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中的十等人
《左传·昭公七年》中,有一段话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
这里的“臣”,含有驱使,管理的意思。它反映了古代奴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压迫。1920年,鲁迅写《灯下漫笔》一文时,曾引用过这段话,但是,现行《大学语文》课本收入鲁迅这篇文章后,无论是教学参考资料,还是书中的注释,对这里所谓之“十等”人未能具体讲清楚,只笼统注为“古代官职”,对“皂”以下六等人,也只通云“地位低下的吏卒”或“奴仆”等。这就使不少无法翻阅史料的教师感到茫茫然而难于答疑。
那么,这些“官”、“吏”、“奴仆”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呢?
笔者的理解是:“王”,是我国古代一国之主的称呼,通行于夏、商、周三朝。所谓“惟王建邦”,以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语,表示着“王”之地位、权力的至高无上。
“公”,恐怕是除“王”之外最高的官职了。《易·小过》中有“公弋取彼在穴”的话。对此,专门研究《易》的三国时人王弼注说:
“公,臣之极也”。《论语·子罕》关于“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的孔子之语,也足以让我们想见“公”这一等级的显赫地位。我国春秋时代的周代有“三公”之称,指的是太师、太傅、太保。这些人虽然不一定有具体的执掌,但势力相当大,他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常可干预朝政。所以,文武百官皆不敢等闲视之。
其下的“大夫”分三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其中“上大夫”也称为“卿”。周代还将这三等大夫分称为“太宰”、“小宰”和“宰夫”。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这里所谓“六典”,指的是关于治、教、礼、政、刑、事等六方面的典章制度,这里,就不拟详述了。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制王公之政令”;宰夫则“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由此可知,“大夫”是一些直接决定国家各类政策的人,权力也不小。
至于“士”,要比上三等的职位、权力小得多。郭沫若在其《中国史稿》中曾认定“士居于自由平民”,笔者以为这是将后来封建时代所谓“士”阶层的某种内涵混同于奴隶时代了。“士”倘使属“自由平民”,为什么士要受“大夫”之“臣”,又何以下“臣”“皂”呢?因此,笔者认为,还是汉代郑玄的意见正确:“士,州长、党政也”,还是属于奴隶主这个阶级的人。我国古代以2500家为一州,以500家为一党。清代文人龚自珍研究了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后,在其《对策》一文中指出:“士”,除了掌其州、党之教治法令之外,还要负责“饮射读法”、“教民祭祀”之礼,并“书”百姓之“过”等事。“饮射”,即饮酒射箭;“读法”则是每年正月初一日召集本州、党之百姓,令其听读一年的法令,以纠其过。
从“皂”到“台”则属于被统治的等级。
其中“皂”,本指养马人。古代中国以马之十二匹为一皂。但是,《左传》这里应当不是专指,而是泛指“士”一级官员所辖的小吏、差役,大概也包括官府中的听差、传达等。
所谓“舆”,指驾车人,或轿夫一类。
以上两等,似乎还有些人身自由,而“隶”就不同了,这部分人的组成较为复杂,或战俘,或罪犯,或因充人质抵债未能赎回而沦为“奴”者。他们虽有固定的主人,属于“家隶”,但可以被买卖,其地位比“舆”低,劳役也比“舆”卑贱和繁重。
“隶”以下的“僚”、“仆”、“台”,处境更加悲惨,他们甚至连固定的主人都没有,主人们可以像对待物件那样随意将他们送给别人。所以,清代俞正燮的《癸巳类稿·仆臣台义》中说:“僚,劳也。入罪隶而任劳者,其分益下”。
一个引人注目的情况是,或许是由于古人认为奴隶阶层是些不入经传者的缘故吧,现存(至少是笔者所能参阅的)历史典籍和文人撰述中,对于“皂”、“舆”、“隶”、“僚”、“仆”、“台”的注释、叙述,往往不如对“王”、“公”、“大夫”、“士”等那样具体、确切,对其所从事的劳役,也只是或言“贱役”、“贱职”,或言其为“微名也”,极少明确指出者。这确实给我们今天的考证、研究工作造成了不便,还需要同行们继续开掘、探究。
这里的“臣”,含有驱使,管理的意思。它反映了古代奴隶社会森严的等级制度与阶级压迫。1920年,鲁迅写《灯下漫笔》一文时,曾引用过这段话,但是,现行《大学语文》课本收入鲁迅这篇文章后,无论是教学参考资料,还是书中的注释,对这里所谓之“十等”人未能具体讲清楚,只笼统注为“古代官职”,对“皂”以下六等人,也只通云“地位低下的吏卒”或“奴仆”等。这就使不少无法翻阅史料的教师感到茫茫然而难于答疑。
那么,这些“官”、“吏”、“奴仆”到底是什么样的人呢?
笔者的理解是:“王”,是我国古代一国之主的称呼,通行于夏、商、周三朝。所谓“惟王建邦”,以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古语,表示着“王”之地位、权力的至高无上。
“公”,恐怕是除“王”之外最高的官职了。《易·小过》中有“公弋取彼在穴”的话。对此,专门研究《易》的三国时人王弼注说:
“公,臣之极也”。《论语·子罕》关于“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的孔子之语,也足以让我们想见“公”这一等级的显赫地位。我国春秋时代的周代有“三公”之称,指的是太师、太傅、太保。这些人虽然不一定有具体的执掌,但势力相当大,他们“论道经邦,燮理阴阳”,常可干预朝政。所以,文武百官皆不敢等闲视之。
其下的“大夫”分三等:上大夫、中大夫、下大夫。其中“上大夫”也称为“卿”。周代还将这三等大夫分称为“太宰”、“小宰”和“宰夫”。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这里所谓“六典”,指的是关于治、教、礼、政、刑、事等六方面的典章制度,这里,就不拟详述了。小宰“掌建邦之宫刑,以制王公之政令”;宰夫则“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由此可知,“大夫”是一些直接决定国家各类政策的人,权力也不小。
至于“士”,要比上三等的职位、权力小得多。郭沫若在其《中国史稿》中曾认定“士居于自由平民”,笔者以为这是将后来封建时代所谓“士”阶层的某种内涵混同于奴隶时代了。“士”倘使属“自由平民”,为什么士要受“大夫”之“臣”,又何以下“臣”“皂”呢?因此,笔者认为,还是汉代郑玄的意见正确:“士,州长、党政也”,还是属于奴隶主这个阶级的人。我国古代以2500家为一州,以500家为一党。清代文人龚自珍研究了奴隶社会的等级制度后,在其《对策》一文中指出:“士”,除了掌其州、党之教治法令之外,还要负责“饮射读法”、“教民祭祀”之礼,并“书”百姓之“过”等事。“饮射”,即饮酒射箭;“读法”则是每年正月初一日召集本州、党之百姓,令其听读一年的法令,以纠其过。
从“皂”到“台”则属于被统治的等级。
其中“皂”,本指养马人。古代中国以马之十二匹为一皂。但是,《左传》这里应当不是专指,而是泛指“士”一级官员所辖的小吏、差役,大概也包括官府中的听差、传达等。
所谓“舆”,指驾车人,或轿夫一类。
以上两等,似乎还有些人身自由,而“隶”就不同了,这部分人的组成较为复杂,或战俘,或罪犯,或因充人质抵债未能赎回而沦为“奴”者。他们虽有固定的主人,属于“家隶”,但可以被买卖,其地位比“舆”低,劳役也比“舆”卑贱和繁重。
“隶”以下的“僚”、“仆”、“台”,处境更加悲惨,他们甚至连固定的主人都没有,主人们可以像对待物件那样随意将他们送给别人。所以,清代俞正燮的《癸巳类稿·仆臣台义》中说:“僚,劳也。入罪隶而任劳者,其分益下”。
一个引人注目的情况是,或许是由于古人认为奴隶阶层是些不入经传者的缘故吧,现存(至少是笔者所能参阅的)历史典籍和文人撰述中,对于“皂”、“舆”、“隶”、“僚”、“仆”、“台”的注释、叙述,往往不如对“王”、“公”、“大夫”、“士”等那样具体、确切,对其所从事的劳役,也只是或言“贱役”、“贱职”,或言其为“微名也”,极少明确指出者。这确实给我们今天的考证、研究工作造成了不便,还需要同行们继续开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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