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下经夬传卷五
下经夬传卷五 夬
夬:扬于王庭,孚号有厉。告自邑,不利即戎。利有攸往(1)。
(1)夬与剥反者也。剥以柔变刚,至於刚几尽。夬以刚决柔,如剥之消刚。刚陨则君子道消,柔消则小人道陨。君子道消,则刚正之德不可得直道而用,刑罚之威不可得坦然而行。“扬于王庭”,其道公也。
《彖》曰:夬,决也,刚决柔也。健而说,决而和(1)。“扬于王庭”,柔乘五刚也(2)。“孚号有厉”,其危乃光也(3)。“告自邑,不利即戎”,所尚乃穷也(4)。“利有攸往”,刚长乃终也(5)。
(1)“健而说”,则“决而和”矣。 (2)刚德齐长,一柔为逆,众所同诛,而无忌者也。故可“扬于王庭”。 (3)刚正明信以宣其令,则柔邪者危,故曰“其危乃光也”。 (4)以刚断制,告令可也。“告自邑”,谓行令於邑也。用刚即戎,尚力取胜也。尚力取胜,物所同疾也。 (5)刚德愈长,柔邪愈消,故“利有攸往”,道乃成也。
《象》曰:泽上於天,夬。君子以施禄及下,居德则忌(1)。
(1)“泽上於天”,夬之象也。“泽上於天”,必来下润,“施禄及下”之义也。《夬》者,明法而决断之象也。忌止也。法明断严,不以慢,故“居德”以明禁也。施而能严,严而能施,健而能说,决而能和,美之道也。
初九:壮于前趾,往不胜,为咎(1)。
《象》曰:不胜而往,咎也(2)。
(1)居健之初,为决之始,宜审其策,以行其事。壮其前趾,往而不胜,宜其咎也。 (2)不胜之理,在往前也。
九二:惕号,莫夜有戎,勿恤(1)。
《象》曰:“有戎勿恤”,得中道也。
(1)居健履中,以斯决事,能审已度而不疑者也。故虽有惕惧号呼,莫夜有戎,不忧不惑,故“勿恤”也。
九三:壮于頄,有凶。君子夬夬,独行,遇雨若濡。有愠,无咎(1)。
《象》曰:“君子夬夬”,终无咎也。
(1)頄,面权也,谓上六也。最处体上,故曰“权”也。剥之六三,以应阳为善。夫刚长则君子道兴,阴盛则小人道长。然则处阴长而助阳则善,处刚长而助柔则凶矣。夬为刚长,而三独应上六,助於小人,是以凶也。君子处之,必能弃夫情累,决之不疑,故曰“夬夬”也。若不与众阳为群,而独行殊志,应於小人,则受其困焉。“遇雨若濡”,有恨而无所咎也。
九四:臀无肤,其行次且。牵羊悔亡,闻言不信(1)。
《象》曰:“其行次且”,位不当也。“闻言不信”,聪不明也(2)。
(1)不刚而进,非已所据,必见侵伤,失其所安,故“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羊者,抵狠难移之物,谓五也。五为夬主,非下所侵。若牵於五,则可得“悔亡”而已。刚亢不能纳言,自任所处,闻言不信以斯而行,凶可知矣。 (2)同於噬嗑灭耳之“凶”。
九五:苋陆夬夬,中行无咎(1)。
《象》曰:“中行无咎”,中未光也。
(1)苋陆,草之柔脆者也。决之至易,故曰“夬夬”也。夬之为义,以刚决柔,以君子除小人者也。而五处尊位,最比小人,躬自决者也。以至尊而敌至贱,虽其克胜,未足多也。处中而行,足以免咎而已,未足光也。
上六:无号,终有凶(1)。
《象》曰:“无号”之“凶”,终不可长也。
(1)处夬之极,小人在上,君子道长,无所共弃,故非号唃所能延也。
下经夬传卷五 姤
姤:女壮,勿用取女。
《彖》曰:姤,遇也。柔遇刚也(1)。“勿用取女”,不可与长也。天地相遇,品物咸章也(2)。刚遇中正,天下大行也(3)。《姤》之时义大矣哉(4)!
(1)施之於人,即女遇男也。一女而遇五男,为壮至甚,故不可取也。 (2)正乃功成也。 (3)化乃大行也。 (4)凡言义者,不尽於所见,中有意谓者也。
《象》曰:天下有风,姤。后以施命诰四方。
初六:系于金柅,贞吉。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1)。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1)金者,坚刚之物。尼者,制动之主,谓九四也。初六处遇之始,以一柔而承五刚,体夫躁质,得遇而通,散而无主,自纵者也。柔之为物,不可以不牵。臣妾之道,不可以不贞,故必系于正应,乃得“贞吉”也。若不牵于一,而有攸往行,则唯凶是见矣。羸豕,谓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强而牝弱,故谓之“羸豕”也。孚,犹务躁也。夫阴质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贞之阴,失其所牵,其为淫丑,若羸豕之孚务蹢躅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1)。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1)初阴而穷下,故称“鱼”。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乐来应已之厨,非为犯夺,故“无咎”也。擅人之物,以为已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1)。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1)处下体之极,而二据於初,不为已乘,居不获安,行为其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为妄处,不遇其时,故使危厉。灾非已招,是以“无大咎”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1)。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1)二有其鱼,故失之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1)。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1)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应,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发,不遇其应,命未流行。然处得其所,体刚居中,志不舍命,不可倾陨,故曰“有陨自天”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1)。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1)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进而无遇,独恨而已,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也。
下经夬传卷五 萃
萃:亨(1)。王假有庙(2)。利见大人,亨,利贞(3)。用大牲,吉(4)。利有攸往。
(1)聚乃通也。 (2)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庙也。 (3)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4)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1)。“王假有庙”,致孝享也(2)。“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3)。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4)。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5)。
(1)但“顺而说”,则邪佞之道也。刚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顺说而以刚为主,主刚而履中,履中以应,故得聚也。 (2)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3)大人,体中正者也。通众以正,聚乃得全也。 (4)“顺以说”而不损刚,“顺天命”者也。天德刚而不违中,顺天则说,而以刚为主也。 (5)“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后乃聚,气合而后乃群。
《象》曰:泽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1)。
(1)聚而无防,则众心生。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1)。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1)有应在四而三承之,心怀嫌疑,故“有孚不终”也。不能守道,以结至好,迷务竞争,故“乃乱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为正配,三以近宠,若安夫卑退,谦以自牧,则“勿恤”而“往无咎”也。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1)。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1)居萃之时,体柔当位,处坤之中,己独处正,与众相殊,异操而聚,民之多僻,独正者危。未能变体以远於害,故必见引,然后乃“吉”而“无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时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时,处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荐於鬼神也。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1)。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1)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应,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无攸利”也。上六亦无应而独立,处极而忧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与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无咎也。二阴相合,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故有“小吝”也。
九四:大吉,无咎(1)。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1)履非其位而下据三阴,得其所据,失其所处。处聚之时,不正而据,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后“无咎”也。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1)。
《象》曰:“萃有位”,志未光也。
(1)处聚之时,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专而据,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无咎匪孚”。夫修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贞,悔亡”。
上六:赍咨涕洟,无咎(1)。
《象》曰:“赍咨涕洟”,未安上也。
(1)处聚之时,居於上极,五非所乘,内无应援。处上独立,近远无助,危莫甚焉。赍咨,嗟叹之辞也。若能知危之至,惧祸之深,忧病之甚,至于涕洟,不敢自安,亦无所不害,故得“无咎”也。
下经夬传卷五 升
升:元亨,用见大人,勿恤(1)。南征吉(2)。
(1)巽顺可以升,阳爻不当尊位,无严刚之正,则未免於忧,故用见大人,乃“勿恤”也。 (2)以柔之南,则丽乎大明也。
《彖》曰:柔以时升(1)。巽而顺,刚中而应,是以大亨(2)。“用见大人,勿恤”,有庆也。“南征吉”,志行也(3)。
(1)柔以其时,乃得升也。 (2)纯柔则不能自升,刚亢则物不从。既以时升,又“巽而顺,刚中而应”,以此而升,故得“大亨”。 (3)巽顺以升,至于大明,“志行”之谓也。
《象》曰:地中生木,升。君子以顺德,积小以高大。
初六:允升,大吉(1)。
《象》曰:“允升大吉”,上合志也。
(1)允,当也。巽卦三爻,皆升者也。虽无其应,处《升》之初,与九二、九三合志俱升。当升之时,升必大得,是以“大吉”也。
九二:孚乃利用禴,无咎(1)。
《象》曰:九二之孚,有喜也。
(1)与五为应,往必见任。体夫刚德,进不求宠,闲邪存诚,志在大业,故乃利用纳约于神明矣。
九三:升虚邑(1)。
《象》曰:“升虚邑”,无所疑也(2)。
(1)履得其位,以阳升阴,以斯而举,莫之违距,故若“升虚邑”也。 (2)往必得邑。
六四:王用亨于岐山,吉,无咎(1)。
《象》曰:“王用亨于岐山”,顺事也。
(1)处升之际,下升而进,可纳而不可距也。距下之进,攘来自专,则殃咎至焉。若能不距而纳,顺物之情,以通庶志,则得“吉”而“无咎”矣。岐山之会,顺事之情,无不纳也。
六五:贞吉,升阶(1)。
《象》曰:“贞吉,升阶”,大得志也。
(1)升得尊位,体柔而应,纳而不距,任而不专,故得“贞吉,升阶”而尊也。
上六:冥升,利于不息之贞(1)。
《象》曰:“冥升”在上,消不富也(2)。
(1)处贞之极,进而不息者也。进而不息,故虽冥犹升也。故施於不息之正则可,用於为物之主则丧矣。终於不息,消之道也。 (2)劳不可久也。
下经夬传卷五 困
困:亨(1)。贞大人吉,无咎(2)。有言不信。
(1)困必通也。处穷而不能自通者,小人也。 (2)处困而得“无咎”,吉乃免也。
《彖》曰:困,刚掩也(1)。险以说,困而不失其所亨(2)。其唯君子乎?贞,大人吉,以刚中也(3)。有言不信,尚口乃穷也(4)。
(1)刚见掩於柔也。 (2)处险而不改其说,“困而不失其所亨”也。 (3)处困而用刚,不失其中,履正而能体大者也。能正而不能大博,未能说困者也,故曰“贞,大人吉”也。 (4)处困而言,不见信之时也。非行言之时,而欲用言以免,必穷宅也。其吉在於“贞、大人”,口何为乎?
《象》曰:泽无水,困。君子以致命遂志(1)。
(1)泽无水,则水在泽下,水在泽下,困之象也。处困而屈其志者,小人也。“君子固穷”,道可忘乎?
初六:臀困于株木,入于幽谷,三岁不觌(1)。
《象》曰:“入于幽谷”,幽不明也(2)。
(1)最处底下,沈滞卑困,居无所安,故曰“臀困于株木”也。欲之其应,二隔其路,居则困于株木,进不获拯,必隐遯者也,故曰:“入于幽谷”也。困之为道,不过数岁者也。以困而藏,困解乃出,故曰“三岁不觌”也。 (2)言幽者,不明之辞也。入于不明,以自藏也。
九二:困于酒食,朱绂方来,利用享祀。征凶,无咎(1)。
《象》曰:“困于酒食”,中有庆也。
(1)以阳居阴,尚谦者也。居困之时,处得其中。体夫刚质,而用中履谦,应不在一,心无所私,盛莫先焉。夫谦以待物,物之所归;刚以处险,难之所济。履中则不失其宜,无应则心无私恃,以斯处困,物莫不至,不胜丰衍,故曰“困于酒食”,美之至矣。坎,北方之卦也。朱绂,南方之物也。处困以斯,能招异方者也,故曰“朱绂方来”也。丰衍盈盛,故“利用享祀”。盈而又进,倾之道也。以此而征,凶谁咎乎?故曰“征凶无咎”。
六三:困于石,据于蒺藜,入于其宫,不见其妻,凶(1)。
《象》曰:“据于蒺藜”,乘刚也。“入于其宫,不见其妻”,不祥也。
(1)石之为物,坚而不纳者也,谓四也。三以阴居阳,志武者也。四自纳初,不受已者。二非所据,刚非所乘。上比困石,下据蒺藜,无应而入,焉得配偶?在困处斯,凶其宜也。
九四:来徐徐,困于金车。吝,有终(1)。
《象》曰:“来徐徐”,志在下也(2)。虽不当位,有与也。
(1)“金车”,谓二也。二刚以载者也,故谓之金车。“徐徐”者,疑惧之辞也。志在於初而隔於二,履不当位,威令不行。弃之则不能,欲往则畏二,故曰“来徐徐,困于金车”也。有应而不能济之,故曰“吝”也。然以阳居阴,履谦之道,量力而处,不与二争,虽不当位,物终与之,故曰“有终”也。 (2)下谓初也。
九五:劓刖,困于赤绂,乃徐有说,利用祭祀(1)。
象曰:“劓刖”,志未得也。“乃徐有说”,以中直也。“利用祭祀”,受福也。
(1)以阳居阳,任其壮者也。不能以谦致物,物则不附。忿物不附而用其壮猛,行其威刑,异方愈乖,遐迩愈叛。刑之欲以得,乃益所以失也,故曰“劓刖,困于赤绂”也。二以谦得之,五以刚失之,体在中直,能不遂迷困而徐能用其道者也。致物之功,不在於暴,故曰“徐”也。困而后乃徐,徐则有说矣,故曰“困于赤绂,乃徐有说”也。祭祀,所以受福也。履夫尊位,困而能改,不遂其迷以斯祭,祀必得福焉,故曰“利用祭祀”也。
上六:困于葛藟,于舮卼,曰动悔、有悔,征吉(1)。
《象》曰:“困于葛藟”,未当也(2)。“动悔,有悔”,吉行也。
(1)居困之极,而乘於刚,下无其应,行则愈绕者也。行则缠绕,居不获安,故曰“困于葛藟于舮卼”也。下句无困,因於上也。处困之极,行无通路,居无所安,困之至也。凡物穷则思变,困则谋通,处至困之地,用谋之时也。“曰”者,思谋之辞也。谋之所行,有隙则获,言将何以通至困乎?“曰动悔”,令生有悔,以征则济矣,故曰“动悔有悔,征吉”也。 (2)所处未当,故致此困也。
下经夬传卷五 井
井:改邑不改井(1),无丧无得(2),往来井井(3)。汔至亦未繘井(4),羸其瓶,凶(5)。
(1)井,以不变为德者也。 (2)德有常也。 (3)不渝变也。 (4)已来至而未出井也。 (5)井道以已出为功也。几至而覆,与未汲同也。
《彖》曰:巽乎水而上水,井(1),井养而不穷也,“改邑不改井”,乃以刚中也(2)。“汔至亦未繘井”,未有功也(3)。“羸其瓶”,是以凶也。
(1)音举上之上。 (2)以刚处中,故能定居其所而不变也。 (3)井以已成为功。
《象》曰:木上有水,井,君子以劳民劝相(1)。
(1)“木上有水”,井之象也。上水以养,养而不穷者也。相犹助也。可以劳民劝助,莫若养而不穷也。
初六:井泥不食,旧井无禽(1)。
《象》曰:“井泥不食”,下也。“旧井无禽”,时舍也。
(1)最在井底,上又无应,沈滞滓秽,故曰“井泥不食”也。井泥而不可食,则是久井不见渫治者也。久井不见渫治,禽所不向,而况人乎?一时所共弃舍也。井者不变之物,居德之地,恒德至贱,物无取也。
九二:井谷射鲋,瓮敝漏(1)。
《象》曰:“井谷射鲋”,无与也。
(1)溪谷出水,从上注下,水常射焉。井之为道,以下给上者也。而无应於上,反下与初,故曰“井谷射鲋”。鲋,谓初也。失井之道,水不上出,而反下注,故曰“瓮敝漏”也。夫处上宜下,处下宜上,井已下矣,而复下注,其道不交,则莫之与也。
九三:井渫不食,为我心恻,可用汲。王明,并受其福(1)。
《象》曰:“井渫不食”,行恻也(2)。
(1)渫,不停污之谓也。处下卦之上,复得其位,而应於上,得井之义也。当井之义而不见食,修已全洁而不见用,故“为我心恻”也。为,犹使也。不下注而应上,故“可用汲”也。王明则见照明,既嘉其行,又钦其用,故曰“王明,并受其福”也。 (2)行感於诚,故曰“恻也”。求“王明”,受福也。
六四:井甽,无咎(1)。
《象》曰:“井甽,无咎”,修井也。
(1)得位而无应,白守而不能给上,可以修井之坏,补过而已。
九五:井洌寒泉,食(1)。
《象》曰:“寒泉”之食,中正也。
(1)洌,洁也。居中得正,体刚不挠,不食不义,中正高洁,故“井洌寒泉”,然后乃“食”也。
上九:井收。勿幕,有孚,元吉(1)。
《象》曰:“元吉”在上,大成也。
(1)处井上极,水已出井,井功大成,在此爻矣,故曰“井收”也。群下仰之以济,渊泉由之以通者也。幕犹覆也。不擅其有,不私其利,则物归之,往无穷矣,故曰“勿幕有孚,元吉”也。
下经夬传卷五 革
革:巳日乃孚,元亨利贞,悔亡(1)。
(1)夫民可与习常,难与适变;可与乐成,难与虑始。故革之为道,即日不孚,“巳日乃孚”也。孚,然后乃得“元亨利贞,悔亡”也。巳日而不孚,革不当也。悔吝之所生,生乎变动者也。革而当,其悔乃亡也。
《彖》曰:革,水火相息,二女同居,其志不相得,曰“革”(1)。“巳曰乃孚”,革而信之。文明以说,大亨以正,革而当,其悔乃亡(2)。天地革而四时成,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革之时大矣哉!
(1)凡不合,然后乃变生,变之所生,生於不合者也。故取不合之象以为“革”也。“息”者,生变之谓也,火欲上而泽欲下,水火相战,而后生变者也。“二女同居”,而有水火之性,近而不相得也。 (2)夫所以得革而信者,“文明以说”也。“文明以说”,履正而行,以斯为革,应天顺民,大亨以正者也。革而大亨以正,非当如何?
《象》曰:泽中有火,革。君子以治明时(1)。
(1)历数时会,存乎变也。
初九:巩用黄牛之革(1)。
《象》曰:“巩用黄牛”,不可以有为也。
(1)在革之始,革道未成,固夫常中,未能应变者也。此可以守成,不可以有为也。巩,固也。黄,中也。牛之革,坚仞不可变也。固之所用常中,坚仞不肯变也。
六二:巳日乃革之,征吉,无咎(1)。
《象》曰:“巳日革之”,行有嘉也。
(1)阴之为物,不能先唱,顺从者也。不能自革,革已乃能从之,故曰“巳日乃革之”也。二与五虽有水火殊体之异,同处厥中,阴阳相应,往必合志不忧咎也,是以征吉而无咎。
九三:征凶,贞厉。革言三就,有孚(1)。
《象》曰:“革言三就”,又何之矣。
(1)已处火极,上卦三爻,虽体水性,皆“从革”者也。自四至上,从命而变,不敢自违,故曰“革言三就”。其言实诚,故曰“有孚”。“革言三就,有孚”,而犹征之,凶其宜也。
九四:悔亡,有孚改命,吉(1)。
《象》曰:“改命”之吉,信志也(2)。
(1)初九处下卦之下,九四处上卦之下,故能变也。无应,悔也。与水火相比,能变者也,是以“悔亡”。处水火之际,居会变之始,能不固吝,不疑於下,信志改命,不失时愿,是以“吉”也。有孚则见信矣。见信以改命,则物安而无违,故曰“悔亡,有孚改命,吉”也。处上体之下,始宣命也。 (2)“信志”而行。
九五:大人虎变,未占有孚(1)。
《象》曰:“大人虎变”,其文炳也。
(1)“未占而孚”,合时心也。
上六:君子豹变,小人革面(1)。征凶,居贞吉(2)。
《象》曰:“君子豹变”,其文蔚也。“小人革面”,顺以从君也。
(1)居变之终,变道已成,君子处之,能成其文。小人乐成,则变面以顺上也。 (2)改命创制,变道已成,功成则事损,事损则无为。故居则得正而吉,征则躁扰而凶也。
下经夬传卷五 鼎
鼎:元吉,亨(1)。
(1)革去故而鼎取新,取新而当其人,易故而法制齐明,吉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亨”也。鼎者,成变之卦也。革既变矣,则制器立法以成之焉。变而无制,乱可待也。法制应时,然后乃吉;贤愚有别,尊卑有序,然后乃亨,故先“元吉”而后乃“亨”。
《彖》曰:鼎,象也(1)。以木巽火,亨饪也(2)。圣人亨,以享上帝,而大亨以养圣贤(3)。巽而耳目聪明(4)。柔进而上行,得中而应乎刚,是以元亨(5)。
(1)法象也。 (2)“亨饪”,鼎之用也。 (3)亨者,鼎之所为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故为亨饪调和之器也。去故取新,圣贤不可失也。饪,孰也。天下莫不用之,而圣人用之,乃上以享上帝,而下以“大亨”养圣贤也。 (4)圣贤获养,则已不为而成矣,故“巽而耳目聪明”也。 (5)谓五也。有斯二德,故能成新,而获“大亨”也。
《象》曰木上有火,鼎。君子以正位凝命(1)。
(1)凝者,严整之貌也。鼎者,取新成变者也。“革去故”而鼎成新。“正位”者,明尊卑之序也。“凝命”者,以成教命之严也。
初六:鼎颠趾,利出否,得妾以其子,无咎(1)。
《象》曰:“鼎颠趾”,未悖也(2)。“利出否”,以从贵也(3)。
(1)凡阳为实而阴为虚,鼎之为物,下实而上虚。而今阴在下,则是为覆鼎也,鼎覆则趾倒矣。否谓不善之物也。取妾以为室主,亦“颠趾”之义也。处鼎之初,将在纳新,施颠以出秽,得妾以为子,故“无咎”也。 (2)倒以写否,故未悖也。 (3)弃秽以纳新也。
九二:鼎有实,我仇有疾,不我能即,吉(1)。
《象》曰:“鼎有实”,慎所之也(2)。“我仇有疾”,终无尤也。
(1)以阳之质,处鼎之中,有实者也。有实之物,不可复加,益之则溢,反伤其实。“我仇”,谓五也。困於乘刚之疾不能就我,则我不溢,得全其吉也。 (2)有实之鼎,不可复有所取。才任已极,不可复有所加。
九三:鼎耳革,其行塞,雉膏不食。方雨亏悔,终吉(1)。
《象》曰:“鼎耳革”,失其义也。
(1)“鼎”之为义,虚中以待物者也。而三处下体之上,以阳居阳,守实无应,无所纳受。耳宜空以待铉,而反全其实塞,故曰“鼎耳革,其行塞”,虽有雉膏,而终不能食也。雨者,阴阳交和,不偏亢者也,虽体阳爻,而统属阴卦。若不全任刚亢,务在和通,“方雨”则悔亏,终则吉也。
九四:鼎折足,覆公餸,其形渥,凶(1)。
《象》曰:“覆公餸”,信如何也(2)?
(1)处上体之下而又应初,既承且施,非已所堪,故曰“鼎折足”也。初已“出否”,至四所盛,则已洁矣,故曰“覆公餸”也。渥,沾濡之貌也。既“覆公餸”,体为渥沾,知小谋大,不堪其任,受其至辱,灾及其身,故曰“其形渥,凶”也。 (2)不量其力,果致凶灾,信之如何?
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1)。
《象》曰:“鼎黄耳”,中以为实也(2)。
(1)居中以柔,能以通理,纳乎刚正,故曰“黄耳金铉,利贞”也。耳黄,则能纳刚正以自举也。 (2)以中为实,所受不妄也。
上九:鼎玉铉,大吉,无不利(1)。
《象》曰:玉铉在上,刚柔节也。
(1)处鼎之终,鼎道之成也。居鼎之成,体刚履柔,用劲施铉,以斯处上,高不诫亢,得夫刚柔之节,能举其任者也。应不在一,则应所不举,故曰“大吉,无不利”也。
下经夬传卷五 震
震:亨(1)。震来虩虩,笑言哑哑(2)。震惊百里,不丧匕鬯(3)。
(1)惧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