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

注释

(1)同州:古代的一个州名,现位于陕西省大荔县一带。

(2)下邽(ɡuī):古代的一个县名,现属于陕西省渭南市范围。

(3)陈子昂:人称伯玉,是唐代初期享有声望的文坄家和诗人。

(4)僭(jiàn):指超越自己的职权或地位。

(5)刺:暗中侦查或调查。谳(yàn):进行审讯并给予定罪。

(6)原:追溯根源。端:事情的起因。

(7)州牧:唐代地方最高行政和军事长官,刺史。

(8)戴天:某事或某人与天下共存。

(9)介然:态度稳固、毫不改变。克:克制自己,约束行为。

(10)愆(qiān):犯错或过失。

(11)戕(qiāng):侵害或伤害生命。

(12)悖(bèi)骜(áo):做事违逆不当或对权威轻视不敬。

(13)推刃:连续不断的仇恨引发的杀戮行为。

译文

根据我看到的记录,在武则天统治期间,同州下邽县有个人叫徐元庆,他的父亲徐爽被县里的官员赵师韫杀害。徐元庆最终亲手杀了报了父仇,然后他自己束缚自己,主动投案自首。当时有个官员叫陈子昂,他建议把徐元庆执行死刑,但是还要在他的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且建议把这个处理方式记录在法律里,永久作为国家的规章。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正确的。

我听说礼的原则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说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因为报仇而杀人的人,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刑法的原则也是为了防止混乱,如果法律不允许杀人,那么任何作为官员却杀害无辜者的人,也都应该被判死刑,不能被原谅。礼和刑法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应用的对象和方式不同。因此,不能同时对一个人进行表彰和处死。如果把应该表彰的人杀了,那就是乱用刑法;如果把应该处死的人表彰了,那就是破坏了礼的规定。如果真的把这种做法作为例子教给天下人,并传给后代,那么追求正义的人就会失去方向,想要避免灾祸的人就不知道该怎么做了。这样的建议怎么能成为国家的法律呢?

圣人制定的原则是要彻底搞清楚事情的真相,然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奖惩,其实就是把礼和刑法结合起来。如果我们调查、审理了徐元庆案件的真相,弄清楚了是非对错,了解了事情的起因,那么礼和刑法的运用就能清晰地区分开来。为什么呢?如果徐元庆的父亲没有犯罪,赵师韫杀他是因为个人恩怨,利用自己的职权残害无辜,而官府不去追究赵的罪行,执法的官员也不理会,大家都视而不见,对于呼救的声音也不闻不问。而徐元庆认为容忍杀父之仇是耻辱,认为随时准备报仇是合乎礼义,他决心要报仇,即使自己死了也无怨无悔;这其实是在遵守礼的同时实现了正义。官员们应该为此感到羞愧,还没来得及向徐元庆赔罪,怎么又能去执行他呢?

或者徐元庆的父亲真的有罪,那么赵师韫杀他就不违法。这样徐元庆的父亲就是死于法律,而不是死于人手。法律怎么能成为仇恨的对象呢?仇视国家的法令,杀害执行法令的官员,这是犯上作乱的行为。把徐元庆捉起来执行死刑,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怎么能去表彰他呢?

还有陈子昂建议说:“人都会有儿子,儿子都会有父母,如果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这种混乱该怎么解决?”这真是不懂礼。礼所说的“仇”,是指人们遭遇不公正的对待,无处申诉的情况,并不是指犯了法被判刑的情况。现在却说:“他杀了人,我就得杀他。”这只是不分是非,欺负弱小而已。这样的观点违背了经典、背离了圣人的教导,不是很严重吗?

《周礼》上说:“调人的职责是解决人们之间的仇恨。如果有人杀人是出于正义,规定死者的亲人不许报仇,报仇的要判死刑。如果有人为了报复杀人,全国的人都应该仇视他!”这样就不会有因为爱自己的亲人而相互仇杀的现象了。《春秋·公羊传》上说:“如果父亲不该死却被杀,儿子报仇可以理解;如果父亲本该死,儿子报仇就会引起无休止的仇恨和杀戮,这样的复仇不能消除杀戮的祸害。”如果能根据这些原则来判定赵师韫和徐元庆的案件,就能遵守礼了。而且不忘父仇是孝顺,不惜生命是义。徐元庆没有超出礼的范围,尽到了孝道,为了正义而死,他一定是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一个懂得道理和道义的人,怎么会把国家的法律看成是仇敌呢?但是那些评议此事的人却主张要杀他,这是对刑法的亵渎,破坏了礼的规定,这样的意见是不能成为国家法典的。

我请求把我的意见附在法令后面公布出去。处理类似的案件时,不应该按照以前的意见来处理。我谨此提出我的看法。

赏析

在武则天执政时期,同州下邽的徐元庆因其父徐爽被下邽县尉赵师韫杀害,而埋下了复仇的种子。后来,赵师韫升迁至御史,徐元庆则改头换面,在驿站中潜伏为仆。多年后,当赵师韫偶然入住徐元庆所在的驿舍时,徐元庆把握机会,手刃仇人,随后向官方自首。此案引发了朝野的广泛关注,不少人认为徐元庆为父报仇体现了孝道和勇气,应得到宽宥。但当时任右拾遗的陈子昂却持不同见解,他在《复仇议状》中主张,虽然徐元庆的行为体现了孝义,但按照法律,杀人者应被处死,因此他建议先判处徐元庆死刑,再表彰其孝行,并将此案作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例。

针对陈子昂的这一观点,柳宗元撰写了《驳复仇议》一文进行反驳。柳宗元在担任礼部员外郎期间,以精湛的驳论技巧,对陈子昂的提议提出了质疑。他明确指出,陈子昂既想维护法律的威严,又想彰显孝道的价值,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柳宗元认为,徐元庆的行为既合乎传统的孝道观念,也不违反法律的正义原则,因此应该得到全面的肯定。他通过这篇文章,旨在阐释封建礼教与法律之间的和谐统一。尽管柳宗元强调的是封建社会的伦理和法律秩序,但在当时官场腐败、司法不公的社会环境下,他的这种观点仍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柳宗元的这篇驳论文章立场明确,逻辑严谨,说服力极强。他通过引用经典著作和历史案例,层层深入地剖析了陈子昂观点的内在矛盾。他不仅成功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还提出了在封建礼教框架下如何妥善处理此类问题的具体建议。这些建议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践指导意义。柳宗元对徐元庆为父报仇的行为给予了正面评价,这尤其体现在他对违法官吏应受惩罚的坚定主张上。他支持人民反抗暴政的行为,并借此揭露了当时官场的黑暗和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

柳宗元的文章分析透彻,语言简练而有力,充分展现了他散文的峻洁廉悍风格。作为一篇驳论文章,它不仅对陈子昂在《复仇议》中的主张进行了有力反驳,而且从一开始就直指陈子昂观点的错误所在。文章通过深入探讨“礼”与“刑”之间的辩证关系,得出了“圣人的制度是根据道理来确定赏罚,根据情实来正定褒贬”的结论。柳宗元据此批判了陈子昂“先诛杀罪犯再表彰其家族”的观点,指出“诛杀”和“表彰”是相互矛盾的,不能同时施加在同一个人身上。为了增强论点的说服力,他还引用了儒家经典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使得整个论证过程无懈可击。

总的来说,柳宗元的这篇《驳复仇议》展现了他论据充分、论证严密、语言犀利的写作特点。可以说,这篇文章是柳宗元作品中的上乘之作,值得我们深入学习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