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伏见天后时,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①②,父爽为县尉赵师韫所杀,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③,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治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旌其可诛,兹谓僭④,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向使刺谳其诚伪⑤,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⑥,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⑦,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⑧,枕戈为得礼,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⑨,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而又何诛焉?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⑩。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⑪,是悖骜而凌上也⑫。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⑬,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注释
(1)同州:古代的一个州名,现位于陕西省大荔县一带。
(2)下邽(ɡuī):古代的一个县名,现属于陕西省渭南市范围。
(3)陈子昂:人称伯玉,是唐代初期享有声望的文坄家和诗人。
(4)僭(jiàn):指超越自己的职权或地位。
(5)刺:暗中侦查或调查。谳(yàn):进行审讯并给予定罪。
(6)原:追溯根源。端:事情的起因。
(7)州牧:唐代地方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刺史。
(8)戴天:某事或某人与天下共存。
(9)介然:态度稳固、毫不改变。克:克制自己,约束行为。
(10)愆(qiān):犯错或过失。
(11)戕(qiāng):侵害或伤害生命。
(12)悖(bèi)骜(áo):做事违逆不当或对权威轻视不敬。
(13)推刃:连续不断的仇恨引发的杀戮行为。
译文
根据我看到的记录,在武则天统治期间,同州下邽县有个人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里的官员赵师韫杀害。徐元庆最终亲手杀了报了父仇,然后他自己束缚自己,主动投案自首。当时有个官员叫陈子昂,他建议把徐元庆执行死刑,但是还要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且建议把这个处理方式记录在法律里,永久作为国家的规章。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我听说礼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说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因为报仇而杀人的人,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刑法的原则也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作为官员却杀害无辜者的人,也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礼和刑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应用的对象和方式不同。因此,不能同时对一个人进行表彰和处死。如果把应该表彰的人杀了,那就是乱用刑法;如果把应该处死的人表彰了,那就是破坏了礼的规定。如果真的把这种做法作为例子教给天下人,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失去方向,想要避免灾祸的人就不知道该怎么做了。这样的建议怎么能成为国家的法律呢?
圣人制定的原则是要彻底搞清楚事情的真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奖惩,其实就是把礼和刑法结合起来。如果我们调查、审理了徐元庆案件的真相,弄清楚了是非对错,了解了事情的起因,那么礼和刑法的运用就能清晰地区分开来。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罪,赵师韫杀他是因为个人恩怨,利用自己的职权残害无辜,而官府不去追究赵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也不理会,大家都视而不见,对于呼救的声音也不闻不问。而徐元庆认为容忍杀父之仇是耻辱,认为随时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他决心要报仇,即使自己死了也无怨无悔;这其实是在遵守礼的同时实现了正义。官员们应该为此感到羞愧,还没来得及向徐元庆赔罪,怎么又能去执行他呢?
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真的有罪,那么赵师韫杀他就不违法。这样徐元庆的父亲就是死于法律,而不是死于人手。法律怎么能成为仇恨的对象呢?仇视国家的法令,杀害执行法令的官员,这是犯上作乱的行为。把徐元庆捉起来执行死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怎么能去表彰他呢?
还有陈子昂建议说:“人都会有儿子,儿子都会有父母,如果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该怎么解决?”这真是不懂礼。礼所说的“仇”,是指人们遭遇不公正的对待,无处申诉的情况,并不是指犯了法被判刑的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我就得杀他。”这只是不分是非,欺负弱小而已。这样的观点违背了经典、背离了圣人的教导,不是很严重吗?
《周礼》上说:“调人的职责是解决人们之间的仇恨。如果有人杀人是出于正义,规定死者的亲人不许报仇,报仇的要判死刑。如果有人为了报复杀人,全国的人都应该仇视他!”这样就不会有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现象了。《春秋·公羊传》上说:“如果父亲不该死却被杀,儿子报仇可以理解;如果父亲本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无休止的仇恨和杀戮,这样的复仇不能消除杀戮的祸害。”如果能根据这些原则来判定赵师韫和徐元庆的案件,就能遵守礼了。而且不忘父仇是孝顺,不惜生命是义。徐元庆没有超出礼的范围,尽到了孝道,为了正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怎么会把国家的法律看成是仇敌呢?但是那些评议此事的人却主张要杀他,这是对刑法的亵渎,破坏了礼的规定,这样的意见是不能成为国家法典的。
我请求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公布出去。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不应该按照以前的意见来处理。我谨此提出我的看法。
我听说礼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说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因为报仇而杀人的人,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刑法的原则也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作为官员却杀害无辜者的人,也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礼和刑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应用的对象和方式不同。因此,不能同时对一个人进行表彰和处死。如果把应该表彰的人杀了,那就是乱用刑法;如果把应该处死的人表彰了,那就是破坏了礼的规定。如果真的把这种做法作为例子教给天下人,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失去方向,想要避免灾祸的人就不知道该怎么做了。这样的建议怎么能成为国家的法律呢?
圣人制定的原则是要彻底搞清楚事情的真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奖惩,其实就是把礼和刑法结合起来。如果我们调查、审理了徐元庆案件的真相,弄清楚了是非对错,了解了事情的起因,那么礼和刑法的运用就能清晰地区分开来。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罪,赵师韫杀他是因为个人恩怨,利用自己的职权残害无辜,而官府不去追究赵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也不理会,大家都视而不见,对于呼救的声音也不闻不问。而徐元庆认为容忍杀父之仇是耻辱,认为随时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他决心要报仇,即使自己死了也无怨无悔;这其实是在遵守礼的同时实现了正义。官员们应该为此感到羞愧,还没来得及向徐元庆赔罪,怎么又能去执行他呢?
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真的有罪,那么赵师韫杀他就不违法。这样徐元庆的父亲就是死于法律,而不是死于人手。法律怎么能成为仇恨的对象呢?仇视国家的法令,杀害执行法令的官员,这是犯上作乱的行为。把徐元庆捉起来执行死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怎么能去表彰他呢?
还有陈子昂建议说:“人都会有儿子,儿子都会有父母,如果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该怎么解决?”这真是不懂礼。礼所说的“仇”,是指人们遭遇不公正的对待,无处申诉的情况,并不是指犯了法被判刑的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我就得杀他。”这只是不分是非,欺负弱小而已。这样的观点违背了经典、背离了圣人的教导,不是很严重吗?
《周礼》上说:“调人的职责是解决人们之间的仇恨。如果有人杀人是出于正义,规定死者的亲人不许报仇,报仇的要判死刑。如果有人为了报复杀人,全国的人都应该仇视他!”这样就不会有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现象了。《春秋·公羊传》上说:“如果父亲不该死却被杀,儿子报仇可以理解;如果父亲本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无休止的仇恨和杀戮,这样的复仇不能消除杀戮的祸害。”如果能根据这些原则来判定赵师韫和徐元庆的案件,就能遵守礼了。而且不忘父仇是孝顺,不惜生命是义。徐元庆没有超出礼的范围,尽到了孝道,为了正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怎么会把国家的法律看成是仇敌呢?但是那些评议此事的人却主张要杀他,这是对刑法的亵渎,破坏了礼的规定,这样的意见是不能成为国家法典的。
我请求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公布出去。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不应该按照以前的意见来处理。我谨此提出我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