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注》·附录一 王弼的性理《易》及其对朱熹的影响

至迟自南朝宋代,至宋明之间,王弼《周易注》一直立于学官,这一权威注释,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漫长时期《易》学的发展和演变,也深刻地影响了这一漫长时期中国社会的思想和文化,因而关于王弼《易》学与程朱《易》学之关系的研究,可说是《易》学史研究的关键。过去,有些学者也承认朱熹源于程颐,程颐源于王弼,而一旦具体讨论时,王、程之间便掺入了儒道之争,程朱之间便掺入了象数义理之争,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由于这样的缘故,学界对三家《易》学之差异性的讨论较多和较为具体,而对三家《易》学之共同点的陈述尚较少。余敦康先生曾指出,王、程《易》学相异的内容是价值取向,共通的内容是思维模式:“就其思维模式言,是对王弼所开创的义理派易学传统的直接的继承,但是在价值取向方面,则是与王弼以老庄解《易》的立场相对立,完全继承了儒学的传统。”本节试图在余先生的基础上讨论王、程、朱三家《易》学一贯的或共同的内核。同时提出这样的问题,即王弼《易》学是否可能不经过程颐而直接影响到朱熹,如果可能,它是如何实现的?

经研究发现,朱熹少年时究心举业,所攻治的主经是《周易》,并于十九岁那年参加省试,考中进士,也就是说,朱熹是《易》学专业出身。当时立于官方的《易》学,是王弼《易》。有文献表明,朱熹少年时期于王弼《易》学下过数年苦功,也就是说,朱熹早年接受的《易》学思想,主要是王弼《易》。当时,科举考试竞争异常激烈,朱熹以小小年纪考中进士,说明他对《周易》的研习,已达到了常人不能企及的程度。也就是说,他甫一成年,就已是《易》学专家了。以上情况意味着,《易》学在朱熹理学当中的地位有重新评估的必要。

一、王弼易学对朱熹的影响

王弼,字辅嗣,祖籍山阳高平(治今山东邹城市西南),生于魏文帝黄初七年(226),卒于魏废帝齐王芳嘉平元年(249),享年二十四岁。王弼以注释《周易》和《老子》名闻于世,《易》学方面的著作有《周易注》、《周易略例》和《周易大演论》。根据王葆玹先生研究,王弼《易》学由于继承了汉代古文经学的某些因素而成为条例义理化的,由于接受了老庄哲学的影响而成为形上本体化的,同时,它一反汉代《易》学之“多参天象”,转而“全释人事”,借用人事关系剖析易卦固有的结构和属性,从面揭示卦爻辞和来历,因而又是具有内在性的。这样的《易》学,可称为性理派《易》学。

首先看王弼《易》学条例义理化的特点。关于《易》学的条例义理化,王葆玹先生指出,从刘歆到贾逵,再到西晋的杜预,古文经学有一个条例不断增多以至泛滥的历史。当其发展到三国时期,已呈现这样的趋向,即《春秋》左氏学的条例日益增多,扩充到古文的《易》学、《礼》学当中,从而使古文经学全面地条例化或义理化。这种学问兼有史学和哲学的性格,它忠实于经书的文字内容,从中归纳出许多律则和笔法,这从研究途径看是史学的,从研究结果看又是哲学的。至于经学当中诉之信仰的、近似于宗教的内容,都被这种诉之逻辑的条例义理之学掩盖了。当时,孙炎著有《周易例》,王肃可能也有《周易例》之作,王弼则撰写了《周易略例》。《周易略例》的写作,是王弼《易》学条理义理化最直接的标志。

现存《周易略例》篇章题目依次为《明彖》、《明爻通变》、《明卦适变通爻》、《明象》、《辨位》、《略例下》、《卦略》等,其中《略例下》是篇题,其余都是章名。原书应有《略例上》之篇题,今不存,当由残佚所致。《周易略例》是王弼为《周易》发凡起例而撰,其中《明彖》阐论“卦”之大义,《明爻通变》、《明卦适变通爻》阐论“爻”之大义,《辩位》阐论“位”之大义,《明象》阐论“象”之大义,《略例下》兼论以上诸义,《卦略》则举出若干实例,讲明诸义的具体运用,很象今日数学课当中的例题。

以《明彖》为例,可以大致得见《周易略例》条例义理之学的特点。《明彖》“统论一卦之体”,提出“物无妄然,必由其理”,“品制万变,宗主存焉”,意谓纷然杂陈的万事万物背后必有其简约规律和法则。相应地,六十四卦三百八十四爻错综复杂关系的背后也必有某些简约的条例,把握了这些条例,就可以做到繁而不乱、变而不惑、约以存博、简以济众,提纲挈领地把握一卦之大义。在《明彖》中,脱胎于汉代象数学的卦主说被认为是关于“一卦之体”的条例之一而受到了特殊的重视,文中先是推出卦主条例,曰:“六爻相错,可举一以明也。刚柔相乘,可立主以定也。”然后指出卦主条例的两个主要原则,曰中位原则:“杂物撰德,辩是与非,则非其中爻,莫之备矣。”曰多寡原则:“一卦五阳而一阴,则一阴为之主矣;五阴而一阳,则一阳为之主矣。”根据这两个原则,一卦六爻当中,可能有某一爻成为全卦结构的重点,把握这一爻即可把握全卦的基本特征。《略例下》又补充说:“凡彖者,统论一卦之体者也。……故履卦六三,为兑之主,以应于乾;成卦之体,在斯一爻,故彖叙其应,虽危而亨也。”“凡彖者,通论一卦之体者也。一卦之体必由一爻为主,则指明一爻之美以统一卦之义,大有之类是也。”文中确定履卦六三爻、大有卦六五爻各为一卦之主,称履卦六三为“成卦之主”,大有卦九五为“主卦之主”。这样,合《明彖》和《略例下》,卦主条例中就包含有“中位原则”、“多寡原则”、“成卦之主”、“主卦之主”等名目。

王弼《周易注》大量应用了卦主条例,例如,观卦九五爻注云:“居于尊位,为观之主。”贲卦六五爻注云:“处得尊位,为饰之主,饰之盛者也。”剥卦六五爻注云:“处剥之时,居得尊位,为剥之主者也。”无妄卦九五爻注云:“居得尊位,为无妄之主者也。”大畜卦六五爻注云:“五处得尊位,为畜之主。”坎卦九五爻注云:“为坎之主。”恒卦六五爻注云:“居得尊位,为恒之主。”遁卦六二爻注云:“居内处中,为遁之主。”益卦九五爻注云:“得位履尊,为益之主者也。”夬卦九四爻注云:“五为夬主。”涣卦九五爻注云:“为涣之主。”节卦九五爻注云:“当位居中,为节之主。”未济卦六五爻注云:“以柔居尊,处文明之盛,为未济之主。”颐卦上九爻注云:“以阳处上,而履四阴,阴不能独为主,必宗于阳也。”蒙卦《彖传》注云:“二为众阴之主也。”蹇卦九三爻注云:“为下卦之主,是内之所恃也。”师卦九二爻注云:“承上之宠,为师之主。”晋卦六五爻注云:“柔得尊位,阴为明主,能不用察,不代下任也。”这些卦主,有些根据“中位原则”确定,有些根据“多寡原则”确定,有些则兼用“中位原则”和“多寡原则”确定。它们有些属于“成卦之主”,有些属于“主卦之主”,但更多的是兼两种身份于一体。

类似卦主这样的条例,大大小小地分布在王弼《易》学里,构成了条例义理的系统。考察整个条例义理系统,能够看到诸条例有着浅深的不同,可分成许多层次。在这系统中,小的条例之间可能呈现并列关系,而大的条例与小的条例之间则大多呈现某种包含统摄的关系。例如卦主条例和两体条例几乎是并列的,爻之比、应、承、乘等条例也是并列的,而卦主条例和两体条例的地位则高于爻之比、应、承、乘等条例,呈现出统摄与被统摄的关系。

在王弼看来,这内容丰富的条例义理系统应当有一根本统摄者,他说:“夫众不能治众,治众者,至寡者也。夫动不能制动,制天下之动者,贞夫一者也。故众之所以得咸存者,主必致一也;动之所以得咸运者,原必无二也。”大大小小条例都属于“众”,它们不能互“治”,需要有一“至寡”者统摄它们。在王弼《易》学中,使“众之所以得咸存”、“动之所以得咸运”的“至寡”者,即是“无”,即是太极。太极是至约的、至极的义理,是条例义理系统的最终统摄者和最终根据。

王弼的太极思想,主要见于《周易大演论》。《周易大演论》全文已不得见,仅韩康伯《系辞传》注文和《谷梁传》庄公三年杨士勋疏等文献中尚存部分佚文。韩注引王弼《周易大演论》曰:

演天地之数,所赖者五十也。其用四十有九,则其一不用也。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数而数以之成,斯易之太极也。四十有九,数之极也。夫无不可以无明,必因于有,故常于有物之极,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

据《系辞上传》“大衍之数”一章所载筮法,筮者平时应当置备蓍草五十茎,以备占筮之用。当真正占筮时,却只可使用其中的四十九茎,此即“虚一不用”。假若忘记了“虚一不用”,拿全部五十茎蓍草演算,将不能得到符合要求的挂抋aaa之策以及过揲之策,蓍草的功用将不能正常发挥。对“大衍之数”和“虚一不用”,京房、马融、荀爽、郑玄等人各有解释,大体都是用天象、日辰、四时、五行、八卦、节气等具体事物杂凑附会为说,而王弼则独创新解,把历来作为纯数理的话题引向了精湛的哲学沉思,他说,“其一不用”象征易之太极,太极自身不表现为“用”,不表现为“数”,而四十九策却因太极之存在而得施展其“用”,得成就其“数”——“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数而数以之成,斯易之太极也”;太极不具有现象界诸物的种种属性,不与现象界众物并立,故可称为“无”,它不能自己呈现自己,必须借助“有”方能呈现自己——“无不可以无明,必因于有”;哲人须从万有诸现象中体认到使万有诸现象能够得以成立的太极本体——“故常于有物之极,而必明其所由之宗也”。王弼借象数问题发挥出纯粹哲理,指出,作为“有”之根据的无形、无数、无分的“无”(太极),是不可以独立存在的,它只能通过“有”得以体现,哲人应当透过形形色色的“有”,体会到“无”(太极)作为万物之宗的本体地位。

在王弼慧识指引下,将不难发现,《系辞上传》“大衍之数”学说与《老子》第十一章所载“车毂、陶器、户牖”等事例有异曲同功之妙。《老子》曰:“三十辐共一毂,当其无,有车之用。埏埴以为器,当其无,有器之用。凿户牖以为室,当其无,有室之用。故有之以为利,无之以为用。”王弼注曰:

木、埴、壁所以成三者,而皆以无为用也。言无者,有之所以为利,皆赖无以为用也。

意思是说,木材、陶土、墙壁三者因材质之凿空或留空而成为轮毂、陶器、户牖,在三者情况下,轮毂中心之“无”,陶器中央之“无”,墙壁中部之“无”,正是其余材质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有之所以为利,皆赖无以为用。”在这里,王弼随文解义,借用相对之“无”,比喻本体之“无”。应当注意到,即使在比喻的语境下,“无”的宗主地位仍然得到了强调,盖车轴、陶器、墙壁三者之“无”的部分,都是诸物之中心和关键部位,体现的正是“天地虽广,以无为心”,“圣王虽大,以虚为主”的思想。注文中“有之所以为利,皆赖无以为用”这句话,与《周易大演论》“不用而用以之通,非数而数以之成”一句话的意义极为相似,当属同一思想。王弼治学,是先注《老子》,后注《周易》,《周易大演论》之写作不大可能早于《老子注》,因此《周易大演论》之论述太极,应当是受到《老子》思想的启发。也就是说,王弼引《老子》思想入《周易》,摈落汉人用来解释“大衍之数”的天象四时等象数内容,专门敷畅玄旨,从而建构了《易》学中的形上本体论。

在王弼本体论思想中,一方面,凡有形有象,有内涵外延,可以言说者,都是“有”,不是“无”,皆非本体,另方面,作为本体的“无”不能单独呈现自己,“必因于有”方能得到体现。具体到《易》学,即所有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条例义理,都不能不以形上之太极作为自己的最终根据,而形上之太极又不能独立于条例义理之外自作一物,它只能存在于各条例义理之中,并通过各条例义理得以体现。

王弼《易》学是条例义理化的和形上本体化的,同时又是具有内在性的。李鼎祚在《周易集解序》中说:“自卜商入室,亲受微言。传注百家,绵历千古,虽竞有穿凿,犹未测渊深。唯王、郑相沿,颇行于代,郑则多参天象,王乃全释人事。”这话比较王弼《易》和郑玄《易》,认为郑玄“多参天象”,王弼“全释人事”,揭示了王弼《易》学之具有内在性的特点。

所谓内在性,即认为《周易》卦爻辞的根据在易卦自身,不必到它处寻找;所谓外在性,即认为易卦是对天象的模拟,卦爻辞的最终依据是在易卦之外的天象和历数,而不在易卦本身。内在性与外在性是相对的概念,亦即相对于郑玄《易》学,王弼《易》学是内在性的,相对于王弼《易》学,郑玄《易》学是外在性的。我们可以通过郑、王二人对坎卦的解释,领略到内在性与外在性的差别。坎卦六四爻曰:“樽酒簋贰用缶纳约自牖终无咎。”郑玄注云:“六四上承九五,又互体在震上,爻辰在丑。丑上值斗,可以斟之象。斗上有建星,建星之形似簋。贰,副也。建星上有弁星,弁星之形又如缶。天子大臣以王命出会诸侯,主国尊于簋,副设元酒而用缶也。”注中“爻辰”是郑玄注《易》的重要体例,其基本思想,是把周易的三百八十四爻分成十二类,别对应十二辰中的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对应方法如下:

上九——戌上六——巳

九五——申六五——卯

九四——午六四——丑

九三——辰六三——亥

九二——寅六二——酉

初九——子初六——未

凡阳爻在初者,如乾卦初九、震卦初九、屯卦初九、离卦初九等等,皆对应“子”,凡阴爻在初者,如坤卦初六、艮卦初六、鼎卦初六、坎卦初六等等,皆对应“未”,余仿此。爻辰法中从“子”到“亥”之十二辰,最早是与天文相关的历法概念,后来逐渐扩大成含有多种内容的宇宙论系统。在郑玄的时代,这个系统已十分庞大,择其要者列表如下:

十二辰子丑寅卯辰已午未申酉戌亥备注

十二月十一十二正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

律吕黄钟大吕太蔟夹钟姑洗仲吕蕤宾林钟夷则南吕无射应钟

中气大雪小寒立春惊蛰清明立夏芒种小暑立秋白露寒露立冬

生肖鼠牛虎兔龙蛇马羊猴鸡狗猪

十二次玄枵星纪析木大火寿星鹑尾鹑火鹑首实沈大梁降娄诹訾《汉书·律历志》

四兽玄武玄武苍龙苍龙苍龙朱雀朱雀朱雀白虎白虎白虎玄武

五行水土木木土火火土金金土水

十二纪仲冬季冬孟春仲春季春孟夏仲夏季夏孟秋仲秋季秋孟冬《吕氏春秋》

昏中星壁娄参弧星翼亢心斗牵虚危《吕氏春秋》

旦中星轸氐尾建星牛婺女危奎毕觜巂柳星《吕氏春秋》

爻辰体例的魅力在于,经由卦爻与十二辰的简单配合,凡与十二辰相关的宇宙论内容,就都以可拿来解释卦爻辞,由此获得强大的诠释力。郑玄注坎卦六四,说“爻辰在丑”,然后从“丑”联系到二十八宿,说“丑上值斗”,斗宿的形状象一把勺子,故有“可以斟之象”,这就解释了爻辞“樽酒”之义。仰观天象,斗宿范围内有建星,建星的形状象簋,建星附近又有弁星,弁星的形状象缶,这样又解释了爻辞的“簋”、“缶”之义。在汉代天人感应的神学氛围中,郑玄通过爻辰体例引入天象以解释爻辞,带有神圣和神秘的色彩,很容易得到时人承认。

从郑玄“多参天象”的解释当中不难看出,其《易》学精神,是以易卦为天象历法的一面镜子,易卦通过折射天象运行和上苍的意志而获得自己的神圣性。易卦的根据在天上,不在它自身。这样的《易》学可称为外在性的《易》学。

再来看王弼对坎卦六四爻的解释,王弼注云:“处重险而履正,以柔居柔,履得其位,以承于五。五亦得位,刚柔各得其所,不相犯位,皆无余应以相承比,明信显著,不存外饰。处坎以斯,虽复一樽之酒,二簋之食,瓦缶之器,纳此至约,自进于牖,乃可羞之于王公,荐之于宗庙,故终无咎也。”注文从始至终全以人事为言,而其内在的思维逻辑则须剖解为三步,即先以人事为例说明卦爻的品格和处境,再以卦爻的品格处境解释卦爻之辞,最后返回人事,根据卦爻辞提出处理人事关系的方案。文中把六四爻想像成一个处于错综复杂社会关系中的人,用“承”、“犯”、“应”、“比”、“险”、“正”等词讲该爻的处境,“柔”、“刚”、“信”等词讲该爻之品德,“处”、“履”、“居”、“得”等词讲该爻之行动,认为“圣人”当初作《易》,根据该爻的品德和处境制作了爻辞,后人读《易》,则应当设身处地地权衡自己的处境,审视自己的品德,以符应爻辞。应特别注意的是,王弼完全从坎卦结构和六四爻自身特点出发解释爻辞,没有到坎卦之外寻找任何根据,这是他和郑玄的重要区别。换言之,王弼“全释人事”的实质,是认为易卦的根据在其自身,不在天上,这样的《易》学即可称为具有内在性的《易》学。

从郑玄到王弼,反映着儒学特质的一次根本性的变革,关于这一点,王葆玹先生说:“严格说来,儒学之有内在性,不过是始于曹魏正始时期。在正始玄学家王弼等人著书以前,儒学的性格似主要是外在的。”即是说,王弼的条例义理化的、形上本体化的、具有内在性的《易》学,实际上创立了《易》学中的性理派。在王弼身后,程颐完整继承了这一学派的三种特质,而朱熹则对作为形上本体的太极有浓厚兴致,作了纵深一路的挖掘。俯瞰三家《易》学,在儒道之辨、象数义理之辨的表层湍流之下,静静地徜徉着王、程、朱《易》学一以贯之的深沉的性理传统,在这性理传统之下,“整个程朱理学都可说是王弼《易》学影响下的产物”。

王弼去世后,伴随玄学文化的兴盛,其《易》学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南北朝之际,北方流行郑玄《易》,南方流行王弼《易》,到隋代,王弼《易》逐渐取得独尊地位。《隋书·经籍志》于《易》云:“梁、陈,郑玄、王弼二注列于国学。齐代,唯尊郑义。至隋,王注盛行,郑学浸微。”唐太宗贞观十二年(638),国子祭酒孔颖达(574~648)受诏撰《五经正义》,于诸家《易》说中独尊王弼《周易注》,确立了王弼《易》学的独尊地位。他在《周易正义序》中写道:“若夫龙出于河,则八卦宣其象,麟伤于泽,则十翼彰其用。业资凡圣,时历三古。及秦亡金镜,未坠斯文,汉理殊囊,重兴儒雅。其传《易》者,西都则有丁、孟、京、田,东都则有荀、刘、马、郑,大体更相祖述,非有绝伦,唯魏世王辅嗣之注,独冠古今。所以江左诸儒,并传其学,河北学者,罕能及之。”当时,江南为王弼《周易注》作义疏者十有余家,孔颖达认为它们“皆辞尚虚玄”,“义多浮诞”,于是“去其华而取其实”,归本于王弼原注,为之从新撰写义疏,成《周易正义》。孔颖达对《易》学史的一些宏观问题,例如“易之意义”、“重卦之人”、“三《易》时代”、“上下经分篇依据”等方面有不少发明,而在具体经义的疏解和诠释方面,则确定“疏不驳注”的原则,不欲辩驳王弼注文。这意味着《周易正义》乃是王弼《周易注》的发展和完备。

《五经正义》包括《周易正义》、《尚书正义》、《毛诗正义》、《礼记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在唐高宗永徽四年(653)颁于天下官学,独尊数百年之久。北宋建国,官学科举沿用唐代旧制,没有大的变化。太宗端拱年间(988~989),以《五经正义》诏国子监镂板刊行,校勘精审,至真宗咸平二年(999),前后用了十年时间始竣其功。到咸平四年(1001),又先后校定或增修《春秋公羊传》、《春秋谷梁传》、《仪礼》、《周礼》、《孝经》、《论语》、《尔雅》注疏,镂板颁于国学,从此国家不但有官学,而且有了官书。仁宗庆历(1042~1048)以后,宋学兴起,学者解经竞标新义,然未见官书有何改动。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王安石改革贡举制度,颁《尚书》、《毛诗》、《周礼》之《三经新义》于学官,官书始有变改。这变改是否波及《易》书方面呢?我们来看晁公武《郡斋读书志》的记载:“王介甫《易义》二十卷,龚原注《易》二十卷,耿南仲注《易》二十卷。右皇朝王安石介甫撰。介甫《三经义》皆颁学官,独《易解》自谓少作未善,不专以取士。故绍圣后复有龚原、耿南仲注《易》,三书偕行于场屋。”从“不专以取士”、“偕行于场屋”等语,可知王安石、龚原、耿南仲三人的《易》注虽流行一时,却始终没有取代《周易正义》的官书地位。也就是说,两宋之交,官书仍以《周易正义》为主,王弼《易》仍统治着官方《易》学。朱熹是在这个时期出生,并在这个时期学习《周易》的。

二、朱熹少年攻习王弼《易》

历代考述朱熹生平的著作,谈到朱熹少年时期,都重视他对儒学基本精神的天然契悟和厉志圣贤之学的心路历程,对其举业则以“于举子业初不经意”等语淡笔带过,例如黄榦的《朱文公行状》、脱脱等的《宋史·朱熹传》、黄宋羲等的《宋元学案·晦翁学案》、王懋竑的《朱子年谱》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