· 便西 便 便 便 使 使退 便 便 便 怀 殿 殿

译文

礼下 建元四年,高帝去世下葬,昭皇后的灵位应当迁祔到高帝的宗庙中合祭。祠部对是否需要举行祖祭(出殡前的祭祀)、遣启(送别亡灵的祭祀)以及九饭(祭祀中给亡灵供饭九次)等礼仪存在疑问。左仆射王俭议论说:“下葬前的祭奠礼仪如同大敛(给死者穿衣入棺的礼仪)。贺循说‘从旧庙到新庙,都要举行祭奠,如同将要下葬前在宗庙朝庭举行的礼仪’。范宁说‘将要下葬时举行祭奠’。虽然不称为祖祭,但不能没有祭祀。”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有关部门又上奏:“昭皇后的神主已经安放在宗庙中,如今迁移合葬,宗庙中应当举行虞祭(安葬后安魂的祭祀)来安定神灵,神主已经在宗庙中,现在改葬迁出神灵,是否还应当举行虞祭?郑玄注释改葬的礼仪时说‘从一个宗庙迁移到另一个宗庙,礼仪应当与从墓地迁移到墓地相同’。情况怎么会有差异呢!前代的惯例认为不应当举行虞祭。”左仆射王俭议论说:“范宁说‘下葬时必定要有魂车(载运亡灵的车)’。如果不为亡灵安排返回的仪式,神灵将在哪里安身呢?世上改葬时,就在墓地设置灵位举行祭祀,怎么能不祭祀就毁掉灵位呢?贺循说‘下葬后,在墓地举行祭奠,以完成丧葬之事’。虽然不是正式的虞祭,但也大致相似。晋朝修复五座皇陵,刘宋敬后改葬,都举行了虞祭。如今举行虞祭没有疑问。”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去世,前任东宫的官员对应当穿什么丧服存在疑问。左仆射王俭议论说:“《礼记·文王世子》记载‘父亲在世时,就是儿子;君主在世时,就是臣子’。况且汉魏以来,东宫的官员配备齐全,臣子的礼节,与对待君、父、师三者相同。从前庾翼的妻子去世,王允、滕弘认为府吏应当为小君(诸侯的妻子)服丧,何况东宫官员的臣子礼节更为重要呢?应当依照礼仪,为旧君主的妻子服齐衰三个月(一种丧服等级),在职的官员,都应当给予丧假,早晚前往东宫哭祭。如今不在东宫任职且身在远方的官员,在任职的地方,给予两天半的丧假,然后举行丧礼、穿上丧服,送上哀悼的笺表,不必奔赴京城。”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太子妃的丧葬开始斩草(砍伐墓地的草木,标志丧葬开始)、乘坐黄车(丧葬用的车),有关部门商议建造铭旌(悬挂在灵柩前,书写死者姓名的旗帜)。仆射王俭议论说:“依照礼仪,棺材涂好油漆后,祝官取出铭文放置在殡宫的东边,大敛结束后,就应当将铭旌树立在西阶的东边。” 刘宋大明二年,太子妃去世,建造了九旒的铭旌。有关部门又议论:“斩草那天是否要树立旒?如果树立旒,应当有几旒?以及如何绘制龙形升降的图案?又使用多少翣(古代出殡时棺木两旁的遮挡物)?”仆射王俭议论说:“旒本来是表示官阶的礼服装饰,与丧事无关。如今公卿以下的官员,平时不能完备礼仪,因此在丧事时才树立旒。东宫的等级与上公的九命礼仪相同,太子妃与储君是一体的,道义上不允许有差异,没有理由不遵循常规,另外设立丧事用的旒。大明时期的旧例,是没有经过详细商议,草率实行的。如今应当依据礼典来制定,不能效仿错误的做法。吉礼的仪仗队自有专用的车辆,凶礼的仪仗队另有铭旌,如果再树立旒,又要放置在哪里呢?翣自然使用八个。”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有关部门上奏:“依照大明时期的旧例,太子妃的墓室中有石志(刻有死者生平的石碑)。大臣们商议后认为,墓铭并不出自礼典。近来刘宋元嘉年间,颜延之为王球撰写石志。寒门士族没有碑碣简策,因此用石志来记载德行。从此以后,王公以下的官员,都共同遵循使用。太子妃地位尊贵,礼仪与普通官员不同,已经有了哀策(叙述死者生平德行的文辞),因此认为不需要石志。”皇帝听从了这一建议。 有关部门上奏:“穆妃的卒哭祭(丧葬礼仪之一,哭祭结束后停止哭泣)结束后,灵柩还在返回的路上,遇到朔日(初一)、望日(十五),是否需要举行祭祀?”王俭议论说:“虞祭和卒哭祭之后,在宗庙中举行祭祀,本来是为了排列昭穆的顺序,并不完全等同于丧事结束后吉礼的四季祭祀,因此有朔日、望日的隆重祭祀。藩国不实行临时的制度,刘宋江夏王妃卒哭祭之后,朔日、望日举行祭祀。帝室既然在卒哭祭后除去丧服,就没有理由再举行朔日、望日的祭祀。灵筵(祭祀亡灵的桌案)虽然还没有升入宗庙,但船中的灵筵已经成为临时的宗庙,就像桓玄以及宋高祖的长沙、临川两个藩国,都有迁移宗庙的礼仪。难道能说灵筵在路上,就举行隆重的祭祀吗?由此推断,朔日、望日不需要等待举行祭祀。刘宋懿后时期的旧例没有涉及这种情况,更可以知道当时的议论倾向。”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建元三年,有关部门上奏:“皇太子穆妃在去年七月去世,当年有闰九月。不清楚计算丧期时是否包含闰月?还是应当将闰月附在正月之后?如果按照月份计算包含闰月,南郡王兄弟就应当在今年四月的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祭(父母去世一周年的祭祀),至于大祥祭(父母去世两周年的祭祀)的月份,是否会有疑问?”左仆射王俭议论说:“三年丧期三百六十天,《尚书》中有明确的含义,鲁文公在丧期内纳币(送聘礼),《春秋》对此进行了批评。《谷梁传》说‘积累时日形成月份’。《公羊传》说‘上天没有这个闰月’。虽然如此,《左传》认为每月初一举行告朔礼是符合礼仪的。因此先儒都认为,三年的期丧(服丧一年),计算年数时不包含闰月,大功(服丧九个月)以下的丧服,计算月份时包含闰月。闰月,大概是一年中剩余的日子,与其他月份的朔日不同,因此吴商说‘包含闰月来确定丧期,符合情理’。如今杖期(手持丧杖服丧一年)的丧服,虽然在十一月举行小祥祭,但至于大祥祭和禫祭(丧期结束的祭祀),必须满一年。凡是降低等级的丧礼,都要效仿正式丧服的规定。大祥祭和禫祭相隔两个月,降低等级的小祥祭,也应当以此为准则。另外,从名义上来说,小祥祭本来是按照年限确定的,从伦理惯例来看,两次祭祀之间必定相隔两个朔日。如今因为降低等级而提前举行小祥祭,不能说这不是期丧,事情既然属于同一类,情理也没有不同,计算年数时不包含闰月的道理,本来就应当优先考虑。假如小祥祭在这个月的最后一天举行,那么距离禫祭就有三个月,依照惯例,更加不合适。臣认为应当在五月的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祭。这是国家的重大典章制度,应当共同精心商议。同时通知八座丞郎,深入研究其中的异同。” 尚书令褚渊反驳王俭的议论说:“降低丧礼等级的典章制度,是因为被尊长剥夺了个人的哀情,因此大祥祭和禫祭的礼仪完备,但年限和月份没有完全遵守。如今在十一月举行小祥祭,从期丧的规定可以得知。既然按照月份计算,就应当包含闰月来完成典章制度。如果仍然包含闰月,与禫祭的制度有什么不同呢?产生疑问的原因正是小祥祭遇到闰月,月份相差较大。积累时日形成闰月,是历法所弘扬的。计算月份时包含闰月,因此会有多余的月份;计算年数时包含闰月,因此会有积累的时日。依据情理遵循制度,有什么不可以的呢?” 王俭又回答褚渊的反驳说:“包含闰月的含义,是博学的儒者都感到困难的问题。但小祥祭本来应当满一年,因为降低等级而不能实现。从事情的名称和体例来看,都仍然存在;从哀痛的情感来看,没有任何不同。表面上虽然只过了几个月,但道义上实际上是计算年数,闰月是一年中剩余的日子,因此应当总体包含在内。期丧举行两次祥祭,因为尊长的原因而降低等级,小祥祭不包含闰月,效仿年数的规定,降低等级和遵循年数的规定都得到体现,两种方式都兼顾到了。经典史籍的主旨,难道不就在这里吗?如果五月举行小祥祭,六月是闰月,那么小祥祭距离禫祭就正好是两个月,这样十一月效仿前期的年限,两个朔日效仿后续的年份,名称各有范围,不能相互混淆。鲁襄公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日楚子去世’。《春秋》只记载了上个月,根本没有提到闰月,这又是闰月附在正月之后的明确含义。郑玄、射慈、王肃、贺循只说期丧计算年数时不包含闰月,根本没有再区分杖期丧中的小祥祭,大概是认为不需要多说。成休甫说‘大祥祭之后举行禫祭,如果有闰月就另外计算’,表明杖期丧的小祥祭,不能等同于禫祭的末期。既然恩情是那样的,遵循惯例也是这样的。”褚渊又依据旧有的义理向王俭提出十几个疑问,王俭都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了解释。 祠部郎中王圭之议论说:“丧礼中闰月的使用,大功、衰服以下的丧服,小祥祭遇到闰月,就简略不提。如今虽然降低了丧礼等级,但小祥祭的名称仍然存在,与其他丧服不同。按照月份计算丧期,压抑追思仰慕的心情,将长远的丧期缩短。闰月是多余的时日,不是正式的朔月,包含闰月而完备制度,在情感上是恰当的。仆射王俭的议论,依据详细渊博,臣谨慎地表示赞同。如今司徒褚渊起初虽然提出疑问,但经过两次往返辩论,仍然没有同意王俭的议论。依照旧例,应当由八座丞郎共同广泛商议后确定。建议在五月的最后一天举行小祥祭,大祥祭和禫祭自然依照常规的期限进行。上奏皇帝后,向朝廷内外颁布执行。”皇帝下诏:“同意。” 皇太子穆妃的丧服事宜,尚书左丞兼著作郎王逡询问左仆射王俭:“中军南郡王举行小祥祭时,是否应当等待闻喜公?穆妃七月二十四日去世,闻喜公八月发布哀讯,计算十一个月的期限,应当在六月举行小祥祭。南郡王如果同样在六月举行小祥祭,那么大祥祭就会再推迟一个月,应当在八月举行,不再是正月,从维系亲情的道义来看,如果各自举行祥祭,守丧的庐舍和涂白的墙壁相互交错,黑色和素色的丧服混杂在一起,不清楚是否会有这样的疑问?”王俭说:“送别死者有结束的时候,悼念死者有一定的礼节,父母的恩情无穷无尽,但丧服制度有明确的规定,祥祭和禫祭明确标志着丧期的结束。相互等待的道义,经典史籍中没有记载。世人大多认为守丧的庐舍和衰麻丧服,不应当有所不同,因此丧期相差一两个月的人,有的会申请同时除去丧服。这就是所谓的任凭情感随意行事,没有理解礼仪的主旨。从前撰写《丧记》时,已经曾经说过这一点。从远方返回的人,自然有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参加祭祀的,在家中的儿子,有什么理由不改变丧服呢?礼仪中有除去丧服后返回的规定,这是经典史籍的遗文,是不需要等待的明确依据。假如应当等待,那么即使相差好几年,也应当必须等待,这样就会一辈子穿着衰绖丧服,永远断绝宗庙的吉礼祭祀,这是不可以的。如果说不应当等待,那么相差十天一个月,也不允许延长。为什么呢?礼仪有伦理顺序,道义不会凭空设立。如今相差久远的不等待,相差较近的却必须相互等待,违背了礼仪惯例,从情理上也不可取。如果担心兄弟同居一处,吉凶礼仪相互混杂,那么古代就有分开居住的道义。如果没有分开居住,那么从远方返回的儿子,自然应当另外开门立户,以完成丧礼。灵筵的祭奠,跟随在家中的人进行,满两年后就毁掉灵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奔丧礼》说‘设立牌位但不举行祭奠’,郑玄注释说‘因为死者的精神不在此处’。听到哀讯没有及时赶回,实在是因为身在远方。设立牌位但不举行祭奠,更能让人安心。这是因为具体情况而这样做,与嫡庶没有关系。庶子在家,也不需要等待嫡子。更何况太子妃是王室的正妻,中军是嫡长子,地位尊贵,朝廷又实行临时制度,进退更加没有疑问。臣认为不应当相互等待。中军举行祥祭和禫祭的日子,闻喜公只表示哀悼而已,不接受吊唁慰问。到了忌日除去丧服时,兄弟之间也应当相互来往表达哀思,但不接待宾客。这是国家的重大典章制度,应当通知八座丞郎,共同研究其中的异同,然后上奏皇帝。”司徒褚渊等二十人都同意王俭的议论,请求将其作为永久的制度。皇帝下诏:“同意。” 建元三年,太子穆妃去世,南郡王、闻喜公的藩国官员对为君主的母亲服丧的制度存在疑问。王俭又议论说:“《礼记》记载‘庶人为国君服齐衰丧’。先儒说‘庶人在官府任职的,如同府史之类’。又诸侯的太夫妻为诸侯的母亲服繐衰七个月(一种较轻的丧服),因为关系轻微疏远,因此不能完全遵循礼仪。如今皇孙自然是藩国的王公,太子穆妃是朝廷的嫡妻。东宫的官员能够施行小君的礼仪,藩国的官员怎么敢对太子妃行夫人的礼仪呢?应当穿着单衣、戴着白帢、系着素带,在中门外哭泣,每次哭祭时再进入,与东宫的官员相同。” 永明十一年,文惠太子去世,右仆射王晏等上奏:“案《丧服经》记载‘为君主的父亲、长子,都服齐衰一年’。如今至尊(皇帝)既然不实行三年的丧礼制度,只服一年的丧服,群臣应当降低一个等级,就应当服大功丧(九个月)。但九个月的功衰丧服,是兄弟之间的丧服,不能用来为尊长服丧。臣等商议后认为,应当加重丧服的衰裳等级,减少服丧的月数,共同服齐衰三个月。至于太孙,三年的丧期已经明确,南郡国的官员,应当完备齐衰一年的丧服。临汝公、曲江公既然不是正嫡,不能祭祀先储君(文惠太子),这两个藩国的官员,都不需要服丧。”皇帝下诏依照他们的议论执行。 王晏等又上奏:“案《丧服经》虽然有‘妾为君主的长子跟随君主服丧’的记载。但汉魏以来,这一礼仪已经废弃很久,请求沿袭先前的惯例,不再恢复实行。”皇帝下诏:“既然已经废弃很久,就停止实行。” 王晏等又上奏:“臣等考察得知,皇帝在为文惠太子服丧的一年内不奏乐,各位藩王虽然本来也服一年的丧服,但储皇(文惠太子)是宗庙的正主,服丧的人应当相同,除去丧服后,奏乐、婚姻嫁娶,就应当都恢复正常。臣等私下认为,婚姻和奏乐这两项虽然都是嘉礼,但轻重有所不同:娶媳妇是为了延续后代,事情并非完全的吉礼,结婚后三天不奏乐,礼仪中有明确的记载。刘宋时期,期丧降低为大功丧的,婚礼中废除奏乐,以表达私人的哀痛,这与前代的典章制度相通。”皇帝下诏:“依照议论执行。” 王晏等又上奏:“案礼仪规定,除去丧服都应当在当天晚上更换衣服,第二天早晨再举行祭祀。考察近来的惯例,都是先哭祭然后再更换衣服,这与礼仪相违背。如今东宫除去丧服的日子,如果依照惯例,皇太孙要先哭祭然后才更换衣服。臣等商议后认为,应当先哭祭完毕然后再举行祭祀。应当除去丧服的人,都在府第更换衣服,然后再进入东宫哭祭,施行慰问的礼仪。”皇帝下诏:“同意。” 建武二年,举行朝会,当时世祖的服丧期还没有结束,朝廷议论是否应当奏乐。祠部郎何佟之议论说:“从前舜在文祖庙接受禅位,道义上并非继承尧的皇位,等到尧去世后,舜停止奏乐三年。近代晋康帝继承成帝的皇位,当时也没有奏乐。怀帝永嘉元年,惠帝的丧制还没有结束,当时江充议论说,古代帝王相互传承,虽然继承的方式不同,但丧礼的轻重是相同的。”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建武二年正月,有关部门因为世宗文皇帝今年正月二十四日是第二个忌日,二十九日举行大祥祭,三月二十九日举行祥禫祭,至尊(皇帝)和群臣表达哀痛的礼仪,应当确定标准。将此事下发给国学、太学和八座丞郎商议,博士陶韶认为“确立名号就会产生相应的道义,这是自古以来的制度。文帝被正式追尊为祖宗,排列昭穆的顺序,祥祭、忌日、禫祭的日子,皇帝应当穿着祭服,出太极殿表达哀痛。百官也穿着祭服陪同侍立”。太常丞李捴议论说:“考察尊号已经追封,重要的丧服应当规范,但已经实行了临时制度,因此没有使用苴杖(用粗劣的竹子制成的丧杖)。至于钻木取火的季节已经相同,天地自然也发生了变化,怎么能没有感触呢?况且晋朝景献皇后去世,群臣都服小君的丧服。追尊之后,没有违背皇后的典章制度,追尊的皇帝,本来就应当享受与皇帝相同的礼仪。虽然臣子的礼仪是一样的,但礼仪会随着时代而变化。至尊顺应天命实现中兴,事情并非继承武皇帝的皇位,情理上不需要改变为深衣(古代的一种服装)。但王者以国家为重,也应当穿着吊服出正殿举哀,百官表达悲痛,完全依照常规礼仪。”给事中领国子助教谢昙济议论说:“丧礼是统一的制度,分为两个阶段。虞祭、祔祭表达追念死者的情感,小祥祭抑制生者的哀痛,这是为了尽到极致的爱心,同时适当克制极度的悲痛。文皇帝虽然君主的德行很早就形成了,但对百姓的教化还没有普及,追封尊崇的名号,实在是出于本性。如今说他是臣子却没有实际的君臣关系,说他是亲人却没有真实的血缘关系。圣上统治天下,又承受上天的眷顾,恭敬地祭祀七庙,并非继承三位先帝的皇位,周年忌日、祥祭、禫祭,没有依据设立相关礼仪。”太学博士崔愝同意陶韶的议论,太常沈倓同意李捴的议论,国子博士刘警等同意谢昙济的议论。 祠部郎何佟之议论说:“《春秋》的主旨是,臣子继承君主和亲人的皇位,虽然恩情道义有所不同,但礼仪是一致的,这是为了敦厚恭敬的情感,加深服丧期间的道义。主上虽然仰承高皇的皇位,但曾经向文帝北面称臣,如今圣上统治天下,留下无穷的训诫,对君、父、师三者的恩情,情理上不允许废弃。臣私下认为,世宗的祥祭和忌日,至尊应当穿着吊服登上正殿,群臣共同表达哀痛,事情结束后,百官前往宣德宫呈递表章,然后前往陵园表达哀痛,以弘扬追念祖先的仰慕之情。”尚书令王晏等十九人同意何佟之的议论。皇帝下诏:“同意。” 海陵王去世,百官聚集哀悼。当时处于戒严状态,朝廷议论是否可以穿着军装参加哀悼仪式。祠部郎何佟之议论说:“不能穿着羔裘玄冠(吉服)参加吊唁,情理上不允许穿着军装参加丧礼。刘宋泰始二年,孝武帝的大祥祭那天,当时百官进入宫中哭祭,都在宫门外更换军装,穿上单衣,哭祭完毕后,出宫再换回军装。”皇帝听从了他的建议。 赞语说:周朝创立礼仪,孔子加以修订,成为历代帝王的典范。礼仪有三千条之多,维系着国家的四维(礼、义、廉、耻)。增减常规的典章制度,废除或实行典章法度。军事、祭祀、军国大事,社稷、宗庙、郊祀、学校。冠礼、婚礼、朝会,丧服制度、凶礼、丧事。这些礼仪的存在是高尚的德行,应当以亡国的教训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