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版《宋书》志·卷十七

元嘉三年五月庚午日,成功诛杀权臣徐羡之等人,为先帝(少帝)复仇雪耻,用丝帛(币)作为祭品,在太庙举行告祭仪式。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日,御驾亲征讨伐叛将谢晦,出征前同时告祭太庙和太社。皇帝班师回朝时,再次向太庙和太社报告平叛成功。

元嘉六年七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书建议:"臣查见现行太庙祭祀仪注规定:皇帝完成主祭后,先退到偏殿休息,待三公以上官员献祭完毕,由太祝(祭祀官)到庙门送神,然后皇帝返回行礼,百官跪拜后仪式结束。臣认为这与清庙(宗庙)祭祀的本义不符——宗庙本应庄重安神。《礼记》说'庙者,貌也'(宗庙是祖先形貌所在),是神灵依托之处,祭祀时应'事死如生',当作祖先始终在场。因此仪式中不应有'送神'环节,从陈列祭品到皇帝驾临,全程都不该有迎送之礼。""现在这种'不迎而送,送后再拜'的流程,是源于对祭祀本质的误解。民间私祭确实需要迎送神灵,那是因为没有固定庙宇,希望神灵降临。但这种随意制定的礼节,不适用于皇家祭祀!《仪礼》记载太祝到门口迎'尸'(代表神灵的活人),那只是迎接'尸'的仪式,并非敬神本身。臣恐现行礼制存在谬误,特此上奏。"相关部门将建议移交礼官审议裁定。

博士江邃议:"祭祀开始时不必迎接神灵,这表示神灵始终在庙中;结束时恭送,是表达孝道的方式。如果直接告辞而不送别,是对亲人的怠慢;告辞后再送,又像在驱赶神灵。所以孝子既不愿违背亲人,也不忍心驱逐神灵,因此由祝官完成送神仪式,这样才能完整表达祭祀的意义。"博士贺道期议:"《礼记·祭统》说'迎接祭牲但不迎接尸',《诗经》也有'敲钟击鼓送尸'的记载。郑玄注解'尸是神灵的化身'。这与现在'不迎接只送别'的仪式完全吻合。"博士荀万秋议:"古代侍奉尸(代表神灵的人)与今日侍奉神灵本质相同。《周礼》记载尸离开时,要送到庙门跪拜,尸不会回头。《礼记》解释'不迎接尸是为区分君臣身份——尸在门外时像臣子,入庙后就代表君主;真正的君主在门外时像君主,入庙后反而像臣子。所以君主不出迎,是为了明确君臣之别。'"江邃等三位博士认为旧礼仪合理,只有博士陈珉支持徐道娱的改革建议,礼部最终裁决:"江邃等人的意见虽不完美,但都依据经典。徐道娱、陈珉的主张难以采纳。既然意见不一,应当维持旧制。"皇帝下诏批准维持原有礼仪。

元嘉六年九月,太学博士徐道娱上书建议:"礼部安排本年十月三日举行殷祭(大祭),十二日举行烝祀(冬祭)。但根据礼制:禘祭和祫祭的间隔是三年一次,或五年两次(即《公羊传》所谓'五年两次殷祭')。这些大祭安排在四季之间,就是《周礼》说的'四时间祀'。由于年份月份不固定,天子与诸侯的祭祀顺序也不同。《礼记》明确记载'天子先行祫祭再时祭,诸侯先时祭后祫祭。有封地的既行正式祭祀又荐新物,大祭在季首月,荐新在仲月。'由此可见,大祭和四时祭祀的月份各不相同——天子在孟月(季首月)行殷祭,仲月行烝祭;诸侯在孟月行尝祭,仲月行祫祭。""《春秋》记载:鲁僖公八年七月行禘祭,文公二年八月在太庙举行'大事'(即祫祭),《谷梁传》解释这是'明载祫祭与尝祭';昭公十五年二月'在武宫有事',《左传》称'这符合礼制'。再看《周礼》有'仲冬行烝祭',《月令》载'季秋尝新稻'。晋国在春季到曲沃行烝祭,齐国十月祭太公,这些都是孟月、仲月区分祭祀的明确例证。""按礼制,祭祀必先占卜吉日,首选丁日或巳日,不吉则选远期。若占卜不吉,岂能强行在短期内安排两次祭祀?况且殷祭、烝祭属重大祭祀,祭品荐新属次要礼仪。次要礼仪尚且要分月进行,重大祭祀反而挤在同一月?《礼记》说'祭祀不宜频繁,否则亵渎神灵'。如今间隔十天就频繁祭祀,恐怕不合礼制。遍查经典,从无一个月内两次大祭的记载。历代学者都强调祭祀要分月进行,晋代虽延续旧制,但未深究其本。祭祀乃国家头等大事,臣虽见识浅薄,仍冒昧提出疑虑,请详议。"被搁置,未获答复。

元嘉七年(430年)四月乙丑日,礼部官员上奏:"《礼记·丧服传》规定:'若宫中有人去世,则三个月内不举行祭祀。'现在即将举行礿祭(夏祭),但后宫发生丧事。请太常寺根据礼制裁定。"太学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娱、陈珉等博士提出不同见解。殿中曹郎中谢元认为:"应遵循《礼记》规定,改由官员代行祭祀,这样最合礼制。经反复考量:宗庙祭祀固然重要,但若遇特殊情况,即便皇帝想亲祭,也应当以礼制为重。此议有据可依,请采纳。"最皇帝下诏批准谢元的方案。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日,太祝令(掌管祭祀的官员)徐闰提交公文指出:"按制度,宗庙、社稷的祭祀应当选用雄性牲畜(牛、羊、猪、鸡)。但长期以来,市场上采购的鸡却混入雌性。听说周景王时,宾客曾见雄鸡自断尾羽,解释说'鸡害怕被选作祭品,不吉利'。如今为何改用雌鸡?请礼官核查纠正。"朝廷命太学博士审议。博士徐道娱等回复:"查《礼记·月令》仅规定孟春正月'祭祀不用雌性牲',可见只是春季禁用雌性,秋冬无此限制。雄鸡断尾的典故,应该只适用于春季祭祀。"太常丞司马操质疑:"《月令》明确说春季祭祀山林川泽不用雌性。若按太学意见,春季祭祀的三牲(牛、羊、猪)都该统一改用雄性,为何只纠结于鸡的性别?"要求太学重新审议。博士徐道娱等补充说明:"历代宗庙祭祀用牲的雌雄本不统一。《月令》仅规定春季禁用雌性,是强调春季必用雄性,秋冬可用雌性,并非将山林祭祀与宗庙混为一谈。其他三牲(牛、羊、猪)未改规矩,唯独鸡的雌雄问题沿袭已久,或许另有缘由,非我等能完全考据。建议维持现行制度。"采纳徐闰建议,即日起祭祀一律改用雄鸡。

南朝宋孝武帝孝建三年(456年)五月丁巳日,皇帝下诏让第四皇子过继给已故江夏王太子刘睿为嗣。礼部上奏请示:"皇子过继之事,查无告祭宗庙的先例。现命太学、国子学礼官商议:是否需要告庙?若需要,应告祭哪些庙室?"太学博士傅休意见:礼制无皇子过继告庙的明确规定,参考西晋太康四年(283年)先例,北海王司马寔过继给广汉殇王时曾告太庙,但汉代各帝分庙祭祀,与现在共庙异室不同,若只告一室而忽略其他,不合情理。太常丞庾亮之意见,据《礼记》"大事告祖庙和父庙,小事只告父庙",认为皇子过继属小事,只需告祭父庙。祠部朱膺之建议,国家大事都应告庙,贺循说过古时分庙制只需谒一室,现在共庙制应告所有庙室,支持全庙告祭。徐爰兼右丞殿中郎徐爰以为:“皇子过继事关重大,必须告祭祖庙和父庙,先前第五皇子继承庐陵王时,曾告祭七庙。朝廷采纳徐爰的建议,皇帝下诏批准全庙告祭。

大明元年(457年)六月己卯日,皇帝下诏让前太子步兵校尉刘祗之子刘歆继承南丰王刘朗的爵位。礼部上奏请示:"当年刘朗继承营阳王时,曾举行告庙和临轩(皇帝亲临宣布)仪式。但查继嗣常规本无此礼。请礼官议定。"太学博士王燮之意见:“当初南丰王刘朗是从营阳王另立门户,等同首次封王,故需告庙临轩之礼,如今刘歆是常规继嗣,爵位本就存在,属于传承而非新封,不应再行告庙临轩之礼。”祠部郎朱膺之反对意见:“南丰王爵位本已断绝,现特诏恢复,等同首次封王,应当举行告庙临轩仪式。”殿中郎徐爰综合认为:“营阳王当年继承的是皇位(宋少帝),后因罪被废,皇帝特恩追封一城。确属"始封"性质,故需告太庙和临轩。今刘歆继承的南丰国与长沙国等都是普通封国,只需各自告祭本国宗庙,与太庙无关,支持王燮之意见。”朝廷采纳徐爰建议,皇帝下诏批准不举行告庙临轩仪式。

大明三年六月乙丑日,礼部上奏请示:"今年七月十五日原本要举行太庙和章皇太后庙的尝祭(秋祭),按例应由皇帝亲自主持。但如今陛下已离京亲征,皇太子是否应当代为主持祭祀?本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折,根据《礼记》'宫中有丧事,三个月不举行祭祀'的规定,而皇太子居住的上宫也属宫中范围,此事该如何处理?"太学博士司马兴之意见:古人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太子可代掌军务但无权主祭,依据《祭统》"祭祀时由孙辈代表祖父受祭",又云"祭祀按昭穆制度区分父子辈分",太子监国期间虽不摄政,但宗庙昭穆秩序不可紊乱,皇女夭折属于"宫中有故",按礼应停祭三个月,太子既无主祭资格,又有丧事限制,不应参与祭祀。博士郁议反对:《春秋》有云,"太子负责社稷祭品","长子掌管礼器,可守护宗庙作为祭主",《易经》也有明文记载。监国太子理应亲自主祭,承认皇女夭折需停祭,但主张仅限相关宫室,尚书省采纳郁议方案,皇帝下诏批准:由皇太子代行尝祭,因皇女丧事,相关祭祀从简。

太明三年十一月乙丑朔,有关部门奏:“四时庙祠,吉日已定,遇雨及举哀,旧例停亲奉,由有关部门行事。先下使礼官博议,在礼上是否应改日?” 博士江长议:“《礼记・祭统》:‘君主祭祀,有变故就派人,而君不失礼仪。’郑玄说:‘君虽不亲,祭礼不缺,君德不损。’我认为有变故就必派人,表明没有迁移的文字。如果有关部门能完成祭祀,不应改日。” 太常丞陆澄议:“按《周礼》宗伯的职责,‘如果王不参与祭祀就摄位’。可见应使有关部门行其礼事。晋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将亲祠于太庙。庚戌,车驾夕牲。辛亥,下雨,有关部门行事。这虽不是人故,大概也是天阻碍。求之古礼,不违背周制。按《礼记》,‘孔子答曾子,当祭而日蚀太庙火,如牲至未杀,就废止’。可见祭祀不是没有可废之道,只是权衡事情的轻重。日蚀庙火,是严重的变故,所以牲至还可废。由此推之,可以推理。现在散斋之内,未到致斋,而有轻哀大雨,日期还可推迟,能表达敬意。不违义情,不伤正典,改择吉日,有什么可怀疑。我认为散斋而有举哀或下雨,可改日。只有入致斋及日期接近傍晚的,才使有关部门行事。又前代司空顾和启,南郊车驾已出遇雨,应改日再郊,事见施用。郊与庙,敬意相同,到日还改,何况散斋!” 殿中郎殷淡议:“《曾子问》‘日蚀太庙火,牲未杀就废’。即使有变故就派人。清庙敬重,郊祀礼大,所以庙焚日蚀,允许改日;轻哀小故,不应改期。所以鼷鼠食牛,改卜不合礼。晋世祖有关部门行事,顾司空改郊月,既不见当时的适宜,不足为准。我认为日蚀庙火,是天谴之变,才可改日。至于举哀小故,不应改日。” 众议不同。参议,既有理据,且晋氏迁郊,宋初迁祠,都有成例。认为孟月散斋之中,遇雨及举轻哀,应择吉改期,没有定限。只有入致斋及接近仲月节的,使有关部门行事。诏准。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关部门奏:“这个月八日烝祠二庙,公卿行事。有皇太子献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议:“礼之所以有丧废祭,因为祭必有乐。皇太子以嫡长子之重,所以主上为妃服丧,不因尊降。既正服大功,我认为不应祭祀。有变故,三公行事,是该祭的时候,不是现在这种情况。卿卒还不绎祭,何况太子妃呢?” 博士司马兴之议:“缌服就不祭,是《礼》的大经;卿卒不绎祭,是《春秋》明义。又查魏代平原公主薨,高堂隆议不应三月废祠,却还说殡葬之间,权宜废事改吉,芬芳享祠。看这语意,不是让有关部门行事。这是无服之丧,还因未葬而废,何况皇太子妃及大功未祔庙的呢?上查礼文,下准前代,不得烝祠。” 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缌服不祭’。大功废祠,不用多说。现在皇太子故妃既未安葬,未从权制,就应依礼废烝尝。至于奠以大功之服,在礼不得亲奉,不是有故的说法,也不使公卿行事。” 右丞徐爰议以为:“《礼》,‘缌服不祭’,大概是通议。大夫因尊贵降绝,及其有服,不容再不同。《祭统》说‘君有故使人可’,是说在礼应祭,君不能斋戒,祭不可缺,所以使臣下摄奉。不是说君不应祭,有关部门行事。晋咸宁四年,景献皇后崩,晋武帝伯母,宗庙废一时之祀,虽名号尊崇,大略可依准。现在太子妃至尊正服大功,不是有故的情况。既未安葬,认为烝祠应废。查庾蔚之等议,宗旨相同,缺烝为恰当。过卒哭祔庙,全依常典。” 诏准。

大明七年二月丙辰,有关部门奏:“銮舆巡视江左,讲武校猎,获肉先荐太庙、章太后庙,並设醢酒,公卿行事,及献妃阴室,室长行事。” 太学博士虞龢议:“查《周礼》,四时讲武献牲,各有施用。振旅春搜,就以祭社;茇舍夏苗,就以享礿;治兵秋狝,就以祀祊;大阅冬狩,就以享烝。按《汉祭祀志》:‘唯立秋之日,白郊事毕,始扬威武,名叫:“貙刘”。乘舆入囿,亲自执弩以射,牲用鹿麑。太宰令谒者各一人,载获车驰送陵庙。’可见春田荐庙,没有先例。” 兼太常丞庾蔚之议:“虞龢所说的是搜狩不失其时,此礼久废。现在时节和暖,讲武教人,又虔诚供献乾豆,先荐二庙,礼情都恰当。社主土神,司空是土官,所以祭社使司空行事。太庙应使上公。参议搜狩之礼,四时异议,礼有损益,时代不同。现在既无复四方之祭,三杀之仪,旷废已久,禽获牲物,面伤剪毛,未成禽不献。太宰令谒者择上杀奉送,先荐庙社二庙,依旧以太尉行事。” 诏准。

明帝泰豫元年七月庚申,有关部门奏:“七月尝祠,至尊在谅闇之内,是否亲奉?下礼官通议。考察三年之制,从天子到百姓。汉文怜悯秦代的弊端,于是制定权宜典制。魏、晋以来,卒哭而祔庙就吉服。按《礼记・王制》,‘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郑玄说:‘只因不敢以卑废尊。’范宣非难杜预、段暢,之所以阙宗庙祭,都是人理所奉,哀戚之情,同于生者。谯周《祭志》称:‘礼,身有丧,就不为吉祭。缌麻之丧,于祖考有服的,也不祭,因为神不享用。’查宫中有故,虽在无服,也废祭三个月,有丧不祭。如果不是三年之内必应亲奉,就应禘序昭穆。而现在必须免丧,然后禘袷,可见未祭之意,应当思考。《起居注》,晋武有二丧,两期之中,都不亲祠,也是近代前事。至尊孝超过周文王,情深于明发,公服虽释,纯哀内缠。推访典例,不应亲奉。有关部门恭敬行事,祭祀不旷。仰思从敬,我认为恰当。臣等参议,很有明证,应如所上。” 诏准。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丙寅,有关部门奏:“至尊亲祠太庙文皇帝太后之日,孝武皇帝及昭皇太后,虽亲非正统,而曾经北面称臣,不清楚应否亲执爵?” 下礼官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按礼,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孝武皇帝对至尊虽亲非正统,而祖宗之号,列于七庙。我认为亲奉之日,应执觞爵。昭皇太后既亲非礼正,宜使三公行事。” 博士颜燮等四人同周山文。兼太常丞韩贲议:“晋景帝对于世祖,肃祖对于孝武,都是旁尊,亲执觞杓。现在孝武皇帝对至尊,亲为伯父,功列祖宗,奉祠之日,应亲执。按昭皇太后对主上,亲无名秩,情分疏远,庶母对我,犹子祭孙止,何况伯父的庶母。我认为昭后觞爵,可交有关部门。” 前左丞孙缅议:“晋世祖宗祠显宗、烈宗、肃祖,都是晋帝的伯父,今朝明准,而初无有关部门行事之礼。我认为主上亲执孝武皇帝觞爵,合情敬。昭皇太后君母之贵,一时被尊,而与章、宣二庙同飨宫,不仅不亲奉,还应议其毁替。请且依旧,三公行事。” 诏孙缅议恰当。

宋孝武帝孝建元年十月戊辰,有关部门奏章皇太后庙毁置之礼。二品官议者六百六十三人。太傅江夏王刘义恭以为:“经籍残缺伪误,训传不同,论者不一,所以求之者很少深究。因此六宗之辩,被兼儒弄错,迭毁之论,被群学搞乱。章皇太后诞生神灵开创圣业,礼备中兴,福流后代,德光义远。应长久尊崇芬芳,世代留则。怎能降同常人,反遵常典。论者有疑,实依纪传,知一失二,不明书旨。按《礼记》不代祭,及慈母,措辞有施用。《谷梁》于孙止,别主立祭。则亲执虔诚祭祀,事异前志。因大君适宜,其职更重,人极之贵,其数特中。且汉代鸿风,登配祔,晋氏明规,留荐祀。远考史策,近因暗见,不应毁,在义为长。所据《公羊》,足以坚持。怎能贵等帝王,祭从士庶,缘情访制,颠倒更甚。认为应同七庙,六代才毁。” 六百三十六人同意刘义恭不毁,散骑侍郎王法施等二十七人议应毁。领曹郎中周景远重参议,刘义恭等不毁议恰当。诏准。

大明二年二月庚寅,有关部门奏:“皇代殷祭,不在章后庙行事。高堂隆议魏文思后依周姜嫄庙禘袷,及徐邈答晋宣太后殷荐旧事,使礼官议正。” 博士孙武议:“按《礼记・祭法》,‘置都立邑,设庙祧坛鸑而祭之,才有亲疏多少之数。所以王立七庙,远庙为祧’。郑玄说:‘天子迁庙之主,昭穆合藏于二祧之中,袷就祭之。’《王制》曰:‘袷禘。’郑玄说:‘袷,合也。合先君之主于祖庙而祭之,谓之袷。三年而夏禘,五年而秋袷,谓之五年再殷祭。’又‘禘,大祭也’。《春秋》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传》曰:‘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都升合食太祖。’《传》曰:‘合族以食,序以昭穆。’《祭统》曰:‘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群穆都在,不失其伦。’现在殷祠是合食太祖,而序昭穆。章太后既屈于上,不列正庙。如果迎主入太庙,既不敢配列于正序,又未闻在昭穆之外别立位。如果徐邈议,现在殷祠就别庙奉荐,则违背禘袷大祭合食序昭穆之义。徐邈说:‘阴室四殇,不同袷就祭。’这也是其义。《丧服小记》,‘殇与无后,从祖祔食’。《祭法》,‘王下祭殇’。郑玄说:‘祭嫡殇于庙之奥,谓之阴厌。’既从祖食于庙奥,是殇在奥有位,不是就祭别宫。现在章太后庙,四时飨荐,虽不限于孙,若太庙禘袷,独祭别宫,与四时烝尝无异,则非禘大祭之义,又无袷合食之文。认为不应与太庙同殷祭之礼。高堂隆答魏文思后依姜嫄庙禘袷,又不辨袷之义,而改祫大飨,大概有原因。守文浅学,怕违礼中。” 博士王燮之议:“按禘小袷大,礼无正文,求之情例如有。推寻袷之名,虽在合食,而祭典之重,以此为大。以孝飨亲,尊爱无限,既殷荐太祖,也致盛祀于小庙。比如有事于尊者,可以及卑。所以高堂隆所谓独以袷而祭。因此魏之文思,晋之宣后,虽都不序于太庙,而犹均禘于姜嫄,其意如此。又徐邈所引四殇不袷,就而祭之,作为别飨之例,这是证据。我认为章皇太后庙,也应殷荐。” 太常丞孙缅议以为:“袷祭之名,义在合食,守经据古,孙武详细。我寻小庙之礼,始于近魏,晋之所行,足为前准。高堂隆以袷而祭,有附情敬。徐邈引就祭四殇,以证别飨。孙武据殇祔于祖,说庙有殇位。寻事虽同庙,而祭非合食。且七庙同宫,始于后汉,礼之祭殇,各附其祖。既参与袷,就必异庙而祭。我认为章庙殷荐,由此可知。” 祠部硃膺之议:“宫之祀,高堂隆、赵怡都说周人袷,岁俱袷祭。魏、晋二代,取则奉荐,名儒达礼,无相讥非,不失误不忘却,遵循旧章。我意同王燮之、孙缅议。” 诏曰:“章皇太后追尊极号,礼同七庙,怎能独缺殷荐,隔此盛祠。遥袷,周已实行,魏、晋从飨,典范不废。应依前典,以宣情敬。”

明帝泰始二年正月,孝武昭太后崩。五月甲寅,有关部门奏:“晋太元中,始正太后尊号,徐邈议庙制,从此以来,著为通典。现在昭皇太后对至尊无亲,上特制义服,祔庙之礼,应下礼官详议。” 博士王略、太常丞虞愿议:“正名存义,是国家的徽典;臣子一例,是史传的明文。现在昭皇太后正位母仪,尊号明确,祔庙之礼,应备常则。母以子贵,事显圣文。孝武之祀,既百代不毁,则昭后之祔,无由有亏。我认为神主应入章后庙。又应依晋元皇帝之于愍帝,安帝之于永安后,祭祀之日,不亲执觞爵,使有关部门行事。” 时太宗宣太后已祔章太后庙,长兼仪曹郎虞龢议以为:“《春秋》之义,庶母虽名同崇号,而实异正嫡。因此犹考别宫,而公子主其祀。现在昭皇太后既非所生,更无亲奉之理。《周礼》宗伯职云:‘若王不与祭,则摄位。’可见应使有关部门行其礼事。又妇人无常秩,各以夫氏为定,夫亡以子为次。昭皇太后即正位在前,宣太后追尊在后,以顺序而言,应升新祢于上。” 参详,虞龢议恰当。诏准。

泰始二年六月丁丑,有关部门奏:“来年七月尝祀二庙,依旧车驾亲奉。孝武皇帝室至尊亲进觞爵及拜伏。又昭皇太后室应拜,及祝文称皇帝讳。又皇后这个月二十五日虔见于祢,拜孝武皇帝、昭皇太后,并无明文,下礼官议正。” 太学博士刘绲议;“寻晋元北面称臣于愍帝,烝尝奉荐,也使有关部门行事。且兄弟不相为后,著于鲁史。由此推之,孝武之室,至尊不宜亲进觞爵拜伏。当天亲进章皇太后庙,经昭皇太后室过,前议既使有关部门行事,不应进拜。昭皇太后正号久定,登列庙祀,详寻祝文,应称皇帝讳。按礼,妇无见兄之典,昭后位居傍尊,致虔之仪,理不容备。孝武、昭后二室,牲荐应缺。” 太常丞虞愿议:“烝尝之礼,事存继嗣,故傍尊虽近,弟侄不祀。君道虽高,臣无祭典。按晋景帝之于武帝,属居伯父,武帝至祭之日,还进觞爵。今上既继承祠文皇,于孝武室应进拜而已,觞爵使有关部门行事。按《礼》,‘过墓则轼,过祀则下’。凡在神祇,尚或致恭;何况昭太后母临四海,至尊曾亲北面,兄母有敬,应进拜,祝文应称皇帝讳。寻皇后庙见之礼,本为修虔,今于孝武,论嫂叔,则无通问之典;论尊卑,也无相见之义。又皇后登御之初,昭后还正位在宫,敬谒之道,久已前备。我认为孝武、昭太后二室,不再荐告。” 参议以虞愿议恰当。诏准。

后废帝元徽二年十月壬寅,有关部门奏昭太后庙毁置,下礼官详议。太常丞韩贲议:“按君母之尊,义出《春秋》,庶后飨荐不断。周典七庙承统,犹亲尽则毁。何况伯之所生,而无服代祭,稽之前代,未见其准。” 都令史殷匪子议:“昭皇太后不系于祖宗,进退应毁。议者说,‘妾祔于妾祖姑’,祔既必告,毁不容异。应告章皇太后一室。按《记》云:‘妾祔于妾祖姑,无妾祖姑,则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章太后于昭太后,论昭穆,不是妾祖姑,又不是女君,于义不当。我寻昭太后名位极高,当初祔庙时,自上祔于赵后,安于西庙,都用币告诸室。古者大事必告,又说每事必告。礼,牲币杂用。查魏、晋以来,互有不同。元嘉十六年,下礼官辨正。太学博士殷灵祚议称:‘吉事用牲,凶事用币。’从此之后,吉凶分明,已是一代成典。今事虽不全凶,也不近吉,故应依旧,以币遍告二庙。又寻昭太后毁主,无义陈列于太祖,博士欲依虞主埋于庙两阶之间。按阶间本是埋告币埋虞主的地方。昔虞喜说,依五经典议,将毁主附于虞主,埋于庙的北墙,最为可据。昭皇太后神主毁后埋入北墙,上室不可空着,太后神主便应上下升位。升位时,又应设脯醢以安神。现在礼官所议,简略不周全。迁毁是大事,请广泛详访。” 左仆射刘秉等七人同意殷匪子的意见。左丞王谌重新参议,认为:“以币遍告二庙,将毁主埋于北墙。宣太后上室,仍设脯醢以安神,殷匪子的议论恰当。” 诏准。

魏明帝太和三年,诏曰:“礼规定,王后无嗣,选择支子来继承大宗,就应继承正统而奉行公义,怎能顾及私亲呢!汉宣帝继承昭帝,后来加悼考以皇号;哀帝从外藩被立,而董宏等人称引亡秦为例,迷惑朝议。于是尊恭皇,在京师立庙,又宠爱蕃妾,使她与长信宫相比,僭越无礼,人神不佑,若不是罪师范丹的忠正劝谏,就会招致丁、傅那样的灾祸。从此以后,相继施行。命令公卿有司,深以前代为诫。后代万一有从诸侯入奉大统的,就应明白为人后的义理。敢做奸佞之事,谄媚君上,妄建非正之号,称考为皇,称妣为后,那么股肱大臣,诛之无赦。将此书写于金策,藏于宗庙,著于令典。” 此后高贵乡公、常道乡公被立,都不尊崇外亲。

晋愍帝建兴四年,司徒梁芬议追尊之礼。帝不听从,而左仆射索綝等人也引魏制,认为不可,所以追赠吴王为太保而已。元帝太兴二年,有关部门说琅邪恭王应称皇考。贺循议云:“礼典之义,子不敢以自己的爵位加于父号。” 帝又听从了。二汉的这一典制被废弃了。

魏明帝有个爱女叫淑涉,三个月就夭折了,帝非常悲痛,追封谥号为平原懿公主,葬于南陵,在京师立庙。没有前典,不合礼。宋孝武帝孝建元年七月辛酉,有关部门奏:“东平冲王年幼无后,只服殇服五个月。虽不是殇君,应有主祭,而国家是追赠,又没有他的臣子。不清楚是否毁灵立庙,是否应祔于其他庙?特下礼官详议。” 太学博士徐宏议:“王既无后,追赠无臣,殇服结束,灵位就应毁去。《记》说:‘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又说:‘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祖之为士大夫者。’按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冲王应祔于诸祖之庙中为王者,应祔于长沙景王庙。” 诏准。

大明四年丁巳,有关部门奏:“安陆国土虽已建立,但祭祀之所,尚未营建,四时荐飨,所以祔于江夏之庙,宣王所生夫人是否应祠?” 太学博士傅郁议:“应废祭。” 右丞徐爰议:“按《礼》,‘慈母妾母不世祭’。郑玄注:‘因她们不是正室,所以传曰子祭孙止。’又说:‘为慈母后者,为祖庶母可也。’注称:‘依为慈母后的义理,父妾无子,也可命自己的庶子为她的后。’考察这一义理,父母妾的祭祀,不一定只有儿子。江夏宣王太子,是元宰之后,遭时不幸,圣上怜悯。降下皇恩,让他继承徽绪,光大蕃国,属国为祖。始王夫人孕育明懿,是一国之正,上无所厌,哀敬得申。既未获准祔享江夏,又不从祭安陆,就事求情,我认为应依祖母有为后的义理,应列祀于庙。” 二议不同,参议以徐爰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六年十月丙寅,有关部门奏:“故晋陵孝王子云没有后嗣,安庙后三天,国臣从权制除释,朔望周忌,应否还临?祭之日,谁为主祭?” 太常丞庾蔚之议:“安葬后三天,国臣从权制除释。而灵筵还在,朔望及期忌,诸臣应还临哭,变服穿夹,使上卿主祭。王既没有后嗣,又没有服三年丧的人,期亲服除后,而国还存在,应立庙,作为国的始祖。服除之日,神主暂祔于祖庙食祭。诸王不得以天子为祖,应祔于从祖国庙,还居新庙之室。没有后嗣之前,四时飨荐,常使上卿主祭。” 左丞徐爰参议,以庾蔚之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七年正月庚子,有关部门奏:“故宣贵妃加殊礼,不清楚应否立庙?” 太学博士虞龢议:“《曲礼》说:‘天子有后,有夫人。’《檀弓》说:‘舜葬苍梧,三妃未随从。’《昏义》说:‘后立六宫,有三夫人。’可见三妃就是三夫人。后有三妃,如同天子有三公。按《周礼》,三公八命,诸侯七命。三公既尊于列国诸侯,三妃也贵于庶邦夫人。据《春秋传》,仲子不是鲁惠公的元嫡,还能在别宫祭祀。现在贵妃是秩位极高的,理应立这新庙。” 左丞徐爰议:“宣贵妃既加殊命,礼绝五宫,考察古典,有明确依据。庙堂建造,应选将作大匠。” 参详以虞龢、徐爰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七年三月戊戌,有关部门奏:“新安王服宣贵妃齐衰期,十一月练,十三月缟,十五月禫,心丧三年。不清楚宣贵妃祔庙,应在何时?入庙之日,是否应先有祔祭,还是只入新庙而已?如果在大祥及禫中入庙,遇四时是否能祭?新安王在心制中,能否亲奉祭?” 太学博士虞龢议:“《春秋传》说:‘祔而作主,烝尝禘于庙。’尝是吉祭之名,大祥及禫,不能入庙,应在禫除之后。新安王心丧之内,若遇时节,便应在庙行吉祭,亲奉也无妨碍。祔的意思,是以后亡者祔于先庙。《小记》说:‘诸侯不得祔于天子。’现在贵妃爵同诸侯,自然不得祔于先后。又另建的新宫,没有适宜祔祭之处。且卒哭之后,更无祔祭之理。” 左丞徐爰议:“礼有损益,古今仪制不同,虽说卒哭而祔,祔而作主,当时的诸侯,都是禫终入庙。且麻衣縓缘,在元嘉时改变服制,苫绖变除,在皇宋时表达情感。何况宣贵妃诞育睿蕃,葬加殊礼,灵筵庐位,都由哲王主持,考宫创祀,与朝廷无关。认为禫除之后,应亲执奠爵之礼。若有变故,三卿行事。贵妃上厌皇姑,下绝列国,没有应祔之处。” 参议,虞龢议大体与徐爰不异,应以徐爰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七年十一月癸未,有关部门奏:“晋陵国文书:孝王庙依庐陵等国例,一年五祭。二国以三卿主祭。应同有服之例吗?” 博士颜僧道议:“《礼记》说:‘所祭者无服则不祭。’现在晋陵王与衡阳王是小功,应依二国同废。” 太常丞庾蔚之议:“缌服不祭,是就主祭者而言。晋陵虽没有后嗣,应依有嗣致服,依阙祭之限。衡阳王为族伯缌麻,应祭三个月。” 兼左丞徐爰议:“嗣王未立,将来继承人不知亲疏,怎能空按服属,而亏缺祭敬。” 参议以徐爰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八年正月壬辰,有关部门奏:“故齐敬王子羽将来立后,不清楚是否应立即作主立庙?还是须有后之日?未立庙的,在何处祭祀?” 游击将军徐爰议以为:“国无后嗣,按制除罢。始封之君,应存继嗣。皇子追赠,就为始祖。臣不殇君,前有准则,怎能空缺烝尝,等待有后。认为应立庙作主,三卿主祭依旧。” 通关博议,以徐爰议为恰当。下令立即立庙,庙成作主,依晋陵王近例,先暂祔于庐陵孝献王庙。祭毕,神主即还新庙。未立后之前,常使国上卿主祭。

《礼》说:“共工氏称霸九州,他的儿子句龙叫后土,能平整九州土地,所以祭祀他为社神。” 周在甲日祭祀,用日之始。“社是神化地的途径。地载万物,天垂象。从地取财,从天取法。所以尊天而亲地,教人像这样好好回报。家以中溜为主,国以社为主,显示根本。” 所以说报本反始。烈山氏拥有天下,他的儿子叫农,能种植百谷。他的后裔叫柱,辅佐颛顼为稷官,主管农事,周弃继承他,对人有功德,所以祭祀他为稷神。

《礼》:“王为百姓立社叫太社,王为自己立社叫王社。” 所以国有二社,而稷也有二。汉、魏则有官社,无稷,所以常二社一稷。晋初仍魏制,没有增减。到太康九年,改建宗庙,而社稷坛与庙一起迁移。于是诏曰:“社实际是一神,合并二社之礼。” 于是车骑司马傅咸表曰:“《祭法》二社各有其义。天子尊事郊庙,所以冕而躬耕,是为重孝享的祭品,向天帝献上丰盛的祭品。《谷梁传》说:‘天子亲耕以供祭品。’亲耕,是自己回报,为自己立社,是为籍田而回报。国以人为本,人以谷为命,所以又为百姓立社而祈报。事不同报不同,这是社有二的原因。王景侯论王社,也说春祈籍田,秋而回报。他论太社,则说‘王者在畿内,为百姓立之,叫太社,不在京师自立’。景侯这一论述,据《祭法》,‘大夫以下,成群立社,叫置社’。景侯解释说:‘现在的里社就是。’景侯解释《祭法》,就以置社为人间之社。而另论又以太社为人间之社,不明白这一旨意。太社,天子为百姓而祀,故称天子社。《郊特牲》说:‘天子太社,必受霜露风雨。’以众多百姓,王者通为立社,故称太社。至于置社,数量不一,大概以里所命名。《左氏传》盟于清丘之社就是。人间之社,已不称太。若再不立在京都,当在哪里立呢?《祭法》又说:‘王为百姓立七祀。为自己立七祀。’说为自己,是为自己而祀;为百姓,是为百姓而祀。太社与七祀,文字正等。说者对此困惑,于是说典籍只有五祀,无七祀。按祭五祀,是国之大祀,七是小祀。《周礼》所说祭凡小祀,则用墨冕之类。景侯解释大厉说:‘如周杜伯,鬼有所归,才不为厉。’现在说无二社,称景侯《祭法》不说无二,就说口传无其文。以景侯的明智,商议后才解释,却想用口论废除明文。这样,不仅二社,恐怕景侯之后的解释,也不易废除。前被敕,《尚书・召诰》:‘在新邑社祭,只用一太牢,’是不立二社的明义。按《郊特牲》说:‘社稷用太牢。’若必引一牢之文,以明社无二,那么稷就无牲了。说者则说,举社以明稷。为何独不可举一以明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若有过而废除,不如过而留存。何况留存有义,而废除无据。《周礼》封人‘掌设社纮’。无稷字。现在帝社无稷,大概由此而来。然国主社稷,故经传动称社稷。《周礼》,王祭稷则穿絺冕。这是王社有稷的文字。封人设纮无稷字,说者以为是略文,由此可知。认为应仍旧立二社,而加立帝社之稷。”

当时成粲提出异议说:"景侯(指王肃)主张太社不应设在京城,这是要推翻郑玄(东汉经学家)的学说。"傅咸(西晋大臣)上表反驳:"按照成粲的说法,景侯对经典的解读就被曲解了。《诗经·大雅》说'乃立冢土',毛公(汉代学者毛亨)注解明确说'冢土就是太社'。景侯注解《诗经》时正是采用这个说法。""再看《尚书·禹贡》记载'惟土五色',景侯解释说:'天子取五色土建造太社,分封诸侯时,按方位割取相应颜色的土覆盖四方。'由此可见,太社本来就是建在京都的。不知成粲的论点从何而来,既违背经典明文记载,又歪曲了景侯的原意。"傅咸最后说:"臣虽然愚钝,但自幼学习经典,对此不能沉默,故再次上奏。"大臣刘寔支持傅咸的观点。皇帝下诏裁定:"社神本是一位,但沿袭分为太社、帝社两处祭祀。既然众议不一,不必改制,仍按曹魏旧制执行。"东晋建武元年,仿照洛阳旧制,设立太社、帝社和稷坛(合称"二社一稷")。太社祝词:"大地恩德广施,惠泽无穷。建立太社,护佑万国。四方百姓,共沐祥瑞。"帝社祝词:"厚德载物,庇佑王畿。建立帝社,敬奉地祇。吉时祷告,洪福降临。"按《周礼》"左宗庙,右社稷"的布局,西晋洛阳的社稷坛在宗庙右侧,东晋南迁后(江左)仍保持此制。宫城东门的"雩门"可能是社稷所在,推测东吴的社稷坛也在宗庙同侧(东),南朝宋完全沿袭前制,未作改动。

魏武帝、文帝、明帝都曾亲自举行耕籍礼(皇帝亲耕仪式),这说明对先农(神农氏)的祭祀从未中断。不过相关礼仪记载不详,应当遵循汉代旧制。祭祀时由执事官员用"太牢"(牛、羊、猪)献祭。晋武帝和晋哀帝虽然都有意举行耕籍礼,但最终未能实现,相关礼仪规范也不够完善。宋文帝元嘉二十一年(444年)春成功举行亲耕礼,在籍田的西阡南陌处建立先农坛,坛高四尺(约1米),边长二丈(约4.8米),四边台阶,每阶宽五尺(约1.2米),外围设矮墙(埒)。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