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思录》·卷六·家道
1、伊川先生曰:弟子之职,力有余则学文,不修其职而学,非为己之学也。
2、孟子曰:"事亲若曾子可也。"未尝以曾子之孝为有余也。盖子之身所能为者,皆所当为也。
3、"干母之蛊,不可贞",子之于母,当以柔巽辅导之,使得于义。不顺而致败蛊,则子之罪也。从容将顺,岂无道乎?若伸己刚阳之道,遽然矫拂,则伤恩,所害大矣,亦安能入乎?在乎屈己下意,巽顺相承,使之身正事治而已。刚阳之臣事柔弱之君,义亦相近。
4、《蛊》之九三,以阳处刚而不中,刚之过也,故小有悔。然在巽体,不为无顺。顺,事亲之本也。又居得正,故无大咎。然有小悔,已非善事亲也。
5、正伦理,笃恩义,《家人》之道也。
6、人之处家,在骨肉父子之间,大率以情胜礼,以恩夺义。惟刚立之人,则能不以私爱失其正理。故《家人》卦大要以刚为善。
7、《家人》上九爻辞,谓治家当有威严。而夫子又复戒云,当先严其身也。威严不先行于己,则人怨而不服。
8、《归妹九二》,守其幽贞,未失夫妇常正之道。世人以媟狎为常,故以贞静为变常,不知乃常久之道也。
9、世人多慎于择婿,而忽于择妇,其实婿易见,妇难知。所系甚重,岂可忽哉!
10、人无父母,生日当倍悲痛,更安忍置酒张乐以为乐?若具庆者,可矣。
11、问:《行状》云:"尽性至命,必本于孝弟。"不识孝弟何以能尽性至命也?曰:后人便将性命别作一般事说了。性命、孝弟,只是一统底事,就孝弟中,便可尽性至命。如洒扫应对与尽性至命,亦是一统底事,无有本末,无有精粗,却被后来人言性命者别作一般高远说。故举孝弟,是于人切近者言之。然今时非无孝弟之人,而不能尽性至命者,由之而不知也。
12、问:第五伦视其子之疾与兄子之疾不同,自谓之私,如何?曰:不待安寝与不安寝,只不起与十起,便是私也。父子之爱本是公,才着些心做,便是私也。又问:视己子与兄子有间否?曰:圣人立法,曰:"兄弟之子犹子也。"是欲视之犹子也。又问:天性自有轻重,疑若有间然。曰:只为今人以私心看了。孔子曰:"父子之道,天性也。"此只就孝上说,故言父子天性。若君臣、兄弟、宾主、朋友之类,亦岂不是天性?只为今人小看却,不推其本所由来故尔。己之子与兄之子,所争几何?是同出于父者也。只为兄弟异形,故以兄弟为手足。人多以异形故,亲己之子异于兄弟之子,甚不是也。
又问:孔子以公冶长不及南容,故以兄之子妻南容,以己之子妻公冶长。何也?曰:此亦以己之私心看圣人也。凡人避嫌者,皆内不足也。圣人自至公,何更避嫌?凡嫁女,各量其才而求配,或兄之子不甚美,必择其相称者为之配,己之子美,必择其才美者为之配,岂更避嫌耶?若孔子事,或是年不相若,或时有先后,皆不可知。以孔子为避嫌,则大不是。如避嫌事,贤者且不为,况圣人乎?
13、问:孀妇于理似不可取,如何?曰:然。凡取,以配身也。若取失节者以配身,是已失节也。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14、病卧于床,委之庸医,比之不慈不孝。事亲者亦不可不知医。
15、程子葬父,使周恭叔主客。客饮酒,恭叔以告,先生曰:勿陷人于恶。
16、买乳婢多不得已,或不能自乳,必使人。然食己子而杀人之子,非道。必不得已,用二乳食三子,足备他虞。或乳母病且死,则不为害,又不为己子杀人之子,但有所费。若不幸致误其子,害孰大焉?
17、先公太中,讳珦,字伯温。前后五得任子,以均诸父子孙。嫁遣孤女,必尽其力。所得俸钱,分赡亲戚之贫者。伯母刘氏寡居,公奉养甚至。其女之夫死,公迎从女兄以归。教养其子,均于子侄。既而女兄之女又寡,公惧女兄之悲思,又取甥女以归,嫁之。时小官禄薄,克己为义,人以为难。公慈恕而刚断,平居与幼贱处,惟恐有伤其意。至于犯义理,则不假也。左右使令之人,无日不察其饥饱寒燠。
娶侯氏。侯夫人事舅姑以孝谨称,与先公相待如宾客。先公赖其内助,礼敬尤至。而夫人谦顺自牧,虽小事未尝专,必禀而后行。仁恕宽厚,抚爱诸庶,不异己出;从叔幼姑,夫人存视,常均己子。治家有法,不严而整。不喜笞扑奴婢,视小臧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