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匮玉函要略辑义》·卷六

[卷六] 杂疗方第二十三

(案以下三篇。魏尤并不载。)

[卷六\杂疗方第二十三] 论一首、证一条、方二十二首

退五脏虚热。四时加减柴胡饮子方。

(冬三月加)柴胡(八分)白术(八分)大腹槟榔(四枚并皮子用)陈皮(五分)生姜(五分)桔梗(七分)(春三月加)枳实(减)白术(共六味)(夏三月加)生姜(三分)枳实(五分)甘草(三分共八味)(秋三月加)陈皮(三分共六味)上各咀。分为三帖。一帖以水三升。煮取二升。分温三服。如人行四五里。进一服。如四体壅。添甘草少许。每帖分作三小帖。每小帖。以水一升。煮取七合温服。再合滓。

为一服。重煮。都成四服。(〔原注〕疑非仲景方。)〔鉴〕此方证不属。不释。

案程不载此方。盖为宋人所附也。

长服诃黎勒丸方

(〔原注〕疑非仲景方。)诃黎勒(赵有煨字)陈皮浓朴(各三两)上三味。末之。炼蜜丸如梧子大。酒饮服二十丸。加至三十丸。

〔程〕二味破气行气之剂。不可长服。宜审之。

案本草云。诃黎勒。破胸膈结气。

三物备急丸方

(〔原注〕见千金。司空裴秀为散用。亦可。先和成汁。乃倾口中。

令从齿间得入。至良验。○千金云。张仲景三物备急丸。司空裴秀为散用。治心腹诸卒暴百病方。先和上。有口已噤可四字。外台古今诸家丸方门同。)大黄(一两)干姜(一两)巴豆(一两去皮心熬外研如脂○外外台作别○沈脂作泥)上药各须精新。先捣大黄干姜为末。研巴豆内中。合治一千杵。用为散。蜜和丸亦佳。密器中贮之。莫令歇。○主心腹诸卒暴百病。若中恶客忤。心腹胀满。卒痛如锥刺。气急口噤。停尸卒死者。以暖水若酒。服大豆许三四丸。或不下。捧头起。灌令下咽。须臾当瘥。如未瘥更与三丸。当腹中鸣。即吐下便瘥。若口噤。亦须折齿灌之。(歇下。徐沈并千金。

有气字。程本金鉴。歇。作泄。)〔鉴〕方名备急者。以备暴然诸腹满腹急痛。及中恶客忤。噤闭卒死者也。若口噤亦须折齿灌之。是恐人不急救。则死之义。然不如后人管吹入鼻之法为良。李云。人卒得病欲死者。皆感毒厉邪阴不正之气而然。三物相须。能荡邪安正。或吐或下。使秽气上下分消。诚足备一时急需也。

案停尸无考。盖是即遁尸。巢源云。遁尸者。言其停遁在人肌肉血脉之间。瘥后复发。停遁不消。故谓之遁尸也。

千金月令抵圣备急丸。主干霍乱。心腹百病。疰痛等方。

即本方。丸如绿豆大。每服空心服三丸。快利为度。

外台许仁则巴豆等三味丸。疗干霍。心腹胀满。搅刺疼痛。手足逆冷。甚者流汗如水。大小便不通。求吐不出。求痢不下。须臾不救。便有性命之虑。

巴豆(一百枚熬去心皮)干姜(三两崔氏以芒硝五两代与千金同)大黄(五两)上药。先捣干姜大黄为散。后别捣巴豆如膏。和前二味。同捣令调。细下蜜丸。以饮下。初服三丸。

如梧子大。服讫数。用令转动。速下利。良久不觉。则以热饮投之良。

又古今录验。三味备急散。本疗卒死感忤。宫泰以疗人卒上气。呼吸气不得下喘逆。瘥后已为常用方。(出食饮水上气方。)即本方。合捣下筛。服半钱匕。得吐下则愈。

又古今录验。司空三物备急散。疗卒死及感忤。口噤不开者。(即本方。出卒死。)又崔氏备急散。疗卒中恶。心痛胀满。欲吐短气方。

大黄(二两)桂心(四分)巴豆(一分去皮熬研)上三味。捣筛为散。取一钱匕。以汤七合和服。当吐下。

即愈。甚妙。(肘后千金。治遁尸尸疰。心腹刺痛。不可忍方。三味酢和如泥。敷病上。)千金翼。解散雷氏千金丸。

即本方。去干姜。加硝石。炼蜜和丸。如小豆许。饮服一丸。日二。以利为度。

圣惠方备急丸。治霍乱心腹疰痛。冷气筑心。即本方。

又治因食热饱。及饮冷水过多。上攻肺脏。喘急不已。

即本方。用巴豆一分。余同。

又治干霍乱心腹痛。气短急。四体闷。不吐利。烦难忍。此名干霍乱。斯须不救。即杀人。急治方。

即本方。加吴茱萸一两。(用干姜三分。大黄一两。巴豆三枚。)上件药捣罗为末。入巴豆。令匀。炼蜜和捣一二百。丸如梧桐子大。每服以粥饮下十五丸。须臾更以热茶投之。当吐利。即瘥。

圣济总录。备急丸。治霍乱卒暴心腹痛。(即本方。)十便良方。返魂丹。治肠内一切卒暴百病。(同上)全生指迷论云。若寒热如疟。不以时度。肠满膨。起则头晕。大便不通。或时腹痛。胸膈痞闷。此由宿谷停留不化。结于肠间。气道不舒。阴阳反乱。宜备急丸。(同上。出幼幼新书。疟疾寒热交作门。)本事方。治痼冷在肠胃间。连年腹痛泄泻。休作无时。服诸热药不效。宜先取去。然后调治。易瘥。不可畏虚以养病也。宜温脾汤。(即千金方。温脾汤。去人参。加浓朴桂枝。)不要晚食。分三服。温服自夜至晓。令尽。不快。食前更以干姜丸佐之。

即本方。加人参各等分。

上炼蜜为丸。如梧子大。服前汤时。用汤吞下一丸。米饮亦得。

御药院方。备急丸。治积聚头痛。

即本方。丸如豌豆大。米饮下一丸。羸人服半丸绿豆大。以大便利为度。

澹寮集验方云。曾有妇人。热而大便秘。脉实。子死腹中。已致昏不知人。医用备急丸。胎下人活。

李氏脾胃论。备急丹。(主疗分量。同千金等。)妇人有孕。不可服。如所伤饮食。在胸膈间。兀兀欲吐。反复闷乱。以物探吐去之。

李氏辨惑论云。易张先生。又名独行丸。乃急剂也。又云。名备急大黄丸。

程氏医学心悟云。独行丸。治中食至甚。胸高满闷。吐法不效。须用此药攻之。若昏晕不醒。四肢僵硬。

但心头温者。抉齿灌之。(即本方。三味各一钱。)研细。姜汁为丸。如黄豆大。

每服五七丸。用姜汤化下。若服后泻不止者。用冷粥汤饮之。即止。

治伤寒令愈不复。

紫石寒食散方

(〔原注〕见千金翼○案千金翼云。

张仲景紫石寒食散方。又巢源寒食散发候云。仲景经有紫石英方。盖指此方。)紫石英白石英赤石脂钟乳(研炼○赵研作碓)栝蒌根防风桔梗文蛤鬼臼(各十分)太一余粮(十分烧)干姜附子(炮去皮)桂枝(去皮各四分)上十三味。杵为散。酒服方寸匕。(千金翼。有人参一两。为十四味。服下。有三字。)〔鉴〕方未详。不释。

救卒死方。

(肘后。冠张仲景诸要方六字。千金治卒魇死。)薤捣汁。灌鼻中。(千金。捣韭汁。灌鼻孔中。剧者灌两耳。注。张仲景云。灌口中。)〔鉴〕卒然昏死。皆尸蹶也。薤白。类蒜而小。北人谓之小根菜。南人谓之钓乔。是也。其味极辛。捣汁灌鼻。亦通窍喷嚏之意也。

又方雄鸡冠。割取血。管吹内鼻中。(肘后。雄上。有丹字。)猪脂。如鸡子大。苦酒一升。煮沸灌喉中。鸡肝。及血。涂面上。以灰围四旁。立起。(肘后。肝。作冠。恐非。)大豆二七粒。以鸡子白。并酒和。尽以吞之。

〔鉴〕雄鸡冠血。及肝。卵白。猪脂。大豆。酒醋等物。无非用阳物以胜阴祟也。管吹内鼻中。谓将鸡冠血。或合热酒。含在不病患口内。以苇管或笔管。插入病患鼻孔中。使气连药吹之。其药自能下咽。气通噤自开也。

肘后云。凡卒死中恶。及尸蹶。皆天地及人身自然阴阳之气。忽有乖离痞隔。上下不通。偏竭所致。故虽涉死境。犹可治而生。缘气未都竭也。当尔之时。兼有鬼神于其间。故亦可以符术而获济者。

巢源云。卒死者。由三虚。而遇贼风所为也。三虚。谓乘年之衰一也。乘月之空二也。失时之和三也。人有此三虚。而为贼风所伤。使阴阳偏竭于内。则阳气阻隔于外。二气拥闭。故暴绝如死也。若腑脏气未绝者。

良久乃苏。然亦有挟鬼神之气。而卒死者。皆有顷邪退乃活也。

救卒死而壮热者方。矾石半斤。以水一斗半。煮消。以渍脚。令没踝。

〔程〕厥阳独行。故卒死而壮热。岐伯曰。血之与气。并走于上。则为大厥。厥则暴死。矾石收涩药也。以之浸足。而收敛其厥逆之气。

救卒死而目闭方。

(肘后同。外台引备急。)骑牛临面。捣薤汁灌耳中。吹皂荚末鼻中。立效。

〔程〕按葛洪肘后方。治卒魇不寤。以青牛蹄或马蹄。临人头上。即活。则骑牛临面。系厌恶驱邪法也。目闭者。邪气内着也。灌薤汁。以辟邪安魂。吹皂荚。以取嚏开窍。

救卒死而张口反折者方。(肘后外台。口。引备急作目。)灸手足两爪后。十四壮了。饮以五毒诸膏散。(〔原注〕有巴豆者。○外台。爪下。有各字。注四字为原文。肘后同。)〔程〕灸手足两爪后。当是灸两手足爪后。其文则顺。以十爪甲为十二经之终始。灸之以接引阳气。而回卒死。此恶气中于太阳。令卒死而开口反张也。五毒诸膏散。方未见。

案肘后卒死门云。有三物备急丸散。及裴公膏。救卒死尤良。裴氏五毒神膏。见于百病备急散膏。无巴豆。而千金。加巴豆莽草薤白。为裴公八毒膏。所谓五毒诸膏散。盖此类也。五毒。周礼郑注。石胆丹砂雄黄矾石磁石。今考五毒膏八毒膏。但用丹砂雄黄耳。其余并他品。而为五味八味也。

救卒死而四肢不收。失便者方。马屎一升。水三斗。煮取二斗。以洗之。又取牛洞(〔原注〕稀粪也。)一升。温酒灌口中。灸心下一寸。脐上三寸。脐下四寸。各一百壮瘥。(洗之。外台。作洗足。)〔程〕卒死而四肢不收者。无阳以行四末也。失便者。正气衰微。不能约束便溺也。物之臭者。皆能解毒杀邪。故以牛马粪。及后条狗粪治之。心下一寸。当是上脘穴。脐上三寸。当是中脘穴。脐下四寸。当是关元穴。灸之以复三焦之阳。而回其垂绝之气。

救小儿卒死。而吐利。不知是何病方。狗屎一丸。绞取汁。以灌之。无湿者。水煮干者取汁。(肘后用马屎。沈本。无干者二字。)〔鉴〕凡屎皆发阳气。用狗屎。亦取发阳气也。

尸厥。脉动而无气。气闭不通。故静而死也。治方。(〔原注〕脉证见上卷○徐熔附遣云。见上卷。

即第三叶。问曰寸口脉沉大而卒厥证一条是也。案肘后外台。冠张仲景云四字。)菖蒲屑。内鼻两孔中吹之。令人以桂屑着舌下。(肘后外台。舌下下。有又云扁鹊法。治楚王效九字。○案说苑。扁鹊治虢太子尸厥。子明吹耳。三因方。名内鼻散。)〔程〕甲乙经曰。尸厥者。死不知人。脉动如故。伤寒论曰。尸厥者。令人不仁。即气闭不通。静而死之谓也。菖蒲内鼻中。以通其肺气。桂内舌下。以开其心窍。心肺开。则上焦之阳自能开发。尸厥之疾可愈。

又方(外台宋本云。集验疗尸厥方。肘后千金文仲备急必效同。此本出素问。)剔取左角发方寸。烧末酒和。灌令入喉。立起。(方寸。肘后。作方二寸。

外台宋本。作方寸匕。烧灰以酒和。剔。素问作。音剃。同剃。韩非子。婴儿不剔首则腹痛。)〔程〕内经曰。邪客于手足少阴太阴。足阳明之络。此五络。皆会于耳中。上络左角。五络皆竭。令人身脉皆动。而形无知也。其状若尸。或曰尸厥。以竹管吹其两耳。其左角之发。方一寸。燔治。饮以美酒一杯。不能饮者灌之。立已。(见缪刺论。)今仲景亦剔左角之发治者。以左角为阳气之所在。

五络之所绕。五络皆竭。故剔其五络之血余以治之。和以酒灌者。助药力而行气血也。

肘后云尸厥之病。卒死而脉犹动。听其耳中。循循如啸声。而股间暖是也。耳中虽然啸声。而脉动者。故当以尸蹶救之。巢源云。尸厥者。阴气逆也。此由阳脉卒下坠。阴脉卒上升。阴阳离合。荣卫不通。真气厥乱。客邪乘之。其状如死。犹微有息而不常。脉尚动而形无知也。听其耳内。循循有如啸之声。而股间暖者是也。

救卒死客忤死。还魂汤主之。方。(肘后无方名。冠张仲景诸要方六字。三因名追魂汤。〔原注〕千金方云。主卒忤鬼击。飞尸。诸奄忽。气绝无复觉。或已无脉。口噤拗不开。去齿下汤。汤下口不下者。分病患发左右。捉肩引之。药下。复增取一升。须臾立愈。○案千金无脉。作死一字。无拗字。捉。作捉踏。取下有尽字。)麻黄(三两去节一方四两○肘后千金翼用四两)杏仁(去皮尖七十个)甘草(一两炙〔原注〕千金。用桂心二两。○案外台。引肘后。疗中恶短气欲绝方。用桂心二两。今本肘后。不用桂。)上三味。以水八升。煮取三升。去滓。分令咽之。通治诸感忤。(外台。引肘后云。通疗诸昏客忤良。集验。张文仲备急同。)〔徐〕凡卒死及客忤死。总是正不胜邪。故阳气骤闭而死。肺朝百脉为一身之宗。麻黄杏仁。利肺通阳之君药。合炙甘以调中。故为救卒死主方。名曰还魂汤。着其功也。

〔鉴〕中恶客忤。便闭里实者。仲景用备急丸。可知无汗表实者。不当用备急丸通里。当用还魂汤以通表也。通里者。

抑诸阴气也。通表者。扶诸阳气也。昧者不知。以麻黄为入太阳发汗之药。抑知不温覆取汗。则为入太阴通阳之药也。阳气通动。魂可还矣。

又方(肘后。冠张仲景诸要方。外台引肘后。)韭根(一把)乌梅(二七个○肘后作二十个)吴茱萸(半升炒○肘后作半斤)上三味。以水一斗煮之。以病患栉内中。三沸。栉浮者生。沉者死。煮取三升。去滓。分饮之。(水一斗。外台。作劳水一升。)〔徐〕韭根有薤白之功。乌梅有开关之力。吴茱萸能降浊阴。阴降而关开。则魂自还。故亦取之。

然栉浮则生。沉则死。盖栉为本人日用之物。气之所及也。浮则其人阳气未绝。沉则久已有阴无阳。故主死。然仍分饮之。信栉无宁信药耳。

〔程〕方亦可解。而栉之浮沉。则不可解也。

肘后云。客忤者。中恶之类也。多于道间门外得之。令人心腹绞痛。胀满气冲心胸。不即治亦杀人。又云。客者客也。忤者犯也。谓客气犯人也。

救自缢死。旦至暮虽已冷。必可治。暮至旦小难也。恐此当言忿气盛故也。然夏时夜短于昼。又热。

犹应可治。又云。心下若微温者。一日以上犹可。治之方。(救。外台。作仲景云三字。忿。赵本外台。作阴。为是。○案巢源云。自缢死。旦至暮。虽已冷。必可治。暮至旦则难治。此谓其昼则阳盛。其气易通。夜则阴盛。其气难通。可以证也。治之方。外台。作活一字。)徐徐抱解。不得截绳。上下安被卧之。一人以脚踏其两肩。手少挽其发。常弦弦勿纵之。

一人以手按据胸上。数动之。一人摩捋臂胫屈伸之。若已僵。但渐渐强屈之。并按其腹。如此一炊顷。气从口出。呼吸眼开。而犹引按莫置。亦勿苦劳之。须臾可少桂汤及粥清含与之。令濡喉。渐渐能咽。及稍止。若向令两人以管吹其两耳好。此法最善。无不活者。(据。程金鉴。作揉。及稍。外台作乃稍。若向二字。程金鉴。作更一字。外台作兼一字。。程金鉴。作朵。无好字。外台。作弥。赵本音释。。莫分切。深入也。并义难通。外台为是。)〔鉴〕观此谆谆告切。仲景仁心。惟恐人畏其繁琐。而不治也。此法尝试之。十全八九。始知言果不谬。弦弦犹言紧紧也。揉胸按腹。摩臂胫屈伸之。皆引导其气之法也。

巢源云。徐徐捧下。其阴阳经络。虽暴壅闭。而脏腑真气。故有未尽。所以犹可救疗。故有得活者。若见其悬柱。便忽遽截断其绳。旧云则不可救。此言气已壅闭。绳忽暴断。其气虽通。而奔走运闷。故则气不能还。即不得复生。千金治自缢死方。凡救自缢死者。极须按定其心。勿截绳。手抱起。徐徐解之。心下尚温者。以氍毹覆口鼻。两人吹其两耳。

肘后。疗自缢死。心下尚微温久犹可治方。徐徐抱解其绳。不得断之。悬其发。令足去地五寸许。塞两鼻孔。以芦管内其口中至咽。令人嘘之。有顷。其腹中砻砻。

或者通气也。其举手捞人。当益坚捉持。更递嘘之。若活了能语。乃可置。若不得悬发。可中分发。两手牵强耳。又方。皂荚末。葱叶吹其两鼻孔中。逆出复内之。又方。以芦管。吹其两耳。

极则易人吹。取活乃止。若气通者。以少桂汤。稍稍咽之。徐徐乃以少粥清与之。(出外台。今本肘后无考。

)管氏五绝治法云。徐徐放下。将喉气管捻圆。揪发向上揉擦。用口对口接气。粪门用火筒吹之。以半夏皂角搐鼻。以姜汁调苏合香丸灌之。或煎水香细辛汤。调灌亦得。如苏可治。绳小痕深。过时身冷者不治。○程氏医学心悟云。予尝见自暮至旦。而犹救活者。不可轻弃也。○顾氏疡医大全云。必须心口尚温。大便未下。舌未伸出者救活。

案桂汤。诸书无考。盖此单味桂枝煎汤耳。而洗冤录。引本经之文。后载官桂汤方。未知何本。录左备考。

洗冤录。

官桂汤

广陈皮(八分)浓朴半夏(各一钱)肉桂干姜(各五分)甘草(三分)凡中死。不可使得冷。得冷便死。疗之方。(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考。)屈草带。绕人脐。

使三两人溺其中。令温亦可。用热泥和屈草亦可。扣瓦碗底按。及车缸以着人。取令溺。

须得流去。此谓道路穷卒无汤。当令溺其中。欲使多人溺。取令温。若汤便可与之。不可泥及车缸。恐此物冷。既在夏月。得热泥土。暖车缸。亦可用也。(外台。屈草带。作屈草带。按及作若脱。着人。作着人脐上。须得。作不得。令溺其中。作令人溺其中。欲使上。有仲景云三字。若汤间。有有字。与之下。

有仲景云三字。不可下。有用字。)〔程〕中不可得冷。犹被冻不可沃以热汤。寒热拒隔。

反为大害。(本草。车辖。一名车缸。即车轴铁辖头。)巢源云。夏月炎热。人冒涉途路。热毒入内。与五脏相并。客邪炽盛。或郁瘀不宣。致阴气卒绝。阳气暴壅。经络不通。故奄然闷绝。谓之。然此乃外邪所击。真脏未坏。若遇便治救。气宣则苏。夫热不可得冷。得冷便死。此谓外卒以冷。触其热。蕴积于内。不得宣发故也。

三因方云。中暑闷倒。急扶在阴凉处。切不可与冷。当以布巾衣物等蘸热汤。熨脐中及气海。续以汤淋布上。令彻脐腹。暖即渐醒。如仓卒无汤处。掬道上热土。于脐上。仍拨开作窝子。令人更溺于其中。

以代汤。急嚼生姜一大块。冷水送下。如已迷乱闷。嚼大蒜一大瓣。冷水送下。如不能嚼。即用水研灌之。立醒。

叶氏避暑录话云。道路城市间。中暑昏仆而死者。此皆虚人劳人。或饥饱失节。或素有疾。一为暑气所中。不得泄则关窍皆窒。非暑气使然。气闭塞而死也。大蒜一握。道上热土。杂研烂。以新水和之。

滤去滓。抉其齿灌之。有顷即苏。

救溺死方

(外台。引短剧云。疗溺死。若身尚暖者方。)取灶中灰两石余。

以埋人。从类至足。水出七孔。即活。

〔鉴〕尝试蝇子落水而死者。用灶灰埋之自治。(案出本草纲目冬灰条。)李曰。灶灰得火土相生之气。以埋人。则外温卫气。而内渗水湿。故能使水出七孔而活。

巢源云。人为水所没溺。水从孔窍入。灌注腑脏。其气壅闭故死。若早拯救得出。即泄沥其水。令气血得通。便得活。经半日及一日。犹可活。气若已绝。心上暖。亦可活。

千金。治落水死方。以灶中灰。布地令浓五寸。以甑侧。着灰上。令死者伏于甑上。使头少垂下。

炒盐二方寸匕。内竹管中。吹下孔中。即当吐水。水下因去甑。下死者着灰中。

壅身。使出鼻口。即活。○又方。掘地作坑。熬数斛灰。内坑中。下死人。覆灰。湿彻即易。勿令大热人。灰冷更易。半日即活。

上疗自缢溺之法。并出自张仲景为之。其意殊绝。殆非常情所及。本草所能关。实救人之大术矣。

伤寒家。数有病。非此遇热之。(〔原注〕见外台肘后目。○案外台。引肘后。今本肘后无考。意下。有理字。程所能下句。实。作系。外台作亦非本草之所能开悟。实下。有拯字。

程本无数字。外台作别复二字。又病下。有在上仲景论中六字。程之下。有详之二字。

沈本金鉴。不载。此条。原注。目字。疑是同字讹。俞本无目字是。)案三因方云。伤暑中。其实一病。但轻重不同。新校正要略者。乃云伤寒家别有病。非也。又本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绯帛(如手大烧灰)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甘草(如中指节炙锉)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千金桃仁汤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乱发(一握)大黄(如指节大一枚)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与。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马肝。及毛。不可妄食。中毒害人。

〔程〕马肝及毛。皆有大毒。不可妄食。马肝。一名悬烽。

王充论衡云。马肝。气勃而毒盛。故食走马肝杀人。

治马肝毒。中人未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仲景同。)雄鼠屎二七粒。末之。水和服。日再服。(〔原注〕屎尖者是。○是。程作雄。肘后千金外台。并作两斗尖。)〔程〕马禀火气而生。火不能生水。故有肝无胆。而木脏不足。故食其肝者死。汉武帝云。食肉无食马肝。又云。文成食马肝而死。韦庄云。食马留肝。则其毒可知矣。马食鼠屎。则腹胀。故用鼠屎而治马肝毒。以物性相制也。

案食肉无食马肝。见史记儒林传。景帝语。程误。又云。乃是武帝语。

又方人垢取方寸匕。服之佳。

〔程〕人垢。汗所结也。味咸有毒。亦以毒解毒之意。

〔鉴〕人垢。即人头垢也。用方寸匕酒化下。得吐为佳。

案千金云。治食野菜马肝肉。诸脯肉毒方。取头垢。如枣核大。吞之起死人。肘后云。食六畜鸟兽。头垢一钱匕。

外台引张文仲云。服头垢一钱匕瘥。仲景千金同。又本草附方。自死肉毒。故头巾中垢一钱。热水服取吐。

大明云。头垢中蛊毒蕈毒。米饮或酒化下。并取吐为度。根据以上诸方。

则金鉴为是。然人垢亦吐人。见儒门事亲。

治食马肉中毒。欲死方。(外台。引张文仲云。食马肉。洞下欲死者方。仲景同。案肘后亦同。)香豉(二两○外台作二百粒。)杏仁(三两○外台作二十枚。)上二味。蒸一食顷。熟杵之服。日再服。(外台。作上二味。合于炊饭中蒸之。捣丸服之。立瘥。肘后作蒸之五升饭下。熟合捣之。两朝服令尽。)〔程〕香豉解毒。杏仁利气。则毒可除。

又方煮芦根汁饮之。良。(千金云。芦根汁。饮以浴即解。)〔鉴〕芦根味甘性寒。解诸肉毒。

疫死牛。或目赤或黄。食之大忌。

〔程〕牛疫死而目赤黄者。疫厉之毒不去也。食之大忌。

牛肉共猪肉食之。必作寸白虫。(千金黄帝云。)〔程〕牛肉性滞。猪肉动风。入胃不消。酿成湿热。则虫生也。亦有共食而不生虫者。视人之胃气何如耳。

青牛肠。不可合犬肉食之。

〔程〕青牛。水牛也。其肠性温。犬肉性热。温热之物。不可合食。

牛肺。从三月至五月。其中有虫。如马尾。割去勿食。食则损人。

〔程〕春夏之交。湿热蒸郁。牛感草之湿热。则虫生于胃。而缘入肺窍。故勿食之。

牛羊猪肉。皆不得以楮木桑木。蒸炙食之。令人腹内生虫。

〔鉴〕古人炼药。多用桑柴火。楮实子。能健脾消水。楮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杀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误啖蛇则死。亦有蛇吐毒着草。牛食其草亦死。

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以泔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从鼻灌之。其肝则独。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

以泔洗头饮者。取头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类相亲。同气相求。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

〔鉴〕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条别录云。解独肝牛肉毒。合浓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纲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解。(肘后云。饮一二升)〔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脏皆平温。唯肉属火而大热。人宿有热者。不可食之。

时珍云。羊肉大热。热病及夭行病。疟疾病后。食之必发热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千金黄帝云。)〔程〕生鱼。之属。酪。乳之属。生鱼与酪。食尚成内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徐沈悬上。无羊字。千金黄帝云。)〔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鸬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鱼不可合鹿肉食之。)〔程〕鱼。鱼也。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程〕青鱼。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不相宜。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

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

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

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

案厌压。并与厣同。唐韵。厣于琰反。腹下厣。

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外台。引肘后。赵其上。有又字。)〔程〕鳖肉令人患水。鸡子令人动风。鸭子令人气短。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外台。引肘后。)〔程〕龟鳖肉。皆反苋菜。食之成鳖瘕。

陶弘景云。昔有人。锉鳖。以赤苋同包。置湿地。经旬皆成生鳖。

虾无须。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程〕无须。失虾之形。腹黑。必虾之毒。色白反虾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程〕。乃生鱼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滞。合而食之。则停留于胃。为瘕为虫也。

食之。在心胸间不化。吐复不出。速下除之。久成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朴硝(二两)大黄(二两○肘后千金用三两)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案据千金。大升。当二升。小升。当一升。)〔程〕橘皮。能解鱼毒。硝黄。能下瘕。

千金。治食鱼。及生肉。在胸膈中不化。吐之不出。便成瘕。方。

浓朴(三两)大黄(二两)上二味。咀。以酒二升。煮取一升。尽服立消。人强者。倍大黄。用酒三升。煮取二升。再服之。

又治食鱼不消方。

大黄(三两切)朴硝(二两)上二味。以酒二升。煮取一升。顿服之。注云。仲景方。有橘皮一两。

肘后。食猪肉。遇冷不消。必成虫。下之方。

大黄。朴硝。各一两。芒硝亦佳。煮取一升。尽服之。若不消。并皮研杏子。汤三升和。三服。吐出。神验。

食多不消。结为病。治之方。(外台。引肘后。作疗食过多。冷不消。不疗必成虫瘕。)马鞭草上一味。捣汁饮之。○或以姜叶汁。饮之一升。亦消。○又可服吐药吐之。(外台。引肘后。作马鞭草。捣绞取汁。饮一升。即消去。亦宜服诸吐药吐之。千金同。云生姜亦良。)〔程〕马鞭草。味苦寒。下瘕破血。姜叶。亦能解鱼毒。

食鱼后。食毒。两种烦乱。治之方。(千金注。引肘后云。治食鱼中毒。面肿烦乱者。今本。面肿以下无。)橘皮浓煎汁。服之。即解。(千金云。煮橘皮。停极冷冻饮料。立验。)〔程〕神农经曰。橘皮。主胸中瘕热逆气。通神明。鱼毒食毒。俱可解。

食鱼。中毒方。(徐沈无字。非。)芦根煮汁服之。即解。(肘后云。食鲈鱼肝。及鱼。中毒。锉芦根。煮汁饮一二升。良。)〔鉴〕。即河豚鱼。味美。其腹。呼为西施乳。头无鳃。身无鳞。其肝毒血杀人。脂令舌麻。

子令腹胀。眼令目花。惟芦根汁能解之。

〔程〕河豚。畏芦根。故其汁可解其毒。

巢源云。此鱼肝。及腹内子。有大毒。不可食。食之往往致死。

蟹目相向。足斑。目赤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程〕蟹骨眼而相背。相向者其蟹异。足斑目赤者。其蟹毒。故不可食。

食蟹。中毒治之方。

紫苏煮汁。饮之三升。○紫苏子。捣汁饮之。亦良。(徐沈。脱子字。)外台。引肘后。疗食蟹。及诸肴膳中毒方。浓煮香苏。

饮汁一升解。本仲景方。证类本草。引金匮方。三升下云。以子汁饮之。亦治凡蟹未经霜多毒。

又方冬瓜汁。饮二升。食冬瓜。亦可。

〔程〕紫苏。冬瓜。并解鱼蟹毒。

傅肱蟹谱云。不可与柿子同食。发霍乱。孟诜云。大黄紫苏冬瓜汁。解之即瘥。

凡蟹。未遇霜多毒。其熟者乃可食之。(外台。引肘后。者。作煮。)〔程〕未遇霜者。霜降节前也。节前食水莨菪。故有毒。

霜降节后。食稻将蛰。则熟而味美。乃可食也。莨菪。生水滨。有大毒。

巢源云。此蟹食水莨。水莨有大毒。故蟹亦有毒。则闷乱欲死。若经霜以后。遇毒。即不能害人。未被霜蟹。煮食之。则多有中毒令人闷乱。精神不安。肘后云。是水莨所为。蟛蜞亦有毒。蔡谟食之几死。本草云。未被霜。甚有毒。食水莨菪所致。人中之多死。霜后将蛰。故味美。乃可食之。

案熟字。外台巢源为熟煮之义。然蟹非可生食物。则其不熟煮者。人亦不食。因疑熟。或者蛰之讹。

蜘蛛。落食中。有毒勿食之。

〔程〕蜘蛛有毒。落食中。或有尿。有丝。粘食上。故不可食。

凡蜂蝇虫蚁等。多集食上。食之致。

〔程〕蜂蝇虫蚁。禀湿热而有毒。集食上而人食之。湿热之毒。传于肌肉。致生疮。

案巢源。有蜂蝇蚁。皆由饮食内有蜂蝇等。因误食之。毒入于五脏。流出经络。变生诸。证证各异。今不繁引。

[卷六] 果实菜谷禁忌并治第二十五

果子生食。生疮。

〔程〕诸果之实。皆成于夏秋。禀湿热之性。食之故令生疮。

果子落地经宿。虫蚁食之者。人大忌食之。

〔程〕落地经宿。则果坏。虫蚁食之。则果毒。在人大忌食之。令人患九漏。

生米。停留多日。有损处。食之伤人。

〔程〕有损处。谓为虫鼠所食。皆有毒。故伤人。

桃子。多食令人热。仍不得入水浴。令人病淋沥寒热病。(沈无寒字。程金鉴。作寒热淋沥病。并非。)〔程〕桃实。酸甘辛。生于春则味酸。成于夏则酸甘。成于秋则酸辛。其性热。故多食令人热也。若多食。而入水浴。则酸味不得内泄。多令人癃。水寒之气。因而外客。故令人寒热也。

案淋沥。寒热连绵不已之谓。肘后云。尸注。大略使人寒热淋沥。恍恍默默。不的知其所苦。又外台云。劳极之病。

吴楚谓之淋沥是也。程及金鉴。以为癃误。千金。黄帝云。饱食桃。入水浴。成淋病。此是别义。

杏酪不熟。伤人。(金鉴。一云。杀人。)〔程〕古人。杏酪。以酒蜜酿成。亦有甘草生姜汁熬成者。以杏仁有毒。半生半熟。皆能害人也。今人另有制法。案杏酪。一名杏酥。藏器云。服之润五脏。去痰嗽。生熟吃俱可。

若半生半熟。服之杀人。金鉴。为杏酪二物误。

梅多食。坏人齿。(千金食治同。)〔程〕梅实。能致津液。津液出则骨伤。以肾主五液。齿为肾之标故也。(案时珍发明。详论此理。程注本之。当参考。)案本草。食梅齿者。嚼胡桃肉解之。盖胡桃补肾也。

李不可多食。令人胪胀。

〔鉴〕李味酸涩。若多食。则中气不舒。故令人腹胀。

林檎。不可多食。令人百脉弱。(千金同。)〔程〕林檎。酸涩而闭百脉。故多食。令人百脉弱。

橘柚。多食。令人口爽不知五味。

〔程〕橘柚。味酸能恋膈。生痰聚饮。饮聚膈上。则令口痰不知咳。

〔鉴〕尚书注。小曰橘。大曰柚。二者其味皆酸。而性寒。若过食则口虽爽。而五味不知焉。

案时珍云。橘皮。下气消痰。其肉生痰聚饮。表里之异如此。程注本之。但爽字未妥。案尔雅释言。爽。瘥也。忒也。老子。五味令人口爽。乃为口失味之义。

梨不可多食。令人寒中。金疮产妇。亦不宜食。(千金云。金疮产妇。勿食。令人萎困寒中。)〔程〕梨性大寒。故令人寒中。寒能凝血脉。故金疮产妇。不宜食。

樱桃。杏。多食。伤筋骨。

〔鉴〕樱桃。杏。味酸性寒。若过食则伤筋骨。内经云。酸则伤筋。寒主伤骨。故伤筋骨。

安石榴。不可多食。损人肺。(肺。徐沈作腹。千金。与原文同。)〔鉴〕安石榴。味酸涩。酸涩则气滞。肺主气。宜利而不宜滞。滞则伤损矣。故不可过食也。

本草。震亨云。榴者。留也。其汁酸。性滞恋成痰。

胡桃。不可多食。令人动痰饮。(千金云。动痰饮。令人恶心吐水吐食。)〔程〕胡桃。能润肺消痰。今令人动痰饮。何也。以胡桃性热。多食则煎熬津液。而为痰饮矣。

生枣。多食令人。热渴气胀寒热。羸瘦者。弥不可食。伤人。(千金。食治方。)〔程〕生枣。味甘辛气热。以辛热则令人渴。甘则令人气胀也。羸弱者。内热必盛。而脾胃必虚。故弥不可食。

食诸果中毒。治之方。

猪骨(烧过○过赵作灰金鉴二字作黑)上一味。末之。水服方寸匕。○亦治马肝漏脯等毒。

〔程〕猪骨。治诸果毒。亦治马肝漏脯毒。其义不可晓。

〔鉴〕以猪骨治果子毒。物性相制使然。治马肝毒者。以猪畜属水。马畜属火。此水克火之义也。治漏脯毒者。亦骨肉相感之义也。

木耳赤色。及仰生者勿食。○菌仰卷。及赤色者。不可食。(证类。引金匮玉函。耳下赤字。作青。)〔程〕木耳诸菌。皆覆卷。仰卷则变异。色赤则有毒。故不可食。

食诸菌中毒。闷乱欲死。治之方。

人粪汁。饮一升。土浆。饮一二升。

大豆。浓煮汁饮之。服诸吐利药。并解。

〔鉴〕李曰。闷乱欲死。毒在胃也。服吐利药。并解使毒瓦斯上下分消也。

巢源云。凡园圃所种之菜。本无毒。但蕈菌等物。皆是草木变化所生。出于树者为蕈。生于地者为菌。

并是郁蒸湿气。变化所生。故或有毒者。人食遇此毒。多致死甚疾速。其不死者。犹能令烦闷吐利。良久始醒。

千金。治食山中树菌中毒方。

人屎汁。服一升良。

又解诸菌毒。

掘地作坑。以水沃中搅令浊。澄清饮之。名地浆。

本草。陈藏器云。菌冬春无毒。秋有毒。有蛇虫从下过也。夜中有光者。欲烂无虫者。煮之不熟者。

煮讫照人无影者。上有毛下无纹者。仰卷赤色者。并有毒杀人。中其毒者。地浆及粪清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