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者天子巡狩之礼,布在方策。至秦、汉巡幸,或以厌望气之祥,或以希神仙之应,烦扰之役,多非旧典。唯后汉诸帝,颇有古礼焉。魏文帝值参分初创,方隅事多,皇舆亟动,略无宁岁。盖应时之务,又非旧章也。明帝凡三东巡,所过存问高年,恤人疾苦,或赐谷帛,有古巡幸之风焉。齐王正始元年,巡洛阳,赐高年、力田各有差。
晋武帝泰始四年,诏刺史二千石长吏曰:“古之王者,以岁时巡狩方岳,其次则二伯述职,不然则行人巡省,掸人诵志。故虽幽遐侧微,心无壅隔。人情上通,上指远喻。至于鳏寡,罔不得所。用垂风遗烈,休声犹存。朕在位累载,如临深泉,夙兴夕惕,明发不寐,坐而待旦。思四方水旱灾眚,为之怛然。勤躬约己,欲令事事当宜。常恐众吏用情,诚心未著,万机兼猥,虑有不周;政刑失谬,而弗获备览。百姓有过,在予一人。惟岁之不易,未遑卜征巡省之事。人之未乂,其何以恤之。今使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衔命四出,周行天下,亲见刺史二千石长吏,申喻朕心恳诚至意,访求得失损益诸宜,观省政治,问人间患苦。周典有之曰:‘其万人利害为一书,其礼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顺为一书,其悖逆暴乱作慝犯令为一书,其札丧凶荒厄贫为一书,其康乐和亲安平为一书。每国辩异之,以反命于王,以周知天下之故。’斯旧章前训,今率由之。还具条奏,俾朕昭然鉴于幽远,若亲行焉。大夫君子,其各悉乃心,各敬乃事,嘉谋令图,苦言至戒,与使者尽之,无所隐讳。方将虚心以俟。其勉哉勖之,称朕意焉。”挚虞新礼仪曰:“魏氏无巡狩故事,新礼则巡狩方岳,柴望告至,设壝宫,如礼诸侯之觐者。摈及执贽,皆如朝仪,而不建其旗。臣虞案觐礼,诸侯觐天子,各建其旗章,所以殊爵命,示等威。《诗》称‘君子至止,言观其旂’。宜定新礼建旗如旧礼。”然终晋世,巡狩废矣。
宋武帝永初元年,诏遣大使分行四方,举善旌贤,问其疾苦。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东巡。丁卯,至丹徒。己巳,告觐园陵。三月甲戌,幸丹徒离宫,升京城北顾。乙亥,飨父老旧勋于丹徒行宫,加赐衣裳各有差,蠲丹徒县其年租布之半,系囚见徒五岁刑以下,悉皆原遣。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并贵泥关头败没余口。老疾单孤,又诸战亡家不能自存者,并随宜隐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上东巡。辛丑,幸京城。辛亥,谒二陵。丁巳,会旧京故老万余人,往还飨劳,孤疾勤劳之家,咸蒙恤赉,发赦令,蠲徭役。其时皇太子监国,有司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请为令书如左。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州府缘案允。值。请台告报。
年月日。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某宣摄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无令称仆射。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于昭事板文。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代“制诏”,余如常仪。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稽首再拜辞。”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以“令日”代“制曰”。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岁上某年历。先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读五时令。皇帝所服,各随五时之色。帝升御坐,尚书令以下就席位,尚书三公郎以令著录案上,奉以入,就席伏读讫,赐酒一卮。官有其注。傅咸曰:“立秋一日,白路光于紫庭,白旗陈于玉阶。”然则其日旗、路皆白也。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司奏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驳曰:“尚书三公曹奏读秋令仪注。新荒以来,旧典未备。臣等参议,光禄大夫臣华恆议,武皇帝以秋夏盛暑,常阙不读令,在春冬不废也。夫先王所以从时读令者,盖后天而奉天时。正服,尊严之所重,今服章多阙如。比热隆赫,臣等谓可如恆议,依故事阙而不读。”诏可。六年三月,有司奏:“今月十六日立夏。案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驳,依武皇夏阙读令。今正服渐备,四时读令,是祗述天和隆赫之道。谓今故宜读夏令。”奏可。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曰:“谨案晋博士曹弘之议,立秋御读令,上应著缃帻,遂改用素,相承至今。臣浅学管见,窃有惟疑。伏寻《礼记·月令》,王者四时之服正见驾苍龙,载赤旗,衣白衣,服黑玉。季夏则黄,文极于此,无白冠则某履某耑也。且帻又非古服,出自后代。上附于冠,下不属衣。冠固不革,而帻岂容异色。愚谓应恆与冠同色,不宜随节变采。土令在近,谨以上闻。如或可采,乞付外详议。”太学博士荀万秋议:“伏寻帻非古者冠冕之服,《礼》无其文。案蔡邕《独断》云:‘帻是古卑贱供事不冠人所服。’又董仲舒《止雨书》曰:‘其执事皆赤帻。’知并不冠之服也。汉元始用,众臣率从。故司马彪《舆服志》曰:‘尚书帻名曰纳言。迎气五郊,各如其色,从章服也。’自兹相承,迄于有晋。大宋受命,礼制因循。斯既历代成准,谓宜仍旧。”有司奏:“谨案道娱启事,以土令在近,谓帻不宜变。万秋虽云帻宜仍旧,而不明无读土令之文。今书旧事于左。《魏台杂访》曰:‘前后但见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服黄之时,独阙不读。今不解其故。’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曰:‘黄于五行,中央土也。王西季各十八日。土生于火,故于火用事之末服黄,三季则否。其令则随四时,不以五行为分也。是以服黄无令。’”其后太祖常谓土令,三公郎每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僚备位,多震悚失常仪。宋唯世祖世刘勰、太宗世谢纬为三公郎,善于其事,人主及公卿并属目称叹。勰见《宗室传》。纬,谢综弟也。
旧说后汉有郭虞者,有三女。以三月上辰产二女,上巳产一女。二日之中,而三女并亡,俗以为大忌。至此月此日,不敢止家,皆于东流水上为祈禳,自洁濯,谓之禊祠。分流行觞,遂成曲水。史臣案《周礼》,女巫掌岁时祓除衅浴,如今三月上巳如水上之类也。衅浴谓以香薰草药沐浴也。《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拂不祥。”此则其来甚久,非起郭虞之遗风、今世之度水也。《月令》,暮春,天子始乘舟。蔡邕章句曰:“阳气和暖,鲔鱼时至,将取以荐寝庙,故因是乘舟禊于名川也。《论语》,暮春浴乎沂。自上及下,古有此礼。今三月上巳,祓于水滨,盖出此也。”邕之言然。张衡《南都赋》祓于阳滨又是也。或用秋,《汉书》八月祓于霸上。刘桢《鲁都赋》:“素秋二七,天汉指隅,人胥祓除,国子水嬉。”又是用七月十四日也。自魏以后但用三日,不以巳也。魏明帝天渊池南,设流杯石沟,燕群臣。晋海西钟山后流杯曲水,延百僚,皆其事也。宫人循之至今。
汉文帝始革三年丧制。临终诏曰:“天下吏民临三日,皆释服。无禁取妇、嫁女、祠祀、饮酒、食肉。其当给丧事者,无跣。绖带无过三寸。当临者,皆旦夕各十五举音。服大红十五日,小红十四日,纤七日而释服。”文帝以己亥崩,乙巳葬,其间凡七日。自是之后,天下遵令,无复三年之礼。案《尸子》,禹治水,为丧法,曰毁必杖,哀必三年,是则水不救也。故使死于陵者葬于陵,死于泽者葬于泽。桐棺三寸,制丧三日。然则圣人之于急病,必为权制也。但汉文治致升平,四海宁晏,废礼开薄,非也。宣帝地节四年,诏曰:“今百姓或遭衰绖凶灾,而吏徭事不得葬,伤孝子心。自今诸有大父母、父母丧者,勿徭事,使得收敛送终,尽其子道。”至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事父母孝谨,母终,既葬,三十六日,除服视事。自以为身备汉相,不敢逾国家典章。然而原涉行父丧三年,显名天下。河间惠王行母丧三年,诏书褒称,以为宗室仪表。薛修服母丧三年,而兄宣曰:“人少能行之。”遂兄弟不同,宣卒以此获讥于世。是则丧礼见贵常存矣。至汉平帝崩,王莽欲眩惑天下,示忠孝,使六百石以上皆服丧三年。及莽母死,但服天子吊诸侯之服,一吊再会而已。而令子新都侯宇服丧三年。及元后崩,莽乃自服三年之礼。事皆奸妄,天下疾之。汉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是后吏又守职居官,不行三年丧服。其后又开长吏以下告宁,言事者或以为刺史二千石宜同此制,帝从之。建元元年,尚书孟布奏宜复如建武、永平故事,绝刺史二千石告宁及父母丧服,又从之。至桓帝永兴二年,复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使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至延熹元年,又皆绝之。
后汉世,诸帝不豫,并告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祷祠五岳四渎,遣司徒分诣郊庙社稷。
魏武临终遗令曰:“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百官临殿中者,十五举音。葬毕,便除服。其将兵屯戍者,不得离部。”帝以正月庚子崩,辛丑即殡。是月丁卯葬,葬毕反吉,是为不逾月也。诸葛亮受刘备遗诏,既崩,群臣发丧,满三日除服,到葬复如礼。其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日便除服。此则魏、蜀丧制,又并异于汉也。孙权令诸居任遭三年之丧,皆须交代乃去,然多犯者。嘉禾六年,使群臣议立制,胡综以为宜定大辟之科。又使代未至,不得告,告者抵罪。顾雍等同综议,从之。其后吴令孟仁闻丧辄去,陆逊陈其素行,得减死一等,自此遂绝。
晋宣帝崩,文、景并从权制。及文帝崩,国内行服三日。武帝亦遵汉、魏之典,既葬除丧,然犹深衣素冠,降席撤膳。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奏曰:“臣闻礼典轨度,丰杀随时,虞、夏、商、周,咸不相袭,盖有由也。大晋绍承汉、魏,有革有因,期于足以兴化致治而已。故未皆得返情太素,同规上古也。陛下既已俯遵汉、魏降丧之典,以济时务;而躬蹈大孝,情过乎哀,素冠深衣,降席撤膳。虽武丁行之于殷世,曾闵履之于布衣,未足以喻。方今荆蛮未夷,庶政未乂,万机事殷,动劳神虑。岂遑全遂圣旨,以从至情。加岁时变易,期运忽过,山陵弥远,攀慕永绝。臣等以为陛下宜回虑割情,以康时济治。辄敕御府易服,内省改坐,太官复膳。诸所施行,皆如旧制。”诏曰:“每感念幽冥,而不得终苴绖于草土,以存此痛,况当食稻衣锦,诚佹然激切其心,非所以相解也。吾本诸生家,传礼来久,何心一旦便易此情于所天。相从已多,可试省孔子答宰我之言,无事纷纭也。言及悲剥,奈何奈何!”孚等重奏:“伏读明诏,感以悲怀。辄思仲尼所以抑宰我之问,圣思所以不能已已,甚深甚笃。然今者干戈未戢,武事未偃,万机至重,天下至众。陛下以万乘之尊,履布衣之礼,服粗席藁,水饮疏食,殷忧内盈,毁悴外表,而躬勤万机,坐而待旦,降心接下,仄不遑食,所以劳力者如斯之甚。是以臣等悚息不宁,诚惧神气用损,以疚大事。辄敕有司改坐复常,率由旧典。惟陛下察纳愚款,以慰皇太后之心。”又诏曰:“重览奏议,益以悲剥,不能自胜,奈何奈何!三年之丧,自古达礼,诚圣人称心立哀,明恕而行也。神灵日远,无所告诉;虽薄于情,食旨服美,朕更所不堪也。不宜反覆,重伤其心,言用断绝,奈何奈何!”帝遂以此礼终三年。后居太后之丧,亦如之。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此上旬,先帝弃天下日也,便以周年。吾茕茕,常复何时壹得叙人子情邪?思慕烦毒,欲诣陵瞻侍,以尽哀愤。主者具行备。”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至孝蒸蒸,哀思罔极。衰麻虽除,毁顇过礼,疏食粗服,有损神和。今虽秋节,尚有余暑,谒见山陵,悲感摧伤,群下窃用悚息。平议以为宜惟远体,降抑圣情,以慰万国。”诏曰:“孤茕忽尔,日月已周,痛慕摧感,永无逮及。欲奉瞻山陵,以叙哀偾。体气自佳,其又已凉,便当行,不得如所奏也。主者便具行备。”又诏曰:“昔者哀适三十日,便为梓宫所弃,遂离衰绖,感痛岂可胜言!顾汉文不使天下尽哀,亦先帝至谦之志,是以自割,不以副诸君子。有三年之爱,而身礼廓然,当见山陵,何心而无服,其以衰绖行。”孚等重奏:“臣闻上古丧期无数,后世乃有年月之渐。汉文帝随时之义,制为短丧,传之于后。陛下以社稷宗庙之重,万方亿兆之故,既从权制,释降衰麻;群臣庶僚吉服。今者谒陵,以叙哀慕,若加衰绖,近臣期服,当复受制进退无当,不敢奉诏。”诏曰:“亦知不在此麻布耳。然人子情思,为欲令哀丧之物在身,盖近情也。群臣自当案旧制。期服之义,非先帝意也。”孚等又奏:“臣闻圣人制作,必从时宜。故五帝殊乐,三王异礼。此古今所以不同,质文所以迭用也。陛下随时之宜,既降心克己,俯就权制;既除衰麻,而行心丧之礼。今复制服,义无所依。若君服而臣不服,虽先帝厚恩,亦未之敢安也。参量平议,宜如前奏。臣等敢固以请。”诏曰:“患情不能企及耳,衣服何在?诸君勤勤之至,岂苟相违!”
泰始四年,皇太后崩。有司奏:“前代故事,倚庐中施白缣帐蓐,素床,以布巾裹[C052]草。轺辇板舆细犊车皆施缣里。”诏不听,但令以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之制,一如礼文。有司又奏:“大行皇太后当以四月二十五日安厝。故事,虞著衰服,既虞而除。其内外官僚,皆就朝晡临位。御除服讫,各还所次除衰服。”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礼也。受终身之爱,而无数年之报,奈何葬而便即吉,情所不忍也。”有司又奏:“世有险易,道有洿隆,所遇之时异。诚有由然,非忽礼也。方今戎马未散,王事至殷,更须听断,以熙庶绩。昔周康王始登翌室,犹戴冕临朝。降于汉、魏,既葬除释,谅暗之礼,自远代而废矣。唯陛下割高宗之制,从当时之宜。敢固以请。”诏曰:“揽省奏事,益增感剥。夫三年之丧,所以尽情致礼。葬已便除,所不堪也。当叙吾哀怀,言用断绝,奈何奈何!”有司又固请。诏曰:“不能笃孝,勿以毁伤为忧也。诚知衣服末事耳。然今思存草土,率常以吉夺之,乃所以重伤至心,非见念也。每代礼典质文皆不同,此身何为限以近制,使达丧阙然乎!”群臣又固请,帝流涕久之,乃许。
文帝崇阳陵先开一日,遣侍臣侍梓宫,又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诣陵宿卫。文明皇后崩及武元杨后崩,天下将吏发哀三日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三年丧,听归终宁,庶人复除徭役。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丧,既葬,当依旧摄职,固陈不起。于是始制大臣得终丧三年。然元康中,陈准、傅咸之徒,犹以权夺,不得终礼。自兹至今,往往以为成比也。晋文帝之崩也,羊祜谓傅玄曰:“三年之丧,自天子达;汉文除之,毁礼伤义。今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实行,何为除服。若因此守先王之法,不亦善乎?”玄曰;“汉文以末世浅薄,不能复行国君之丧,故因而除之。数百年一旦复古,恐难行也。”祜曰:“且使主上遂服,犹为善乎?”玄曰:“若上不除而臣下除,此为但有父子,无复君臣,三纲之道亏矣。”习凿齿曰:“傅玄知无君臣之伤教,而不知兼无父子为重,岂不蔽哉!且汉废君臣之丧,不降父子之服,故四海黎庶,莫不尽情于其亲。三纲之道,二服恆用于私室,而王者独尽废之,岂所以孝治天下乎?《诗》云‘猷之未远’,其傅玄之谓也。”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宜依汉文权制,割情除服。”博士陈逵议:“太子宜令服重。”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乃因自古。是以高宗无服丧之文,唯称不言而已。汉文限三十六日,魏氏以既虞为断。皇太子与国为体,理宜释服。”博士段暢承述预旨,推引《礼》传以成其说。既卒哭,太子及三夫人以下皆随御除服。自汉文用权礼,无复□禁,历代遵用之。至晋孝武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山陵之后通婚嫁,不得作乐,以一期为限。”宋高祖崩,葬毕,吏民至于宫掖,悉通乐,唯殿内禁。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月而终,学者多云得礼。晋初用王肃议,祥禫共月,遂以为制。江左以来,唯晋朝施用;搢绅之士,犹多遵玄议。宜使朝野一体。”诏可。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礼服长子三年,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之谓也。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除矣。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者,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FH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缌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缌麻之制。愚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已。”太常丞硃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缌除丧。夫公除暂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缌制终,止举哀而已,不须释服。”余同硃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革,缌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其余同硃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寻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樟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土,谓葬曰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设位太极东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日则否。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常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亦如之。宫臣见至尊,皆著硃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不作。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诚无自奏之理。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以此表哀。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兗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加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缌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傅休议:“寻《三礼》,丧遇闰,月数者数闰,岁数者没闰,闰在期内故也。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则定是四月之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晋元、明二帝,并以闰二月崩,以闰后月祥,先代成准,则是今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存亲,故有忌日之感。四时既已变,人情亦已衰,故有二祥之杀。是则祥忌皆以同月为议,而闰亡者,明年必无其月,不可以无其月而不祥忌,故必宜用闰所附之月。闰月附正,《公羊》明议,故班固以闰九月为后九月,月名既不殊,天时亦不异。若用闰之后月,则春夏永革,节候亦舛。设有人以闰腊月亡者,若用闰后月为祥忌,则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涉三载,既失周期之义,冬亡而春忌;又乖致感之本。譬今年末三十日亡,明年末月小,若以去年二十九日亲尚存,则应用后年正朝为忌,此必不然。则闰亡可知也。”通关并同蔚之议,三月末祥。
大明五年七月,有司奏:“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夭丧,年始四岁,傍亲服制有疑。”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并云“宜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由追赠,异于已受茅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君国,继体承家,虽则佩觿,未阙成人,得君父名也,不容服殇,故云‘臣不殇君,子不殇父’。推此,则知傍亲故依殇制。东平冲王已经前议。若升仕朝列,则为大成,故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愚谓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宜同成人。年在无服之殇,以登官为断。今永阳国臣,自应全服。至于傍亲,宜从殇礼。”诏:“景远议为允”。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司奏:“第七皇弟训养母郑修容丧。未详服制,下礼官正议。”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案庶母慈己者,小功五月。郑玄云:‘其使养之不命为母子,亦服庶母慈己之服。’愚谓第七皇弟宜从小功之制。”参议并同。
汉、魏废帝丧亲三年之制,而魏世或为旧君服三年者。至晋太始四年,尚书何桢奏:“故辟举纲纪吏,不计违适,皆反服旧君齐衰三月。”于是诏书下其奏,所适无贵贱,悉同依古典。
魏武以正月崩,魏文以其年七月设伎乐百戏,是魏不以丧废乐也。晋武帝以来,国有大丧未除,正会亦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亦废乐。穆帝永和中,为中原山陵未修复,频年会,辄废乐。是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亦废乐。宋大丧则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之葬者,必在瘠薄之地,其规西原上为寿陵。因高为基,不封不树。《周礼》,冢人掌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汉制亦谓之陪陵。其公卿大臣列将有功者,宜陪寿陵。其广为兆域,使足相容。”魏武以送终制衣服四箧,题识其上,春秋冬夏日有不讳,随时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不得送。文帝遵奉,无所增加。及受禅,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开埏,乃为石室,藏玺埏首,示陵中无金银诸物也。汉礼明器甚多,自是皆省矣。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作终制:“礼,国君即位,为椑,存不忘亡也。寿陵因山为体,无封无树,无立寝殿,造圆邑,通神道。夫葬者,藏也。欲人之不能见也。礼不墓祭,欲存亡之不黩也。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之国者,有终没,皆葬涧西,前又已表其处矣。”此诏藏之宗庙,副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亦遵奉之。明帝性虽崇奢,然未遽营陵墓也。晋宣帝豫自于首阳山为土藏,不坟不树,作顾命终制,敛以时服,不设明器。文、景皆谨奉成命,无所加焉。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宣帝故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合葬,开崇阳陵。使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于便房神坐。魏氏金玺,此又俭矣。
泰始二年,诏曰:“昔舜葬苍梧,农不易亩;禹葬会稽,市不改肆。上惟祖考清简之旨,外欲移陵十里内居人,一切停之。”江左元、明崇俭,且百度草创,山陵奉终,省约备矣。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五日一入临,内官旦一入而已。过葬虞祭礼毕止。有司奏;“大行皇后陵所作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诏曰:“门如所处,凶门柏历,大为烦费,停之。”案蔡谟说,以二瓦器盛死者之祭,系于木表,以苇席置于庭中近南,名为重。今之凶门,是其象也。《礼》,既虞而作主。今未葬,未有主,故以重当之。《礼》称为主道,此其义也。范坚又曰:“凶门非古,古有悬重,形似凶门。后人出之门外以表丧,俗遂行之。薄帐,既古吊幕之类也。”是时又诏曰:“重壤之下,岂宜崇饰无用。陵中唯洁扫而已。”有司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之。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终事唯从俭速。”又诏:“远近不得遣山陵使。”有司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亦停选挽郎。汉仪五供毕则上陵,岁岁以为常,魏则无定礼。齐王在位九载,始一谒高平陵,而曹爽诛,其后遂废,终魏世。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皆不得谒陵。”于是景、文遵旨。至武帝犹再谒崇阳陵,一谒峻平陵,然遂不敢谒高原陵。至惠帝复止也。逮江左初,元帝崩后,诸公始有谒陵辞陵之事,盖由眷同友执,率情而举,非洛京之旧也。成帝时,中宫亦年年拜陵,议者以为非礼,于是遂止,以为永制。至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帝幼故也。至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命曰:“今虽权制释服,至于朔望诸节,自应展情陵所,以一周为断。”于是至陵变服单衣夹,烦渎无准,非礼意也。至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僚拜陵,起于中兴,非晋旧典。积习生常,遂为近法。寻武皇帝诏,乃不使人主诸王拜陵,岂唯百僚。谓宜遵奉。”于是施行。及义熙初,又复江左之旧。
宋明帝又断群臣初拜谒陵,而辞如故。自元嘉以来,每岁正月,舆驾必谒初宁陵,复汉仪也。世祖、太宗亦每岁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以天下雕弊,下令不得厚葬,又禁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伦兄俊作《表德论》,以述伦遗美,云“祗畏王典,不得为铭,乃撰录行事,就刊于墓之阴云尔”。此则碑禁尚严也,此后复弛替。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此石兽碑表,既私褒美,兴长虚伪,伤财害人,莫大于此;一禁断之。其犯者虽会赦令,皆当毁坏。”至元帝太兴元年,有司奏:“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求立碑。”诏特听立。自是后,禁又渐颓。大臣长吏,人皆私立。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议禁断,于是至今。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御临轩,遣使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而不乐。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司奏:“皇太子所生陈贵妃礼秩既同储宫,未详宫臣及朝臣并有敬不?妃主在内相见,又应何仪?”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同。其东朝臣隶,理归臣节。”太常丞虞愿等同庆绪。尚书令建安王休仁议称:“礼云,妾既不得体君,班秩视子为序。母以子贵,经著明文。内外致敬贵妃,诚如庆绪议。天子姬嫔,不容通音介于外,虽义可致虔,不应有笺表。”参详休仁议为允。诏可。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崇所生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司奏:“皇太妃位亚尊极,未详国亲举哀格当一同皇太后?为有降异?又于本亲期以下,当犹服与不?”前曹郎王燮之议:“案《丧服传》,‘妾服君之党,得与女君同’。如此,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以尊降无服,太妃仪不应殊,故悉不服也。计本情举哀,其礼不异。又《礼》,‘诸侯绝期’。皇太妃虽云不居尊极,不容轻于诸侯。谓本亲期以下,一无所服。有惨自宜举哀。亲疏二仪,准之太后。”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之庶子及女君之党’。皆谓大夫士耳。妾名虽总,而班有贵贱。三夫人九嫔,位视公卿。大夫犹有贵妾,而况天子!诸侯之妾为他妾之子无服,既不服他妾之子,岂容服君及女君余亲。况皇太后妃贵亚相极,礼绝群后,崇辉盛典,有逾东储,尚不服期,太妃岂应有异。若本亲有惨,举哀之仪,宜仰则太后。”参议以燮之议为允。太妃于国亲无服,故宜缘情为诸王公主于至尊是期服者反,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司奏:“云杜国解称国子檀和之所生亲王,求除太夫人。检无国子除太夫人先例,法又无科。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王虽为妾,是和之所生。案五等之例,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体例,王合如国所生。”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春秋》明义,古今异制,因革不同。自顷代以来,所生蒙荣,唯有诸王。既是王者之嫔御,故宜见尊于蕃国。若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亦有拜太夫人之礼。凡此皆朝恩曲降,非国之所求。子男妾母,未有前比。”祠部郎中硃膺之议以为:“子不得爵父母,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谓传国君母,本先公嫔媵,所因藉有由故也。始封之身,所不得同。若殊绩重勋,恩所特锡,时或有之,不由司存。”所议参议,以蔚之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六月,有司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无嗣,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无其例,下礼官议正。”博士孙武议:“案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连卒,以次子辑拜世子。先代成准,宜为今例。”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斯行。仲子舍孙,姬典攸贬。历代遵循,靡替于旧。今胙土之君在而世子卒,厥嗣未育,非孙之谓。愚以为次子有子,自宜绍为世孙。若其未也,无容远搜轻属,承纲继体,传之有由。父在立子,允称情典。”曹郎诸葛雅之议:“案《春秋传》云,‘世子死,有母弟则弟,无则立长;年均则贤,义均则卜’。古之制也。今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以为世子,取诸《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据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亦近代成例。依文采比,窃所允安。谓宜开许,以为永制。”参议为允。诏可。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司奏:“兴平国解称国子袁愍孙母王氏,应除太夫人。检无国母除太夫人例。下礼官议正。”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案礼,下国卿大夫之妻,皆命天子。以斯而推,则子男之母,不容独异。”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差,而承家事等。公侯之母,崇号得从,子男于亲,尊秩宜显。故《春秋》之义,‘母以子贵’。固知从子尊与国均也。彦参议,以兴之议为允。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诏可。
大明四年九月,有司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虔嗣早卒,季袭封之后,生子铣以继虔嗣。今依例应拜世子,未详应以铣为世子?为应立次子锴?”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并为应以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锴。右丞徐爰议谓:“礼后大宗,以其不可乏祀。诸侯世及,《春秋》成义。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薨没无子,犹列昭穆。立后之日,便应即纂国统。于时既无承继,虔季以次袭绍。虔嗣既列庙飨,故自与世数而迁,岂容蒸尝无阙,横取他子为嗣!为人胤嗣,又应恭祀先父。案礼文,公子不得祢诸侯。虔嗣无缘降庙就寝。铣本长息,宜还为虔季世子。”诏如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司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至出行,未知制与何官分道,应有旧科。法唯称中丞专道,传诏荷信,诏唤众官,应诏者行,得制令无分别他官之文,既无尽然定则,准承有疑。谓皇太子正议东储,不宜与众同例,中丞应与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并是京辇土地之主,或检校非违,或赴救水火,事应神速,不宜稽驻,亦合分道。又寻六门则为行马之内,且禁卫非违,并由二卫及领军,未详京尹、建康令门内之徒及公事,亦得与中丞分道与不?其准参旧仪。告报参详所宜分道。’听如台所上,其六门内,既非州郡县部界,则不合依门外。其尚书令、二仆射所应分道,亦悉与中丞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司奏,季冬之月,冰壮之时,凌室长率山虞及舆隶取冰于深山穷谷涸阴冱寒之处,以纳于凌阴。务令周密,无泄其气。先以黑牡翙黍祭司寒于凌室之北。仲春之月,春分之日,以黑羔翙黍祭司寒。启冰室,先荐寝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室一鉴,以御温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羞,并以鉴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称数以周丧事。缮制夷盘,随冰借给。凌室在乐游苑内,置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无其义。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郑玄注:“士贱,与君同,不嫌也。”夫硃门洞启,当阳之正色也。三公之与天子,礼秩相亚,故黄其皞,以示谦不敢斥天子,盖是汉来制也。张超与陈公笺,“拜黄皞将有日月”是也。
史臣按:今朝士诣三公,尚书丞、郎诣令、仆射、尚书,并门外下车,履,度门阃乃纳屐。汉世朝臣见三公,并拜。丞、郎见八座,皆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然则并有敬也。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诣蕃,执板入皞,至坐,蕃不夺滂板,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责蕃曰:“以阶级言之,滂宜有敬;以类数推之,至皞宜省。”然后敬止在门,其来久矣。
译文
古代天子巡狩的礼仪,记载在典籍中。到了秦、汉时期,皇帝出巡,有的是为了满足望气的祥瑞,有的是希望得到神仙的回应,烦扰百姓的劳役,大多不符合旧有的典章。只有后汉的各位皇帝,还比较遵循古礼。魏文帝时,国家刚三分天下,边疆事务繁多,皇帝的车驾频繁出动,几乎没有安宁的年份。这是应对时局的需要,也不是旧有的章程。明帝共三次东巡,所到之处慰问老人,体恤百姓疾苦,有时赏赐谷物布帛,有古代巡幸的风范。齐王正始元年,巡视洛阳,赏赐老人、努力耕田的人各有差别。
晋武帝泰始四年,下诏给刺史、二千石、长吏说:“古代的帝王,按时巡视四方山岳,其次是二伯汇报职责,不然就是使者巡视,采集民间歌谣。所以即使是偏远卑微的人,心意也不会被阻隔。民情能向上传达,帝王的意图能远播四方。至于鳏夫寡妇,没有不安居其位的。因此留下风尚和功业,美好的名声至今留存。我在位多年,如临深渊,早晚警惕,黎明即起不敢安睡,坐等天亮。想到各地的水旱灾害,为此忧虑不安。亲身勤劳约束自己,希望每件事都处理得当。常担心官吏用心不实,真诚未能显现,政务繁多,担心有考虑不周全的地方;政令刑罚有错误,却不能全部查看。百姓有过错,责任在我一人。想到一年的艰难,没来得及占卜出行巡视的事。百姓未能安定,又怎能体恤他们呢?现在派使持节侍中、副给事黄门侍郎,奉命出使各地,周游天下,亲自会见刺史、二千石、长吏,表明我的恳切心意,访求政事的得失和应增减的事宜,考察政治,询问民间疾苦。《周典》有这样的记载:‘关于万民利害的事编为一书,关于礼俗、政事、教化、刑罚禁令是否得当的编为一书,关于叛逆暴乱、作恶犯法的编为一书,关于瘟疫、丧事、饥荒、贫困的编为一书,关于百姓安乐和睦、国家太平的编为一书。每个诸侯国分辨这些差异,向王汇报,以便全面了解天下的情况。’这是旧有的典章前贤的训示,现在要遵循实行。回来后详细逐条上奏,使我能清楚地了解远方的情况,如同亲自巡视一样。大夫君子们,各自尽心意,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好的谋略、有益的规劝,恳切的告诫,都和使者尽情说出来,不要隐瞒。我将虚心等待。努力吧,要符合我的心意。” 挚虞《新礼仪》说:“魏氏没有巡狩的旧例,新礼规定巡狩四方山岳,举行柴望祭天、告至祖庙的礼仪,设置壝宫,如同诸侯朝觐的礼仪。接待宾客和执礼贽,都如同朝会的礼仪,但不树立他们的旗帜。臣虞考察觐礼,诸侯朝觐天子,各自树立他们的旗章,是用来区分爵命,显示等级威严。《诗》说‘君子到来,看他的旗帜’。应该制定新礼,像旧礼一样树立旗帜。” 然而整个晋代,巡狩之礼还是废止了。
宋武帝永初元年,下诏派遣大使分别巡视四方,举荐贤能,慰问百姓疾苦。元嘉四年二月己卯,太祖东巡。丁卯,到达丹徒。己巳,拜谒园陵。三月甲戌,亲临丹徒离宫,登上京城北望。乙亥,在丹徒行宫宴请父老旧臣,另外赏赐衣裳各有差别,免除丹徒县当年一半的租布,在押囚犯中五年刑以下的,全部赦免释放。登城三战及先大将军在贵泥关头战败阵亡者的家属。年老患病、孤独无依的人,以及各战亡家属中不能养活自己的,都根据情况加以抚恤。二十六年二月己亥,皇上东巡。辛丑,亲临京城。辛亥,拜谒二陵。丁巳,会见旧京故老一万多人,往返慰问犒劳,孤儿、患病和勤劳之家,都受到抚恤赏赐,发布赦令,免除徭役。当时皇太子代理国政,有关部门上奏仪注。
某曹关某事云云。被令,仪宜如是。请为笺如左。谨关。
右署众官如常仪。
尚书仆射、尚书左右丞某甲,死罪死罪。某事云云。参议以为宜如是事诺。奉行。某年月日。某曹上。
右笺仪准于启事年月右方,关门下位及尚书官署。其言选事者,依旧不经它官。
太常主者寺押。某署令某甲辞。言某事云云。求告报如所称。详检相应。今听如所上处事诺。明详旨申勤,依承不得有亏。符到奉行。年月日。起尚书某曹。
右符仪。
某曹关太常甲乙启辞。押。某署令某甲上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主者详检相应。请听如所上事诺。别符申摄奉行。谨关。
年月日。
右关事仪准于黄案年月日右方,关门下位年月下左方,下附列尚书众官署。其尚书名下应云奏者,今言关。余皆如黄案式。
某曹关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请台告报如所称。尚书某甲参议,以为所论正如法令,报听如所上。请为令书如左。谨关。
右关门下位及尚书署,如上仪。
司徒长史王甲启辞。押。某州刺史丙丁解腾某郡县令长李乙书言某事云云。州府缘案允。值。请台告报。
年月日。尚书令某甲上。
建康宫无令,称仆射。
令日下司徒,令报听如某所上。某宣摄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朔日甲子。尚书令某甲下。无令称仆射。司徒承书从事到上起某曹。
右外上事,内处报,下令书仪。
某曹关某事云云。令如是,请为令书如右。谨关。
右关署如前式。
令司徒。某事云云。令如是,其下所属,奉行如故事。文书如千里驿行。
年月日子,下起某曹。
右令书自内出下外仪。
令书前某官某甲。令以甲为某官,如故事。
右令书板文准于昭事板文。
年月日。侍御史某甲受。
尚书下云云。奏行如故事。
右以准尚书敕仪。起某曹。
右并白纸书。凡内外应关笺之事,一准此为仪。其经宫臣者,依臣礼。
拜刺史二千石诫敕文曰制诏云云。某动静屡闻。
右若拜诏书除者如旧文。其拜令书除者,“令” 代 “制诏”,余如常仪。辞关板文云:“某官粪土臣某甲临官。稽首再拜辞。” 制曰右除粪土臣及稽首云云。
某官某甲再拜辞。以 “令日” 代 “制曰”。某官宫臣者,称臣。
皇太子夜开诸门,墨令,银字启传令信。
太史每年献上某年历书。在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之前,通常宣读五时令。皇帝所穿的衣服,分别随五时的颜色。皇帝登上御座,尚书令以下官员就座,尚书三公郎把令书放在录案上,捧着进入,就座后伏读完毕,赏赐酒一杯。官府有相关记载。傅咸说:“立秋那天,白色的道路在紫庭闪光,白色的旗帜排列在玉阶。” 可见那天的旗帜、道路都是白色的。
晋成帝咸和五年六月丁未,有关部门上奏宣读秋令。兼侍中散骑侍郎荀弈、兼黄门侍郎散骑侍郎曹宇反驳说:“尚书三公曹上奏宣读秋令的仪注。自从大乱以来,旧的典章不完备。臣等商议,光禄大夫臣华恆认为,武皇帝因为秋夏酷暑,常常不宣读令,在春冬不废止。先王之所以按时宣读令,是遵循天道。端正服饰,是尊严所重,现在服饰礼仪多有缺失。近来酷热厉害,臣等认为可依照华恆的建议,依照旧例不宣读。” 诏准。六年三月,有关部门奏:“这个月十六日立夏。按五年六月三十日门下反驳,依照武皇帝夏天不宣读令的先例。现在礼服逐渐完备,四季宣读令,是遵循自然和谐之道。认为现在应当宣读夏令。” 奏请被批准。
宋文帝元嘉六年六月辛酉朔,驸马都尉奉朝请徐道娱上表说:“考察晋博士曹弘之的建议,立秋时皇帝宣读令,应当戴缃帻,后来改用白色,一直沿袭到现在。臣学识浅薄见解片面,私下有疑问。考察《礼记・月令》,王者四季的服饰,在立春时驾苍龙,载赤旗,穿白衣,佩黑玉。季夏就穿黄色,记载到这里,没有说白冠该配什么鞋什么装饰。而且帻不是古代的服饰,出自后代。上面附在冠上,下面不连衣服。冠本来不改变,而帻难道能有不同的颜色吗?愚认为应当一直和冠同色,不应随季节变换颜色。土令临近,谨以上奏。如果有可取之处,请求交外廷详细商议。” 太学博士荀万秋议:“考察帻不是古代的冠冕服饰,《礼》中没有记载。按蔡邕《独断》说:‘帻是古代卑贱供事不戴冠的人所穿的。’又董仲舒《止雨书》说:‘那些执事的人都戴赤帻。’可知都是不戴冠时的服饰。汉元始年间开始使用,众臣都跟随。所以司马彪《舆服志》说:‘尚书的帻名叫纳言。迎接五郊之气,各按其颜色,是随从章服。’从此沿袭,直到晋代。大宋接受天命,礼制沿袭旧例。这已是历代的准则,认为应当照旧。” 有关部门奏:“考察徐道娱的奏文,因土令临近,认为帻不应变色。荀万秋虽然说帻应照旧,但没说明没有宣读土令的条文。现在把旧事写在下面。《魏台杂访》说:‘前后只见过宣读春夏秋冬四时令,至于穿黄色的时候,唯独不宣读。现在不明白原因。’魏明帝景初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散骑常侍领太史令高堂隆上言说:‘黄色在五行中,属中央土。在四季的每季最后十八天当令。土生于火,所以在火当令的末尾穿黄色,其他三季则不穿。令则随四季,不按五行划分。所以穿黄色时没有令。’” 后来太祖常说土令,三公郎每次宣读时令,皇帝临轩,百官在位,多因恐惧而失常礼。宋只有世祖时刘勰、太宗时谢纬担任三公郎,擅长此事,皇帝及公卿都瞩目称赞。刘勰见《宗室传》。谢纬是谢综的弟弟。
旧说后汉有个叫郭虞的人,有三个女儿。在三月上辰那天生了两个女儿,上巳那天又生了一个女儿。两天之内,三个女儿都死了,民间认为这是大忌。到了这个月的这一天,人们不敢留在家里,都到东流的水上祈祷消灾,自行沐浴,称为禊祠。分流行觞,于是形成曲水之俗。史臣按《周礼》,女巫掌管每年按时举行祓除衅浴的仪式,就像现在三月上巳在水上进行的这类活动。衅浴是用香薰和草药沐浴。《韩诗》说:“郑国的习俗,三月上巳,到溱、洧两条水上,招魂续魄。手持兰草,拂去不祥。” 这由来已久,不是起源于郭虞的遗风、现在的渡水习俗。《月令》记载,暮春,天子开始乘船。蔡邕注解说:“阳气和暖,鲔鱼按时出现,将要取来进献祖庙,所以趁此时机乘船在名川举行禊礼。《论语》记载,暮春在沂水中沐浴。从上到下,古代就有这种礼仪。现在三月上巳,在水边祓除,大概就出自这里。” 蔡邕的话是对的。张衡《南都赋》中 “在阳滨祓除” 也是这样。有的在秋天举行,《汉书》记载八月在霸上祓除。刘桢《鲁都赋》:“深秋七月十四,银河斜挂,人们都进行祓除,国子在水上嬉戏。” 这是在七月十四日举行。从魏以后只在三月三日举行,不按巳日了。魏明帝在天渊池南,设置流杯石沟,宴请群臣。晋海西公在钟山后修流杯曲水,邀请百官,都是这类活动。宫人沿袭至今。
汉文帝开始改革三年丧制。临终时下诏说:“天下官吏百姓哭临三天,都脱下丧服。不禁止娶妻、嫁女、祭祀、饮酒、吃肉。那些应当参加丧事的,不要赤脚。丧带不要超过三寸。应当哭临的,都早晚各哭十五声。服大红十五天,小红十四天,纤七天后脱下丧服。” 文帝在己亥日驾崩,乙巳日安葬,其间共七天。从此以后,天下遵循命令,不再有三年丧礼。按《尸子》记载,禹治水时,制定丧法,说居丧时毁坏身体必须拄杖,哀悼必须满三年,要是这样水就治不了了。所以让死在丘陵的葬在丘陵,死在沼泽的葬在沼泽。用三寸厚的桐棺,规定丧期三天。可见圣人对于紧急的事情,必定会制定权宜的制度。但汉文帝治理天下达到升平,四海安宁,废除礼制开启轻薄之风,是不对的。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说:“现在百姓有的遭遇丧事灾祸,而官吏还催逼徭役不让安葬,伤害孝子之心。从现在起所有有祖父母、父母丧事的,不要服徭役,让他们能够收殓送终,尽子女之道。” 到成帝时,丞相翟方进侍奉父母孝顺恭谨,母亲去世,安葬后,三十六天,就脱下丧服处理政事。自认为身为汉相,不敢逾越国家典章。然而原涉为父亲服丧三年,在天下显名。河间惠王为母亲服丧三年,诏书褒奖,作为宗室的表率。薛修为母亲服丧三年,而兄长薛宣说:“很少有人能做到。” 于是兄弟不同,薛宣最终因此被世人讥讽。可见丧礼被看重是一直存在的。到汉平帝驾崩,王莽想迷惑天下,显示忠孝,让六百石以上官员都服丧三年。等到王莽的母亲去世,他只服天子吊诸侯的丧服,只吊唁两次而已。却让儿子新都侯王宇服丧三年。到元后驾崩,王莽才自己服三年丧礼。这些事都很虚伪,天下人痛恨他。汉安帝初年,官吏多逃避事务放弃官职。于是下令如果不是父母的丧事,不得离职。之后官吏又坚守职位,不行三年丧服。后来又允许长吏以下告假奔丧,进言的人有的认为刺史、二千石也应遵循此制,皇帝听从了。建元元年,尚书孟布上奏应恢复像建武、永平年间的旧例,禁止刺史、二千石告假奔丧及服父母丧,皇帝又听从了。到桓帝永兴二年,又下令刺史、二千石行三年服。永寿二年,又让中常侍以下行三年服。到延熹元年,又都废止了。
后汉时期,各位皇帝生病,都告知泰山、弘农、庐江、常山、颍川、南阳、河东、东郡、广陵太守祈祷祭祀五岳四渎,派遣司徒分别到郊庙社稷祭祀。
魏武临终遗令说:“天下还没安定,不能遵循古制。百官在殿中哭临的,哭十五声。安葬后,就脱下丧服。那些领兵驻守的,不得离开部队。” 魏武在正月庚子日驾崩,辛丑日入殡。当月丁卯日安葬,安葬后就恢复吉服,这是不超过一个月。诸葛亮接受刘备遗诏,刘备驾崩后,群臣发丧,满三天就脱下丧服,到安葬时再按礼行事。各郡国太守、相、尉、县令长三天就脱下丧服。这说明魏、蜀的丧制,又都和汉不同。孙权下令各任职官员遭遇三年之丧,都必须交代完事务才能离开,但多有违反的。嘉禾六年,让群臣商议制定制度,胡综认为应定死刑。又规定替代的人没到,不得告假,告假的治罪。顾雍等同胡综的意见,皇帝听从了。后来吴令孟仁听到丧事就离职,陆逊陈述他平时的品行,得以减死一等,从此就没有这种事了。
晋宣帝驾崩,文帝、景帝都遵循权宜之制。到文帝驾崩,国内服丧三天。武帝也遵循汉、魏的典章,安葬后就除丧,但还是穿深衣戴素冠,撤去宴席减少膳食。太宰司马孚、太傅郑冲、太保王祥、太尉何曾、司徒领中领军司马望、司空荀顗、车骑将军贾充、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都护大将军郭建、侍中郭绥、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等上奏说:“臣听说礼典法度,增减随时代而定,虞、夏、商、周,都不互相沿袭,是有原因的。大晋继承汉、魏,有变革有因袭,目的在于能振兴教化达到治理而已。所以没能都回归朴素,和上古一样。
陛下已经屈尊遵循汉、魏简化丧礼的典章,以应对时务;却亲身践行大孝,情感过于哀伤,戴素冠穿深衣,撤去宴席减少膳食。即使武丁在殷代这样做,曾闵在平民中这样做,也不足以相比。现在荆蛮尚未平定,各种政务尚未处理好,事务繁多,劳神费心。怎能完全顺从圣旨,放纵至极的哀伤之情。加上时光流逝,岁月匆匆,先皇陵墓越来越远,思念之情永无止境。臣等认为陛下应当回心割情,以安定时局治理国家。特命令御府更换服饰,内省改变座位,太官恢复膳食。各项施行的事务,都按旧制进行。” 诏曰:“每当感念先皇在天,却不能在草庐中服满三年丧,以表达这份悲痛,何况要吃稻米穿锦衣,实在是悲痛难忍,这不是能排解的。我本是儒生家庭出身,传承礼仪已久,怎能一下子就对父亲改变这份情感。你们的劝说已经很多了,可看看孔子回答宰我的话,不必再多说了。说到悲痛,真是无可奈何啊!” 司马孚等再次上奏:“拜读明诏,心中悲痛。想到仲尼之所以驳斥宰我的疑问,是因为圣人的思绪无法停止,非常深切诚挚。但现在战乱未止,军事未息,政务繁重,天下百姓众多。陛下以天子之尊,行平民之礼,穿粗布衣服坐草席,喝白水吃粗食,内心充满忧虑,外表憔悴,却还亲自处理繁多政务,坐等天亮,虚心对待臣下,忙得来不及吃饭,如此劳累。因此臣等惶恐不安,实在担心陛下精力受损,影响国家大事。特命令有关部门改变座位恢复常态,遵循旧典。希望陛下体察接受臣等的诚意,以安慰皇太后之心。” 又诏曰:“再次阅览奏议,更加悲痛,难以承受,无可奈何啊!三年之丧,自古是通行的礼仪,实在是圣人发自内心表达哀伤,根据情理施行的。神灵日益远去,无处诉说;即使对情感有所克制,吃美味穿华服,我更难以忍受。不必再议,以免加重哀伤,就此停说,无可奈何啊!” 武帝最终以这样的礼仪服满三年丧。后来为太后服丧,也是这样。
泰始二年八月,诏书曰:“这个月上旬,是先帝离开天下的日子,已经一周年了。我孤独无依,何时才能表达人子的情感呢?思念万分,痛苦不堪,想前往陵墓拜谒侍奉,以抒发哀愤之情。主管者准备行装。” 太宰司马孚、尚书令裴秀、尚书仆射武陔等奏:“陛下极其孝顺,哀思无尽。丧服虽已除去,但哀伤过度,吃粗食穿素服,损害精神平和。现在虽已入秋,但还有余暑,拜谒陵墓,悲痛感伤,群臣私下都很惶恐。商议认为应当从长远考虑,克制圣情,以安慰天下百姓。” 诏曰:“我孤独一人,时光已过一年,悲痛思念,永无尽头。想拜谒陵墓,以抒发哀愤。身体还好,天气又已凉爽,就要出发,不能按所奏的办。主管者立即准备行装。” 又诏曰:“从前汉文帝只服丧三十日,就被棺木所弃,于是脱下丧服,悲痛之情难以言表!想起汉文帝不让天下人尽哀,也是先帝极其谦虚的心意,因此自我克制,不依从各位的建议。有三年的慈爱,而自身礼仪尽废,将要拜谒陵墓,怎能不穿丧服,就穿丧服前往。” 司马孚等再次上奏:“臣听说上古丧期没有定数,后代才有了年月的逐渐规定。汉文帝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短丧之制,流传后世。陛下以社稷宗庙为重,为了天下百姓,已经依从权宜之制,脱下丧服;群臣百官都穿吉服。现在拜谒陵墓,以抒发哀慕之情,如果穿上丧服,身边大臣服期服,又会受到制度约束进退失当,不敢奉诏。” 诏曰:“也知道不在于这麻布丧服。但人子的情思,是想让哀伤的服饰在身,这是人之常情。群臣自然应按旧制。期服的规定,不是先帝的意思。” 司马孚等又奏:“臣听说圣人制定礼仪,必定根据时宜。所以五帝音乐不同,三王礼仪各异。这是古今不同,文质交替使用的原因。陛下根据时宜,已经克制自己,依从权宜之制;已经脱下丧服,而行心丧之礼。现在又要穿丧服,没有依据。如果君主穿丧服而臣下不穿,即使是先帝的厚恩,臣等也不敢安心。经过商议,应当按之前的奏议办。臣等冒昧坚持请求。” 诏曰:“担心情感不能表达罢了,服饰有什么重要的?各位如此恳切,怎敢违背!”
泰始四年,皇太后驾崩。有关部门奏:“前代旧例,守丧的倚庐中设置白缣帐蓐,素床,用布巾裹草。轺辇板舆细犊车都用缣做里子。” 诏不听从,只让用布衣车而已。其余居丧的制度,都按礼文规定。有关部门又奏:“大行皇太后应当在四月二十五日安葬。旧例,虞祭时穿丧服,虞祭后除去。内外官僚,都在早晚哭临就位。陛下除去丧服后,各自回到住处除去丧服。” 诏曰:“三年之丧,是天下通行的礼仪。受到父母终身的慈爱,却没有几年的回报,怎能安葬后就穿吉服,情感上难以忍受。” 有关部门又奏:“世道有平安有危难,治道有盛衰,所处的时代不同。确实有原因,不是轻视礼仪。现在战事未息,政务繁多,还需处理决断,以振兴各种事业。从前周康王刚登王位,还戴冕冠临朝。到了汉、魏,安葬后就除去丧服,谅暗之礼,从远代就废弃了。希望陛下放弃高宗的制度,依从当时的适宜做法。冒昧坚持请求。” 诏曰:“阅览奏事,更增悲痛。三年之丧,是用来尽情表达礼仪的。安葬后就除去丧服,难以忍受。当抒发我的哀情,就此停说,无可奈何啊!” 有关部门又坚持请求。诏曰:“不能尽孝,不要担心哀伤损害身体。确实知道服饰是小事。但现在想守丧,却常常被吉事打扰,这会加重内心的伤痛,不是体谅。每代礼典文质都不同,我怎能被近制限制,使完整的丧礼缺失呢!” 群臣又坚持请求,皇帝流泪很久,才答应。
文帝崇阳陵提前一天打开,派遣侍臣侍奉梓宫,又派遣将军校尉当直尉中监各一人,率领殿中将军以下及先帝时左右常给使到陵墓宿卫。文明皇后驾崩及武元杨后驾崩,天下将吏发哀三天为止。
泰始元年,诏诸将吏二千石以下遭遇三年之丧,允许回家守丧,平民免除徭役。太康七年,大鸿胪郑默母亲去世,安葬后,应当按旧例任职,他坚持不就职。于是开始规定大臣可以服满三年丧。但元康年间,陈准、傅咸等人,还是因权宜被夺丧,不能服满丧礼。从此到现在,往往以此为例。晋文帝驾崩时,羊祜对傅玄说:“三年之丧,从天子到平民都应遵守;汉文帝废除它,毁坏礼仪伤害道义。现在皇上有曾闵之性,实行丧礼。丧礼既然实行,为何要除去丧服。如果因此遵守先王之法,不是很好吗?” 傅玄曰:“汉文帝因为末世风气浅薄,不能再实行国君之丧,所以废除了。几百年一旦恢复古制,恐怕难以实行。” 羊祜曰:“暂且让主上服满丧,不也很好吗?” 傅玄曰:“如果主上不除丧而臣下除丧,这就只有父子之礼,没有君臣之礼,三纲之道就亏缺了。” 习凿齿曰:“傅玄知道没有君臣之礼会损害教化,却不知道同时没有父子之礼更严重,难道不是不明事理吗!况且汉废除君臣之丧,不降低父子之服,所以天下百姓,没有不尽情对待亲人的。三纲之道,两种丧服常用于家庭,而王者却完全废除,怎能以孝治理天下呢?《诗》云‘谋划不够深远’,说的就是傅玄啊。”
泰始十年,武元杨皇后崩。博士张靖议:“太子应当依照汉文权宜之制,克制情感除去丧服。” 博士陈逵议:“太子应当服重丧。” 尚书仆射卢钦、尚书魏舒、杜预奏:“谅暗之制,自古就有。所以高宗没有服丧的记载,只说不言政事而已。汉文限制三十六日,魏氏以虞祭为限。皇太子与国家为一体,按理应当除去丧服。” 博士段暢秉承杜预旨意,引《礼》传作为依据阐述其说法。卒哭之后,太子及三夫人以下都随皇帝除去丧服。自汉文采用权宜之礼,不再禁止,历代遵循使用。到晋孝武驾崩,太傅录尚书会稽王道子议:“陵墓之后可以通婚嫁,不得奏乐,以一年为限。” 宋高祖驾崩,安葬后,官吏百姓到宫廷,都可以奏乐,只有殿内禁止。
宋武帝永初元年,黄门侍郎王准之议:“郑玄丧制二十七个月结束,学者多认为符合礼。晋初采用王肃议,祥禫在同一个月,于是成为制度。江左以来,只有晋朝施用;士大夫,多遵循郑玄议。应当使朝野一致。” 诏准。
晋惠帝永康元年,愍怀太子薨,帝依照礼为长子服三年丧,群臣服齐衰期。晋孝武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定三年之制。
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定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关部门奏:“御服齐衰期。” 诏交群臣商议。散骑常侍谢衡认为诸侯的太子,是否发誓,尊卑不同,《丧服》说,为嫡子长殇服丧,指的是未发誓的;已发誓的就不算殇。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刚出生,就已尊贵,不必等待发誓。如果谢衡议已发誓不算殇,那么行冠礼的儿子,应当服斩衰三年;未发誓而殇的,即使十九岁,应当服大功九月。发誓与未发誓,差别很小;斩衰与大功,轻重差别很大。而现在注说,诸侯不降低嫡殇的丧服,因嫌没有重服,以大功作为嫡子的重服。大功作为嫡子的重服,那么即使发誓,也没有三年丧的道理是很明显的。男子能保卫社稷,女子能履行妇道,各在能成就事业的年龄,有已成就的事业,所以可以不算殇,不是指孩童。所谓殇后,像父亲一样尊重,尚且不加服,而只服殇服。何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的殇子,行成人之制呢!凡是应当重服的殇,士大夫都不加服,却让至尊独自服重服,前所未闻。” 博士蔡克同意卞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刚出生,用成人之礼对待,那么殇的道理就不存在了。太孙也和君主一样重要,因地位而成全服制,不是因为年龄。天子没有服殇的礼仪,是因为断绝期服的缘故。” 于是御史以上都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年忌日。有关部门奏;“至尊满一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是名教的重要内容。权宜之制出自近代罢了。” 于是依旧穿素服,不是汉、魏的典章。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太后对皇帝来说是堂嫂,有人对丧服有疑问。太学博士徐藻议:“侍奉父亲与侍奉君主一样恭敬。又《礼》传,丈夫属于父道的,妻子都属于母道。那么丈夫属于君道,妻子也属于后道。服事太后应当以侍奉母亲的礼仪。《春秋》讥讽逆祀,以表明尊尊之义。现在皇上亲自奉祀康、穆、哀皇及靖后,恭敬如同对上天,怎能以君道恭敬,而对亲生长辈废除丧服!认为应当服齐衰期。” 于是武帝制定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正当,如同皇极,礼仪完备,情礼深厚。《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然称夫人,礼服从正。所以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儿子对父亲所生的,地位尊贵情义深重。且礼祖不厌孙,应当服满丧礼不加克制。而根据情感制定制度,如果嫌没有明文记载,那么有疑问应从重。认为应当同于为祖母后服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只举哀一次。百官也服期。” 诏准。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门设置凶门柏历到西上皞,皇太子在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都设置庐舍。各皇子没有府第的,在西廨设置庐舍。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规定心丧,有的有禫有的没有,礼没有明文,世人有的两种都实行。皇太子心丧结束,诏让广泛商议。有关部门奏:“丧礼有禫,因为祥变有渐进过程,不应立即除去丧服穿吉服,所以期间服FH缟。心丧已经十三个月,大祥十五个月,祥禫变除,礼毕后还有一期,不应再有禫。宣布作为永久制度。” 诏准。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关部门奏:“已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他服缌麻三个月,成服后,随即因公除去丧服。到三月结束,不清楚是否应当除去丧服?又皇后依照朝廷制度行心丧,行丧三十天后因公除去丧服。到出葬那天,哭临应当穿什么丧服?又旧例,皇后心丧,服丧结束除去丧服那天,再穿上未因公除去丧服时的服饰,然后除去。不清楚现在皇后除去心丧那天,应当依旧再穿丧服?还是只脱下心丧中穿的布素服饰而已?命令礼官确定。” 太学博士王膺之议:“尊卑制度不同,轻重有等级,五服虽然相同,降厌却不同。礼,天子只降低旁亲;外舅缌麻,本在服例,但衰绖不能在朝会时穿,所以有公除的说法。虽然脱下衰服穿上冕服,还有缌麻的制度。愚认为至尊服满三个月,还应除去丧服。” 又议:“吉凶服饰不同,情礼应当相称。皇后一个月的服期虽然过了,二功的丧服已经除去。最哀伤的,莫过于面对灵柩,亲自拜见的重要场合,不能没有丧服。按周礼,为兄弟除去丧服后,到下葬时,又穿上丧服。轻丧虽然除去,还穿齐衰哭临下葬。举轻明重,道理可知。愚认为王右光禄出葬那天,皇后应当重新穿齐衰。” 又议:“丧礼已久,变除逐渐减轻;情感随时间减弱,服饰随时节改变。权宜之礼已经实行,服制已经改变,怎能在最终除去丧服那天,又穿重服呢?按晋泰始三年,武帝在除去丧服的月份,想重新穿重服拜谒陵墓,多次下诏恳切表达,想抒发悲痛之情。当时朝廷议论坚决反对,最终没有实行。愚认为皇后最终除去丧服那天,不应再穿重服,只应脱下布素服饰而已。” 太常丞硃膺之议:“凡说公除,不是完全除去的意思。现在朝臣私人丧服,也有公除,还自行遵守本制。王膺之说晋武拜陵没有重新穿丧服,当时是权宜之制。已经脱下衰麻,不能再穿重服,和公除不同。愚认为皇后除去心丧那天,应当如旧重新穿上未公除时的服饰,以表达深切的悲痛之情。” 其余同意王膺之的议论。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按三天成服后就除去,及皇后行丧三十天,礼没有这样的条文。如果都称为公除,可大致依照。凡公除的设置,是因为王制剥夺礼。下葬及祥除,都应重新穿丧服。没有在之前穿丧服,之后不除去的。即使有齐斩重制,还是为功缌除丧。公除是暂时剥夺,怎能就此穿吉服呢?愚认为至尊三个月服满,应当依礼除去丧服。皇后哭临出葬,及一周年祥除,都应重新穿齐衰。” 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认为:“至尊缌麻服满,只举哀而已,不需要除去丧服。” 其余同意硃膺之的议论。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宜改变礼仪,五服都改变,缌麻轻制,不应单独不同。” 认为:“至尊既然已经公除,到三月结束,不再有除去丧服的意义。” 其余同意硃膺之的议论。重新研究,以建平王宏的议论为恰当。诏准。
大明二年正月,有关部门奏:“已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照规定皇后服期,心丧三年,应在第二个周年的二月晦结束。查元嘉十九年旧例,武康公主出嫁,二十五个月心丧结束,依礼穿吉服。从前国哀第二个周年,孝建二年二月,那个月末,各公主心丧结束,就应穿吉服。当时还是心禫穿素衣,二十七个月才除去,两件事不同。” 领仪曹郎硃膺之议:“详细考察礼文,心丧不应有禫,皇朝考察,已定为制度。元嘉末年,祸难深重,圣心天性,丧纪过于哀伤。因此出嫁的公主,还同未出嫁时一样,根据情感改变礼仪,不是改革旧章。现在皇后二月晦,应依照元嘉十九年制度,脱下素衣穿吉服。” 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除的礼仪,和皇后相同。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是皇太子的生母。有关部门参详母以子贵,追赠淑媛为夫人,设置家令掌管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一体,就不服私亲的丧。又君父所不服的,子女也不敢服。所以王公的妾生的子女服其生母,戴练冠穿麻衣,安葬后就除去。不是五服的常规,就称为无服。” 听从了他的建议。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薨。用樟木做棺,称为樟宫。用龙輴运载。在龙山造陵,让大匠卿除草,司空祭告后土,称下葬为山茔。附祭于文元皇后庙的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朝北。皇帝服大功九月,在太极东宫堂殿设位。中监、黄门侍郎、仆射都随从服丧。随从服丧的,皇帝穿衰服时才随从服丧,其他日子则不。宫臣服齐衰三月,那些在宫中居住的给予丧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关部门奏:“依照礼皇太后为太子妃服小功五月,皇后服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随从服丧的,如果皇帝皇后哭临时应穿衰服时,随从服丧的都穿衰服,不是哭临日就按常仪。太子既然有妃的期服,诏见的日子,还穿公服。如果至尊不是哭临日亲临东宫,太子拜见也一样。宫臣拜见至尊,都穿朱衣。” 大明五年闰月,有关部门奏:“皇太子妃薨,至尊、皇后都服大功九月,皇太后服小功五月,不清楚皇帝皇后何时可以奏鼓吹及音乐?” 博士司马兴之议:“按《礼》,‘齐衰大功之丧,三个月不处理政务。’现在临轩拜授,是君主的大典,古今不同,时间长短不同。愚认为皇太子妃附祭庙后,就可以临轩奏乐及鼓吹。” 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然还未下葬,临轩拜官,旧例不碍事。棺木还在殡,应悬挂乐器但不演奏。附祭后皇帝皇后奏乐,应让学官拟礼上奏。” 司马兴之又议:“按礼,大功期间应放下琴瑟,确实没有自己演奏的道理。但王者身份尊贵,不同于平民。所以汉文安葬后,都恢复吉服,只悬挂乐器不演奏,以此表示哀伤。现在根据轻重,按照降杀之礼,那么下级大功,不应停止奏乐直到服满。金石宾飨的礼仪,箫管警跸的护卫,实在是君主的盛典,威严的装饰,本来也不能在朝廷长期废止。又礼没有天王为嫡妇服丧的条文,只是后世学者推重嫡的意义而已。既然已经服丧完成丧事,空悬到最终下葬,也足以推崇正妻,标明礼仪归属了。” 徐爰参议,皇太子在期服内,不应奏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服丧三十日满,因公除去丧服。晋穆帝时,东海国说哀王薨超过一年,继位的王才来继承,不再追服,群臣都已恢复吉服,国妃也应一同除去丧服。诏曰:“朝廷之所以采用权宜之制,是因王事剥夺,不是改变礼仪。妇人传承宗祀意义重大,如果依从权宜之制,道义将依附何处?” 于是国妃服满三年丧。孙盛曰:“废除三年之礼,开启轻薄的源头,是汉、魏的大失误。现在如果认为丈夫应因王事剥夺丧服,妇人可服满本丧,这是吉凶的礼仪,在宫寝中混杂;彩色和素色的制度,在内外违背,岂不是情礼都违背,哀乐失所吗!蕃国事务少,应依照圣典,毫无疑问。”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儿子南兗州刺史刘义欣镇守广陵,备好所加的特殊礼仪下船。到了镇所,进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儿子荆州刺史刘义庆到江陵,也是这样。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文书:“海盐公主的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前已离婚,现在应成服,撰写仪注参详,应交两学礼官博士议论公主所服的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现在既然都用士礼,应当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服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说:‘现在诸王公主都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都服重丧,那么公主的情礼,也应在家服期服为恰当。’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意顾雅的议论;何惔、王罗云二人同意周野王的议论。” 如所上奏的台案。现在的诸王,虽然行士礼,是施行于旁亲及自己以下。至于被帝王所厌,还全依照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公主因被父余尊所厌,还服大功。海盐公主体现帝王至尊,应当被至尊所厌,怎能服期?台根据《经》、传正文,并引用事例,依照根源追究过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坚持不肯认错,还说 “自从有宋以来,皇子蕃王,都没有厌降,同于士礼,记载在旧例中。缌功的丧服,不废弃于远亲,却唯独贬低所生的,这是重视轻的,剥夺重的;剥夺重的,难道是说顺应情感吗?” 台考察圣朝从晋接受天命,所有施行的,无不向上考察礼文,兼用晋的事例。又太元中,晋恭帝当时为皇子,为其生母陈氏服丧,戴练冠縓缘,这是前代施行的旧例,是谨慎依照礼文的。又广德三公主为其生母符修仪服大功,这是先君余尊所厌的。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为曹婕妤服丧,只穿麻衣,这是被至尊所厌的。博士既不依据古制,又不依照今例,违背施行的事例,还用很多浮辞自卫。竟说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说长子去掉斩衰,除去禫杖,都是古礼,不少是今世的。博士虽然又引用这些条目,无法补救过失。又质问台说 “蕃国能顺遂其私情,这个意义出自什么经记?” 臣案南谯、衡阳太妃都受朝命,为国小君,因此二王能顺遂其服丧,怎能用美人来比较?考察蕃王能顺遂的,是圣朝所允许的。皇子公主不能申述的,是因为有厌的缘故。台登记重犯过失制度不得超过十天,却又不答复。被催促两三天后,才提交认错文书。虽然理屈词穷,还听说因道义而耻于服罪。臣听说丧纪有制度,是礼的大纲;降杀适宜,是家国的旧典。古代的诸侯众子,还因尊厌;何况在王室,却想同于士庶。这种错误,不用说就很明显。太常统领太常寺,竟然不研究驳回,所谓同于过失的,也没得到。应加以裁断纠正,弘扬国家典章。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都承蒙选拔,担任顾问之职,既不谨守旧文,又不审察依据前例,于是上违背经典,下违反旧例,随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宗伯,是掌管礼的部门,往返陈述,完全不研究驳回,混同这种过失,也应获罪。请求根据现有事实一并免去现在所任官职,解除周野王领国子助教。顾雅、周野王起初立论错误,中途坚持过错,未超过十日之限。虽然是一件事,却构成三项过失,王罗云掌管押文坚持过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其余按奏议处理。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刘铄的生母吴淑仪薨。依照礼无服,穿麻衣戴练冠,安葬后除去。有关部门奏:“古代与尊者为一体,不得为私亲服丧。而近代诸侯都用士礼,五服之内都成服,对于所生的,反而不能顺遂。” 于是皇子都申述为母服丧。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关部门奏:“已故第十六皇弟刘休倩早夭,年龄刚到殇,追赠谥号东平冲王。服制没有现成标准,下令礼官详细议论。” 太学博士陆澄议:“按礼有成人之道,就不算殇。现在既然追封土地,推崇封秩,圭黻完备典章,成人的礼仪很完备了。典文明确,殇名就去掉了。典文作为准则,冠服表明身份,还以免除孺子之制,保全丈夫之义。怎能名声列在爵首,却可服殇礼!” 有关部门考察陆澄的议论没有明确证据,让他秉持公正重新上奏。陆澄重议:“私认为赠的意义,是用来追加名器。所以赠公的就成为公,赠卿的就成为卿。赠他为王,能不成为王吗?既然有在世时封爵,有的死后封爵,都受帝命,不因吉凶而有不同典制;都备有文物,怎能因存亡而有不同礼数?现在玺策都有等级,是成人之礼;诸侯哭临,不是下殇之制。如果丧用成人礼,亲人用殇服,浅学之人有疑问,不能分辨。请求详细审议如所称述。” 左丞臣羊希参议:“考察陆澄的议论,既没有明确的前例,不符合依据。按《礼》,子不为父殇,臣不为君殇。君父至尊,臣子恩重,不能因年幼而降低丧服。又说,‘尊同则服其亲服’,推究这文的旨意,旁亲自然应服殇服,所不殇的只施行于臣子而已。” 诏准。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文书称 “国太妃在三十年前闰六月二十八日薨。不清楚周年忌日应在六月?还是取七月?命令礼官议论纠正”。博士丘迈之议:“按吴商的议论,闰月去世的,应以本正之月为忌日。认为正闰的议论虽各有主张,吴商的议论恰当。应以今年六月为忌日。” 左仆射建平王刘宏认为:“丘迈之的议论不可作为依据。按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去世的,以闰后的月份举行祥祭。应以来年七月为祥忌。” 到大明元年二月,有关部门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十八日薨。现在为何月末祥除?” 交礼官议论纠正。博士傅休议:“考察《三礼》,丧遇闰月,计算月数的包含闰月,计算年数的不算闰月,因为闰月在期内。鄱阳哀王去年闰三月薨,月次节物,确定是四月的部分,应以今年四月末为祥祭。晋元、明二帝,都在闰二月崩,以闰后的月份祥祭,前代的标准,就是现在的类比。”
太常丞庾蔚之议:“礼,正月思念亲人,所以有忌日的感伤。四季已经变化,人情也已衰减,所以有二祥的降低。这就是祥忌都以同月为议,而闰月去世的,明年必定没有这个月,不能因为没有这个月而不举行祥忌,所以必定应采用闰月所附的月份。闰月附属于正月,《公羊传》有明确议论,所以班固把闰九月作为后九月,月名既不不同,天时也没有差异。如果用闰后的月份,那么春夏就永远改变,节候也错乱。假设有在闰腊月去世的,如果用闰后的月份为祥忌,那么祥忌应在后年正月。祥祭涉及三年,既失去周期的意义,冬天去世而春天忌日;又违背产生感伤的根本。比如今年末三十日去世,明年末月小, 如果去年二十九日亲人还在,就应在后年正月初一为忌日,这肯定不对。那么闰月去世的情况就可知了。” 通关都同意庾蔚之的议论,在三月末祥除。
大明五年七月,有关部门奏:“已故永阳县开国侯刘叔子早夭,年龄刚四岁,旁亲的服制有疑问。” 太学博士虞龢、领军长史周景远、司马硃膺之、前太常丞庾蔚之等议,都认为 “应同成人之服。东平冲王服殇,实在是因为追赠,不同于已受封土”。博士司马兴之议:“应同东平殇服。” 左丞荀万秋等参议:“南面统治国家,继承家业,虽然年幼,未缺成人之礼,有君父之名,不容服殇,所以说‘臣不殇君,子不殇父’。由此推知,旁亲应依照殇制。东平冲王已有前议。如果升仕朝列,就成为大成,所以鄱阳哀王追赠太常,亲戚不降服。愚认为下殇以上,身居封爵,应同成人。年龄在无服之殇,以当官为界限。现在永阳国臣,自然应全服。至于旁亲,应从殇礼。” 诏:“周景远的议论恰当”。后废帝元徽二年七月,有关部门奏:“第七皇弟的养母郑修容丧。不清楚服制,交礼官纠正议论。” 太学博士周山文议:“按庶母抚养自己的,服小功五月。郑玄说:‘那些让人抚养而未命为母子的,也服庶母抚养自己的丧服。’愚认为第七皇弟应从小功之制。” 参议都同意。
汉、魏废除帝丧三年之制,而魏世有的为旧君服三年丧。到晋太始四年,尚书何桢奏:“已故被荐举的纲纪吏,不论是否合适,都反服旧君齐衰三月。” 于是诏书下达他的奏议,所适之人无论贵贱,都同依古典。
魏武在正月驾崩,魏文在当年七月设置伎乐百戏,可见魏不因丧废乐。晋武帝以来,国家有大丧未除,正会也废乐。太安元年,太子丧未除,正会也废乐。穆帝永和中,因中原山陵未修复,连年正会,都废乐。当时太后临朝,后父褚裒薨,元会又废乐。晋世孝武太元六年,为皇后王氏丧,也废乐。宋有大丧就废乐。
汉献帝建安末,魏武帝作终令曰:“古代的葬者,必定在贫瘠的土地,规划西原上作为寿陵。依山为基,不封土不种树。《周礼》,冢人掌管公墓之地,凡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居后。汉制也称为陪陵。那些公卿大臣列将有功的,应陪葬寿陵。广泛规划墓地,使足以容纳。” 魏武以送终制度准备衣服四箱,在上面题字标识,春夏秋冬如果去世,随时入敛;金珥珠玉铜铁之物,一概不得送入。文帝遵奉,没有增加。到接受禅让,刻金玺,追加尊号。不敢打开墓道,就造石室,藏玺在墓道首,表明陵中没有金银等物。汉礼明器很多,从此都省减了。
文帝黄初三年,又自己作终制:“礼,国君即位,制作内棺,是为了存不忘亡。寿陵依山为体,不封土不种树,不立寝殿,不造城邑,不通神道。葬,就是藏。想让人不能看见。礼不墓祭,是想让生死不亵渎。皇后及贵人以下,不随王到封国的,有去世的,都葬在涧西,之前又已标明地点了。” 此诏藏在宗庙,副本在尚书、秘书三府,明帝也遵奉。明帝本性虽然崇尚奢侈,但未急于营造陵墓。晋宣帝预先在首阳山作土藏,不建坟不种树,作顾命终制,用平时的衣服入敛,不设明器。文帝、景帝都谨奉遗命,没有增加。景帝崩,丧事制度,又依照宣帝旧例。
武帝泰始四年,文明王皇后崩,将要合葬,打开崇阳陵。派太尉司马望奉祭,进皇帝密玺绶到便房神座。魏氏金玺,这又更俭省了。
泰始二年,诏曰:“从前舜葬苍梧,农夫不改变田亩;禹葬会稽,集市不改变店铺。上思祖考清简的旨意,外想迁移陵墓十里内的居民,一律停止。” 江左元、明崇尚节俭,且各种制度初创,山陵送终,省约完备。
成帝咸康七年,杜后崩。诏外官每五天哭临一次,内官每天早上哭临一次而已。过了安葬和虞祭礼结束就停止。有关部门奏;“大行皇后陵所设置凶门柏历,门号显阳端门。” 诏曰:“门按所处位置设置,凶门柏历,太为烦费,停止设置。” 按蔡谟的说法,用两个瓦器盛放死者的祭品,系在木表上,用苇席放在庭中靠南的位置,名为重。现在的凶门,就是它的象征。《礼》,虞祭后制作神主。现在未安葬,没有神主,所以用重代替。《礼》称为主道,就是这个意思。范坚又说:“凶门不是古制,古有悬重,形状像凶门。后人把它放在门外表示丧事,习俗就推行开来。薄帐,就是古代吊幕之类。” 这时又诏曰:“地下深处,怎能用无用的东西装饰。陵中只需要清洁打扫而已。” 有关部门又奏,依旧选公卿以下六品子弟六十人为挽郎,诏又停止。
孝武帝太元四年九月,皇后王氏崩。诏曰:“丧事只追求俭省迅速。” 又诏:“远近不得派遣山陵使。” 有关部门奏选挽郎二十四人,诏停止。宋元帝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诏也停止选挽郎。汉仪五供结束后就上陵,每年都这样,魏则没有固定礼仪。齐王在位九年,才一次拜谒高平陵,而曹爽被诛杀,之后就废止了,整个魏世都没再举行。
晋宣帝遗诏:“子弟群官,都不得谒陵。” 于是景帝、文帝遵旨。到武帝时还两次拜谒崇阳陵,一次拜谒峻平陵,但最终不敢拜谒高原陵。到惠帝时又停止了。到江左初年,元帝崩后,诸公才有谒陵辞陵的事,大概是因为情谊如同朋友,顺情而行,不是洛京的旧制。成帝时,中宫也年年拜陵,议论的人认为不符合礼,于是就停止了,作为永久制度。到穆帝时,褚太后临朝,又拜陵,是因为皇帝年幼。到孝武崩,骠骑将军司马道子下令说:“现在虽然权宜制度除去丧服,但到朔望等节日,自然应到陵所表达情感,以一年为限。” 于是到陵所改穿单衣夹,烦扰没有标准,不符合礼的本意。到安帝元兴元年,尚书左仆射桓谦奏曰:“百官拜陵,兴起于中兴,不是晋的旧典。积习成常,就成了近世的制度。考察武皇帝的诏书,是不让人主诸王拜陵,何况百官。认为应遵奉。” 于是施行。到义熙初,又恢复江左的旧例。
宋明帝又禁止群臣初次拜谒陵墓,但辞陵照旧。自元嘉以来,每年正月,皇帝车驾必定拜谒初宁陵,恢复汉仪。世祖、太宗也每年拜初宁、长宁陵。
汉以后,天下送死奢靡,多制作石室、石兽、碑铭等物。建安十年,魏武帝因天下凋敝,下令不得厚葬,又禁止立碑。魏高贵乡公甘露二年,大将军参军太原王伦卒,王伦兄王俊作《表德论》,以叙述王伦的美德,说 “敬畏王典,不得作铭,于是撰录行事,刊在墓的阴面”。这说明碑禁还很严格,此后又松弛了。晋武帝咸宁四年,又诏曰:“这些石兽碑表,既私下褒美,助长虚伪,伤财害人,没有比这更严重的;一律禁断。违犯的即使遇到赦令,都要毁坏。” 到元帝太兴元年,有关部门奏:“已故骠骑府主簿故恩营葬旧君顾荣,请求立碑。” 诏特允许立。从此后,禁令又逐渐松弛。大臣长吏,人人都私自立碑。义熙中,尚书祠部郎中裴松之又建议禁断,于是到现在都这样。
顺帝升明三年四月壬辰,皇帝临轩,派遣使者奉玺绶禅位于齐王,悬挂乐器不演奏。
宋明帝泰始二年九月,有关部门奏:“皇太子的生母陈贵妃礼秩已同储宫,不清楚宫臣及朝臣是否都要致敬?妃主在宫内相见,又应行什么礼仪?” 博士王庆绪议:“百僚内外礼敬贵妃,应与皇太子相同。那些东朝的臣属,按理应尽臣节。” 太常丞虞愿等同王庆绪的意见。尚书令建安王刘休仁议称:“礼说,妾既然不能与君为体,班秩按儿子的次序。母以子贵,经有明文。内外致敬贵妃,确实如王庆绪的议论。天子姬嫔,不容许与外廷通音信,虽然从义理上可以表达虔诚,不应有笺表。” 参详以刘休仁的议论为恰当。诏准。
泰豫元年,后废帝即位,尊崇生母陈贵妃为皇太妃。有关部门奏:“皇太妃位仅次于至尊,不清楚国亲举哀的规格应一同皇太后?还是有降异?又对本亲期以下的,还应服丧吗?” 前曹郎王燮之议:“按《丧服传》,‘妾服君的亲族,能与女君相同’。这样,皇太妃服宗与太后无异。但太后既然因尊贵而降服无服,太妃的礼仪不应特殊,所以都不服丧。按本情举哀,礼仪没有不同。又《礼》,‘诸侯断绝期服’。皇太妃虽然说不居尊极,不容比诸侯轻。认为本亲期以下,一概无服。有丧事自然应举哀。亲疏两种礼仪,以太后为标准。” 兼太常丞司马燮之议:“《礼》,‘妾服君的庶子及女君的亲族’。都指大夫士而已。妾的名称虽然总括,而等级有贵贱。三夫人九嫔,位同公卿。大夫还有贵妾,何况天子!诸侯的妾为其他妾的儿子无服,既然不服其他妾的儿子,怎能服君及女君的其余亲族。何况皇太后妃贵近相极,礼绝群后,崇高的盛典,超过东宫,还不服期服,太妃怎能有不同。如果本亲有丧事,举哀的礼仪,应效仿太后。” 参议以司马燮之的议论为恰当。太妃对国亲无服,所以应依情为诸王公主中对至尊服期服的返回,其太妃王妃三夫人九嫔各举哀。
宋孝武帝孝建三年八月戊子,有关部门奏:“云杜国文书称国子檀和之的生母亲王,请求除太夫人。检查没有国子除太夫人的先例,法令也没有条文。交礼官议论纠正。” 太学博士孙豁之议:“《春秋》,‘母以子贵’。亲王虽是妾,是檀和之的生母。按五等的例子,郑伯许男同号夫人,国子的体例,亲王应如国所生。” 太常丞庾蔚之议:“‘母以子贵’,虽然是《春秋》的明义,古今制度不同,沿革有别。近代以来,所生的蒙受荣耀的,只有诸王。既然是王者的嫔御,所以应在蕃国被尊崇。如果功高勋重,列为公侯,也有拜太夫人的礼仪。凡是这些都是朝廷恩宠特降,不是国家所要求的。子男的妾母,没有先例。” 祠部郎中硃膺之议认为:“儿子不能给父母封爵,而《春秋》有‘母以子贵’。当指传国君的母亲,本来是先公的嫔媵,有缘由可依。始封的人,不能相同。如果有特殊功绩,恩宠特赐,有时会有,不由有关部门办理。” 所议参议,以庾蔚之的议论为恰当。诏准。
大明二年六月,有关部门奏:“凡侯伯子男世子丧,没有子嗣,请求进次息为世子。检查没有这样的例子,交礼官议论纠正。” 博士孙武议:“按晋济北侯荀勖长子荀连卒,以次子荀辑拜世子。前代的标准,应作为现在的例子。” 博士傅郁议:“《礼记》,微子立衍,商礼施行。仲子舍孙,姬典贬斥。历代遵循,不废弃旧制。现在受封之君在世而世子卒,继承人未养育,不是指孙。愚认为次子有子,自然应绍为世孙。如果没有,不容远找旁支,继承纲纪,传承有缘由。父在立子,符合情典。” 曹郎诸葛雅之议:“按《春秋传》说,‘世子死,有同母弟就立弟,没有就立长;年龄相同就选贤,义理相同就占卜’。是古制。现在长子早卒,无嗣,进立次息为世子,取自《左氏》,理义无违。又孙武所依据的晋济北侯荀勖长子卒,立次子,也是近代的成例。依文类比,私下认为恰当。认为应允许,作为永久制度。” 参议为恰当。诏准。
大明十二年十一月,有关部门奏:“兴平国文书称国子袁愍孙的母亲王氏,应除太夫人。检查没有国母除太夫人的例子。交礼官议论纠正。” 太学博士司马兴之议:“按礼,下国卿大夫的妻子,都由天子册命。由此推论,子男的母亲,不容单独不同。” 博士程彦议以为:“五等虽然有差别,但承家事务相同。公侯的母亲,能得崇号,子男对母亲,尊秩应显扬。所以《春秋》之义,‘母以子贵’。本来就知道随子尊贵与国相同。程彦参议,以司马兴之的议论为恰当。除王氏为兴平县开国子太夫人。” 诏准。
大明四年九月,有关部门奏:“陈留国王曹虔季长兄曹虔嗣早卒,曹虔季袭封之后,生子曹铣以继曹虔嗣。现在依例应拜世子,不清楚应以曹铣为世子?还是应立次子曹锴?” 太学博士王温之、江长议,都认为应以曹铣为正嗣;太常陆澄议立曹锴。右丞徐爰议谓:“礼注重大宗,因为不能缺少祭祀。诸侯世代相传,是《春秋》的成义。曹虔嗣承家传爵,身为国王,虽然薨没无子,仍列昭穆。立后的日子,就应继承国统。当时既无承继,曹虔季按次序袭绍。曹虔嗣既列庙飨,所以自然随世数迁移,怎能祭祀不缺,随便取他人之子为嗣!作为继承人,又应恭敬祭祀先父。按礼文,公子不得称诸侯为父。曹虔嗣没有理由降庙就寝。曹铣本是长子,应还为曹虔季世子。” 诏如徐爰议。
宋文帝元嘉十三年七月,有关部门奏:“御史中丞刘式之议,‘每次出行,不知制度上与什么官分道,应有旧条。法令只说中丞专道,传诏持信,诏唤众官,应诏的通行,制度命令没有分别其他官的条文,既然没有明确规定,承准有疑问。认为皇太子正议东宫,不应与众同例,中丞应与之分道。扬州刺史、丹阳尹、建康令,都是京辇土地之主,有的检察违规,有的赴救水火,事情应神速,不应停留,也应分道。又考察六门内是行马之内,且禁卫违规,都由二卫及领军负责,不清楚京尹、建康令门内的下属及公事,也能与中丞分道吗?请依照旧仪。告报参详应分道的官员。’听如台所上奏的,六门内,既然不是州郡县部界,就不应依照门外。尚书令、二仆射应分道的,也都与中丞相同。”
孝武帝大明六年五月,诏立凌室藏冰。有关部门奏,季冬之月,冰坚固之时,凌室长率领山虞及役隶在深山穷谷阴寒冻结之处取冰,纳入凌阴。务必周密,不泄露寒气。先用黑牡翙黍在凌室之北祭祀司寒。仲春之月,春分之日,用黑羔翙黍祭祀司寒。打开冰室,先进献祖庙。二庙夏祠用鉴盛冰,每室一鉴,以抵御热气蝇蚋。三御殿及太官膳食,都用鉴供冰。自春分至立秋,有臣妾丧,诏赠秘器。自立夏至立秋,不限数量以助丧事。制作夷盘,随冰借给。凌室在乐游苑内,设长一人,保举吏二人。
三公黄皞,前史没有说明其意义。史臣按,《礼记》“士韠与天子同,公侯大夫则异”。郑玄注:“士卑贱,与君同,不嫌疑。” 朱门洞开,是当阳的正色。三公与天子,礼秩相近,所以用黄色皞,以示谦不敢与天子同色,大概是汉以来的制度。张超《与陈公笺》,“拜黄皞将有日月” 就是这样。
史臣按:现在朝士到三公处,尚书丞、郎到令、仆射、尚书处,都在门外下车,穿鞋,过门槛后才穿屐。汉世朝臣见三公,都下拜。丞、郎见八座,都持板揖,事在《汉仪》及《汉旧仪》,可见都有恭敬之礼。陈蕃为光禄勋,范滂为主事,以公仪到陈蕃处,执板入皞,到座位,陈蕃不夺范滂的板,范滂投板振衣而去。郭泰责备陈蕃说:“按等级来说,范滂应有恭敬;按类数推究,到皞应简化。” 可见恭敬只在门口,由来已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