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志·宋史卷七十七 志第三十 律曆十·卷三十
觀天曆
元祐觀天曆
演紀上元甲子,距元祐七年壬申,歲積五百九十四萬四千八百八算。上考往古,每年減一;下驗將來,每年加二。
步氣朔
統法:一萬二千三十。
歲周:四百三十九萬三千八百八十。
歲餘:六萬三千八十。
氣策:一十五、餘二千六百二十八、秒一十二。
朔實:三十五萬五千二百五十三。
朔策:二十九、餘六千三百八十三。
望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一十八。
弦策:七、餘四千六百三、秒九。
歲閏:一十三萬八百四十四。
中盈分:五千二百五十六、秒二十四。
朔虛分:五千六百四十七。
沒限分:九千四百二。
閏限:三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九、秒一十二。
旬周:七十二萬一千八百。
紀法:六十。
以上秒母同三十六。
推天正冬至:置距所求積年,以歲周乘之,為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及餘秒累加之,秒盈秒法從小餘一,小餘盈統法從大餘一,大餘盈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即各得次氣日辰及餘秒。
推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閏餘;以減天正冬至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大餘,不滿為小餘。其大餘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及餘秒。
求沒日:置有沒之氣小餘,以三百六十乘之,其秒進一位,從之,用減歲周,餘滿歲餘除之為日,不滿為餘。其日,命其氣初日日辰,算外,即為其氣沒日日辰。凡氣小餘在沒限以上者,為有沒之氣。
求滅日:置有滅之朔小餘,以三十乘之,滿朔虛分除之為日,不滿為餘。其日,命其月經朔初日日辰,算外,即為其月滅日日辰。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
步發斂
候策:五、餘八百七十六、秒四。
卦策:六、餘一千五十一、秒一十二。
土王策:三、餘五百二十五、秒二十四。
月閏:一萬九百三、秒二十四。
辰法:二千五。
半辰法:一千二半。
刻法:一千三百三。
秒母:三十六。
推七十二候:各因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
求六十四卦:各因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初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為中卦用事日;又加之,得終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諸侯內卦,得十有二節之初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復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
推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命甲子,算外,為其月土始用事日。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冬至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統法約之為日,不盡為餘,即各得每月中氣去經朔日及餘秒。其閏餘滿閏限者,為月內有閏也;仍定其朔內無中氣者,為閏月。
求卦候去經朔:以卦、候策累加減中氣,去經朔日及餘,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即各得卦、候去經朔日及餘秒。
求發斂加時:倍所求小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滿,五因之,滿刻法為刻,不滿為餘。其辰數命子正,算外,即各得所求加時辰、刻及分。
步日躔
周天分:四百三十九萬四千三十四、秒五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餘三千八十四、秒五十七。
歲差:一百五十四、秒五十七。
二至限日:一百八十二、餘七千四百八十。
冬至後盈初夏至後縮末限日:八十八、餘一萬九百五十八。
夏至後縮初冬至後盈末限日:九十三、餘八千五百五十二。
求每日盈縮分:置入二至後全日,各在初限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二至限,餘為末限。列初、末限日及分於上,倍初、末限日及約分於下,相減相乘。求盈縮分者,在盈初、縮末,以三千二百九十四除之;在盈末、縮初,以三千六百五十九除之,皆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求朏朒積者,各進二位,在盈初縮末,以三百六十六而一;在盈末縮初,以四百七而一,各得所求。以盈縮相減,餘為升降分;盈初縮末為升,縮初盈末為降。以朏朒積相減,餘為損益率。在初為益,在末為損。
求經朔弦望入盈縮限:置天正閏日及餘,減縮末限日及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入縮末限日及餘;以弦策累加之,滿盈縮限日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盈縮限日及餘秒。
求經朔弦望朏朒定數:各置所入盈縮限日小餘,以其日下損益率乘之,如統法而一,所得,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
求定氣:冬夏二至以常氣為定氣。自後,以其氣限日下盈縮分盈加縮減常氣約餘,即為所求之氣定日及分秒。
赤道宿度
斗:二十六。牛:八。女:十二。虛: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室:十六。壁:九。
北方七宿九十八度少、秒六十四。
奎:十六。婁:十二。胃:十四。昴:十一。
畢:十七。觜:一。參:十。
西方七宿八十一度。
井:三十三。鬼:三。柳:十五。星:七。
張:十八。翼:十八。軫: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二。亢:九。氐:十五。房:五。
心:五。尾:十八。箕:十一。
東方七宿七十五度。
前皆赤道宿度,與古不同。自大衍曆依渾儀測為定,用紘帶天中,儀極攸憑,以格黃道。
推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歲差乘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盡,用減周天分,餘以統法除之為度,不滿為餘。命起赤道虛宿四度外去之,至不滿宿,即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餘秒。
求夏至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以二至限及餘加之,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得夏至加時赤道日度及餘秒。因求後昏後夜半赤道日度者,以二至小餘減統法,餘以加二至赤道日度之餘,即二至初日昏後夜半赤道日度,以每日累加一度,去命如前,各得所求。
求二十八宿赤道積度:置二至加時日躔赤道全度,以二至加時赤道日度及約分減之,餘為距後度;以赤道宿次累加之,即得二十八宿赤道積度及分秒。
求二十八宿赤道積度入初末限:各置赤道積度及分秒,滿象限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九即去之,若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為初限;已上,用減象限,餘為末限。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各置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一萬二千而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赤道宿積度,為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餘為二十八宿黃道度及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若二至之宿不足減者,即加二至限,然後減之,餘依術算。
黃道宿度
斗:二十三半。牛:七半。女:十一半。虛:十少、秒六十四。
危:十七太。室:十七少。壁:九太。
北方七宿九十七度半、秒六十四。
奎:十七太。婁:十二太。胃:十四半。昴:十一太。
畢:十六。觜:一。參:九少。
西方七宿八十二度。
井:三十。鬼:二太。柳:十四少。星:七。
張:十八太。翼:十九半。軫:十八太。
南方七宿一百一十一度。
角:十三。亢:九半。氐:十五半。房:五。
心:四太。尾:十七。箕:十。
東方七宿七十四度太。
前黃道宿度,乃依今曆歲差變定。若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依曆推變,然後可步七曜,知其所在。
求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約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一萬二千而一為度,命曰黃赤道差;用減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分,即為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夏至日度,準此求之。
求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一萬分,以其日升降分升加降減之,以乘二至小餘。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減二至加時黃道日度,餘為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
求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二至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每日加一度,百約其日下升降分,升加降減之,滿黃道宿次去之,即各得二至後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
求太陽過宮日時刻:置黃道過宮宿度,以其日晨前夜半黃道宿度及分減之,餘以統法乘之,如其太陽行分而一,為加時小餘;如發斂求之,即得太陽過宮日、時、刻及分。
黃道過宮太史局吳澤等補治有此一段,開封進士吳時舉、國學進士程憙、常州百姓張文進本並無之。
危宿十五度少,入衞之分,亥。奎宿三度半,入魯之分,戌。
胃宿五度半,入趙之分,酉。畢宿十度半,入晉之分,申。
井宿十二度,入秦之分,未。柳宿七度半,入周之分,午。
張宿十七度少,入楚之分,巳。軫宿十二度,入鄭之分,辰。
氐宿三度少,入宋之分,卯。尾宿八度,入燕之分,寅。
斗宿九度,入吳之分,丑。女宿六度少,入齊之分,子。
步月離
轉周分:三十三萬一千四百八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轉周日:二十七、餘六千六百七十二、秒三百八十九。
朔差日:一、餘一萬一千七百四十、秒九千六百一十一。
弦策:七、餘四千六百三、秒二千五百。
望策:一十四、餘九千二百六、秒五千。
以上秒母同一萬。
七日:初數一萬六百九十,初約八十九;末數一千三百四十,末約一十一。
十四日:初數九千三百五十一,初約七十八;末數二千六百七十九,末約二十二。
二十一日:初數八千一十一,初約六十七;末數四千一十九,末約三十三。
二十八日:初數六千六百七十二,初約五十五。
上弦:九十一度三十一分、秒四十一。
望: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八十二。
下弦:二百七十三度九十四分、秒二十三。
平行:一十三度三十六分、秒八十七半。
以上秒母同一百。
求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轉周分秒去之,不盡,以統法約之為日,不滿為餘。命日,算外,即得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
若以朔差日及餘秒加之,滿轉周日及餘秒去之,即次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各以其月經朔小餘減之,餘為其月經朔夜半入轉。
求弦望入轉:因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轉日及餘秒,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得弦、望入轉日及餘秒。
| 轉日 | 轉定分 | 增減差 | 遲疾度 | 損益率 | 朏朒積 |
| 一日 | 一千二百六 | 增一百三十一 | 遲空度 | 益一千一百八十七 | 朒空 |
| 二日 | 一千二百一十五 | 增一百二十二 | 遲一度 三十一 | 益一千八十九 | 朒一千一百八十七 |
| 三日 | 一千二百三十二 | 增一百四 | 遲二度 五十三 | 益九百四十五 | 朒二千二百七十六 |
| 四日 | 一千二百五十一 | 增八十六 | 遲三度 五十七 | 益七百六十五 | 朒三千二百二十一 |
| 五日 | 一千二百七十五 | 增六十二 | 遲四度 四十三 | 益五百六十 | 朒三千九百八十六 |
| 六日 | 一千三百一 | 增三十六 | 遲五度 五 | 益三百二十二 | 朒四千五百四十六 |
| 七日 | 一千三百二十七 | 初增一十 末減 | 遲五度 四十一 | 初益九十九 末損九 | 朒四千八百六十九 |
| 八日 | 一千三百五十四 | 減一十七 | 遲五度 五十一 | 損一百五十四 | 朒四千九百五十九 |
| 九日 | 一千三百七十八 | 減四十一 | 遲五度 三十四 | 損三百六十九 | 朒四千八百五 |
| 十日 | 一千四百三 | 減六十一 | 遲四度 九十三 | 損五百九十四 | 朒四千四百三十六 |
| 十一日 | 一千四百二十七 | 減九十 | 遲四度 二十七 | 損八百一十 | 朒三千八百四十二 |
| 十二日 | 一千四百四十六 | 減一百九 | 遲三度 三十七 | 損九百七十九 | 朒三千三十二 |
| 十三日 | 一千四百五十七 | 減一百二十二 | 遲二度 二十八 | 損一千九十九 | 朒二千五十三 |
| 十四日 | 一千四百七十三 | 初減一百六 末增三十 | 遲一度 六 | 初損九百五十四 末益二百七十 | 朒九百五十四 |
| 十五日 | 一千四百六十六 | 增一百二十九 | 疾空度 三十 | 益一千一百六十一 | 朏二百七十 |
| 十六日 | 一千四百五十四 | 增一百一十七 | 疾一度 五十九 | 益一千五十二 | 朏一千四百三十一 |
| 十七日 | 一千四百三十七 | 增一百 | 疾二度 七十六 | 益九百 | 朏二千四百八十三 |
| 十八日 | 一千四百一十六 | 增七十九 | 疾三度 七十六 | 益七百一十一 | 朏三千三百八十三 |
| 十九日 | 一千三百九十四 | 增五十七 | 疾四度 五十五 | 益五百一十二 | 朏四千九十四 |
| 二十日 | 一千三百六十八 | 增三十一 | 疾五度 一十二 | 益二百七十九 | 朏四千六百六 |
| 二十一日 | 一千三百四十一 | 初增九 末減五 | 疾五度 四十三 | 初益八十二 末損四十五 | 朏四千八百八十五 |
| 二十二日 | 一千三百一十五 | 減二十二 | 疾五度 四十七 | 損一百九十八 | 朏四千九百二十二 |
| 二十三日 | 一千二百九十 | 減四十七 | 疾五度 二十五 | 損四百二十三 | 朏四千七百二十四 |
| 二十四日 | 一千二百六十五 | 減七十三 | 疾四度 七十八 | 損六百五十七 | 朏四千三百一 |
| 二十五日 | 一千二百四十三 | 減九十四 | 疾四度 五 | 損八百四十六 | 朏三千六百四十四 |
| 二十六日 | 一千二百三十五 | 減一百一十二 | 疾三度 一十一 | 損一千八 | 朏二千七百九十八 |
| 二十七日 | 一千二百一十三 | 減一百二十四 | 疾一度 九十九 | 損一千一百一十六 | 朏一千一百一十六 |
| 二十八日 | 一千二百六 | 初減七十五 | 疾空度 七十五 | 損六百七十四 | 朏六百七十四 |
求朔弦望入轉朏朒定數:置入轉餘,乘其日算外損益率,如統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下朒朏積為定數。其在四七日下餘如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以損益其下朏朒積為定數。若初數已上者,以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用減初率,餘加其日下朏朒積為定數。其十四日下餘若在初數已上者,初數減之,餘乘末率,末數而一,便為朏定數。
求朔弦望定日:各以入限、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經朔、弦、望小餘,滿若不足,進退大餘,命甲子,算外,各得定日及餘。若定朔干名與後朔干名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其月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凡注曆,觀定朔小餘,秋分後在統法四分之三已上者,進一日;若春分後定朔晨昏差如春分之日者,三約之,用減四分之三;定朔小餘在此數已上者,亦進一日;或當交虧初在日入已前者,其朔不進。弦、望定小餘不滿日出分者,退一日;望若有交,虧初在日出分已前者,其定望小餘雖滿日出分,亦退一日。又有月行九道遲疾,曆有三大二小者;依盈縮累增損之,則有四大三小,理數然也。若俯循常儀,當察加時早晚,隨其所近而進退之,使不過三大二小。
求定朔弦望加時日度:置定朔、弦、望約分,副之,以乘其日升降分,一萬約之,所得,升加降減其副,以加其日夜半日度,命如前,各得定朔、弦、望加時日躔黃道宿度及分秒。
求月行九道:凡合朔初交,冬入陰曆,夏入陽曆,月行青道;冬至、夏至後,青道半交在春分之宿,出黃道東;立冬、立夏後,青道半交在立春之宿,出黃道東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冬入陽曆,夏入陰曆,月行白道;冬至、夏至後,白道半交在秋分之宿,出黃道西;立冬、立夏後,白道半交在立秋之宿,出黃道西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陽曆,秋入陰曆,月行朱道;春分、秋分後,朱道半交在夏至之宿,出黃道南;立夏、立秋後,朱道半交在立夏之宿,出黃道西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春入陰曆,秋入陽曆,月行黑道。春分、秋分後,黑道半交在冬至之宿,出黃道北;立春、立秋後,黑道半交在立冬之宿,出黃道東北;至所衝之宿亦如之。四序離為八節,至陰陽之所交,皆與黃道相會,故月行有九道。各視月行所入正交積度,滿交象去之,入交積度及交象度,並在交會術中。若在半交象已下為初限;已上,覆減交象,餘為末限。置初、末限度及分,三之,為限分;用減四百,餘以限分乘之,二萬四十而一為度,命曰月道與黃道差數。距正交後、半交前,以差數加;距半交後、正交前,以差數減。此加減出入黃道六度,單與黃道相校之數,若校赤道,則隨氣遷變不常。仍計去冬、夏二至已來度數,乘差數,如九十而一,為月道與赤道差數。凡日以赤道內為陰,外為陽;月以黃道內為陰,外為陽。故月行宿度,入春分交後行陰曆,秋分交後行陽曆,皆為同名;入春分交後行陽曆,秋分交後行陰曆,皆為異名。其在同名者,以差數加者加之,減者減之;其在異名者,以差數加者減之,減者加之。二差皆增益黃道宿積度,為九道宿積度;以前宿九道積度減之,為其宿九道度及分秒。其分就近約之為太、半、少。
求月行九道平交入氣:各以其月閏日及餘,加經朔加時入交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