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美学评论之开篇——评王国维《红楼梦评论》
王国维为中国近代美学之开山,已成定评。
一九○四年王氏于《教育世界》发表了他的力作《红楼梦评论》(以下简称《红评》);此文共五章:一曰,人生及美术之概观;二曰,红楼梦之精神;三曰,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四曰,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五曰,余论。统篇有理论之阐发,有作品之解析,亦有证明和结论,纵横捭阖,自成系统,是王氏首次运用西方美学原理评价中国古典文学的成功尝试,当推为中国近代美学评论之开篇无疑。既是开篇,终不免有得有失。纵观全文,论者以为得多而失寡。何为得,何为失,兹备述于后。
一
培根曰:“文学者,以三原素而成,即道理、快乐、装饰各一分是也。”如用现代的文学概念作比,道理等同于内容,快乐等同于美感,装饰等同于形式。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学观,最重“文以载道”,绝少谈及文学的美感特质。此风渐入文学批评,遂使世人于评价文学作品之时,多从社会历史角度入手,多用政治家的目光审视,或褒或贬,全然不顾文学作品之独立的美学价值。王国维身处变革时代,在向西方哲人寻求思想武器的过程中,因他的出身和个人秉性,更因时代潮流,使其接受了十九世纪末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唯意志论者叔本华的哲学观点和美学思想,形成了自己悲观主义的世界观与唯美主义的文艺观。然而,王氏为人“老实的象火腿一样”(鲁迅语),作学问一丝不苟,有胆有识,最重学术研究之开拓精神;所以,他能突破因袭,不囿成见,化腐朽为神奇,将西方的美学原理引入中国文学批评史,道出了前人未能道出的艺术真谛。《红评》一文,即为明证。在《红评》问世之前,亦有不少人已对巨著《红楼梦》作过评骘,虽有真知灼见,但多是只言片语,不甚惊人。如侠人载于《小说丛话》的短论(一九○三年)即是代表。此类文章与王氏文的气度规模比较,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红评》之后,亦有不少气度恢宏的洋洋大篇,如季新的《红楼梦新评》(一九一五年),蔡元培的《〈石头记〉索隐》(一九一七年),胡适的《〈红楼梦〉考证》(一九二一年),俞平伯的《〈红楼梦〉辩》等。诸多文章,各有建树:季文从社会学角度,指《红楼梦》为“家庭小说”;蔡文从革命角度,指《红楼梦》为 “政治小说”;胡文在考证作者身世、版本源流方面,俞文在考订后四十回高鹗续书得失方面都有不少收获。王氏之文发为先声,又不同后响。《红评》高屋建瓴,从艺术哲学的高度论证了《红楼梦》的审美价值,此举在“红学”史上是前无古人的。恩格斯在《致斐•拉萨尔》的信中说: “您看,我是从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以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来衡量你的作品,……。 ”按照恩格斯的划分,文艺批评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最高标准,即美学的,历史的标准;一种是低一级的标准,即道德的、党派的标准。王氏之文兼用两种标准,而且以最高标准的批评最力;从文章纲目上可以看出,全文五分之四的篇章均系美学批评。由此而言,《红评》不啻开了“旧红学”之先河,亦创了中国近代文学批评的新方法,即审美的批评方法。
二
《红评》一文对《红楼梦》的美学价值予以极高评价,以为是古今中西小说、戏剧、诗歌中的“悲剧之悲剧”。只此一说,同“小说界革命”首倡人梁启超一笔抹杀《红楼梦》的言论相对照,两者轩轾高下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梁氏曰:“中土小说,虽列之于九流,然自虞初以来,佳制盖鲜,述英雄则规划《水浒》,道男女则步武《红楼梦》,综其大较,不出诲盗诲淫两端。”(《译印政治小说序》)由是观之,世人言梁氏推重小说的结论并非全确;究其实在,梁氏推重的只是徒作大言的改良性质的政治小说而已。如果说梁氏启发了新文学史上的“文学工具论”,那么,王氏则蒙发了新文学史上的“审美价值论”,两相比较,二人对繁荣后世文学创作的作用,亦有利弊之辨。王氏称《红楼梦》为悲剧,并据叔本华的悲观主义人生哲学求其渊源,把一部《红楼梦》概括为“生欲→痛苦→解脱”如此一个唯心的过程;昭示世人惧怕生活,逃避现实,去寻求隔离人间烟火之路;无疑这是消极的、荒谬的,乃至是反动的。然而,如恩格斯所批评的歌德一样,王国维亦带有自身矛盾的双重性,“有时非常伟大,有时极为渺小。”(《马恩全集》4—256)当他回避文学的社会性时,他是一个拖着长辫的、臭气冲天的封建遗老;但当他把笔峰转向自己精心研读的美学领域时,他又成了一个才华横溢的诗人、思维敏锐的艺术哲学家。王氏吸收叔本华关于悲剧的分类方法,将悲剧视为三种:“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盲目的命运者。第三种之悲剧,由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徒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因此种悲剧有“非常之势力足以破坏人生之福祉者,无时而不可堕于吾前”;“躬丁其酷,而无不平之可鸣:此可谓天下之至惨也。若《红楼梦》,则第三种之悲剧也”。王氏的悲剧观,虽近似于叔本华的翻版,但也加入了自己的理解。由人类美学史观之,悲剧由古希腊的英雄悲剧,进而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性格悲剧,进而作上一世纪的社会悲剧,这一进化的显著标志,一是悲剧人物由超人、英哲变而为普通民众;一是悲剧事件由非常之壮举化而为时时在人目前的日常事件。除去王氏唯心主义悲剧的外壳,用美学历史的尺度来衡量王国维的悲剧观念,世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氏推崇“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的悲剧观念已经达到了他所处时代所能企及的最高点。五四时代,鲁迅提出的所谓的“无事的悲剧”,正与此相通。比这个观念更有美学价值的是,王氏在论证《红楼梦》之所以为“悲剧之悲剧”的过程中,有意识采用的比较文学法。由于王氏博学,在《红评》中,他把近代世界文豪歌德的名作《浮士德》同中国文学巨子曹雪芹的《红楼梦》作了独到的平行比较。王氏曰:“欧洲近世之文学中,所以推格代(按:即歌德)之《法斯德》(按:即《浮士德》为第一者,以其描写博士法斯德之苦痛及其解脱之途径,最为精切故也。”然而,“法斯德之苦痛,天才之苦痛;宝玉之苦痛,人人所有之苦痛也。其存于人之根坻者为独深,而其希救济也为尤切。”如果撇开比较文学的狭义概念,《红评》中王氏对《桃花扇》与《红楼梦》的比较研究亦是十分有价值的。王氏以为“吾国文学中,其具厌世解脱之精神者,仅有《桃花扇》与《红楼梦》耳。”承此断语,王氏从写作目的、悲剧性质以及解脱方式诸方面将两部作品加以详尽评判。王氏认定《桃花扇》写的是“故国之戚”;侯、李的解脱是受他律支配的“非真解脱” ;所以该剧的性质应为政治的、国民的、历史的。《红楼梦》“描写人生为事”;贾宝玉的解脱是受自律支配的“真解脱”;所以该小说的性质应为哲学的、宇宙的、文学的。以两部作品的悲剧价值论,王氏认为《红楼梦》高于《桃花扇》。遍察今日国中,比较文学的研究方兴未艾,溯其源流,王氏《红评》不失为汨汨一脉。乾嘉以降,朴学盛行,考证成癖,《红楼梦》的研究亦被此风引向了考证索隐的左道旁门;不少《红楼梦》论者,发幽探微,附会作品中的主人公或为作者本人,或为现实中的某人某人。王氏深谙艺术创造之规律,于《红评》中,最早运用艺术典型化原则对此种谬误加以批驳:“夫美术之所写者,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惟美术之特质,贵具体而不贵抽象,于是举人类全体之性质,置诸个人之名字之下。譬如‘副墨之子’,‘洛诵之孙 ’,亦随吾人之所好名而已。善于观物者,能就个人之事实,而发见人类全体之性质;今对人类之全体,而必规规焉求个人以实之,人之知力相越,岂不远哉!” 艺术典型是审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王氏的界说,不但注意到了典型的个别性、普遍性,亦注意到了典型的形象性;还在本世纪初,王氏能表述出如此精当的艺术概念,实在令人叹服。不仅如此,王氏进而对典型创造即典型化的原则,亦有极精切的阐发:“然所谓亲见亲闻者,亦可自旁观者之口言之,未必躬为剧中之人物。如谓书中种种境界,种种人物,非局中人不能道,则是《水浒》之作者,必为大盗,《三国演义》之作者,必为兵家,此又大不然之说也。” 对王氏的此种见地,鲁迅极为赞赏,在《中国小说史略》一书中,曾引用王氏之说:“然谓《红楼梦》乃作者自叙,与本书开篇契合者,其说之出最先,而确定反最后。……王国维 (《静庵文集》)且诘难此类,以为‘所谓亲见亲闻者,亦可自旁观者之口言之,未必躬为剧中人物’也。”至于近人郭绍虞、王文生主编的《中国历代文论选》不选王氏《红楼梦》全文虽是一件憾事,但作为附录节选了含有上述典型说的《余论》,亦足见此说已为后人所珍视。三王国维不仅在文学批评中提出了主“真”的“境界说”,在治学方面,王氏也同样有主“ 真”的信仰:“事物必尽其真,而道理必求其是,凡吾智之所不能通,而吾心之所不能安者,虽圣贤言之有所不信焉,虽圣贤言之有所不慊焉。”(《国学丛刊•序》)王氏为叔本华信徒,确属历史事实,然王氏对叔本华之学说并非尽言尽信,多有辩论之处,《红评》一文尤为显著。依叔本华“意志同一说”,以为“一切人类及万物之根本,一也。”意思是说,世界意志即我的意志;我的意志即世界意志。然而,“故如叔本华之言一人之解脱,而未言世界之解脱,实与其意志同一说,不能两立者也。”王氏以为,依道德观,叔本华学说与印度婆罗门、佛教,与希伯来基督教实为异途同归,皆曰解脱。佛教常言:“若不度众,誓不成佛。” 叔本华学说将此解释为圣者“有能之而不欲”,而王氏则认定非圣者不欲也,是“欲之而不能&nb
一九○四年王氏于《教育世界》发表了他的力作《红楼梦评论》(以下简称《红评》);此文共五章:一曰,人生及美术之概观;二曰,红楼梦之精神;三曰,红楼梦之美学上之价值;四曰,红楼梦之伦理学上之价值;五曰,余论。统篇有理论之阐发,有作品之解析,亦有证明和结论,纵横捭阖,自成系统,是王氏首次运用西方美学原理评价中国古典文学的成功尝试,当推为中国近代美学评论之开篇无疑。既是开篇,终不免有得有失。纵观全文,论者以为得多而失寡。何为得,何为失,兹备述于后。
一
培根曰:“文学者,以三原素而成,即道理、快乐、装饰各一分是也。”如用现代的文学概念作比,道理等同于内容,快乐等同于美感,装饰等同于形式。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学观,最重“文以载道”,绝少谈及文学的美感特质。此风渐入文学批评,遂使世人于评价文学作品之时,多从社会历史角度入手,多用政治家的目光审视,或褒或贬,全然不顾文学作品之独立的美学价值。王国维身处变革时代,在向西方哲人寻求思想武器的过程中,因他的出身和个人秉性,更因时代潮流,使其接受了十九世纪末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唯意志论者叔本华的哲学观点和美学思想,形成了自己悲观主义的世界观与唯美主义的文艺观。然而,王氏为人“老实的象火腿一样”(鲁迅语),作学问一丝不苟,有胆有识,最重学术研究之开拓精神;所以,他能突破因袭,不囿成见,化腐朽为神奇,将西方的美学原理引入中国文学批评史,道出了前人未能道出的艺术真谛。《红评》一文,即为明证。在《红评》问世之前,亦有不少人已对巨著《红楼梦》作过评骘,虽有真知灼见,但多是只言片语,不甚惊人。如侠人载于《小说丛话》的短论(一九○三年)即是代表。此类文章与王氏文的气度规模比较,相去不可以道里计。《红评》之后,亦有不少气度恢宏的洋洋大篇,如季新的《红楼梦新评》(一九一五年),蔡元培的《〈石头记〉索隐》(一九一七年),胡适的《〈红楼梦〉考证》(一九二一年),俞平伯的《〈红楼梦〉辩》等。诸多文章,各有建树:季文从社会学角度,指《红楼梦》为“家庭小说”;蔡文从革命角度,指《红楼梦》为 “政治小说”;胡文在考证作者身世、版本源流方面,俞文在考订后四十回高鹗续书得失方面都有不少收获。王氏之文发为先声,又不同后响。《红评》高屋建瓴,从艺术哲学的高度论证了《红楼梦》的审美价值,此举在“红学”史上是前无古人的。恩格斯在《致斐•拉萨尔》的信中说: “您看,我是从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以非常高的、即最高的标准来衡量你的作品,……。 ”按照恩格斯的划分,文艺批评有两种标准:一种是最高标准,即美学的,历史的标准;一种是低一级的标准,即道德的、党派的标准。王氏之文兼用两种标准,而且以最高标准的批评最力;从文章纲目上可以看出,全文五分之四的篇章均系美学批评。由此而言,《红评》不啻开了“旧红学”之先河,亦创了中国近代文学批评的新方法,即审美的批评方法。
二
《红评》一文对《红楼梦》的美学价值予以极高评价,以为是古今中西小说、戏剧、诗歌中的“悲剧之悲剧”。只此一说,同“小说界革命”首倡人梁启超一笔抹杀《红楼梦》的言论相对照,两者轩轾高下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梁氏曰:“中土小说,虽列之于九流,然自虞初以来,佳制盖鲜,述英雄则规划《水浒》,道男女则步武《红楼梦》,综其大较,不出诲盗诲淫两端。”(《译印政治小说序》)由是观之,世人言梁氏推重小说的结论并非全确;究其实在,梁氏推重的只是徒作大言的改良性质的政治小说而已。如果说梁氏启发了新文学史上的“文学工具论”,那么,王氏则蒙发了新文学史上的“审美价值论”,两相比较,二人对繁荣后世文学创作的作用,亦有利弊之辨。王氏称《红楼梦》为悲剧,并据叔本华的悲观主义人生哲学求其渊源,把一部《红楼梦》概括为“生欲→痛苦→解脱”如此一个唯心的过程;昭示世人惧怕生活,逃避现实,去寻求隔离人间烟火之路;无疑这是消极的、荒谬的,乃至是反动的。然而,如恩格斯所批评的歌德一样,王国维亦带有自身矛盾的双重性,“有时非常伟大,有时极为渺小。”(《马恩全集》4—256)当他回避文学的社会性时,他是一个拖着长辫的、臭气冲天的封建遗老;但当他把笔峰转向自己精心研读的美学领域时,他又成了一个才华横溢的诗人、思维敏锐的艺术哲学家。王氏吸收叔本华关于悲剧的分类方法,将悲剧视为三种:“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由盲目的命运者。第三种之悲剧,由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不得不如是;徒等明知其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因此种悲剧有“非常之势力足以破坏人生之福祉者,无时而不可堕于吾前”;“躬丁其酷,而无不平之可鸣:此可谓天下之至惨也。若《红楼梦》,则第三种之悲剧也”。王氏的悲剧观,虽近似于叔本华的翻版,但也加入了自己的理解。由人类美学史观之,悲剧由古希腊的英雄悲剧,进而作文艺复兴时代的性格悲剧,进而作上一世纪的社会悲剧,这一进化的显著标志,一是悲剧人物由超人、英哲变而为普通民众;一是悲剧事件由非常之壮举化而为时时在人目前的日常事件。除去王氏唯心主义悲剧的外壳,用美学历史的尺度来衡量王国维的悲剧观念,世人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王氏推崇“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的悲剧观念已经达到了他所处时代所能企及的最高点。五四时代,鲁迅提出的所谓的“无事的悲剧”,正与此相通。比这个观念更有美学价值的是,王氏在论证《红楼梦》之所以为“悲剧之悲剧”的过程中,有意识采用的比较文学法。由于王氏博学,在《红评》中,他把近代世界文豪歌德的名作《浮士德》同中国文学巨子曹雪芹的《红楼梦》作了独到的平行比较。王氏曰:“欧洲近世之文学中,所以推格代(按:即歌德)之《法斯德》(按:即《浮士德》为第一者,以其描写博士法斯德之苦痛及其解脱之途径,最为精切故也。”然而,“法斯德之苦痛,天才之苦痛;宝玉之苦痛,人人所有之苦痛也。其存于人之根坻者为独深,而其希救济也为尤切。”如果撇开比较文学的狭义概念,《红评》中王氏对《桃花扇》与《红楼梦》的比较研究亦是十分有价值的。王氏以为“吾国文学中,其具厌世解脱之精神者,仅有《桃花扇》与《红楼梦》耳。”承此断语,王氏从写作目的、悲剧性质以及解脱方式诸方面将两部作品加以详尽评判。王氏认定《桃花扇》写的是“故国之戚”;侯、李的解脱是受他律支配的“非真解脱” ;所以该剧的性质应为政治的、国民的、历史的。《红楼梦》“描写人生为事”;贾宝玉的解脱是受自律支配的“真解脱”;所以该小说的性质应为哲学的、宇宙的、文学的。以两部作品的悲剧价值论,王氏认为《红楼梦》高于《桃花扇》。遍察今日国中,比较文学的研究方兴未艾,溯其源流,王氏《红评》不失为汨汨一脉。乾嘉以降,朴学盛行,考证成癖,《红楼梦》的研究亦被此风引向了考证索隐的左道旁门;不少《红楼梦》论者,发幽探微,附会作品中的主人公或为作者本人,或为现实中的某人某人。王氏深谙艺术创造之规律,于《红评》中,最早运用艺术典型化原则对此种谬误加以批驳:“夫美术之所写者,非个人之性质,而人类全体之性质也。惟美术之特质,贵具体而不贵抽象,于是举人类全体之性质,置诸个人之名字之下。譬如‘副墨之子’,‘洛诵之孙 ’,亦随吾人之所好名而已。善于观物者,能就个人之事实,而发见人类全体之性质;今对人类之全体,而必规规焉求个人以实之,人之知力相越,岂不远哉!” 艺术典型是审美学的一个核心范畴。王氏的界说,不但注意到了典型的个别性、普遍性,亦注意到了典型的形象性;还在本世纪初,王氏能表述出如此精当的艺术概念,实在令人叹服。不仅如此,王氏进而对典型创造即典型化的原则,亦有极精切的阐发:“然所谓亲见亲闻者,亦可自旁观者之口言之,未必躬为剧中之人物。如谓书中种种境界,种种人物,非局中人不能道,则是《水浒》之作者,必为大盗,《三国演义》之作者,必为兵家,此又大不然之说也。” 对王氏的此种见地,鲁迅极为赞赏,在《中国小说史略》一书中,曾引用王氏之说:“然谓《红楼梦》乃作者自叙,与本书开篇契合者,其说之出最先,而确定反最后。……王国维 (《静庵文集》)且诘难此类,以为‘所谓亲见亲闻者,亦可自旁观者之口言之,未必躬为剧中人物’也。”至于近人郭绍虞、王文生主编的《中国历代文论选》不选王氏《红楼梦》全文虽是一件憾事,但作为附录节选了含有上述典型说的《余论》,亦足见此说已为后人所珍视。三王国维不仅在文学批评中提出了主“真”的“境界说”,在治学方面,王氏也同样有主“ 真”的信仰:“事物必尽其真,而道理必求其是,凡吾智之所不能通,而吾心之所不能安者,虽圣贤言之有所不信焉,虽圣贤言之有所不慊焉。”(《国学丛刊•序》)王氏为叔本华信徒,确属历史事实,然王氏对叔本华之学说并非尽言尽信,多有辩论之处,《红评》一文尤为显著。依叔本华“意志同一说”,以为“一切人类及万物之根本,一也。”意思是说,世界意志即我的意志;我的意志即世界意志。然而,“故如叔本华之言一人之解脱,而未言世界之解脱,实与其意志同一说,不能两立者也。”王氏以为,依道德观,叔本华学说与印度婆罗门、佛教,与希伯来基督教实为异途同归,皆曰解脱。佛教常言:“若不度众,誓不成佛。” 叔本华学说将此解释为圣者“有能之而不欲”,而王氏则认定非圣者不欲也,是“欲之而不能&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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