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礼四之四</p><p>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 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 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嫡 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 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 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世儒多云,嫡孙传 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 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 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嫡, 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 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 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 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 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 服期为允。” </p><p>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 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 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 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嫡孙之制,固 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是以《春秋》讥 于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 文,而有祖为嫡孙者,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 此则近世未尝变也。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假令终德未班 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 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芳又议:“国子所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 包庶人。本亦不谓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孙传重,专士以上。此《经》、 《传》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戴德《丧服变除》云:‘父为长子斩,自天子达于 士。’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据也。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庙主了不 云寝,又其证也。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书,至如 《左氏》、《诗》、《易》、《论语》皆有典证,或是未寤。许叔重《五经异义》 云,今《春秋公羊》、《谷梁》说卿大夫世位,则权并一姓,谓周尹氏、齐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皆得世禄。《传》曰‘官族’,《易》曰‘食旧德’, 旧德,谓食父故禄也。《尚书》曰:‘世选尔劳,予不绝尔善。’《诗》云:‘惟 周之士,不显奕世。’《论语》曰:‘兴灭国,继绝世。’国谓诸侯,世谓卿大夫 也。斯皆正经及《论语》士以上世位之明证也,士皆世禄也。八品者一命,斯乃信 然。但观此据,可谓睹其纲,未照其目也。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 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 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谨如前议。” </p><p> 景邕等又议:“《丧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显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义,了然无惑。且官族者,谓世为其功;食旧德者,谓德侯者世位;兴灭 国,继绝世,主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且金貂七毦,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 岂得言世禄乎?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时政以礼 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尚书邢峦奏依芳议。 诏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方致疑请也。可如国子所议。” </p><p> 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 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龙虎未尽二十 七月而请宿卫,依律结刑五岁。”三公郎中崔鸿驳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 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龙虎居 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 复可以从御职事。《礼》云:‘祥之日鼓素琴。’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既可 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 允。”下更详辨。 </p><p> 珍又上言:“案《士虞礼》,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郑玄云‘中犹间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又《礼》言:‘祥之日鼓素琴。’ 郑云:‘鼓琴者,存乐也。’孔子祥后五日,弹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郑注与 《郑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为。此谓存乐也,非所谓乐。乐者,使工为 之。晋博士许猛《解三验》曰:案《黍离》、《麦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 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 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谣,徒吹谓之和。《记》曰:‘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毛谓 之乐。’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至于素琴以示终、笙 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檀弓》云:‘祥而 缟,是月禫,徙月乐。’《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是 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徙月而乐。许猛《释六征》曰:乐者,自谓 八音克谐之乐也。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 矣。’脱如此驳,禫复焉施?又驳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 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 又驳云:‘禫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 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 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丧凶尚远,而欲速除,何匆匆 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而服限三年,痛尽终身。中月之解,虽容二义, 尚远宁戚。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 十七月之失,为六征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 二哉。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臣 每难郑失,六有征,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禫》,《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 肃为失。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王、杜之义,于是败矣。王、杜 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而上省同猗而赞王,欲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 更无异义,还从前处。” </p><p> 鸿又驳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懦生学士,犹或病诸。龙虎生自戎马之 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欲责以义方,未 可使尔也。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 之中。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 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二论得 否,未可知也。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余哀之中,可以 存乐故也。而乐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庶民凡品, 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可矣。尔则大祥之后,丧事之终,鼓琴笙歌,经 礼所许。龙虎欲宿卫皇宫,岂欲合刑五岁。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 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黄裳、彩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 也。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处,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 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 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便以深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塊之日,于礼 宪未允。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又龙虎具 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便幸彼味识,欲加之罪,岂是 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p><p>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 肇兄子太子洗马员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请下礼官议决。太学博士 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 之丧,比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云饮酒食肉,不言 不与人乐之。郑玄云:‘义服恩轻。’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又《礼》: ‘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 虽复功德,乐在宜止。”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 皆有厌绝。若尊同体敌,虽疏尚宜彻乐。如或不同,子姓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 义不阙乐。”国子助教韩神固议:阙</p><p> “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 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物昭旂旗之明,锡 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谓威仪鼓吹依旧为允。” </p><p>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吹不作;雅哲议齐衷卒哭, 箫管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 于神宫,袭衰麻而奏乐。大燧一移,衰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就如所 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 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案古虽有尊降,不 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无服体,但恩诚相感,致存隐 恻。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岂大伦之痛,既殡而乐乎? 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铙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 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案 《诗》‘云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云‘于论鼓钟,于乐辟雍’。言则相连, 岂非乐乎?八音之数,本无笳名,推而类之,箫管之比,岂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 乐。若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吹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 钟公勋茂,蒙五熟之赐;若审功膺赏,君命必行,岂可陈嘉牢于齐殡之时,击钟磬 于疑</p><p> 祔之后?寻究二三,未有依据。国子职兼文学,令问所归,宜明据典谟, 曲尽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何容总议并申,无所析剖,更详得失,据典正议。” </p><p> 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重议:“司空体服衰麻,心怀惨 切,其于声乐,本无作理,但以鼓吹公仪,致有疑论耳。案鼓吹之制,盖古之军声, 献捷之乐,不常用也。有重位茂勋,乃得备作。方之金石,准之管弦,其为音奏, 虽曰小殊,然其大体,与乐无异。是以《礼》云:‘鼓无当于五声,五声不得不和。’ 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盖欲兼广威华,若有哀用之,无变于吉,便是一人之年, 悲乐并用,求之礼情,于理未尽。二公虽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声作,亦以娱 己。今既有丧,心不在乐,笳鼓之事,明非欲闻,其从宁戚之义,废而勿作。但礼 崇公卿出入之仪,至有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和銮之声,佩玉之饰者,所以显槐鼎 之至贵,彰宰辅之为重。今二公地处尊亲,仪殊百辟,鼓吹之用,无容全去。礼有 悬而不乐,今陈之以备威仪,不作以示哀痛。述理节情,愚谓为允。”诏曰:“可 从国子后议。” </p><p> 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诏礼官博议。侍中、中书监、太 子少傅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传》曰:‘先君余尊之 所厌,不得过大功。’《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源缘,既葬除之。’《传》 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此皆谓公侯枝子,藉父 兄以为称,其母本妾,犹击之于君,不得以子贵为夫人者也。至如应、韩启宇,厥 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蒋别封,其亲亦容尽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谓周公制礼而 子侄共尊。汉世诸王之国,称太后,宫室百官,周制京邑,自当一傍天子之式,而 不用公庶之轨。魏氏已来,虽群臣称微,然尝得出临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远,服 功衰与练麻也。罗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许载,两裔籓后,并建大邦,子孙盈第,臣 吏满国,堂堂列辟,礼乐备陈,吉庆凶哀宜称情典。则不应傍之公第,仍拘先厌。 愚谓可远准《春秋》子贵之文,上祔周汉侯王之体,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贱,申 疏丧之极慕,拟功练之轻悲。诚如此:则三年之丧,无乖于自达;巨创之痛,有遂 乎在中,宁成过哀,情礼俱允。”时议者不同,诏服大功。 </p><p> 时又疑清河国官从服之制,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议:“按《礼》文,君 为母三年,臣从服期。今司空自为先帝所厌,不得申其罔极。依《礼》大功,据丧 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今太妃既舍六宫之黎,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 崇一国。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案臣从君服,降君一等。君为母三年,臣则期。今司 空以仰厌先帝,俯就大功,臣之从服,不容有过。但礼文残缺,制无正条,窃附情 理,谓宜小功。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颇会礼意。”清河国郎中令韩 子熙议: </p><p>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传》曰:“何以大功?先君 余尊之所厌,不敢过大功也。”夫以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顷国王遭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寻究义例,颇有一途。但公之庶昆弟, 或为王,或为大夫。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余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然 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嚣 昧所见,未晓高趣。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传》曰: “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传》所以深释 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若由君服 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若依为 君之父母,则出应申三年。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 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议者见余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 《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 达礼之丧矣。 </p><p> 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逾三时, 臣著疏衰,独涉两岁。案《礼》,天子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 父母,其余不服也。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 从,而降一等。此三条是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 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愚谓《服 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而 《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 姑。”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 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臣之从君,不得包于此 矣。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 功,臣从服期。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且 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君亡则已。妻为皇姑,既非待从,虽公子早没, 可得不制服乎?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 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君,聊自不同矣。 </p><p> 又案,臣服君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余不服。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 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愚谓臣有 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故见厌之 妇,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过从以期。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 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寻理求途,傥或在此。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子熙 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君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 从君之义。如何君至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创巨而反轻, 从义而反重。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 申三年之服。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若臣服从期,宜依 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 靡据,临事多惑。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礼有 期同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 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详诸二途,以取折衷, 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 随君降。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 </p><p> 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 各降君、 夫一等。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罔极之心,国臣 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玄注云‘公子之妻为 其皇姑’。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此则是其例。”诏曰:“《礼》 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 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寻诏曰: “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今更无正据,不可背章生 条。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远。礼缘人情,遇厌须变服。可还从前判,既葬除之。” </p><p>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于式乾殿。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侍中、 领军将军于忠与詹事王显,中庶子侯刚奉迎肃宗于东宫,入自万岁门,至显阳殿, 哭踊久之,乃复。王显欲须明乃行即位之礼。崔光谓显曰:“天位不可暂旷,何待 至明?”显曰:“须奏中宫。”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国之常典,何须中宫令也。” 光与于忠使小黄门曲集奏置并官行事。于是光兼太尉,黄门郎元昭兼侍中,显兼吏 部尚书,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书舍人穆弼兼谒者仆射。光等请肃宗止哭,立于 东序。于忠、元昭扶肃宗西面哭十数声,止,服太子之服。太尉光奉策进玺绶,肃 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极前殿。太尉光等降自西阶,夜直群官于庭中北面稽 首称万岁。 </p><p>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表曰:“臣闻百王所尚,莫尚于礼,于 礼之重,丧纪斯极。世代沿革,损益不同,遗风余烈,景行终在。至如前贤往哲, 商榷有异。或并证经文,而论情别绪;或各言所见,而讨事共端。虽宪章祖述,人 自名家,而论议纷纶,理归群正。莫不随时所宗,各为一代之典,自上达下,罔不 遵用。是使叔孙之仪,专擅于汉朝;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所谓共同轨文,四海 画一者也。至乃折旋俯仰之仪,哭泣升降之节,去来阃巷之容,出入闺门之度,尚 须畴谘礼官,博访儒士,载之翰纸,著在通法。辩答乖殊,证据不明,即诋诃疵谬, 纠劾成罪。此乃简牒成文,可具阅而知者也。未闻有皇王垂范,国无一定之章;英 贤赞治,家制异同之式。而欲流风作则,永贻来世。比学官虽建,庠序未修,稽考 古今,莫专其任。暨乎宗室丧礼,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轻重,率令博士一人 轻尔议之。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恭则治重居庐,颢则齐期垩室。论亲 则恭、颢俱是帝孙,语贵则二人并为蕃国,不知两服之证,据何经典。俄为舛驳, 莫有裁正。懿王昵戚,尚或如斯。自兹已降,何可纪极。历观汉魏,丧礼诸仪,卷 盈数百。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或一代词宗,较然为则。况堂堂四海,蔼蔼如林, 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臣忝官台傅,备位喉脣, 不能秉国之钧,致斯爽缺。具瞻所诮,无所逃罪。谨略举恭、颢二国不同之状,以 明丧纪乖异之失。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议定制,班行天下。使礼无异准, 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永为条例。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灵太后令曰:“礼 者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议。”事在《张普惠传》。 </p><p> 神龟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于瑶光寺。肃宗诏曰:“崇宪皇太后,德协坤仪, 征符月晷,方融壶化,奄至崩殂。朕幼集荼蓼,夙凭德训,及翕虣定难,是赖谟谋。 夫礼沿情制,义循事立,可特为齐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有司奏:“案旧事, 皇太后崩仪,自复魄敛葬,百官哭临,其礼甚多。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凭居道法。 凶事简速,不依配极之典;庭局狭隘,非容百官之位。但昔经奉接,义成君臣,终 始情礼,理无废绝。辄准故式,立仪如别。内外群官,权改常服,单衣邪巾,奉送 至墓,列位哭拜,事讫而除。止在京师,更不宣下。”诏可。 </p><p> 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 改葬,议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议云:‘案《丧服》, 《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马融、王肃云本有三年 之服者,郑及三重。然而后来诸儒,符融者多,与玄者少。今请依马、王诸儒之议, 至尊宜服缌。案《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郑注云:“为君服斩,夫人 齐衰,不敢以亲服至尊也。”今皇太后虽上奉宗庙,下临朝臣,至于为姑,不得过 期,计应无服。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缌,自余王公百官,为君之母 妻,唯期而已,并应不服。’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谨检《丧服》并中代杂论, 《记》云:“改葬缌。”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以无 服,故服缌。”三年者缌,则期已下无服。窃谓郑氏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 臣所见,请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愚以为允。”诏可。 </p><p> 二年正月二日元会,高阳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欲罢百戏丝 竹之乐。清河王怿以为万国庆集,天子临享,宜应备设。太后访之于侍中崔光,光 从雍所执。怿谓光曰:“宜以经典为证。”光据《礼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 父母有重丧,子不纯吉。安定公亲为外祖,又有师恩,太后不许公除,衰麻在体。 正月朔日,还家哭临,至尊舆驾奉慰。《记》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则朋友有期年之哀。子贡云:夫子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颜渊之 丧,馈练肉,夫子受之,弹琴而后食之。若子之哀,则容一期,不举乐也。孔子既 大练,五日弹琴,父母之丧也。由是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心丧三年,由此而制。 虽古义难追,比来发诏,每言师、祖之尊。是则一期之内,犹有余哀。且《礼》, 母有丧服,声之所闻,子不举乐。今太后更无别宫,所居嘉福,去太极不为大远。 鼓钟于宫,声闻于外,况在内密迩也。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 智悼子丧未葬,杜蒉所以谏晋平公也。今相国虽已安厝,裁三月尔,陵坟未乾。怿 以理证为然,乃从雍议。 </p><p> 孝静武定五年正月,齐献武王薨,时秘凶问。六日,孝静皇帝举哀于太极东堂, 服齐衰三月。及将窆,中练。齐文襄王请自发丧之月,帝使侍中陆子彰举诏,三往 敦喻,王固执,诏不许。乃从薨月。 </p><p> 太祖天赐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p><p>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岁除大傩之礼,遂耀兵示武。更为制,令步兵陈于南, 骑士陈于北,各击钟鼓,以为节度。其步兵所衣,青赤黄黑别为部队。盾槊矛戟相 次周回转易,以相赴就。有飞龙腾蛇之变,为函箱鱼鳞四门之陈,凡十余法。跽起 前却,莫不应节。陈毕,南北二军皆鸣鼓角,众尽大噪。各令骑将六人去来挑战, 步兵更进退以相拒击,南败北捷,以为盛观。自后踵以为常。 </p><p>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于庙。丙申,高祖临光极堂,太子入见, 帝亲诏之。事在《恂传》。六月,高祖临光极堂,引见群官。诏“比冠子恂,礼有 所阙,当思往失,更顺将来。礼古今殊制,三代异章。近冠恂之礼有三失,一,朕 与诸儒同误,二,诸儒违朕,故令有三误。今中原兆建,百礼惟新,而有此三失, 殊以愧叹。《春秋》,襄公将至卫,以同姓之国,问其季几,而行冠礼。古者皆灌 地降神,或有作乐以迎神。昨失作乐。至庙庭,朕以意而行拜礼,虽不得降神,于 理犹差完。司马彪云,汉帝有四冠:一缁布,二进贤,三武弁,四通天冠。朕见 《家语》《冠颂篇》,四加冠,公也。《家语》虽非正经,孔子之言与经何异。诸 儒忽司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礼,此朝廷之失。冠礼朕以为有宾, 诸儒皆以为无宾,朕既从之,复令有失。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谓。”太子 太傅穆亮等拜谢。高祖曰:“昔裴頠作冠仪,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复何愧。” </p><p> 正光元年秋,肃宗加元服,时年十一。既冠,拜太庙,大赦改元。官有其注。 </p><p> 舆服之制,秦汉已降,损益可知矣。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后,典礼之用, 故有阙焉。太祖世所制车辇,虽参采古式,多违旧章。今案而书之,以存一代之迹。 </p><p> 乘舆辇辂:龙辀十六,四衡,毂朱班,绣轮,有雕虬、文虎、盘螭之饰。龙首 衔扼,鸾爵立衡,圆盖华虫,金鸡树羽,蛟龙游苏。建太常十有二游,画日月升龙。 郊天祭庙则乘之。 </p><p> 乾象辇:羽葆,圆盖华虫,金鸡树羽,二十八宿,天阶云罕,山林云气、仙圣 贤明、忠孝节义、游龙、飞凤、朱雀、玄武、白虎、青龙、奇禽异兽可以为饰者皆 亦图焉。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庙则乘之。 </p><p> 大楼辇:辀十二,加以玉饰,衡轮雕彩,与辇辂同,驾牛二十。 </p><p> 小楼辇:辀八,衡轮色数与大楼辇同,驾牛十二。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 庙,亦乘之。 </p><p> 象辇:左右凤凰,白马,仙人前却飞行,驾二象。羽葆旒苏,龙旗旌旍麾,其 饰与乾象同。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庙之副乘也。 </p><p> 马辇、重级,其饰皆如之。缋漆直辀六,左右騑驾。天子籍田、小祀时,则乘 之。 </p><p> 卧辇:其饰皆如之。丹漆,驾六马。 </p><p> 游观辇:其饰亦如之。驾马十五匹,皆白马朱髦尾。天子法驾行幸、巡狩、小 祀时,则乘之。 </p><p> 七宝旃檀刻镂辇:金薄隐起。 </p><p> 马辇:天子三驾所乘,或为副乘。 </p><p> 缁漆蜀马车:金薄华虫隐起。 </p><p> 轺轩:驾驷,金银隐起。出挽解合。 </p><p> 步挽:天子小驾游宴所乘,亦为副乘。 </p><p> 金根车:羽葆,旒,画辀轮,华首,彩轩交落,左右騑。太皇太后、皇太后、 皇后助祭郊庙,籍田先蚕,则乘之。长公主、大贵、公主、封君、诸王妃皆得乘, 但右騑而已。 </p><p>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鸾辂立乘,画辀龙首,朱轮绣毂,彩盖朱裹,龙旌九 游,画云楱。皇子封则赐之,皆驾驷。 </p><p> 又有轺车:缁漆,紫宪朱裹,驾一马,为副乘。 </p><p> 公安车:缁漆,紫盖朱裹,画辀,朱雀、青龙、白虎,龙旗八游,驾三马。轺 车与王同。 </p><p> 候车:与公同。七游,紫盖青里,驾二马。副车亦如之。 </p><p> 子车:缁漆,草蠡文,六游,皁盖青裹,驾一马。副车亦如之。 </p><p> 阙</p><p> 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则乘之。宗庙小祀,乘轺轩而已。至高祖太和 中,诏仪曹令李韶监造车辂,一遵古式焉。 </p><p> 太祖天兴二年,命礼官捃采古事,制三驾卤簿。。一曰大架,设五辂,建太常, 属车八十一乘。平城令、代尹、司隶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仆御从。轻车 介士,千乘万骑,鱼丽雁行。前驾,皮轩、阘戟、芝盖、云罕、指南;后殿,豹尾。 鸣葭唱,上下作鼓吹。军戎、大祠则设之。二曰法驾,属车三十六乘。平城令、代 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车都尉御。巡狩、小祠则设之。三曰小驾,属车十二 乘。平城令、太仆奉引,常侍陪乘,奉车郎御。游宴离宫则设之。二至郊天地,四 节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亲行,乐加钟悬,以为迎送之节焉。 </p><p> 天赐二年初,改大驾鱼丽雁行,更为方陈卤簿。列步骑,内外为四重,列标建 旌,通门四达,五色车旗各处其方。诸王导从在钾骑内,公在幢内,侯在步槊内, 子在刀盾内,五品朝臣使列乘舆前两厢,官卑者先引。王公侯子车旒麾盖、信幡及 散官构服,一皆纯黑。 </p><p>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刘腾等奏:“中宫仆刺列车舆朽败。自昔旧都,礼 物颇异,迁京已来,未复更造。请集礼官,以裁其制。”灵太后令曰:“付尚书量 议。”太常卿穆绍,少卿元端,博士郑六、刘台龙等议:“案《周礼》王后之五辂: 重翟锡面朱总,厌翟勒面缋总,安车雕面鹥总,皆有容盖;翟车贝面组总,有握; 辇车,组輓,有翣,羽盖。重翟,后从王祭祀所乘,厌翟,后从王宾飨诸侯所乘; 安车,后朝见于王所乘;翟车,后出桑则乘;辇车,后宫中所乘。谨以《周礼》圣 制,不刊之典,其礼文尤备。孔子云‘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以其法不可 逾。以此言之,后王舆服典章,多放周式。虽文质时变,辂名宜存,雕饰虽异,理 无全舍。当今圣后临朝,亲览庶政,舆驾之式,宜备典礼。臣等学缺通经,叨参议 末,辄率短见,宜准《周礼》备造五辂,雕饰之制,随时增减。” </p><p> 太学博士王延业议:“案《周礼》,王后有五辂,重翟以从王祠,厌翟以从王 飨宾客,安车以朝见于王,翟车以亲桑,辇车宫中所乘。又《汉舆服志》云:秦并 天下,阅三代之礼,或曰殷瑞山车,金根之色,殷人以为大辂,于是始皇作金根之 车。汉承秦制,御为乘舆。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车,加交络、帷裳,非法驾 则乘紫罽軿车,云虡文画辀,黄金涂五末,盖爪,在右騑,驾三马。阮谌《礼图》 并载秦汉已来舆服,亦云:金根辂,皇后法驾乘之,以礼婚见庙;乘辂,后法驾乘 之以亲桑;安车,后小驾乘之以助祭;山軿车,后行则乘之;绀罽軿车,后小行则 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阁舆,后出入阁、宫中小游则乘之。 晋《先蚕仪注》:皇后乘云母安车,驾六鬼。案周、秦、汉、晋车舆仪式,互见 图书,虽名号小异,其大较略相依拟。金根车虽起自秦造,即殷之遗制,今之乘舆 五辂,是其象也,华饰典丽,容观庄美。司马彪以为孔子所谓乘殷之辂,即此之谓 也。案《阮氏图》,桑车亦饰以云母,晋之云母车即是,一与周之翟车其用正同。 安车既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山軿车,案《图》饰之以紫。绀罽軿车,虽制用异 于厌翟,而实同用。于今入阁舆与辇,其用又同。案《图》,今之黑漆画扇辇,与 周之辇车其形相似。窃以为秦减周制,百事创革,官名轨式,莫不殊异。汉魏因循, 继踵仍旧,虽时有损益,而莫能反古。良由去圣久远,典仪殊缺,时移俗易,物随 事变。虽经贤哲,祖袭无改。伏惟皇太后睿圣渊凝,照临万物,动循典故,贻则后 王。今辄竭管见,稽之《周礼》,考之汉晋,采诸图史,验之时事,以为宜依汉晋: 法驾,则御金根车,驾四马,加交络帷裳;御云母车,驾四马,以亲桑;其非法驾 则御紫罽軿车,驾三马;小驾则御安车,驾三马,以助祭;小行则御绀罽軿车,驾 三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宫中出入,则御画扇辇车。案旧事,比之《周 礼》,唯阙从王飨宾客及朝见于王之乘。窃以为古者诸侯有朝会之礼,故有从飨之 仪。今无其事,宜从省略。又今之皇居,宫掖相逼,就有朝见,理无结驷,即事考 实,亦宜阙废。又哭公主及王妃,《周礼》所无,施之于今,实合事要。损益不同, 用舍随时,三代异制,其道然也。又金根及云母,驾马或三或六,访之《经礼》, 无驾六之文。今之乘舆,又皆驾四,义符古典,宜仍驾四。其余小驾,宜从驾三。 其制用形饰,备见图志。” </p><p> 司空领尚书令任城王澄、尚书左仆射元晖、尚书右仆射李平、尚书齐王萧宝夤、 尚书元钦、尚书元昭、尚书左丞卢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刘懋、北主客郎中源 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进、三公郎中崔鸿、长兼驾部郎中薛悦、起部郎中杜遇、左 主客郎中元韡、骑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长兼右外兵郎中郑幼儒、都官 郎中李秀之、兼尚书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颖、左民郎中张均、金部郎中李 仲东、库部郎中贾思同、国子博士薛祯、邢晏、高谅、奚延、太学博士邢湛、崔瓚、 韦朏、郑季期、国子助教韩神固、四门博士杨那罗、唐荆宝、王令俊、吴珍之、宋 婆罗、刘燮、高显邕、杜灵俊、张文和、陈智显、杨渴侯、赵安庆、贾天度、艾僧、 吕太保、王当百、槐贵等五十人,议以为:“皇太后称制临朝,躬亲庶政,郊天祭 地,宗庙之礼,所乘之车,宜同至尊,不应更有制造。《周礼》,魏晋虽有文辞, 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以为一代典。臣以太常、国子二议为疑, 重集群官,并从今议,唯恩裁决。”灵太后令曰:“群官以后议折中者,便可如奏。” </p><p> 太祖天兴元年冬,诏仪曹郎董谧撰朝觐、飨宴、郊庙、社稷之仪。六年,又昭 有司制冠服,随品秩各有差,时事未暇,多失古礼。世祖经营四方,未能留意,仍 世以武力为事,取于便习而已。至高祖太和中,始考旧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宫, 各有差次。早世升遐,犹未周洽。肃宗时,又诏侍中崔光、安丰王延明及在朝名学 更议之,条章粗备焉。 </p><p>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仪同三司崔光表:“奉诏定五时朝服,案北京及迁都以 来,未有斯制,辄勒礼官详据。”太学博士崔瓚议云:“《周礼》及《礼记》,三 冠六冕,承用区分,璅玉五彩,配饰亦别,都无随气春夏之异。唯《月令》有青旗、 赤玉、黑衣、白辂,随四时而变,复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黄。以此而推,五时之冠, 《礼》既无文,若求诸正典,难以经证。案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及《祭祀志》云: 迎气五郊,自永平中以《礼谶》并《月令》迎气服色,因采元始故事,兆五郊于洛 阳。又云五郊衣帻,各如方色。又《续汉礼仪志》:立春,京都百官,皆著青衣, 服青帻。秋夏悉如其色。自汉逮于魏晋,迎气五郊,用帻从服,改色随气。斯制因 循,相承不革,冠冕仍旧,未闻有变。今皇魏宪章前代,损益从宜。五时之冠,愚 谓如汉晋用帻为允。”灵太后令曰:“太傅博学,洽通多识,前载既综朝仪,弥悉 其事,便可谘访,以决所疑。”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怿、给事黄门侍郎韦延祥 奏:“谨案前敕,制五时朝服,尝访国子议其旧式。太学博士崔瓚等议:‘自汉逮 于魏晋,迎气五郊,用帻从服,改色随气。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旧,未闻 有变。今皇魏宪章前代,损益从宜。五时之冠,谓如汉晋用帻为允。’尚书以礼式 不经,请访议事,奉敕付臣,令加考决。臣以为帝王服章,方为万世则,不可轻裁。 请更集礼官下省定议,蒙敕听许。谨集门下及学官以上四十三人,寻考史传,量古 校今,一同国子前议。帻随服变,冠冕弗改。又四门博士臣王僧奇、蒋雅哲二人, 以为五时冠冕,宜从衣变。臣等谓从国子前议为允。”灵太后令曰:“依议。”</p>
译文
礼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季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的祖母去世,他想服齐衰三年之丧。因自己没有世袭爵位的尊贵地位,不便超越各位叔父;但如果和其他孙辈一样服丧,又担心违背嫡孙继承祖业的道义,于是请求朝廷详细审定并予以纠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商议后认为:“嫡孙继承祖业,应承担三年重丧之礼,这一规定不会因身份是士大夫还是平民而有两样,陈终德的丧服规格应高于各位叔父。” 太常卿刘芳发表意见说:“查考《丧服》之礼,原本是士阶层的正式礼仪,其中虽包含天子、诸侯、卿大夫的相关规定,但有些地方注明与平民相同的,都会特别标示出来。至于继承祖业而服重丧的规定,自士阶层以上,古代的卿士大多世代承袭爵位,而且士以上阶层才有宗庙。世间儒者多称嫡孙继承祖业的丧礼通用于平民,这是错误的。用什么来证明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有两座宗庙,诸侯的上士也有两座宗庙,中士、下士有一座宗庙。’一座宗庙的,是祖先与父亲合祭一庙。《祭法》又说‘平民没有宗庙’。既然规定如此明确,怎么能通用于平民呢?继承祖业的核心是主持宗庙祭祀,并非指平民在居所祭祀祖先。况且只有世代承袭嫡长子身份,才能成为嫡子、嫡孙。否则,就不能继承祖先的祭祀权。另外,郑玄在解释丧服变除时,说为五世长子服斩衰之丧。从魏晋以来,就不再实行这种礼仪了。查考《丧服经》,没有嫡孙为祖父服三年重丧的正式条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丧、嫡孙服一年丧的规定。《传》及注释中才附带说明了嫡孙继承祖业应服重丧的含义。如今既然不再为嫡子服斩衰之丧,地位低下的嫡孙不超越各位叔父而服重丧,也就可想而知了。况且按照陈终德的资历品级,与古代相比,尚未达到下士的等级,即使是在官府任职的平民,也没有这种礼仪。考察古代典籍,验证当今惯例,这种规范很少有人实行。而且他的各位叔父仍然在世,丧主之位已有归属,陈终德应依照其他孙辈的标准,服一年丧更为妥当。”
孙景邕等人又商议说:“《丧服》之礼虽然以士阶层为主要规范对象,但必然包含平民。为什么这样说呢?自大夫以上阶层,每条规定都明确列出,至于平民,虽未单独详述,但包含在士阶层的礼制之中,与士的规定相同,以免后人产生疑问。只有平民为国君服丧的规定,明确了义服的轻重等级,不涉及祖孙关系。况且有的国君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祖父身有残疾,没有祖业可传,国君仍为祖父服三年丧,这说明服三年丧未必是因为继承祖业的缘故。霜露滋润万物,不同的人都会有所感触,嫡孙作为祖业的继承人,岂能只以宗庙祭祀为标准,嫡孙的丧礼制度,本来就与其他孙辈不同。另外,古代自卿以下阶层,世袭制度并不严格,后世的僭越妄为,不能当作通用的典章制度。因此《春秋》讥讽世代为官的卿大夫,《王制》称大夫不世袭,这都是明确的教诲。《丧服经》虽然没有嫡孙为祖父服三年丧的正式条文,但有祖父为嫡孙服丧的规定,难道祖父为嫡孙服重丧,而嫡孙却与庶孙一样只为祖父服一年丧,这在道义上说得通吗?为祖父服三年丧,这一制度在近世从未改变。古代的士官不过是二百石以上的官员,陈终德就相当于古代有宗庙祭祀权的士人。即使陈终德尚未列入朝廷正式班次,只要他有心践行孝道,就应当满足他的请求。何况他身为士阶层官员,身处重视礼仪教化的时代,却因担心冒犯庶出叔父的嫌疑,而放弃嫡孙应有的重丧地位,这并非成年人应有的妥善做法。” 刘芳又反驳说:“国子博士们所说的《丧服》之礼虽以士为主体,但必然包含平民,其实并不是说整篇经文都完全通用于平民,而是说嫡孙继承祖业服重丧的规定,专门适用于士以上阶层。这是《经》《传》的正式条文,不涉及平民是很明确的。戴德的《丧服变除》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之丧,从天子到士阶层都是如此。’这都是士以上阶层才有嫡子的明确依据。况且继承祖业的人,是因为他将要接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人,宗庙的主人与居住之所无关,这又是一个证明。他们引用‘大夫不世袭’的说法,这是《公羊传》《谷梁传》等近代儒者的浅近学说,至于《左传》《诗经》《易经》《论语》中都有经典依据,国子博士们或许没有领悟到。许慎的《五经异义》说,如今《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主张卿大夫世袭爵位,那么权力就会集中在一个家族,比如周朝的尹氏、齐国的崔氏。而古代《春秋左传》主张卿大夫都能世袭俸禄。《左传》说‘以官为族’,《易经》说‘享受祖先的德业’,所谓旧德,就是享受父亲原来的俸禄。《尚书》说:‘世代选拔有功之臣,我不会断绝你们的善行。’《诗经》说:‘周朝的士人,世代显赫。’《论语》说:‘复兴被灭亡的国家,延续被断绝的世系。’这里的‘国’指诸侯,‘世’指卿大夫。这些都是正经及《论语》中关于士以上阶层世袭爵位、士都能世袭俸禄的明确证据。八品官员为一命之官,这是确实的。但只看这些依据,只能说是看到了纲要,没有了解到细节。查考晋朝的《官品令》,所制定的九品官制都只有正品没有从品,因此以第八品等同于古代的下士。如今朝廷的《官令》都有正品和从品,如果以陈终德员外的资历,属于第十六品,怎么能算作正八品的士人呢?推究古今制度,应当遵从之前的议论。”
孙景邕等人又商议说:“《丧服》的正式条文,大夫以上阶层的每一项都明确列出,只有平民含而不言。这体现了通用于平民的含义,一目了然没有疑问。况且‘官族’指的是世代因功绩而为官;‘食旧德’指的是受封的诸侯世代承袭爵位;‘兴灭国,继绝世’,指的是诸侯、卿大夫无罪而被诛灭的,要恢复他们的世系。况且像杨氏家族四代都为公侯,佩戴金貂冠饰,虽然以爵位相继,难道能说他们世袭俸禄吗?晋朝太康年间,令史殷遂因为父亲殷祥没有来得及继承祖业,请求回去为祖母服三年丧。当时朝廷认为礼仪中没有儿子代替父亲追服丧礼的条文,也没有不允许服三年丧的规定,这就是晋朝的既定惯例。” 尚书邢峦上奏请求依从刘芳的意见。皇帝下诏说:“嫡孙为祖母服三年丧,礼仪和法令都有依据,士人阶层一直通行,何必还要产生疑问并请求审定呢?可以按照国子博士们的商议执行。”
延昌二年春季,偏将军乙龙虎的父亲去世,朝廷给予二十七个月的假期,但乙龙虎把闰月也算在内,到官府请求任职。领军元珍上奏说:“查考《违制律》,服三年丧期间却冒哀请求做官的,判处五年徒刑。乙龙虎还没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依照法律应判处五年徒刑。” 三公郎中崔鸿反驳说:“三年的丧期,满两年举行大祥祭祀。各位儒者有的说在大祥祭祀的下旬举行禫祭,有的说满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各自都有依据,不知道哪一种符合圣人的旨意。乙龙虎已经服丧二十六个月,如果依照王肃、杜预的说法,已经过了禫祭可以除丧即吉的月份。如果依照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说法,在禫祭期间也可以担任朝廷职务。《礼记》说:‘大祥祭祀那天可以弹奏素琴。’既然如此,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就结束了。既然可以担任朝廷职务,请求任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按照领军府的判决,禫祭期间弹奏素琴,难道也有罪吗?从经籍和法律中寻求依据,这种判决确实不妥当。” 皇帝下令重新详细审议。
元珍又上奏说:“查考《士虞礼》,三年的丧期,满一年举行小祥祭祀,再满一年举行大祥祭祀,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说‘中就是间隔的意思’,‘从丧事开始到举行禫祭,总共二十七个月’。另外《礼记》说:‘大祥祭祀那天可以弹奏素琴。’郑玄注释说:‘弹奏素琴,是为了保存乐的形式。’孔子在大祥祭祀五天后,弹琴却弹不成曲调,十天后才能吹奏笙并歌唱。郑玄的注释与《郑志》中所说的过一个月可以歌唱,都是指自己亲身经过一个月后才可以进行。这说的是保存乐的形式,并非指正式的音乐。所谓音乐,是让乐工演奏的。晋朝博士许猛在《解三验》中说:查考《黍离》《麦秀》这类诗歌,《小雅》说‘君子创作诗歌,只是为了诉说哀伤’,《魏诗》说‘心中忧愁啊,我唱歌又吟唱’。像这样的作品,难道能称之为用金石乐器演奏的音乐吗?因此,没有乐器伴奏的歌唱叫做谣,没有乐器伴奏的吹奏叫做和。《礼记》说:‘将不同的音调配合起来演奏,再加上干戚羽旄等舞蹈道具,才叫做音乐。’至于用素琴来表示丧事结束、用笙歌来排遣哀伤,这些都不属于正式的音乐。《间传》说:大祥祭祀后除去衰服,拄着丧杖,穿着素缟麻衣,这是大祥祭祀后的丧服。《杂记》注释说:‘穿着玄衣黄裳,是禫祭时的服饰,黄色表示还没有完全恢复吉礼。’《檀弓》说:‘大祥祭祀后穿着缟衣,这个月举行禫祭,过一个月就可以演奏音乐了。’《郑志》中记载,赵商询问,郑玄回答说:祥指的是大祥祭祀,在二十五个月。这个月举行禫祭,指的是二十七个月,并非大祥祭祀所在的那个月。过一个月才可以演奏音乐。许猛在《释六征》中说:音乐,指的是八音和谐的音乐。也就是说在二十八个月,让乐工演奏金石乐器。而崔鸿反驳说:‘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就结束了。’如果真像他所说的那样,禫祭又有什么必要举行呢?他又反驳说:‘禫祭期间弹奏素琴,难道也有罪吗?’然而禫祭时穿着黄裳,还没有完全恢复吉礼,弹奏素琴保存乐的形式,在礼仪上是允许的。如果让乐工演奏八音,和谐成韵,既然还没有过禫祭后的那个月,怎么会不构成犯罪呢!他又反驳说:‘禫祭期间既然可以担任朝廷职务,请求任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查核乙龙虎服丧二十六个月,才刚刚穿着素缟麻衣,处于大祥祭祀期间,怎么能说是禫祭期间呢?三年丧期包含闰月,这是毫无疑问的。穿着麻衣,却冒丧谋求官职和荣耀,实在是大错,怎么能免除罪责呢!另外,崔鸿依据王肃、杜预禫祭和大祥祭祀在同一个月的说法,完全违背了郑玄的教义。丧事应当崇尚久远,却想要尽快除丧,实在是太仓促了!领军府愚钝的考量,认为郑玄的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呢?《礼记》说:‘吉事崇尚接近的日子,凶事崇尚久远的日子。’另外《论语》说:‘办理丧事,与其仪式周全,不如内心哀伤。’而丧期规定为三年,是为了让哀伤之情贯穿终身。对‘中月’的解释,虽然有两种含义,但崇尚久远、注重哀伤才是根本。再查核王肃、杜预的说法,起源于魏末晋初。等到越骑校尉程猗赞同王肃的观点,反驳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错误,提出六征三验,向晋武帝上奏说:‘礼仪是国家的重要典章,是百姓日常遵循的准则,怎么能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呢?如今举行禫祭的时间各不相同,这不是圣明之世统一礼仪的做法。郑玄主张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严重违背了礼仪的根本大义。臣每次驳斥郑玄的错误,都有六处征引、三处验证,至今还没有人能反驳我的观点而疏通郑玄的说法。’按照程猗的意思,郑玄的教义已经被废弃了。太康年间,许猛上奏支持郑玄,撰写《释六禫》《解三验》,认为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说法是正确的,程猗和王肃的说法是错误的。而博士宋昌等人商议后认为许猛支持郑玄的观点是恰当的,晋武帝采纳了他们的意见。王肃、杜预的说法因此被否定,这是因为晋武帝知道他们的说法不可行。而三公郎中崔鸿却赞同程猗而支持王肃、杜预,想要破坏郑玄既定的规范,我私下里对此感到不安。如果没有其他不同意见,应当维持之前的判决。”
崔鸿又反驳说:“查考三年丧期包含闰月的含义,即便是儒生学者,也常常对此感到困惑。乙龙虎出生在战乱之地,没有受到过古代典籍的教诲,服丧几个月就认为已经期满,担心违背期限。推究他的本意,并非贪图荣耀谋求官职,却要用道义来责备他,是不可以的。况且三年的丧期,满两年举行大祥祭祀,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认为‘中’是间隔的意思,王肃、杜预认为是那个月的中旬。郑玄的说法未必完全符合经文的旨意,王肃、杜预的说法难道就一定违背圣人的本意吗?各位儒者探索圣人的深意,后世贤者见解不同,晋武帝后来虽然采纳了宋昌、许猛的反驳,认同郑玄关于禫祭的主张,但起初也采纳过程猗的意见,赞同王肃、杜预的说法。两种观点的对错,还不能确定。圣人在大祥祭祀之后,弹奏素琴、吹奏笙歌唱,是因为丧事已经结束,在剩余的哀伤之中,可以保存乐的形式。而乐府所演奏的音乐,必须是配合干戚羽旄等舞蹈道具,用金石乐器演奏,这样才叫做音乐,音乐必须让乐工来演奏。平民百姓在大祥祭祀之前弹奏素琴,难道就没有罪吗?法律所防范的,难道只是贵族士人,也包括平民百姓。领军府的这个观点,更加不通了。鲁国人在早晨举行大祥祭祀,晚上就歌唱,孔子认为过一个月就可以了。既然如此,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已经结束,弹奏素琴、吹奏笙歌唱,是《礼记》所允许的。乙龙虎想要担任皇宫宿卫,难道是想要触犯五年徒刑的法律吗?即便依照郑玄的说法,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那么在二十六个月时,穿着十五升的布深衣、戴着素冠、系着缟带以及穿着黄裳、系着彩缨居住的人,这已经是三年丧期之后剩余的哀伤,不在丧服的规定范围之内了。衰绖等丧服要埋在地下,丧杖要丢弃在隐蔽的地方,这难道不是丧事结束了吗?领军府认为大祥祭祀之后丧事还没有结束,又怎么能说弹奏素琴是表示丧事结束呢?丧事崇尚久远的日子,确实如郑玄所说。乙龙虎没有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实在是仓促,从哀伤的道理来说,应当予以情理上的责备。但如果在他穿着深衣素缟的时候,却以等同于穿着衰绖、住在草棚里的罪名来处罚他,在礼仪和法律上都是不妥当的。仔细推究法律的本意,冒丧谋求官职,指的是在穿着斩衰丧服、住在草棚里的期间,而不是在除去衰绖丧杖之后。另外,乙龙虎详细列出了服丧的日月,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领军府应当用礼仪来告知他,遣送他回去服满剩余的丧期。却趁着他见识浅薄,想要给他加罪,这难道是遵循礼仪、敦厚风俗、爱护百姓的做法吗?即便是依照郑玄的说法,乙龙虎的罪名也不应当判处徒刑,他仓促请求任职的过错,应当处以五十鞭刑。”
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元怿的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去世,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肇兄长的儿子太子洗马员外去世,两人都上奏朝廷,询问外出和入朝时是否还能演奏鼓吹乐,请朝廷下令礼官商议决定。太学博士封祖胄商议说:“《丧大记》说:服一年或九个月丧期的,安葬之后可以饮酒吃肉,但不与他人一起奏乐;服五个月或三个月丧期的,到安葬时,可以饮酒吃肉,但不与他人一起奏乐;为世叔母、旧主、宗子服丧,只说可以饮酒吃肉,没有说不与他人一起奏乐。郑玄注释说:‘义服的恩情较轻。’由此推断,很明显义服在安葬之后可以奏乐。另外《礼记》说:‘服大功丧的人可以谈论但不议论,服小功丧的人可以议论但不涉及音乐。’言谈议论之间尚且不涉及音乐,那么演奏音乐,显然是不允许的。即便是有功劳德行,在服丧期间也应当停止奏乐。” 四门博士蒋雅哲商议说:“凡是三公这样尊贵的地位,开国公这样重要的爵位,他们在服丧期间,都应当停止奏乐。如果地位相同、身份相当,即使关系疏远,也应当停止奏乐。如果地位不同,宗室子弟中非嫡出的人去世,安葬之后,从道义上来说可以不停止奏乐。” 国子助教韩神固商议说:“羽旄之类的乐器可以满足视听的舒适,丝竹之类的乐器可以供游玩宴饮时娱乐,因此对于音乐,贵在悬挂不用,遇到丧事就停止演奏。至于那些符合礼仪的德行情操,升降进退有一定的规矩,礼乐文物彰显旗帜的鲜明,车马的锡鸾之声作为行动的回响,这是用来区分贵贱等级的,并非在其中寄托哀乐之情。因此认为威仪鼓吹应当照旧使用更为妥当。”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反驳说:“封祖胄的商议认为有功劳德行的人去世,就不演奏鼓吹乐;蒋雅哲的商议认为服齐衰丧的人在卒哭之后,就可以演奏箫管之类的乐器,权衡其中的轻重,这些道理都不够稳妥。圣人根据情感来制定丧服,依据丧服来契合内心,怎么能在神宫举行虞祭、穿着衰麻丧服的时候却演奏音乐呢?时间一推移,哀伤之情就顿时消失,违背内心的真实感受来行事,难道是制定礼仪的本意吗?就像他们所说的,义服的恩情较轻,安葬之后就可以奏乐,那么正服一年丧的,又该以什么为界限呢?有的义服所尊奉的人地位尊贵,正服所尊奉的人地位低下,像这样的情况,又该有什么等级规范呢?蒋雅哲的商议中说,宗室子弟中非嫡出的人去世,安葬之后,道义上不停止奏乐。查考古代虽然有根据地位高低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定,但没有见到可以奏乐的条文,不知道这个依据究竟出自哪部典籍?然而君主对于臣子,本来没有丧服的规定,但因恩情诚意相互感召,心中会产生怜悯之情。因此仲遂去世时,鲁宣公正在垂地,笙龠之类的乐器就不再进入;智悼子还在停灵期间,杜蒉就明确劝阻晋平公不要奏乐。难道对于重大的人伦之痛,安葬之后就可以奏乐了吗?另外,韩神固等人的商议认为,笳鼓之类的乐器不属于音乐的范畴,鸣铙是为了警示众人,吹笳是为了清理道路,这是用来区分等级、明确贵贱的,即使处于哀伤之中,也可以使用而不停止。粗略地说,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考察正式的典籍,并不符合。查考《诗经》中说‘钟鼓已经陈设’‘击鼓敲鼛’,又说‘论说钟鼓之乐,在辟雍之中演奏’。这些说法都将钟鼓与音乐联系在一起,难道钟鼓不属于音乐吗?八音的名目之中,本来没有笳的名称,但推类而言,笳与箫管之类的乐器相近,怎么能因为名称略有不同,就不把它当作音乐呢?如果因为王公地位尊贵,威仪装饰应当隆重,鼓吹乐是朝廷公家供给的,不可以私自推辞,那么魏绛与戎族议和,受到金石乐器的赏赐;钟会功勋卓著,得到五熟釜的赏赐;如果确实是因功劳而受到赏赐,君主的命令必须执行,那么难道可以在亲人停灵期间陈列丰盛的祭品,在祭祀祖先的宗庙中敲击钟磬吗?仔细探究这些说法,都没有依据。国子博士肩负着文学教化的职责,是众人咨询的对象,应当明确依据典籍,仔细斟酌权衡,遵循恰当的原则,来分辨深奥的疑惑。怎么能将各种意见一并呈上,不加以分析辨别,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考察得失,依据典籍做出正确的商议。”
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人重新商议说:“司空身穿衰麻丧服,心怀悲痛,本来就没有演奏音乐的道理,只是因为鼓吹乐是朝廷的公共礼仪,才产生了疑问。查考鼓吹乐的制度,大概是古代的军乐,是庆祝战功凯旋的音乐,不常使用。只有地位尊贵、功勋卓著的人,才能配备演奏。与金石乐器、管弦乐器相比,它的音调虽然略有不同,但大体上与音乐没有区别。因此《礼记》说:‘鼓虽然不对应五声中的任何一声,但五声没有鼓的配合就不能和谐。’我们私下认为,如今给司空加上三公的礼仪,大概是想要同时彰显他的威严和荣耀,如果在服丧期间使用鼓吹乐,与吉礼没有区别,这就相当于在同一年中,既悲伤又欢乐,从礼仪和情感上来说,都不够周全。两位王公虽然是从朝廷获得鼓吹乐的使用权,并非私人使用,但外出和入朝时演奏,也是为了自我娱乐。如今他们有丧事,心中不思念音乐,笳鼓之类的乐器,显然不是他们想要听到的,应当遵从‘宁戚’的道义,停止演奏。但礼仪崇尚公卿外出和入朝的威仪,甚至有行走时演奏《采齐》之乐、行进时演奏《肆夏》之乐,以及和銮的声响、佩玉的装饰,这些都是为了彰显三公的尊贵地位,突出宰辅的重要性。如今两位王公地位尊贵亲近,礼仪不同于百官,鼓吹乐的使用,不能完全取消。礼仪中有悬挂乐器而不演奏的规定,如今可以陈列鼓吹乐来完备威仪,不演奏来表示哀伤。阐述道理、节制情感,我们认为这样更为妥当。” 皇帝下诏说:“可以依从国子博士们后来的商议。”
清河王元怿的生母罗太妃去世,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丧。皇帝下令礼官广泛商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商议说:“《丧服・大功章》说:诸侯的庶出兄弟为母亲服丧。《传》解释说:‘因为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服超过大功的丧服。’《礼记》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镶上边缘,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传》解释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内呢?君主不为他的母亲服丧,儿子也不敢为母亲服丧。’这些都是指诸侯的庶子,借助父兄的身份来确立自己的地位,他们的母亲本来是妾,还要受到君主的压制,不能因为儿子尊贵而成为夫人。至于像应侯、韩侯这样开创邦国的诸侯,他们的母亲本来就享有国内主母的尊贵地位;凡侯、蒋侯这样另外受封的诸侯,他们的母亲也理应享有君主之妻的重要地位,如果是这样,就是所谓的周公制定礼仪而子侄共同尊崇。汉朝时诸王前往封国,他们的母亲称为太后,宫室和百官都依照周朝的制度,自然应当完全遵循天子的礼仪模式,而不采用诸侯庶子的规范。从魏朝以来,虽然群臣的地位较为低微,但曾经能够出京治理百姓和土地,恐怕也未必舍弃近世的制度而采用远古的规定,服大功丧或练麻丧。罗太妃作为王母的尊贵地位已经有二十多年,两个儿子都成为藩王,建立了大国,子孙满堂,臣僚遍布全国,诸侯朝见,礼乐完备,吉庆和凶哀之事都应当符合情感和典章制度。因此不应当依附诸侯庶子的规定,仍然受到先君尊贵地位的压制。我们认为可以远引《春秋》中儿子尊贵母亲也随之尊贵的条文,上承周汉时期诸侯王的体制,确立罗太妃作为母后的尊贵地位,免除她作为皇帝之妾的卑微身份,表达元怿对母亲深切的思念之情,比拟大功、练麻丧的轻微哀伤。如果确实这样做,那么服三年丧,并不违背元怿表达自身情感的意愿;巨大的悲痛,也能在心中得以抒发,宁可过于哀伤,也让情感和礼仪都能妥当。” 当时商议的人意见不同,皇帝下诏让元怿服大功丧。
当时又对清河国官员的随从服丧制度产生疑问,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商议说:“查考《礼记》条文,君主为母亲服三年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如今司空元怿因为受到先帝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丧。依照《礼记》中服大功丧的规定,根据丧服中因尊贵地位而降低丧服等级的例子,并没有臣子因为君主受到压制而随之降低丧服等级的条文。如今罗太妃已经脱离六宫的妃嫔身份,加上了太妃的封号,成为封国君主的母亲,在封国内享有尊崇地位。臣下本来应当服一年丧,不能因为君主的丧服等级降低而再次降低。礼仪中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道义就包含在其中。”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商议说:“查考臣子随从君主服丧,比君主的丧服等级降低一等。君主为母亲服三年丧,臣子就服一年丧。如今司空元怿因为上受先帝压制,下就服大功丧,臣子的随从丧服,不应当超过这个等级。但礼仪条文残缺不全,制度没有正式规定,我们私下依据情理,认为应当服小功丧。这样才能使君臣的丧服等级不失去秩序,升降的差别也比较符合礼仪的本意。” 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商议说:
谨查《丧服・大功章》说:诸侯的庶出兄弟为他们的母亲、妻子服丧。《传》解释说:“为什么服大功丧呢?因为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不敢服超过大功的丧服。” 以一个封国的尊贵地位,儿子尚且受到压制,何况天下之主的尊贵地位,本来就没有申诉的道理。不久前清河王遭遇太妃的丧事,商议的人援引这条条文,降低了清河王的丧服等级。探究其中的义理和体例,有一定的道理。但诸侯的庶出兄弟,有的成为诸侯王,有的成为大夫。士阶层地位卑微,不能与亲王相提并论,只是因为同样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可以类比他们的情感而降低丧服等级。然而士阶层没有封地,没有臣子随从服丧,如今清河王有臣子,就不能完全依照士阶层的规定了。商议的人仍然让封国的臣子随从服一年丧,以我愚昧的见识,不能理解其中的深意。查考《丧服・不杖章》说: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传》解释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丧,妻子是小君,父亲去世后,继承祖业的人为祖父服斩衰丧。”《传》之所以详细解释父亲去世后为祖父服斩衰丧的原因,大概是担心君主为祖父服一年丧,臣子也随之服一年丧。这表明臣子随从服一年丧,是因为君主服斩衰丧。如果因为君主服斩衰丧,臣子才随从服一年丧,那么君主服大功丧,臣子怎么能也随从服一年丧呢?如果依照诸侯庶出兄弟的规定,并没有臣子随从服一年丧的说法。如果依照为君主的父母服丧的规定,臣子又应当服三年丧。这两条条文,毫无关联,引用那条就必须舍弃这条,引用这条就必须舍弃那条。最终不能既服大功丧又服一年丧,将两种等级混淆在一起。商议的人看到因为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而不能服超过大功的丧服,就让清河王依照诸侯庶出兄弟的规定;看到《不杖章》中有为君主的父母服丧的规定,就让臣子随从服一年丧。这是依据残缺的条文,固守一个方面的见解,恐怕不符合先圣的本意和通达的礼仪。
况且随从服丧的体制,自有其伦理秩序,即便是地位低微的守门人、管家,也没有君主服较轻的丧服,才过三个月,臣子却穿着较粗的衰服,服丧长达两年的情况。查考《礼记》,天子诸侯的大臣,只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其余的人都不服丧。只有君主的近臣和守门人,随从君主服丧。如果是大夫的管家,君主所服的丧,他都随从服丧,但降低一等。这三条是随从服丧的通用原则,是明确的例子。即便是地位卑微的近臣,也不过是随从君主的丧服等级,没有君主丧服较轻而臣子丧服较重的情况。商议的人说,礼仪中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臣子随从君主服丧的道义就包含在其中。我认为《服问》中所说的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只是《礼记》中的特殊情况,仅此一条而已。怎么知道是这样呢?查考《服问》,《经》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 而《大传》说:随从服丧有六种情况,其中第六种是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注释说:“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 如果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不仅仅是公子的妻子,那么郑玄应当另外列举更多的例子进行广泛论述,不应当还使用《服问》中的条文来解释《大传》的含义。这表明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只有公子的妻子为婆婆服丧这一种。臣子随从君主服丧,不能包含在其中。如果还有君主为母亲服大功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的情况,《大传》就应当说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君主为母亲服大功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为什么不完整地写下两条,以杜绝后世的疑惑,却只记载一件事,反而造成如今的疑问呢?况且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丧,是单纯的随从服丧,这种随从服丧的体制,君主去世后就停止了。公子的妻子为婆婆服丧,既然不是单纯的随从服丧,即使公子早逝,难道可以不服丧吗?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服丧,如果君主已经除丧之后才听到丧事的消息,就不再追服丧服,大概是因为恩情较轻不能追服。假如公子的妻子在远方,婆婆在遥远的地方去世,过了期限之后才听到丧事的消息,难道也可以不追服丧服吗?如果婆婆去世无论公子是否在世,听到消息后都要追服丧服,不考虑时间的远近,那么这与臣子随从君主服丧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另外查考,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不超过五个人,都是服三年丧,其余的人都不服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难道也只能限于五个人吗?一年丧、大功丧以下的亲属,难道都不服丧吗?臣子和妻子的情况不同,相差甚远,如果想要援引公子妻子的例子,恐怕不是通用的规范。我认为臣子与君主之间有契合与背离的可能,臣子可以三次劝谏君主,等待君主的决断;妻子与丈夫之间没有离去的可能,一旦出嫁就终身跟随。亲情和道义既有差别,丧服制度自然也应当不同。因此受到丈夫压制的妻子,尚且可以为自己的父母服原本应服的丧服;君主因受到压制而服大功丧,臣子不可以超过随从服丧的等级而服一年丧。因此从缌麻丧到齐衰丧的提升,专门适用于公子的妻子;从轻微到隆重的变化,与随从服丧的臣子有什么关系呢?探寻道理寻求途径,或许就在这里。如果一定要以臣子和妻子的情况相类比,我没有看到其中的依据。我韩子熙确实不能深入探究古代典籍,详尽论述深奥的道理,请求以情理来考察其中的得失。君主遭遇母亲的丧事,心中是巨大的悲痛;臣子随从服丧,是遵循君主的道义。怎么能君主只服九个月的大功丧,就安然除丧即吉;臣子却还要服一年丧,仍然在君主的府第中哀伤哭泣。君主悲痛深重却丧服较轻,臣子遵循道义却丧服较重。依照人之常情,难道能这样吗?侍中崔光学识渊博,通晓古今,是通达礼仪的宗师,不久前探索深奥的义理,主张为母亲服三年丧。虽然经典中没有明确条文,前代儒者也没有辨析清楚,但推究例子寻求旨意,道理也难以被否定。如果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应当依照侍中的论述;如果君主仍然服九个月的大功丧,就不能按照商议者的说法来做。秦朝焚烧典籍,《礼经》残缺不全,因此如今追寻依据没有着落,遇到事情常常产生疑惑。我认为法律没有正式条文,必须依据相近的条文来定罪;礼仪缺少古代的原文,应当依据类似的情况来制定规范。礼仪中有丧期相同、丧服等级却从缌麻丧、大功丧提升到齐衰丧、疏衰丧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内心的情感实际上较轻,但在道义上却较重的缘故。如今想要完全依照《丧服》的规定,不可以君主服九个月的丧而臣子服一年的丧;如果想要降低一等,兄弟之间的丧服等级,不可以用来为君主的母亲服丧。仔细考虑这两种途径,寻求折中之道,认为应当穿着麻布丧服,如同齐衰丧的规格,但除丧的期限与小功丧相同。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重视丧服的规格,尊崇君主的母亲;缩短丧期,随从君主降低丧服等级的做法。这样一来,丧服仍然隆重,不损害君主母亲的尊严;丧期随从降低,能够避免被指责违背从轻微到隆重的礼仪原则。
尚书李平上奏,认为:“《礼记》规定,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都是随从服丧,各自比君主、丈夫的丧服等级降低一等。因此君主服三年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如今司空臣元怿因为受到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抒发他对母亲无尽的思念之情,封国的臣子不受这种压制的影响,应当没有随之降低丧服等级的道理。《礼记・大传》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郑玄注释说‘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既然公公不压制儿媳,那么不受压制的人,就应当服原本应服的丧服。这就是相关的例子。” 皇帝下诏说:“《礼记》中有原本没有丧服而因为某种关系需要服丧的情况,更何况是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呢?元怿如今因为受到压制,所以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丧,众臣子古代没有因为君主受到压制而随从降低丧服等级的论述,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依照原本的制度服丧呢?可以依从尚书李平以及李景林等人的商议。” 不久皇帝又下诏说:“近来决定清河国的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一年丧,因为礼仪之事至关重要,所以重新进行审定。如今仍然没有明确的依据,不可以违背条文随意制定新的规定。但君主的丧期已经较短,而臣子的丧期仍然较长。礼仪应当顺应人情,遇到受到压制的情况必须改变丧服等级。可以恢复之前的判决,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
延昌四年春季正月丁巳日夜,世宗在式乾殿去世。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领军将军于忠与詹事王显,中庶子侯刚从东宫奉迎肃宗,从万岁门进入,到达显阳殿,长时间痛哭跳跃,然后才停止。王显想要等到天亮再举行即位仪式。崔光对王显说:“皇位不可以暂时空缺,为什么要等到天亮呢?” 王显说:“必须上奏皇后。” 崔光说:“皇帝去世后太子即位,这是国家的常规典章,哪里需要皇后的命令呢?” 崔光和于忠让小黄门迅速召集相关官员安排即位事宜。于是崔光兼任太尉,黄门郎元昭兼任侍中,王显兼任吏部尚书,中庶子裴俊兼任吏部郎,中书舍人穆弼兼任谒者仆射。崔光等人请求肃宗停止哭泣,站立在东序。于忠、元昭搀扶肃宗面向西方哭泣十多声,然后停止,穿上太子的服饰。太尉崔光捧着策书献上玺绶,肃宗跪下接受,穿上皇帝的兖冕礼服,前往太极前殿。太尉崔光等人从西阶走下,夜间在宫中值宿的众官员在庭院中向北叩首,高呼万岁。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日,太尉、清河王元怿上表说:“臣听说历代帝王所推崇的,没有超过礼仪的,而礼仪中最重要的,就是丧葬制度。时代变迁,礼仪制度有所增减不同,但前代遗留的风尚和功业,值得后世效仿的始终存在。至于前代的贤能之人,对礼仪的商讨存在差异。有的同时引证经文,却论述不同的情感思绪;有的各自阐述自己的见解,却探讨相同的问题。虽然都效法遵循古代的礼仪,每个人都自成一家之言,但议论纷纭,最终的道理归于众人的正确见解。没有不根据时代的需要确立主导的礼仪,各自成为一代的典章制度,从上到下,没有不遵循使用的。因此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在汉朝独自通行;王肃主张的礼仪,在晋朝单独实行。这就是所谓的统一礼仪规范,天下一致遵循。至于进退俯仰的礼仪,哭泣升降的礼节,出入街巷的仪容,进出闺门的风度,尚且需要咨询礼官,广泛访问儒士,记录在文书上,制定为通用的法规。如果辩论回答出现分歧,证据不明确,就会被指责为错误,弹劾治罪。这些都是有文献记载的,可以查阅了解。没有听说过帝王树立典范,国家却没有统一的礼仪章程;贤能之人辅助治理,各家却有不同的礼仪模式,而想要流传风尚、树立榜样,永远留给后代。近来虽然设立了学官,但学校教育没有得到修缮,考察古今礼仪,没有专门负责的机构。至于宗室的丧礼,百官的丧事,冠服的制作规格,丧期的长短轻重,通常让一名博士轻易地进行商议决定。广陵王元恭、北海王元颢同为庶母服丧,元恭按照较重的丧礼住在守丧的草棚里,元颢却服一年丧住在刷白的屋子里。论亲情,元恭、元颢都是皇帝的孙子;论尊贵,两人都是藩国的君主,不知道这两种丧服的依据,出自哪部经典。不久就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却没有人进行纠正。对于关系亲近的懿王尚且如此,从此以后,这种混乱的情况又怎么能穷尽呢?纵观汉魏时期,丧礼的各种仪式,多达数百卷。有的是当时的名士,反复商议形成的规范;有的是一代的文学宗师,明确确立的准则。何况我朝疆域广阔,儒士众多,却让丧礼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从帝王宗室开始,这不是用来作为天下表率、维系四海人心的做法。臣有幸担任台傅之职,身处中枢机要之地,不能执掌国家大权,导致礼仪出现这样的疏漏。被众人所指责,我无法逃避罪责。谨略举元恭、元颢两国丧礼不同的情况,来表明丧葬制度出现混乱的过失。请求召集公卿大臣、中枢官员以及朝廷内外的儒士,广泛商议制定统一的制度,颁布施行于天下。使礼仪没有不同的标准,得失有明确的归属,并借助这件事加以推广,永远作为固定的条例。希望能略微报答国家的恩情,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灵太后下令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怎么能出现这样的不同呢!可以依照上表的请求进行商议制定。” 这件事记载在《张普惠传》中。
神龟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在瑶光寺去世。肃宗下诏说:“崇宪皇太后,德行契合坤道之仪,祥瑞符合月象之征,正想要弘扬教化,却突然去世。朕幼年遭遇忧患,早年依靠她的德行教诲,等到平定叛乱、消除危难,也依赖她的谋略。礼仪根据情感制定,道义依据事情确立,可以特意为她服齐衰三个月丧,以表达追思敬仰之情。” 有关部门上奏说:“查考以往的旧例,皇太后去世的礼仪,从复魄、入敛到安葬,百官哭吊,礼仪非常繁多。如今尼皇太后在世时放弃了世俗的尊贵地位,居住在寺庙中遵循佛法。丧事应当简洁迅速,不依照皇后的隆重典章;寺庙的庭院狭窄,不能容纳百官的位置。但从前曾经侍奉过皇太后,在道义上形成了君臣关系,从始至终的情感和礼仪,按理说不应该废弃断绝。请求依照以往的旧例,另外制定礼仪。朝廷内外的百官,暂时改变日常服饰,穿着单衣,戴着邪巾,送葬到墓地,排列位次哭拜,事情结束后就除去丧服。这项礼仪只在京城施行,不再向地方颁布。” 皇帝下诏同意。
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奏说:“接到尚书省祠部曹的公文,文昭皇太后将要改葬,商议皇帝、皇太后、群臣的丧服等级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商议说:‘查考《丧服》,《礼记》虽然说 “改葬服缌麻丧”,但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注释,相互矛盾各不相同。马融、王肃说原本服三年丧的人,改葬时服缌麻丧三个月。然而后来的各位儒者,赞同马融、王肃观点的人较多,赞同郑玄观点的人较少。如今请求依照马融、王肃等儒者的意见,皇帝应当服缌麻丧。查考《礼记》:“外宗为君夫人服丧,如同内宗。” 郑玄注释说:“为君主服斩衰丧,为夫人服齐衰丧,不敢以亲属的丧服等级对待尊贵的君主和夫人。” 如今皇太后虽然上奉宗庙祭祀,下临朝臣百姓,但为她的婆婆服丧,不能超过一年丧期,估计不应当服丧。清河王、汝南王为他们的母亲服三年丧,改葬时也应当服缌麻丧,其余的王公百官,为君主的母亲、妻子服丧,只服一年丧,改葬时都不应当服丧。’另外太常博士郑六商议说:‘谨查《丧服》以及魏晋时期的各种议论,《礼记》说:“改葬服缌麻丧。” 郑玄注释说:“臣子为君主,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亲自见到灵柩,不可以没有丧服,因此服缌麻丧。” 原本服三年丧的人改葬时服缌麻丧,那么服一年丧以下的人改葬时就不服丧。我认为郑玄掌握了服缌麻丧的本意,但三个月的说法是错误的。依照我的见解,请求依照郑玄的说法服缌麻丧,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妥当的。” 皇帝下诏同意。
神龟二年正月二日举行元会大典,高阳王元雍因为灵太后临朝听政,太上秦公的丧期还没有结束,想要取消百戏和丝竹音乐。清河王元怿认为这是天下庆祝集会的日子,天子亲临宴享,应当配备齐全的礼乐。灵太后向侍中崔光询问,崔光赞同元雍的主张。元怿对崔光说:“应当以经典为依据。” 崔光依据《礼记》中 “戴着缟冠、穿着黑色衣服,这是子孙的丧冠”,认为父母有重丧,儿子不能完全穿着吉服。安定公既是灵太后的外祖父,又有师傅的恩情,灵太后不允许他提前除丧,仍然穿着衰麻丧服。正月初一,安定公回家哭吊,皇帝亲自驾车前往慰问。《礼记》说:“朋友的坟墓上长满了隔年的草,就不再哭泣了。” 这说明朋友之间有一年的哀伤之情。子贡说:孔子为颜渊服丧,如同为儿子服丧却不穿丧服,为子路服丧也是如此。颜渊去世时,有人赠送练肉,孔子接受了,弹奏琴弦之后才吃。如果是为儿子服丧,就应当有一年的哀伤,不演奏音乐。孔子在大祥祭祀之后,过了五天弹奏琴弦,这是为父母服丧的情况。因此为老师服丧如同为父亲服丧却不穿丧服,内心哀伤三年,由此制定了相关礼仪。虽然古代的道义难以追寻,但近来朝廷颁发的诏书,常常提到师傅、祖先的尊贵地位。因此在一年之内,仍然有剩余的哀伤之情。另外《礼记》说:“母亲有丧服,在听到音乐的地方,儿子就不演奏音乐。” 如今太后没有另外的宫殿,居住的嘉福宫,距离太极殿不算太远。在宫中敲击钟鼓,声音可以传到外面,何况是在宫中近距离听到呢?君主的卿佐大臣,如同君主的手足,手足如果有损伤,还有什么悲痛能比得上呢?智悼子还没有安葬,杜蒉因此劝谏晋平公不要奏乐。如今相国虽然已经安葬,但才过了三个月,陵墓的泥土还没有干。元怿的道理依据充分,因此灵太后采纳了元雍的意见。
孝静帝武定五年正月,齐献武王去世,当时隐瞒了丧事的消息。第六天,孝静帝在太极东堂举行哀悼仪式,服齐衰三个月丧。等到将要安葬时,举行了中练祭祀。齐文襄王请求从去世的那个月开始发布丧事消息,孝静帝派侍中陆子彰宣读诏书,多次前往敦促晓谕,但齐文襄王坚持自己的请求,孝静帝下诏不同意。于是从去世的那个月开始发布丧事消息。
太祖天赐三年十月,皇帝命令著作郎王宜弟撰写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趁着岁末举行大傩仪式,于是炫耀兵力、展示武功。重新制定仪式,让步兵排列在南边,骑兵排列在北边,各自敲击钟鼓,作为进退的信号。步兵所穿的衣服,按照青、赤、黄、黑四种颜色分别编成部队。盾、槊、矛、戟等武器依次排列,不断周转变换,相互配合呼应。摆出飞龙、腾蛇等变化的阵形,以及函箱、鱼鳞、四门等军阵,总共十多种阵法。士兵们跪下、站起、前进、后退,都符合节奏。军阵排列完毕后,南北两军都敲响鼓角,众人一起大声呐喊。各自命令六名骑将来回挑战,步兵交替进退进行抵抗攻击,南边的军队战败,北边的军队获胜,成为盛大的观赏场面。从此以后,这项仪式成为常规。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日,在宗庙为皇太子元恂举行冠礼。丙申日,高祖亲临光极堂,太子入宫拜见,高祖亲自下诏训诫他。这件事记载在《元恂传》中。六月,高祖亲临光极堂,召见文武百官。下诏说:“近来为太子元恂举行冠礼,礼仪存在缺失,应当反思以往的失误,更好地遵循将来的礼仪。礼仪古今制度不同,夏、商、周三代的章法也不一样。近来为元恂举行冠礼有三处失误,一是朕与各位儒者都犯了错误,二是各位儒者违背了朕的意思,因此导致了这三处失误。如今在中原建立国家,各种礼仪都需要革新,但却出现了这三处失误,我深感惭愧和叹息。《春秋》记载,鲁襄公将要前往卫国,因为卫国是同姓之国,询问了卫国国君的年龄后才举行冠礼。古代举行冠礼都要洒酒降神,有的还演奏音乐来迎接神灵。昨天举行冠礼时没有演奏音乐,这是一处失误。到了宗庙庭院,朕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了拜礼,虽然没有能够降神,但在道理上还算比较完备。司马彪说,汉朝皇帝有四种冠:一是缁布冠,二是进贤冠,三是武弁冠,四是通天冠。朕看到《孔子家语・冠颂篇》中记载,有四次加冠的仪式,这是为公侯举行的冠礼。《孔子家语》虽然不是正式的经典,但孔子的言论与经典有什么区别呢?各位儒者忽略了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的记载,导致天子的儿子,却举行士阶层的冠礼,这是朝廷的失误。朕认为冠礼应当有宾客,各位儒者都认为没有宾客,朕听从了他们的意见,又造成了一处失误。孔子所说的‘文采斐然’,大概就是指这种情况吧。” 太子太傅穆亮等人跪拜谢罪。高祖说:“从前裴頠撰写冠礼仪式,不知道有四次加冠的规定,裴頠尚且不知道,你们又有什么可惭愧的呢?”
正光元年秋季,肃宗举行加冠仪式,当时他十一岁。加冠之后,拜见太庙,大赦天下,更改年号。相关官员有详细的记载。
舆服的制度,从秦汉以来,增减变化是可以了解的。魏朝处于历代帝王的末期,承接天下分崩离析的局面,礼仪制度的运用,因此存在缺失。太祖时期所制造的车辇,虽然参考采用了古代的样式,但大多违背了旧时的典章制度。如今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载,以保存一代的遗迹。
乘舆辇辂:有十六根龙形车辕,四根横木,车毂用朱红颜料涂饰并划分纹理,车轮上有刺绣装饰,还有雕饰的虬龙、文虎、盘螭等图案。龙首形状的车衡两端衔着车扼,鸾鸟形状的装饰物立在横木上,圆形的车盖装饰着华虫图案,车上树立着金鸡羽毛,悬挂着蛟龙形状的流苏。车上树立着太常旗,有十二根飘带,上面画着日月和升龙。前往郊外祭祀上天、祭祀宗庙时乘坐这辆车。
乾象辇: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圆形的车盖装饰着华虫图案,树立着金鸡羽毛,上面绘制了二十八星宿、天宫台阶、云罕、山林云气、古代圣贤、忠孝节义之人以及游龙、飞凤、朱雀、玄武、白虎、青龙等奇禽异兽,凡是可以作为装饰的都绘制在上面。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时乘坐这辆车。
大楼辇:有十二根车辕,用玉石加以装饰,横木和车轮都有雕刻和彩绘,与乘舆辇辂相同,由二十头牛牵引。
小楼辇:有八根车辕,横木和车轮的颜色、数量与大楼辇相同,由十二头牛牵引。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前往郊外祭祀、祭祀宗庙时,也乘坐这辆车。
象辇:左右两边装饰着凤凰图案,有白色的马匹,仙人图案仿佛在前后飞行,由两头大象牵引。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和流苏,龙形的旗帜和旌旍麾,装饰与乾象辇相同。是太皇太后、皇太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时的副车。
马辇、重级辇,装饰都与上述辇车相同。有六根彩绘油漆的直辕,左右两边各有一匹骖马牵引。天子前往籍田耕种、举行小型祭祀时,乘坐这辆车。
卧辇:装饰都与上述辇车相同。用红漆涂饰,由六匹马牵引。
游观辇:装饰也与上述辇车相同。由十五匹马拉动,都是白色的马,有着红色的鬃毛和尾巴。天子的法驾出行、巡视、举行小型祭祀时,乘坐这辆车。
七宝旃檀刻镂辇:用金箔雕刻出凸起的图案。
马辇:是天子三种车驾之一,有时作为副车。
缁漆蜀马车:用金箔雕刻出华虫形状的凸起图案。
轺轩:由四匹马牵引,用金银雕刻出凸起的图案。可以拆卸组合。
步挽车:是天子小型车驾,用于游玩宴饮时乘坐,也作为副车。
金根车: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和流苏,车辕和车轮上有彩绘,车头装饰华丽,彩色的车轩相互交错,左右两边各有一匹骖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前往籍田耕种、举行先蚕祭祀时,乘坐这辆车。长公主、大贵人、公主、封君、各位王妃都可以乘坐,只是只有右边的骖马。
太祖初年,皇太子、皇子都乘坐鸾辂车,站立乘车,车辕上雕刻着龙首图案,红色的车轮和带有刺绣的车毂,彩色的车盖里面是朱红色的,龙形的旗帜有九根飘带,上面画着云纹和梓木图案。皇子受封时就会赐予这辆车,都由四匹马牵引。
另外还有轺车:用黑漆涂饰,紫色的车帷,里面是朱红色的,由一匹马牵引,作为副车。
公安车:用黑漆涂饰,紫色的车盖,里面是朱红色的,车辕上有彩绘,装饰着朱雀、青龙、白虎图案,龙形的旗帜有八根飘带,由三匹马牵引。轺车与王公的相同。
候车:与公的车相同。有七根飘带,紫色的车盖,里面是青色的,由两匹马牵引。副车也与此相同。
子车:用黑漆涂饰,有草蠡花纹,六根飘带,黑色的车盖,里面是青色的,由一匹马牵引。副车也与此相同。
等到公、侯、子陪同参加郊外祭祀上天时,就乘坐各自的车。祭祀宗庙、举行小型祭祀时,只乘坐轺轩车。到了高祖太和年间,下诏让仪曹令李韶监督制造车辂,完全遵循古代的样式。
太祖天兴二年,命令礼官搜集古代的事迹,制定三种车驾的仪仗。第一种是大驾,设置五种车辂,树立太常旗,附属车辆有八十一辆。由平城令、代尹、司隶校尉、丞相引导,太尉陪同乘车,太仆驾车跟从。有轻车和身披铠甲的士兵,千乘万骑,排列成鱼丽阵、雁行阵。前面的仪仗有皮轩车、阘戟、芝盖、云罕、指南车;后面的仪仗有豹尾车。吹奏葭管作为信号,上下都演奏鼓吹乐。军队出征、举行大型祭祀时就设置大驾。第二种是法驾,附属车辆有三十六辆。由平城令、代尹、太尉引导,侍中陪同乘车,奉车都尉驾车。皇帝巡视、举行小型祭祀时就设置法驾。第三种是小驾,附属车辆有十二辆。由平城令、太仆引导,常侍陪同乘车,奉车郎驾车。皇帝前往离宫游玩宴饮时就设置小驾。冬至、夏至祭祀天地,四季祭祀五帝,有时由公卿大臣主持祭祀,只有四月祭祀上天,皇帝常常亲自前往,音乐增加钟磬等乐器,作为迎送的礼仪。
天赐二年初,改变大驾的鱼丽阵、雁行阵,改为方阵仪仗。排列步兵和骑兵,内外共有四重,设置标志、树立旗帜,四面都有通道,五种颜色的车辆和旗帜分别排列在相应的方位。各位藩王的随从在身披铠甲的骑兵之内,公爵在旌旗之内,侯爵在步兵和槊兵之内,子爵在刀盾兵之内,五品以上的朝廷大臣排列在乘舆前面的两侧,官职较低的人先引导。王公侯子的车辆、旗帜、车盖、信幡以及散官的服饰,都一律纯黑色。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刘腾等人上奏说:“中宫仆所管理的车辆已经腐朽损坏。自从从前的旧都以来,礼仪器物就有很大的差异,迁都以来,没有重新制造。请求召集礼官,来裁定车辆的制度。” 灵太后下令说:“交付尚书省酌情商议。” 太常卿穆绍,少卿元端,博士郑六、刘台龙等人商议说:“查考《周礼》中王后的五种车辂:重翟车,用锡装饰车面,有朱红色的总带;厌翟车,用皮革装饰车面,有彩绘的总带;安车,用雕刻装饰车面,有鹥鸟羽毛装饰的总带,都有车篷和车盖;翟车,用贝壳装饰车面,有丝带装饰的总带,有车扶手;辇车,用丝带牵引,有遮挡灰尘的翣,有羽毛装饰的车盖。重翟车,是王后跟随君王祭祀时乘坐的;厌翟车,是王后跟随君王宴享诸侯时乘坐的;安车,是王后朝见君王时乘坐的;翟车,是王后外出采桑时乘坐的;辇车,是王后在宫中乘坐的。谨以《周礼》的圣人制度,这是不可更改的典章,其中的礼仪条文非常完备。孔子说‘将来有继承周朝的,即使经过百世也可以知道它的礼仪制度’,因为它的法度是不可超越的。由此说来,后代帝王的舆服典章,大多效仿周朝的样式。虽然文采和质朴会随着时代变化,但车辂的名称应当保留,雕刻装饰虽然有所不同,但道理上不能完全舍弃。如今圣明的太后临朝听政,亲自处理各种政务,车辆的样式,应当完备礼仪制度。臣等学识浅薄,不通晓经典,有幸参与商议的末位,就冒昧地根据浅薄的见解,认为应当依照《周礼》完备制造五种车辂,雕刻装饰的制度,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增减。”
太学博士王延业商议说:“查考《周礼》,王后有五种车辂,重翟车用于跟随君王祭祀,厌翟车用于跟随君王宴享宾客,安车用于朝见君王,翟车用于亲自采桑,辇车用于在宫中乘坐。另外《汉书・舆服志》说:秦朝统一天下后,考察夏、商、周三代的礼仪,有人说殷朝的瑞山车,金根车的颜色,殷人把它作为大辂车,于是秦始皇制造了金根车。汉朝继承秦朝的制度,将金根车作为皇帝的乘舆。太皇太后、皇太后都乘坐金根车,加上交络、帷裳,如果不是法驾就乘坐紫罽軿车,车辕上有云气和梓木图案的彩绘,五个车末端用黄金涂饰,车盖的爪形装饰在右边的骖马上,由三匹马牵引。阮谌的《礼图》中也记载了秦汉以来的舆服制度,说:金根辂车,是皇后法驾时乘坐的,用于以礼结婚、拜见宗庙;乘辂车,是皇后法驾时乘坐的,用于亲自采桑;安车,是皇后小型车驾时乘坐的,用于协助祭祀;山軿车,是皇后出行时乘坐的;绀罽軿车,是皇后小型出行时乘坐的,用于哭吊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阁舆车,是皇后出入阁门、在宫中游玩时乘坐的。晋朝的《先蚕仪注》说:皇后乘坐云母安车,由六匹駃騠牵引。查考周、秦、汉、晋时期的车辆仪式,在图书中相互可见,虽然名称略有不同,但大致上都相互效仿。金根车虽然起源于秦朝的制造,却是殷朝的遗留制度,如今皇帝的乘舆五辂,就是它的象征,装饰华丽典雅,外观庄重优美。司马彪认为孔子所说的‘乘坐殷朝的车辂’,指的就是金根车。查考《阮氏图》,采桑车也用云母装饰,晋朝的云母车就是如此,它的用途与周朝的翟车正好相同。安车的名称既然与周朝的制度相同,用途又与重翟车相同。山軿车,根据《图》的记载,用紫色装饰。绀罽軿车,虽然制度和用途与厌翟车不同,但实际上用途相近。如今的入阁舆车与辇车,用途又相同。根据《图》的记载,如今的黑漆画扇辇车,与周朝的辇车形状相似。我私下认为秦朝简化周朝的制度,各种事情都进行革新,官名和礼仪模式,没有不与众不同的。汉魏时期沿袭秦朝的制度,继续遵循旧例,虽然时常有增减变化,但不能返回古代的制度。这实在是因为距离圣人的时代已经久远,典章礼仪严重缺失,时代变迁,风俗改变,事物随着时代而变化。即使经过贤能之人的努力,仍然沿袭旧制没有改变。伏惟皇太后圣明睿智、深沉凝重,洞察万物,行动遵循古代的典章制度,为后代帝王留下榜样。如今我冒昧地竭尽浅薄的见解,考察《周礼》,参考汉晋时期的制度,采集各种图书史料,验证当今的实际情况,认为应当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法驾时,就乘坐金根车,由四匹马牵引,加上交络和帷裳;乘坐云母车,由四匹马牵引,用于亲自采桑;如果不是法驾就乘坐紫罽軿车,由三匹马牵引;小型车驾时就乘坐安车,由三匹马牵引,用于协助祭祀;小型出行时就乘坐绀罽軿车,由三匹马牵引,用于哭吊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在宫中出入时,就乘坐画扇辇车。查考以往的旧例,与《周礼》相比,只缺少跟随君王宴享宾客和朝见君王时乘坐的车辆。我私下认为古代诸侯有朝会的礼仪,因此有跟随宴享的仪式。如今没有这样的事情,应当加以省略。另外如今的皇宫,宫室和掖庭相互靠近,即使有朝见的事情,按理说也不需要排列众多的车马,根据实际情况考察,也应当省略。另外哭吊公主和王妃,《周礼》中没有相关规定,在如今施行,确实符合实际需要。礼仪的增减不同,根据时代的需要决定取舍,夏、商、周三代制度不同,道理就是这样。另外金根车和云母车,牵引的马匹有的三匹有的六匹,查考《经礼》,没有牵引六匹马的条文。如今皇帝的乘舆,都由四匹马牵引,这符合古代的典章制度,应当仍然由四匹马牵引。其余的小型车驾,应当由三匹马牵引。它们的制度、用途和装饰,在图书史料中都有详细记载。”
司空领尚书令任城王元澄、尚书左仆射元晖、尚书右仆射李平、尚书齐王萧宝夤、尚书元钦、尚书元昭、尚书左丞卢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刘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进、三公郎中崔鸿、长兼驾部郎中薛悦、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骑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长兼右外兵郎中郑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书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颖、左民郎中张均、金部郎中李仲东、库部郎中贾思同、国子博士薛祯、邢晏、高谅、奚延、太学博士邢湛、崔瓚、韦朏、郑季期、国子助教韩神固、四门博士杨那罗、唐荆宝、王令俊、吴珍之、宋婆罗、刘燮、高显邕、杜灵俊、张文和、陈智显、杨渴侯、赵安庆、贾天度、艾僧、吕太保、王当百、槐贵等五十人,商议认为:“皇太后临朝听政,亲自处理各种政务,祭祀天地、宗庙的礼仪,所乘坐的车辆,应当与皇帝相同,不应当另外制造。《周礼》以及魏晋时期虽然有相关的文辞,但没有明确车辆的形制,假如想要制造,恐怕不符合古代的制度,不能作为一代的典章。臣等对太常卿、国子博士的两种商议都有疑问,重新召集众官员,一致认同如今的商议,希望陛下裁决。” 灵太后下令说:“众官员后来的商议较为折中,可以依照上奏的意见执行。”
太祖天兴元年冬季,下诏让仪曹郎董谧撰写朝觐、飨宴、郊庙、社稷的礼仪。天兴六年,又下诏让有关部门制定冠服制度,根据官品等级各有差别,当时事务繁忙,没有闲暇顾及,大多违背了古代的礼仪。世祖四处征战,没有能够留意礼仪制度,继位的君主也以武力为重,礼仪制度只是根据便利和习惯来制定而已。到了高祖太和年间,才开始考察古代的典章制度,来制定冠服制度,百官和后宫嫔妃,各有不同的等级次序。高祖早年去世,这项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肃宗时期,又下诏让侍中崔光、安丰王元延明以及在朝的著名学者重新商议,相关的条文章程大致完备。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仪同三司崔光上奏说:“奉诏制定五时朝服,查考平城时期以及迁都以来,都没有这样的制度,于是下令礼官详细依据典籍进行制定。” 太学博士崔瓚商议说:“《周礼》和《礼记》中,三冠六冕的制度,传承有序、区分明确,宝玉的五彩装饰,配饰也各不相同,完全没有根据春、夏、秋、冬四季气候变化而改变的记载。只有《月令》中提到青旗、赤玉、黑衣、白辂,随着四季变化,也没有列出弁冕需要改用玄、黄等颜色。由此推断,五时朝冠的制度,《礼记》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如果寻求正式的典章,难以找到经籍的依据。查考司马彪的《续汉书・舆服志》以及《祭祀志》说: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从永平年间开始,根据《礼谶》和《月令》中迎接节气的服色规定,沿用元始年间的旧例,在洛阳设置五郊祭祀的场所。又说五郊祭祀时的衣帽,各自按照相应方位的颜色。另外《续汉礼仪志》说:立春那天,京城的百官,都穿着青衣,戴着青帻。秋夏季节都按照相应的颜色穿着。从汉朝到魏晋时期,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都戴着帻,穿着相应颜色的衣服,根据节气改变颜色。这项制度沿袭下来,相互传承没有改变,冠冕仍然保持原样,没有听说过有变化。如今我朝效仿前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五时朝冠,我认为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使用帻是妥当的。” 灵太后下令说:“太傅学识渊博,通晓各种知识,之前已经综合整理过朝廷的礼仪,对这些事情更为熟悉,可以咨询他,来解决疑惑。” 熙平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元怿、给事黄门侍郎韦延祥上奏说:“谨查之前的敕令,制定五时朝服,曾经咨询国子博士们商议旧有的样式。太学博士崔瓚等人商议说:‘从汉朝到魏晋时期,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都戴着帻,穿着相应颜色的衣服,根据节气改变颜色。这项制度沿袭下来,相互传承没有改变,冠冕仍然保持原样,没有听说过如今我朝效仿前代,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礼仪。五时朝冠,我们认为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使用帻是妥当的。’尚书省认为这套礼仪样式没有经典依据,请求再次咨询商议,奉敕令交付臣等,让我们加以考察决断。臣等认为帝王的服饰典章,将成为万世的准则,不可轻易裁定。请求再次召集礼官到尚书省商议确定,承蒙敕令允许。我们谨慎召集门下省及学官以上四十三人,探寻考察史书传记,衡量古代、参照当今,一致认同国子博士们之前的商议:帻随服饰颜色变化,冠冕保持不变。另外有四门博士王僧奇、蒋雅哲二人,认为五时朝冠的颜色应当跟随衣服颜色变化。臣等认为依从国子博士们之前的商议更为妥当。” 灵太后下令说:“依照商议执行。”
世宗永平四年冬季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的祖母去世,他想服齐衰三年之丧。因自己没有世袭爵位的尊贵地位,不便超越各位叔父;但如果和其他孙辈一样服丧,又担心违背嫡孙继承祖业的道义,于是请求朝廷详细审定并予以纠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人商议后认为:“嫡孙继承祖业,应承担三年重丧之礼,这一规定不会因身份是士大夫还是平民而有两样,陈终德的丧服规格应高于各位叔父。” 太常卿刘芳发表意见说:“查考《丧服》之礼,原本是士阶层的正式礼仪,其中虽包含天子、诸侯、卿大夫的相关规定,但有些地方注明与平民相同的,都会特别标示出来。至于继承祖业而服重丧的规定,自士阶层以上,古代的卿士大多世代承袭爵位,而且士以上阶层才有宗庙。世间儒者多称嫡孙继承祖业的丧礼通用于平民,这是错误的。用什么来证明呢?《礼稽命征》说:‘天子的元士有两座宗庙,诸侯的上士也有两座宗庙,中士、下士有一座宗庙。’一座宗庙的,是祖先与父亲合祭一庙。《祭法》又说‘平民没有宗庙’。既然规定如此明确,怎么能通用于平民呢?继承祖业的核心是主持宗庙祭祀,并非指平民在居所祭祀祖先。况且只有世代承袭嫡长子身份,才能成为嫡子、嫡孙。否则,就不能继承祖先的祭祀权。另外,郑玄在解释丧服变除时,说为五世长子服斩衰之丧。从魏晋以来,就不再实行这种礼仪了。查考《丧服经》,没有嫡孙为祖父服三年重丧的正式条文,只有为长子服三年丧、嫡孙服一年丧的规定。《传》及注释中才附带说明了嫡孙继承祖业应服重丧的含义。如今既然不再为嫡子服斩衰之丧,地位低下的嫡孙不超越各位叔父而服重丧,也就可想而知了。况且按照陈终德的资历品级,与古代相比,尚未达到下士的等级,即使是在官府任职的平民,也没有这种礼仪。考察古代典籍,验证当今惯例,这种规范很少有人实行。而且他的各位叔父仍然在世,丧主之位已有归属,陈终德应依照其他孙辈的标准,服一年丧更为妥当。”
孙景邕等人又商议说:“《丧服》之礼虽然以士阶层为主要规范对象,但必然包含平民。为什么这样说呢?自大夫以上阶层,每条规定都明确列出,至于平民,虽未单独详述,但包含在士阶层的礼制之中,与士的规定相同,以免后人产生疑问。只有平民为国君服丧的规定,明确了义服的轻重等级,不涉及祖孙关系。况且有的国君从曾祖那里继承国家,祖父身有残疾,没有祖业可传,国君仍为祖父服三年丧,这说明服三年丧未必是因为继承祖业的缘故。霜露滋润万物,不同的人都会有所感触,嫡孙作为祖业的继承人,岂能只以宗庙祭祀为标准,嫡孙的丧礼制度,本来就与其他孙辈不同。另外,古代自卿以下阶层,世袭制度并不严格,后世的僭越妄为,不能当作通用的典章制度。因此《春秋》讥讽世代为官的卿大夫,《王制》称大夫不世袭,这都是明确的教诲。《丧服经》虽然没有嫡孙为祖父服三年丧的正式条文,但有祖父为嫡孙服丧的规定,难道祖父为嫡孙服重丧,而嫡孙却与庶孙一样只为祖父服一年丧,这在道义上说得通吗?为祖父服三年丧,这一制度在近世从未改变。古代的士官不过是二百石以上的官员,陈终德就相当于古代有宗庙祭祀权的士人。即使陈终德尚未列入朝廷正式班次,只要他有心践行孝道,就应当满足他的请求。何况他身为士阶层官员,身处重视礼仪教化的时代,却因担心冒犯庶出叔父的嫌疑,而放弃嫡孙应有的重丧地位,这并非成年人应有的妥善做法。” 刘芳又反驳说:“国子博士们所说的《丧服》之礼虽以士为主体,但必然包含平民,其实并不是说整篇经文都完全通用于平民,而是说嫡孙继承祖业服重丧的规定,专门适用于士以上阶层。这是《经》《传》的正式条文,不涉及平民是很明确的。戴德的《丧服变除》说:‘父亲为长子服斩衰之丧,从天子到士阶层都是如此。’这都是士以上阶层才有嫡子的明确依据。况且继承祖业的人,是因为他将要接替自己成为宗庙的主人,宗庙的主人与居住之所无关,这又是一个证明。他们引用‘大夫不世袭’的说法,这是《公羊传》《谷梁传》等近代儒者的浅近学说,至于《左传》《诗经》《易经》《论语》中都有经典依据,国子博士们或许没有领悟到。许慎的《五经异义》说,如今《春秋公羊传》《谷梁传》主张卿大夫世袭爵位,那么权力就会集中在一个家族,比如周朝的尹氏、齐国的崔氏。而古代《春秋左传》主张卿大夫都能世袭俸禄。《左传》说‘以官为族’,《易经》说‘享受祖先的德业’,所谓旧德,就是享受父亲原来的俸禄。《尚书》说:‘世代选拔有功之臣,我不会断绝你们的善行。’《诗经》说:‘周朝的士人,世代显赫。’《论语》说:‘复兴被灭亡的国家,延续被断绝的世系。’这里的‘国’指诸侯,‘世’指卿大夫。这些都是正经及《论语》中关于士以上阶层世袭爵位、士都能世袭俸禄的明确证据。八品官员为一命之官,这是确实的。但只看这些依据,只能说是看到了纲要,没有了解到细节。查考晋朝的《官品令》,所制定的九品官制都只有正品没有从品,因此以第八品等同于古代的下士。如今朝廷的《官令》都有正品和从品,如果以陈终德员外的资历,属于第十六品,怎么能算作正八品的士人呢?推究古今制度,应当遵从之前的议论。”
孙景邕等人又商议说:“《丧服》的正式条文,大夫以上阶层的每一项都明确列出,只有平民含而不言。这体现了通用于平民的含义,一目了然没有疑问。况且‘官族’指的是世代因功绩而为官;‘食旧德’指的是受封的诸侯世代承袭爵位;‘兴灭国,继绝世’,指的是诸侯、卿大夫无罪而被诛灭的,要恢复他们的世系。况且像杨氏家族四代都为公侯,佩戴金貂冠饰,虽然以爵位相继,难道能说他们世袭俸禄吗?晋朝太康年间,令史殷遂因为父亲殷祥没有来得及继承祖业,请求回去为祖母服三年丧。当时朝廷认为礼仪中没有儿子代替父亲追服丧礼的条文,也没有不允许服三年丧的规定,这就是晋朝的既定惯例。” 尚书邢峦上奏请求依从刘芳的意见。皇帝下诏说:“嫡孙为祖母服三年丧,礼仪和法令都有依据,士人阶层一直通行,何必还要产生疑问并请求审定呢?可以按照国子博士们的商议执行。”
延昌二年春季,偏将军乙龙虎的父亲去世,朝廷给予二十七个月的假期,但乙龙虎把闰月也算在内,到官府请求任职。领军元珍上奏说:“查考《违制律》,服三年丧期间却冒哀请求做官的,判处五年徒刑。乙龙虎还没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依照法律应判处五年徒刑。” 三公郎中崔鸿反驳说:“三年的丧期,满两年举行大祥祭祀。各位儒者有的说在大祥祭祀的下旬举行禫祭,有的说满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各自都有依据,不知道哪一种符合圣人的旨意。乙龙虎已经服丧二十六个月,如果依照王肃、杜预的说法,已经过了禫祭可以除丧即吉的月份。如果依照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说法,在禫祭期间也可以担任朝廷职务。《礼记》说:‘大祥祭祀那天可以弹奏素琴。’既然如此,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就结束了。既然可以担任朝廷职务,请求任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如果按照领军府的判决,禫祭期间弹奏素琴,难道也有罪吗?从经籍和法律中寻求依据,这种判决确实不妥当。” 皇帝下令重新详细审议。
元珍又上奏说:“查考《士虞礼》,三年的丧期,满一年举行小祥祭祀,再满一年举行大祥祭祀,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说‘中就是间隔的意思’,‘从丧事开始到举行禫祭,总共二十七个月’。另外《礼记》说:‘大祥祭祀那天可以弹奏素琴。’郑玄注释说:‘弹奏素琴,是为了保存乐的形式。’孔子在大祥祭祀五天后,弹琴却弹不成曲调,十天后才能吹奏笙并歌唱。郑玄的注释与《郑志》中所说的过一个月可以歌唱,都是指自己亲身经过一个月后才可以进行。这说的是保存乐的形式,并非指正式的音乐。所谓音乐,是让乐工演奏的。晋朝博士许猛在《解三验》中说:查考《黍离》《麦秀》这类诗歌,《小雅》说‘君子创作诗歌,只是为了诉说哀伤’,《魏诗》说‘心中忧愁啊,我唱歌又吟唱’。像这样的作品,难道能称之为用金石乐器演奏的音乐吗?因此,没有乐器伴奏的歌唱叫做谣,没有乐器伴奏的吹奏叫做和。《礼记》说:‘将不同的音调配合起来演奏,再加上干戚羽旄等舞蹈道具,才叫做音乐。’至于用素琴来表示丧事结束、用笙歌来排遣哀伤,这些都不属于正式的音乐。《间传》说:大祥祭祀后除去衰服,拄着丧杖,穿着素缟麻衣,这是大祥祭祀后的丧服。《杂记》注释说:‘穿着玄衣黄裳,是禫祭时的服饰,黄色表示还没有完全恢复吉礼。’《檀弓》说:‘大祥祭祀后穿着缟衣,这个月举行禫祭,过一个月就可以演奏音乐了。’《郑志》中记载,赵商询问,郑玄回答说:祥指的是大祥祭祀,在二十五个月。这个月举行禫祭,指的是二十七个月,并非大祥祭祀所在的那个月。过一个月才可以演奏音乐。许猛在《释六征》中说:音乐,指的是八音和谐的音乐。也就是说在二十八个月,让乐工演奏金石乐器。而崔鸿反驳说:‘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就结束了。’如果真像他所说的那样,禫祭又有什么必要举行呢?他又反驳说:‘禫祭期间弹奏素琴,难道也有罪吗?’然而禫祭时穿着黄裳,还没有完全恢复吉礼,弹奏素琴保存乐的形式,在礼仪上是允许的。如果让乐工演奏八音,和谐成韵,既然还没有过禫祭后的那个月,怎么会不构成犯罪呢!他又反驳说:‘禫祭期间既然可以担任朝廷职务,请求任职又有什么不可以呢?’查核乙龙虎服丧二十六个月,才刚刚穿着素缟麻衣,处于大祥祭祀期间,怎么能说是禫祭期间呢?三年丧期包含闰月,这是毫无疑问的。穿着麻衣,却冒丧谋求官职和荣耀,实在是大错,怎么能免除罪责呢!另外,崔鸿依据王肃、杜预禫祭和大祥祭祀在同一个月的说法,完全违背了郑玄的教义。丧事应当崇尚久远,却想要尽快除丧,实在是太仓促了!领军府愚钝的考量,认为郑玄的说法是正确的。为什么呢?《礼记》说:‘吉事崇尚接近的日子,凶事崇尚久远的日子。’另外《论语》说:‘办理丧事,与其仪式周全,不如内心哀伤。’而丧期规定为三年,是为了让哀伤之情贯穿终身。对‘中月’的解释,虽然有两种含义,但崇尚久远、注重哀伤才是根本。再查核王肃、杜预的说法,起源于魏末晋初。等到越骑校尉程猗赞同王肃的观点,反驳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错误,提出六征三验,向晋武帝上奏说:‘礼仪是国家的重要典章,是百姓日常遵循的准则,怎么能有两种不同的规定呢?如今举行禫祭的时间各不相同,这不是圣明之世统一礼仪的做法。郑玄主张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严重违背了礼仪的根本大义。臣每次驳斥郑玄的错误,都有六处征引、三处验证,至今还没有人能反驳我的观点而疏通郑玄的说法。’按照程猗的意思,郑玄的教义已经被废弃了。太康年间,许猛上奏支持郑玄,撰写《释六禫》《解三验》,认为郑玄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的说法是正确的,程猗和王肃的说法是错误的。而博士宋昌等人商议后认为许猛支持郑玄的观点是恰当的,晋武帝采纳了他们的意见。王肃、杜预的说法因此被否定,这是因为晋武帝知道他们的说法不可行。而三公郎中崔鸿却赞同程猗而支持王肃、杜预,想要破坏郑玄既定的规范,我私下里对此感到不安。如果没有其他不同意见,应当维持之前的判决。”
崔鸿又反驳说:“查考三年丧期包含闰月的含义,即便是儒生学者,也常常对此感到困惑。乙龙虎出生在战乱之地,没有受到过古代典籍的教诲,服丧几个月就认为已经期满,担心违背期限。推究他的本意,并非贪图荣耀谋求官职,却要用道义来责备他,是不可以的。况且三年的丧期,满两年举行大祥祭祀,中间那个月举行禫祭。郑玄认为‘中’是间隔的意思,王肃、杜预认为是那个月的中旬。郑玄的说法未必完全符合经文的旨意,王肃、杜预的说法难道就一定违背圣人的本意吗?各位儒者探索圣人的深意,后世贤者见解不同,晋武帝后来虽然采纳了宋昌、许猛的反驳,认同郑玄关于禫祭的主张,但起初也采纳过程猗的意见,赞同王肃、杜预的说法。两种观点的对错,还不能确定。圣人在大祥祭祀之后,弹奏素琴、吹奏笙歌唱,是因为丧事已经结束,在剩余的哀伤之中,可以保存乐的形式。而乐府所演奏的音乐,必须是配合干戚羽旄等舞蹈道具,用金石乐器演奏,这样才叫做音乐,音乐必须让乐工来演奏。平民百姓在大祥祭祀之前弹奏素琴,难道就没有罪吗?法律所防范的,难道只是贵族士人,也包括平民百姓。领军府的这个观点,更加不通了。鲁国人在早晨举行大祥祭祀,晚上就歌唱,孔子认为过一个月就可以了。既然如此,大祥祭祀之后,丧事已经结束,弹奏素琴、吹奏笙歌唱,是《礼记》所允许的。乙龙虎想要担任皇宫宿卫,难道是想要触犯五年徒刑的法律吗?即便依照郑玄的说法,二十七个月举行禫祭,那么在二十六个月时,穿着十五升的布深衣、戴着素冠、系着缟带以及穿着黄裳、系着彩缨居住的人,这已经是三年丧期之后剩余的哀伤,不在丧服的规定范围之内了。衰绖等丧服要埋在地下,丧杖要丢弃在隐蔽的地方,这难道不是丧事结束了吗?领军府认为大祥祭祀之后丧事还没有结束,又怎么能说弹奏素琴是表示丧事结束呢?丧事崇尚久远的日子,确实如郑玄所说。乙龙虎没有服满二十七个月就请求担任宿卫,实在是仓促,从哀伤的道理来说,应当予以情理上的责备。但如果在他穿着深衣素缟的时候,却以等同于穿着衰绖、住在草棚里的罪名来处罚他,在礼仪和法律上都是不妥当的。仔细推究法律的本意,冒丧谋求官职,指的是在穿着斩衰丧服、住在草棚里的期间,而不是在除去衰绖丧杖之后。另外,乙龙虎详细列出了服丧的日月,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领军府应当用礼仪来告知他,遣送他回去服满剩余的丧期。却趁着他见识浅薄,想要给他加罪,这难道是遵循礼仪、敦厚风俗、爱护百姓的做法吗?即便是依照郑玄的说法,乙龙虎的罪名也不应当判处徒刑,他仓促请求任职的过错,应当处以五十鞭刑。”
延昌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元怿的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去世,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肇兄长的儿子太子洗马员外去世,两人都上奏朝廷,询问外出和入朝时是否还能演奏鼓吹乐,请朝廷下令礼官商议决定。太学博士封祖胄商议说:“《丧大记》说:服一年或九个月丧期的,安葬之后可以饮酒吃肉,但不与他人一起奏乐;服五个月或三个月丧期的,到安葬时,可以饮酒吃肉,但不与他人一起奏乐;为世叔母、旧主、宗子服丧,只说可以饮酒吃肉,没有说不与他人一起奏乐。郑玄注释说:‘义服的恩情较轻。’由此推断,很明显义服在安葬之后可以奏乐。另外《礼记》说:‘服大功丧的人可以谈论但不议论,服小功丧的人可以议论但不涉及音乐。’言谈议论之间尚且不涉及音乐,那么演奏音乐,显然是不允许的。即便是有功劳德行,在服丧期间也应当停止奏乐。” 四门博士蒋雅哲商议说:“凡是三公这样尊贵的地位,开国公这样重要的爵位,他们在服丧期间,都应当停止奏乐。如果地位相同、身份相当,即使关系疏远,也应当停止奏乐。如果地位不同,宗室子弟中非嫡出的人去世,安葬之后,从道义上来说可以不停止奏乐。” 国子助教韩神固商议说:“羽旄之类的乐器可以满足视听的舒适,丝竹之类的乐器可以供游玩宴饮时娱乐,因此对于音乐,贵在悬挂不用,遇到丧事就停止演奏。至于那些符合礼仪的德行情操,升降进退有一定的规矩,礼乐文物彰显旗帜的鲜明,车马的锡鸾之声作为行动的回响,这是用来区分贵贱等级的,并非在其中寄托哀乐之情。因此认为威仪鼓吹应当照旧使用更为妥当。”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反驳说:“封祖胄的商议认为有功劳德行的人去世,就不演奏鼓吹乐;蒋雅哲的商议认为服齐衰丧的人在卒哭之后,就可以演奏箫管之类的乐器,权衡其中的轻重,这些道理都不够稳妥。圣人根据情感来制定丧服,依据丧服来契合内心,怎么能在神宫举行虞祭、穿着衰麻丧服的时候却演奏音乐呢?时间一推移,哀伤之情就顿时消失,违背内心的真实感受来行事,难道是制定礼仪的本意吗?就像他们所说的,义服的恩情较轻,安葬之后就可以奏乐,那么正服一年丧的,又该以什么为界限呢?有的义服所尊奉的人地位尊贵,正服所尊奉的人地位低下,像这样的情况,又该有什么等级规范呢?蒋雅哲的商议中说,宗室子弟中非嫡出的人去世,安葬之后,道义上不停止奏乐。查考古代虽然有根据地位高低降低丧服等级的规定,但没有见到可以奏乐的条文,不知道这个依据究竟出自哪部典籍?然而君主对于臣子,本来没有丧服的规定,但因恩情诚意相互感召,心中会产生怜悯之情。因此仲遂去世时,鲁宣公正在垂地,笙龠之类的乐器就不再进入;智悼子还在停灵期间,杜蒉就明确劝阻晋平公不要奏乐。难道对于重大的人伦之痛,安葬之后就可以奏乐了吗?另外,韩神固等人的商议认为,笳鼓之类的乐器不属于音乐的范畴,鸣铙是为了警示众人,吹笳是为了清理道路,这是用来区分等级、明确贵贱的,即使处于哀伤之中,也可以使用而不停止。粗略地说,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考察正式的典籍,并不符合。查考《诗经》中说‘钟鼓已经陈设’‘击鼓敲鼛’,又说‘论说钟鼓之乐,在辟雍之中演奏’。这些说法都将钟鼓与音乐联系在一起,难道钟鼓不属于音乐吗?八音的名目之中,本来没有笳的名称,但推类而言,笳与箫管之类的乐器相近,怎么能因为名称略有不同,就不把它当作音乐呢?如果因为王公地位尊贵,威仪装饰应当隆重,鼓吹乐是朝廷公家供给的,不可以私自推辞,那么魏绛与戎族议和,受到金石乐器的赏赐;钟会功勋卓著,得到五熟釜的赏赐;如果确实是因功劳而受到赏赐,君主的命令必须执行,那么难道可以在亲人停灵期间陈列丰盛的祭品,在祭祀祖先的宗庙中敲击钟磬吗?仔细探究这些说法,都没有依据。国子博士肩负着文学教化的职责,是众人咨询的对象,应当明确依据典籍,仔细斟酌权衡,遵循恰当的原则,来分辨深奥的疑惑。怎么能将各种意见一并呈上,不加以分析辨别,还需要进一步详细考察得失,依据典籍做出正确的商议。”
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人重新商议说:“司空身穿衰麻丧服,心怀悲痛,本来就没有演奏音乐的道理,只是因为鼓吹乐是朝廷的公共礼仪,才产生了疑问。查考鼓吹乐的制度,大概是古代的军乐,是庆祝战功凯旋的音乐,不常使用。只有地位尊贵、功勋卓著的人,才能配备演奏。与金石乐器、管弦乐器相比,它的音调虽然略有不同,但大体上与音乐没有区别。因此《礼记》说:‘鼓虽然不对应五声中的任何一声,但五声没有鼓的配合就不能和谐。’我们私下认为,如今给司空加上三公的礼仪,大概是想要同时彰显他的威严和荣耀,如果在服丧期间使用鼓吹乐,与吉礼没有区别,这就相当于在同一年中,既悲伤又欢乐,从礼仪和情感上来说,都不够周全。两位王公虽然是从朝廷获得鼓吹乐的使用权,并非私人使用,但外出和入朝时演奏,也是为了自我娱乐。如今他们有丧事,心中不思念音乐,笳鼓之类的乐器,显然不是他们想要听到的,应当遵从‘宁戚’的道义,停止演奏。但礼仪崇尚公卿外出和入朝的威仪,甚至有行走时演奏《采齐》之乐、行进时演奏《肆夏》之乐,以及和銮的声响、佩玉的装饰,这些都是为了彰显三公的尊贵地位,突出宰辅的重要性。如今两位王公地位尊贵亲近,礼仪不同于百官,鼓吹乐的使用,不能完全取消。礼仪中有悬挂乐器而不演奏的规定,如今可以陈列鼓吹乐来完备威仪,不演奏来表示哀伤。阐述道理、节制情感,我们认为这样更为妥当。” 皇帝下诏说:“可以依从国子博士们后来的商议。”
清河王元怿的生母罗太妃去世,他上表请求服齐衰三年丧。皇帝下令礼官广泛商议。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商议说:“《丧服・大功章》说:诸侯的庶出兄弟为母亲服丧。《传》解释说:‘因为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服超过大功的丧服。’《礼记》说:‘公子为他的母亲服练冠麻衣,镶上边缘,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传》解释说:‘为什么不在五服之内呢?君主不为他的母亲服丧,儿子也不敢为母亲服丧。’这些都是指诸侯的庶子,借助父兄的身份来确立自己的地位,他们的母亲本来是妾,还要受到君主的压制,不能因为儿子尊贵而成为夫人。至于像应侯、韩侯这样开创邦国的诸侯,他们的母亲本来就享有国内主母的尊贵地位;凡侯、蒋侯这样另外受封的诸侯,他们的母亲也理应享有君主之妻的重要地位,如果是这样,就是所谓的周公制定礼仪而子侄共同尊崇。汉朝时诸王前往封国,他们的母亲称为太后,宫室和百官都依照周朝的制度,自然应当完全遵循天子的礼仪模式,而不采用诸侯庶子的规范。从魏朝以来,虽然群臣的地位较为低微,但曾经能够出京治理百姓和土地,恐怕也未必舍弃近世的制度而采用远古的规定,服大功丧或练麻丧。罗太妃作为王母的尊贵地位已经有二十多年,两个儿子都成为藩王,建立了大国,子孙满堂,臣僚遍布全国,诸侯朝见,礼乐完备,吉庆和凶哀之事都应当符合情感和典章制度。因此不应当依附诸侯庶子的规定,仍然受到先君尊贵地位的压制。我们认为可以远引《春秋》中儿子尊贵母亲也随之尊贵的条文,上承周汉时期诸侯王的体制,确立罗太妃作为母后的尊贵地位,免除她作为皇帝之妾的卑微身份,表达元怿对母亲深切的思念之情,比拟大功、练麻丧的轻微哀伤。如果确实这样做,那么服三年丧,并不违背元怿表达自身情感的意愿;巨大的悲痛,也能在心中得以抒发,宁可过于哀伤,也让情感和礼仪都能妥当。” 当时商议的人意见不同,皇帝下诏让元怿服大功丧。
当时又对清河国官员的随从服丧制度产生疑问,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商议说:“查考《礼记》条文,君主为母亲服三年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如今司空元怿因为受到先帝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丧。依照《礼记》中服大功丧的规定,根据丧服中因尊贵地位而降低丧服等级的例子,并没有臣子因为君主受到压制而随之降低丧服等级的条文。如今罗太妃已经脱离六宫的妃嫔身份,加上了太妃的封号,成为封国君主的母亲,在封国内享有尊崇地位。臣下本来应当服一年丧,不能因为君主的丧服等级降低而再次降低。礼仪中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道义就包含在其中。”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商议说:“查考臣子随从君主服丧,比君主的丧服等级降低一等。君主为母亲服三年丧,臣子就服一年丧。如今司空元怿因为上受先帝压制,下就服大功丧,臣子的随从丧服,不应当超过这个等级。但礼仪条文残缺不全,制度没有正式规定,我们私下依据情理,认为应当服小功丧。这样才能使君臣的丧服等级不失去秩序,升降的差别也比较符合礼仪的本意。” 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商议说:
谨查《丧服・大功章》说:诸侯的庶出兄弟为他们的母亲、妻子服丧。《传》解释说:“为什么服大功丧呢?因为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不敢服超过大功的丧服。” 以一个封国的尊贵地位,儿子尚且受到压制,何况天下之主的尊贵地位,本来就没有申诉的道理。不久前清河王遭遇太妃的丧事,商议的人援引这条条文,降低了清河王的丧服等级。探究其中的义理和体例,有一定的道理。但诸侯的庶出兄弟,有的成为诸侯王,有的成为大夫。士阶层地位卑微,不能与亲王相提并论,只是因为同样受到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可以类比他们的情感而降低丧服等级。然而士阶层没有封地,没有臣子随从服丧,如今清河王有臣子,就不能完全依照士阶层的规定了。商议的人仍然让封国的臣子随从服一年丧,以我愚昧的见识,不能理解其中的深意。查考《丧服・不杖章》说: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传》解释说:“父母、长子,君主服斩衰丧,妻子是小君,父亲去世后,继承祖业的人为祖父服斩衰丧。”《传》之所以详细解释父亲去世后为祖父服斩衰丧的原因,大概是担心君主为祖父服一年丧,臣子也随之服一年丧。这表明臣子随从服一年丧,是因为君主服斩衰丧。如果因为君主服斩衰丧,臣子才随从服一年丧,那么君主服大功丧,臣子怎么能也随从服一年丧呢?如果依照诸侯庶出兄弟的规定,并没有臣子随从服一年丧的说法。如果依照为君主的父母服丧的规定,臣子又应当服三年丧。这两条条文,毫无关联,引用那条就必须舍弃这条,引用这条就必须舍弃那条。最终不能既服大功丧又服一年丧,将两种等级混淆在一起。商议的人看到因为先君剩余尊贵地位的压制而不能服超过大功的丧服,就让清河王依照诸侯庶出兄弟的规定;看到《不杖章》中有为君主的父母服丧的规定,就让臣子随从服一年丧。这是依据残缺的条文,固守一个方面的见解,恐怕不符合先圣的本意和通达的礼仪。
况且随从服丧的体制,自有其伦理秩序,即便是地位低微的守门人、管家,也没有君主服较轻的丧服,才过三个月,臣子却穿着较粗的衰服,服丧长达两年的情况。查考《礼记》,天子诸侯的大臣,只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祖父母服丧,其余的人都不服丧。只有君主的近臣和守门人,随从君主服丧。如果是大夫的管家,君主所服的丧,他都随从服丧,但降低一等。这三条是随从服丧的通用原则,是明确的例子。即便是地位卑微的近臣,也不过是随从君主的丧服等级,没有君主丧服较轻而臣子丧服较重的情况。商议的人说,礼仪中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臣子随从君主服丧的道义就包含在其中。我认为《服问》中所说的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只是《礼记》中的特殊情况,仅此一条而已。怎么知道是这样呢?查考《服问》,《经》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 而《大传》说:随从服丧有六种情况,其中第六种是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注释说:“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 如果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不仅仅是公子的妻子,那么郑玄应当另外列举更多的例子进行广泛论述,不应当还使用《服问》中的条文来解释《大传》的含义。这表明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只有公子的妻子为婆婆服丧这一种。臣子随从君主服丧,不能包含在其中。如果还有君主为母亲服大功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的情况,《大传》就应当说 “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君主为母亲服大功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为什么不完整地写下两条,以杜绝后世的疑惑,却只记载一件事,反而造成如今的疑问呢?况且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丧,是单纯的随从服丧,这种随从服丧的体制,君主去世后就停止了。公子的妻子为婆婆服丧,既然不是单纯的随从服丧,即使公子早逝,难道可以不服丧吗?为君主的父母、妻子、长子服丧,如果君主已经除丧之后才听到丧事的消息,就不再追服丧服,大概是因为恩情较轻不能追服。假如公子的妻子在远方,婆婆在遥远的地方去世,过了期限之后才听到丧事的消息,难道也可以不追服丧服吗?如果婆婆去世无论公子是否在世,听到消息后都要追服丧服,不考虑时间的远近,那么这与臣子随从君主服丧的情况,就完全不同了。
另外查考,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不超过五个人,都是服三年丧,其余的人都不服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难道也只能限于五个人吗?一年丧、大功丧以下的亲属,难道都不服丧吗?臣子和妻子的情况不同,相差甚远,如果想要援引公子妻子的例子,恐怕不是通用的规范。我认为臣子与君主之间有契合与背离的可能,臣子可以三次劝谏君主,等待君主的决断;妻子与丈夫之间没有离去的可能,一旦出嫁就终身跟随。亲情和道义既有差别,丧服制度自然也应当不同。因此受到丈夫压制的妻子,尚且可以为自己的父母服原本应服的丧服;君主因受到压制而服大功丧,臣子不可以超过随从服丧的等级而服一年丧。因此从缌麻丧到齐衰丧的提升,专门适用于公子的妻子;从轻微到隆重的变化,与随从服丧的臣子有什么关系呢?探寻道理寻求途径,或许就在这里。如果一定要以臣子和妻子的情况相类比,我没有看到其中的依据。我韩子熙确实不能深入探究古代典籍,详尽论述深奥的道理,请求以情理来考察其中的得失。君主遭遇母亲的丧事,心中是巨大的悲痛;臣子随从服丧,是遵循君主的道义。怎么能君主只服九个月的大功丧,就安然除丧即吉;臣子却还要服一年丧,仍然在君主的府第中哀伤哭泣。君主悲痛深重却丧服较轻,臣子遵循道义却丧服较重。依照人之常情,难道能这样吗?侍中崔光学识渊博,通晓古今,是通达礼仪的宗师,不久前探索深奥的义理,主张为母亲服三年丧。虽然经典中没有明确条文,前代儒者也没有辨析清楚,但推究例子寻求旨意,道理也难以被否定。如果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应当依照侍中的论述;如果君主仍然服九个月的大功丧,就不能按照商议者的说法来做。秦朝焚烧典籍,《礼经》残缺不全,因此如今追寻依据没有着落,遇到事情常常产生疑惑。我认为法律没有正式条文,必须依据相近的条文来定罪;礼仪缺少古代的原文,应当依据类似的情况来制定规范。礼仪中有丧期相同、丧服等级却从缌麻丧、大功丧提升到齐衰丧、疏衰丧的情况,大概是因为内心的情感实际上较轻,但在道义上却较重的缘故。如今想要完全依照《丧服》的规定,不可以君主服九个月的丧而臣子服一年的丧;如果想要降低一等,兄弟之间的丧服等级,不可以用来为君主的母亲服丧。仔细考虑这两种途径,寻求折中之道,认为应当穿着麻布丧服,如同齐衰丧的规格,但除丧的期限与小功丧相同。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重视丧服的规格,尊崇君主的母亲;缩短丧期,随从君主降低丧服等级的做法。这样一来,丧服仍然隆重,不损害君主母亲的尊严;丧期随从降低,能够避免被指责违背从轻微到隆重的礼仪原则。
尚书李平上奏,认为:“《礼记》规定,臣子为君主的亲属服丧,妻子为丈夫的亲属服丧,都是随从服丧,各自比君主、丈夫的丧服等级降低一等。因此君主服三年丧,臣子随从服一年丧。如今司空臣元怿因为受到尊贵地位的压制,不能抒发他对母亲无尽的思念之情,封国的臣子不受这种压制的影响,应当没有随之降低丧服等级的道理。《礼记・大传》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郑玄注释说‘比如公子的妻子为她的婆婆服丧’。既然公公不压制儿媳,那么不受压制的人,就应当服原本应服的丧服。这就是相关的例子。” 皇帝下诏说:“《礼记》中有原本没有丧服而因为某种关系需要服丧的情况,更何况是从轻微到隆重的情况呢?元怿如今因为受到压制,所以不能为母亲服满三年丧,众臣子古代没有因为君主受到压制而随从降低丧服等级的论述,却有从轻微到隆重的依据,为什么不能依照原本的制度服丧呢?可以依从尚书李平以及李景林等人的商议。” 不久皇帝又下诏说:“近来决定清河国的臣子为君主的母亲服一年丧,因为礼仪之事至关重要,所以重新进行审定。如今仍然没有明确的依据,不可以违背条文随意制定新的规定。但君主的丧期已经较短,而臣子的丧期仍然较长。礼仪应当顺应人情,遇到受到压制的情况必须改变丧服等级。可以恢复之前的判决,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
延昌四年春季正月丁巳日夜,世宗在式乾殿去世。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领军将军于忠与詹事王显,中庶子侯刚从东宫奉迎肃宗,从万岁门进入,到达显阳殿,长时间痛哭跳跃,然后才停止。王显想要等到天亮再举行即位仪式。崔光对王显说:“皇位不可以暂时空缺,为什么要等到天亮呢?” 王显说:“必须上奏皇后。” 崔光说:“皇帝去世后太子即位,这是国家的常规典章,哪里需要皇后的命令呢?” 崔光和于忠让小黄门迅速召集相关官员安排即位事宜。于是崔光兼任太尉,黄门郎元昭兼任侍中,王显兼任吏部尚书,中庶子裴俊兼任吏部郎,中书舍人穆弼兼任谒者仆射。崔光等人请求肃宗停止哭泣,站立在东序。于忠、元昭搀扶肃宗面向西方哭泣十多声,然后停止,穿上太子的服饰。太尉崔光捧着策书献上玺绶,肃宗跪下接受,穿上皇帝的兖冕礼服,前往太极前殿。太尉崔光等人从西阶走下,夜间在宫中值宿的众官员在庭院中向北叩首,高呼万岁。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日,太尉、清河王元怿上表说:“臣听说历代帝王所推崇的,没有超过礼仪的,而礼仪中最重要的,就是丧葬制度。时代变迁,礼仪制度有所增减不同,但前代遗留的风尚和功业,值得后世效仿的始终存在。至于前代的贤能之人,对礼仪的商讨存在差异。有的同时引证经文,却论述不同的情感思绪;有的各自阐述自己的见解,却探讨相同的问题。虽然都效法遵循古代的礼仪,每个人都自成一家之言,但议论纷纭,最终的道理归于众人的正确见解。没有不根据时代的需要确立主导的礼仪,各自成为一代的典章制度,从上到下,没有不遵循使用的。因此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在汉朝独自通行;王肃主张的礼仪,在晋朝单独实行。这就是所谓的统一礼仪规范,天下一致遵循。至于进退俯仰的礼仪,哭泣升降的礼节,出入街巷的仪容,进出闺门的风度,尚且需要咨询礼官,广泛访问儒士,记录在文书上,制定为通用的法规。如果辩论回答出现分歧,证据不明确,就会被指责为错误,弹劾治罪。这些都是有文献记载的,可以查阅了解。没有听说过帝王树立典范,国家却没有统一的礼仪章程;贤能之人辅助治理,各家却有不同的礼仪模式,而想要流传风尚、树立榜样,永远留给后代。近来虽然设立了学官,但学校教育没有得到修缮,考察古今礼仪,没有专门负责的机构。至于宗室的丧礼,百官的丧事,冠服的制作规格,丧期的长短轻重,通常让一名博士轻易地进行商议决定。广陵王元恭、北海王元颢同为庶母服丧,元恭按照较重的丧礼住在守丧的草棚里,元颢却服一年丧住在刷白的屋子里。论亲情,元恭、元颢都是皇帝的孙子;论尊贵,两人都是藩国的君主,不知道这两种丧服的依据,出自哪部经典。不久就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却没有人进行纠正。对于关系亲近的懿王尚且如此,从此以后,这种混乱的情况又怎么能穷尽呢?纵观汉魏时期,丧礼的各种仪式,多达数百卷。有的是当时的名士,反复商议形成的规范;有的是一代的文学宗师,明确确立的准则。何况我朝疆域广阔,儒士众多,却让丧礼出现参差不齐的情况,从帝王宗室开始,这不是用来作为天下表率、维系四海人心的做法。臣有幸担任台傅之职,身处中枢机要之地,不能执掌国家大权,导致礼仪出现这样的疏漏。被众人所指责,我无法逃避罪责。谨略举元恭、元颢两国丧礼不同的情况,来表明丧葬制度出现混乱的过失。请求召集公卿大臣、中枢官员以及朝廷内外的儒士,广泛商议制定统一的制度,颁布施行于天下。使礼仪没有不同的标准,得失有明确的归属,并借助这件事加以推广,永远作为固定的条例。希望能略微报答国家的恩情,尽到自己的微薄之力。” 灵太后下令说:“礼仪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怎么能出现这样的不同呢!可以依照上表的请求进行商议制定。” 这件事记载在《张普惠传》中。
神龟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在瑶光寺去世。肃宗下诏说:“崇宪皇太后,德行契合坤道之仪,祥瑞符合月象之征,正想要弘扬教化,却突然去世。朕幼年遭遇忧患,早年依靠她的德行教诲,等到平定叛乱、消除危难,也依赖她的谋略。礼仪根据情感制定,道义依据事情确立,可以特意为她服齐衰三个月丧,以表达追思敬仰之情。” 有关部门上奏说:“查考以往的旧例,皇太后去世的礼仪,从复魄、入敛到安葬,百官哭吊,礼仪非常繁多。如今尼皇太后在世时放弃了世俗的尊贵地位,居住在寺庙中遵循佛法。丧事应当简洁迅速,不依照皇后的隆重典章;寺庙的庭院狭窄,不能容纳百官的位置。但从前曾经侍奉过皇太后,在道义上形成了君臣关系,从始至终的情感和礼仪,按理说不应该废弃断绝。请求依照以往的旧例,另外制定礼仪。朝廷内外的百官,暂时改变日常服饰,穿着单衣,戴着邪巾,送葬到墓地,排列位次哭拜,事情结束后就除去丧服。这项礼仪只在京城施行,不再向地方颁布。” 皇帝下诏同意。
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奏说:“接到尚书省祠部曹的公文,文昭皇太后将要改葬,商议皇帝、皇太后、群臣的丧服等级轻重。四门博士刘季明商议说:‘查考《丧服》,《礼记》虽然说 “改葬服缌麻丧”,但没有明确的依据,至于注释,相互矛盾各不相同。马融、王肃说原本服三年丧的人,改葬时服缌麻丧三个月。然而后来的各位儒者,赞同马融、王肃观点的人较多,赞同郑玄观点的人较少。如今请求依照马融、王肃等儒者的意见,皇帝应当服缌麻丧。查考《礼记》:“外宗为君夫人服丧,如同内宗。” 郑玄注释说:“为君主服斩衰丧,为夫人服齐衰丧,不敢以亲属的丧服等级对待尊贵的君主和夫人。” 如今皇太后虽然上奉宗庙祭祀,下临朝臣百姓,但为她的婆婆服丧,不能超过一年丧期,估计不应当服丧。清河王、汝南王为他们的母亲服三年丧,改葬时也应当服缌麻丧,其余的王公百官,为君主的母亲、妻子服丧,只服一年丧,改葬时都不应当服丧。’另外太常博士郑六商议说:‘谨查《丧服》以及魏晋时期的各种议论,《礼记》说:“改葬服缌麻丧。” 郑玄注释说:“臣子为君主,儿子为父亲,妻子为丈夫,亲自见到灵柩,不可以没有丧服,因此服缌麻丧。” 原本服三年丧的人改葬时服缌麻丧,那么服一年丧以下的人改葬时就不服丧。我认为郑玄掌握了服缌麻丧的本意,但三个月的说法是错误的。依照我的见解,请求依照郑玄的说法服缌麻丧,安葬之后就除去丧服。’我认为这个意见是妥当的。” 皇帝下诏同意。
神龟二年正月二日举行元会大典,高阳王元雍因为灵太后临朝听政,太上秦公的丧期还没有结束,想要取消百戏和丝竹音乐。清河王元怿认为这是天下庆祝集会的日子,天子亲临宴享,应当配备齐全的礼乐。灵太后向侍中崔光询问,崔光赞同元雍的主张。元怿对崔光说:“应当以经典为依据。” 崔光依据《礼记》中 “戴着缟冠、穿着黑色衣服,这是子孙的丧冠”,认为父母有重丧,儿子不能完全穿着吉服。安定公既是灵太后的外祖父,又有师傅的恩情,灵太后不允许他提前除丧,仍然穿着衰麻丧服。正月初一,安定公回家哭吊,皇帝亲自驾车前往慰问。《礼记》说:“朋友的坟墓上长满了隔年的草,就不再哭泣了。” 这说明朋友之间有一年的哀伤之情。子贡说:孔子为颜渊服丧,如同为儿子服丧却不穿丧服,为子路服丧也是如此。颜渊去世时,有人赠送练肉,孔子接受了,弹奏琴弦之后才吃。如果是为儿子服丧,就应当有一年的哀伤,不演奏音乐。孔子在大祥祭祀之后,过了五天弹奏琴弦,这是为父母服丧的情况。因此为老师服丧如同为父亲服丧却不穿丧服,内心哀伤三年,由此制定了相关礼仪。虽然古代的道义难以追寻,但近来朝廷颁发的诏书,常常提到师傅、祖先的尊贵地位。因此在一年之内,仍然有剩余的哀伤之情。另外《礼记》说:“母亲有丧服,在听到音乐的地方,儿子就不演奏音乐。” 如今太后没有另外的宫殿,居住的嘉福宫,距离太极殿不算太远。在宫中敲击钟鼓,声音可以传到外面,何况是在宫中近距离听到呢?君主的卿佐大臣,如同君主的手足,手足如果有损伤,还有什么悲痛能比得上呢?智悼子还没有安葬,杜蒉因此劝谏晋平公不要奏乐。如今相国虽然已经安葬,但才过了三个月,陵墓的泥土还没有干。元怿的道理依据充分,因此灵太后采纳了元雍的意见。
孝静帝武定五年正月,齐献武王去世,当时隐瞒了丧事的消息。第六天,孝静帝在太极东堂举行哀悼仪式,服齐衰三个月丧。等到将要安葬时,举行了中练祭祀。齐文襄王请求从去世的那个月开始发布丧事消息,孝静帝派侍中陆子彰宣读诏书,多次前往敦促晓谕,但齐文襄王坚持自己的请求,孝静帝下诏不同意。于是从去世的那个月开始发布丧事消息。
太祖天赐三年十月,皇帝命令著作郎王宜弟撰写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趁着岁末举行大傩仪式,于是炫耀兵力、展示武功。重新制定仪式,让步兵排列在南边,骑兵排列在北边,各自敲击钟鼓,作为进退的信号。步兵所穿的衣服,按照青、赤、黄、黑四种颜色分别编成部队。盾、槊、矛、戟等武器依次排列,不断周转变换,相互配合呼应。摆出飞龙、腾蛇等变化的阵形,以及函箱、鱼鳞、四门等军阵,总共十多种阵法。士兵们跪下、站起、前进、后退,都符合节奏。军阵排列完毕后,南北两军都敲响鼓角,众人一起大声呐喊。各自命令六名骑将来回挑战,步兵交替进退进行抵抗攻击,南边的军队战败,北边的军队获胜,成为盛大的观赏场面。从此以后,这项仪式成为常规。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日,在宗庙为皇太子元恂举行冠礼。丙申日,高祖亲临光极堂,太子入宫拜见,高祖亲自下诏训诫他。这件事记载在《元恂传》中。六月,高祖亲临光极堂,召见文武百官。下诏说:“近来为太子元恂举行冠礼,礼仪存在缺失,应当反思以往的失误,更好地遵循将来的礼仪。礼仪古今制度不同,夏、商、周三代的章法也不一样。近来为元恂举行冠礼有三处失误,一是朕与各位儒者都犯了错误,二是各位儒者违背了朕的意思,因此导致了这三处失误。如今在中原建立国家,各种礼仪都需要革新,但却出现了这三处失误,我深感惭愧和叹息。《春秋》记载,鲁襄公将要前往卫国,因为卫国是同姓之国,询问了卫国国君的年龄后才举行冠礼。古代举行冠礼都要洒酒降神,有的还演奏音乐来迎接神灵。昨天举行冠礼时没有演奏音乐,这是一处失误。到了宗庙庭院,朕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了拜礼,虽然没有能够降神,但在道理上还算比较完备。司马彪说,汉朝皇帝有四种冠:一是缁布冠,二是进贤冠,三是武弁冠,四是通天冠。朕看到《孔子家语・冠颂篇》中记载,有四次加冠的仪式,这是为公侯举行的冠礼。《孔子家语》虽然不是正式的经典,但孔子的言论与经典有什么区别呢?各位儒者忽略了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志》的记载,导致天子的儿子,却举行士阶层的冠礼,这是朝廷的失误。朕认为冠礼应当有宾客,各位儒者都认为没有宾客,朕听从了他们的意见,又造成了一处失误。孔子所说的‘文采斐然’,大概就是指这种情况吧。” 太子太傅穆亮等人跪拜谢罪。高祖说:“从前裴頠撰写冠礼仪式,不知道有四次加冠的规定,裴頠尚且不知道,你们又有什么可惭愧的呢?”
正光元年秋季,肃宗举行加冠仪式,当时他十一岁。加冠之后,拜见太庙,大赦天下,更改年号。相关官员有详细的记载。
舆服的制度,从秦汉以来,增减变化是可以了解的。魏朝处于历代帝王的末期,承接天下分崩离析的局面,礼仪制度的运用,因此存在缺失。太祖时期所制造的车辇,虽然参考采用了古代的样式,但大多违背了旧时的典章制度。如今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载,以保存一代的遗迹。
乘舆辇辂:有十六根龙形车辕,四根横木,车毂用朱红颜料涂饰并划分纹理,车轮上有刺绣装饰,还有雕饰的虬龙、文虎、盘螭等图案。龙首形状的车衡两端衔着车扼,鸾鸟形状的装饰物立在横木上,圆形的车盖装饰着华虫图案,车上树立着金鸡羽毛,悬挂着蛟龙形状的流苏。车上树立着太常旗,有十二根飘带,上面画着日月和升龙。前往郊外祭祀上天、祭祀宗庙时乘坐这辆车。
乾象辇: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圆形的车盖装饰着华虫图案,树立着金鸡羽毛,上面绘制了二十八星宿、天宫台阶、云罕、山林云气、古代圣贤、忠孝节义之人以及游龙、飞凤、朱雀、玄武、白虎、青龙等奇禽异兽,凡是可以作为装饰的都绘制在上面。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时乘坐这辆车。
大楼辇:有十二根车辕,用玉石加以装饰,横木和车轮都有雕刻和彩绘,与乘舆辇辂相同,由二十头牛牵引。
小楼辇:有八根车辕,横木和车轮的颜色、数量与大楼辇相同,由十二头牛牵引。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前往郊外祭祀、祭祀宗庙时,也乘坐这辆车。
象辇:左右两边装饰着凤凰图案,有白色的马匹,仙人图案仿佛在前后飞行,由两头大象牵引。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和流苏,龙形的旗帜和旌旍麾,装饰与乾象辇相同。是太皇太后、皇太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时的副车。
马辇、重级辇,装饰都与上述辇车相同。有六根彩绘油漆的直辕,左右两边各有一匹骖马牵引。天子前往籍田耕种、举行小型祭祀时,乘坐这辆车。
卧辇:装饰都与上述辇车相同。用红漆涂饰,由六匹马牵引。
游观辇:装饰也与上述辇车相同。由十五匹马拉动,都是白色的马,有着红色的鬃毛和尾巴。天子的法驾出行、巡视、举行小型祭祀时,乘坐这辆车。
七宝旃檀刻镂辇:用金箔雕刻出凸起的图案。
马辇:是天子三种车驾之一,有时作为副车。
缁漆蜀马车:用金箔雕刻出华虫形状的凸起图案。
轺轩:由四匹马牵引,用金银雕刻出凸起的图案。可以拆卸组合。
步挽车:是天子小型车驾,用于游玩宴饮时乘坐,也作为副车。
金根车:有羽毛装饰的车盖和流苏,车辕和车轮上有彩绘,车头装饰华丽,彩色的车轩相互交错,左右两边各有一匹骖马。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协助祭祀郊外、祭祀宗庙、前往籍田耕种、举行先蚕祭祀时,乘坐这辆车。长公主、大贵人、公主、封君、各位王妃都可以乘坐,只是只有右边的骖马。
太祖初年,皇太子、皇子都乘坐鸾辂车,站立乘车,车辕上雕刻着龙首图案,红色的车轮和带有刺绣的车毂,彩色的车盖里面是朱红色的,龙形的旗帜有九根飘带,上面画着云纹和梓木图案。皇子受封时就会赐予这辆车,都由四匹马牵引。
另外还有轺车:用黑漆涂饰,紫色的车帷,里面是朱红色的,由一匹马牵引,作为副车。
公安车:用黑漆涂饰,紫色的车盖,里面是朱红色的,车辕上有彩绘,装饰着朱雀、青龙、白虎图案,龙形的旗帜有八根飘带,由三匹马牵引。轺车与王公的相同。
候车:与公的车相同。有七根飘带,紫色的车盖,里面是青色的,由两匹马牵引。副车也与此相同。
子车:用黑漆涂饰,有草蠡花纹,六根飘带,黑色的车盖,里面是青色的,由一匹马牵引。副车也与此相同。
等到公、侯、子陪同参加郊外祭祀上天时,就乘坐各自的车。祭祀宗庙、举行小型祭祀时,只乘坐轺轩车。到了高祖太和年间,下诏让仪曹令李韶监督制造车辂,完全遵循古代的样式。
太祖天兴二年,命令礼官搜集古代的事迹,制定三种车驾的仪仗。第一种是大驾,设置五种车辂,树立太常旗,附属车辆有八十一辆。由平城令、代尹、司隶校尉、丞相引导,太尉陪同乘车,太仆驾车跟从。有轻车和身披铠甲的士兵,千乘万骑,排列成鱼丽阵、雁行阵。前面的仪仗有皮轩车、阘戟、芝盖、云罕、指南车;后面的仪仗有豹尾车。吹奏葭管作为信号,上下都演奏鼓吹乐。军队出征、举行大型祭祀时就设置大驾。第二种是法驾,附属车辆有三十六辆。由平城令、代尹、太尉引导,侍中陪同乘车,奉车都尉驾车。皇帝巡视、举行小型祭祀时就设置法驾。第三种是小驾,附属车辆有十二辆。由平城令、太仆引导,常侍陪同乘车,奉车郎驾车。皇帝前往离宫游玩宴饮时就设置小驾。冬至、夏至祭祀天地,四季祭祀五帝,有时由公卿大臣主持祭祀,只有四月祭祀上天,皇帝常常亲自前往,音乐增加钟磬等乐器,作为迎送的礼仪。
天赐二年初,改变大驾的鱼丽阵、雁行阵,改为方阵仪仗。排列步兵和骑兵,内外共有四重,设置标志、树立旗帜,四面都有通道,五种颜色的车辆和旗帜分别排列在相应的方位。各位藩王的随从在身披铠甲的骑兵之内,公爵在旌旗之内,侯爵在步兵和槊兵之内,子爵在刀盾兵之内,五品以上的朝廷大臣排列在乘舆前面的两侧,官职较低的人先引导。王公侯子的车辆、旗帜、车盖、信幡以及散官的服饰,都一律纯黑色。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刘腾等人上奏说:“中宫仆所管理的车辆已经腐朽损坏。自从从前的旧都以来,礼仪器物就有很大的差异,迁都以来,没有重新制造。请求召集礼官,来裁定车辆的制度。” 灵太后下令说:“交付尚书省酌情商议。” 太常卿穆绍,少卿元端,博士郑六、刘台龙等人商议说:“查考《周礼》中王后的五种车辂:重翟车,用锡装饰车面,有朱红色的总带;厌翟车,用皮革装饰车面,有彩绘的总带;安车,用雕刻装饰车面,有鹥鸟羽毛装饰的总带,都有车篷和车盖;翟车,用贝壳装饰车面,有丝带装饰的总带,有车扶手;辇车,用丝带牵引,有遮挡灰尘的翣,有羽毛装饰的车盖。重翟车,是王后跟随君王祭祀时乘坐的;厌翟车,是王后跟随君王宴享诸侯时乘坐的;安车,是王后朝见君王时乘坐的;翟车,是王后外出采桑时乘坐的;辇车,是王后在宫中乘坐的。谨以《周礼》的圣人制度,这是不可更改的典章,其中的礼仪条文非常完备。孔子说‘将来有继承周朝的,即使经过百世也可以知道它的礼仪制度’,因为它的法度是不可超越的。由此说来,后代帝王的舆服典章,大多效仿周朝的样式。虽然文采和质朴会随着时代变化,但车辂的名称应当保留,雕刻装饰虽然有所不同,但道理上不能完全舍弃。如今圣明的太后临朝听政,亲自处理各种政务,车辆的样式,应当完备礼仪制度。臣等学识浅薄,不通晓经典,有幸参与商议的末位,就冒昧地根据浅薄的见解,认为应当依照《周礼》完备制造五种车辂,雕刻装饰的制度,根据时代的需要进行增减。”
太学博士王延业商议说:“查考《周礼》,王后有五种车辂,重翟车用于跟随君王祭祀,厌翟车用于跟随君王宴享宾客,安车用于朝见君王,翟车用于亲自采桑,辇车用于在宫中乘坐。另外《汉书・舆服志》说:秦朝统一天下后,考察夏、商、周三代的礼仪,有人说殷朝的瑞山车,金根车的颜色,殷人把它作为大辂车,于是秦始皇制造了金根车。汉朝继承秦朝的制度,将金根车作为皇帝的乘舆。太皇太后、皇太后都乘坐金根车,加上交络、帷裳,如果不是法驾就乘坐紫罽軿车,车辕上有云气和梓木图案的彩绘,五个车末端用黄金涂饰,车盖的爪形装饰在右边的骖马上,由三匹马牵引。阮谌的《礼图》中也记载了秦汉以来的舆服制度,说:金根辂车,是皇后法驾时乘坐的,用于以礼结婚、拜见宗庙;乘辂车,是皇后法驾时乘坐的,用于亲自采桑;安车,是皇后小型车驾时乘坐的,用于协助祭祀;山軿车,是皇后出行时乘坐的;绀罽軿车,是皇后小型出行时乘坐的,用于哭吊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阁舆车,是皇后出入阁门、在宫中游玩时乘坐的。晋朝的《先蚕仪注》说:皇后乘坐云母安车,由六匹駃騠牵引。查考周、秦、汉、晋时期的车辆仪式,在图书中相互可见,虽然名称略有不同,但大致上都相互效仿。金根车虽然起源于秦朝的制造,却是殷朝的遗留制度,如今皇帝的乘舆五辂,就是它的象征,装饰华丽典雅,外观庄重优美。司马彪认为孔子所说的‘乘坐殷朝的车辂’,指的就是金根车。查考《阮氏图》,采桑车也用云母装饰,晋朝的云母车就是如此,它的用途与周朝的翟车正好相同。安车的名称既然与周朝的制度相同,用途又与重翟车相同。山軿车,根据《图》的记载,用紫色装饰。绀罽軿车,虽然制度和用途与厌翟车不同,但实际上用途相近。如今的入阁舆车与辇车,用途又相同。根据《图》的记载,如今的黑漆画扇辇车,与周朝的辇车形状相似。我私下认为秦朝简化周朝的制度,各种事情都进行革新,官名和礼仪模式,没有不与众不同的。汉魏时期沿袭秦朝的制度,继续遵循旧例,虽然时常有增减变化,但不能返回古代的制度。这实在是因为距离圣人的时代已经久远,典章礼仪严重缺失,时代变迁,风俗改变,事物随着时代而变化。即使经过贤能之人的努力,仍然沿袭旧制没有改变。伏惟皇太后圣明睿智、深沉凝重,洞察万物,行动遵循古代的典章制度,为后代帝王留下榜样。如今我冒昧地竭尽浅薄的见解,考察《周礼》,参考汉晋时期的制度,采集各种图书史料,验证当今的实际情况,认为应当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法驾时,就乘坐金根车,由四匹马牵引,加上交络和帷裳;乘坐云母车,由四匹马牵引,用于亲自采桑;如果不是法驾就乘坐紫罽軿车,由三匹马牵引;小型车驾时就乘坐安车,由三匹马牵引,用于协助祭祀;小型出行时就乘坐绀罽軿车,由三匹马牵引,用于哭吊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在宫中出入时,就乘坐画扇辇车。查考以往的旧例,与《周礼》相比,只缺少跟随君王宴享宾客和朝见君王时乘坐的车辆。我私下认为古代诸侯有朝会的礼仪,因此有跟随宴享的仪式。如今没有这样的事情,应当加以省略。另外如今的皇宫,宫室和掖庭相互靠近,即使有朝见的事情,按理说也不需要排列众多的车马,根据实际情况考察,也应当省略。另外哭吊公主和王妃,《周礼》中没有相关规定,在如今施行,确实符合实际需要。礼仪的增减不同,根据时代的需要决定取舍,夏、商、周三代制度不同,道理就是这样。另外金根车和云母车,牵引的马匹有的三匹有的六匹,查考《经礼》,没有牵引六匹马的条文。如今皇帝的乘舆,都由四匹马牵引,这符合古代的典章制度,应当仍然由四匹马牵引。其余的小型车驾,应当由三匹马牵引。它们的制度、用途和装饰,在图书史料中都有详细记载。”
司空领尚书令任城王元澄、尚书左仆射元晖、尚书右仆射李平、尚书齐王萧宝夤、尚书元钦、尚书元昭、尚书左丞卢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刘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进、三公郎中崔鸿、长兼驾部郎中薛悦、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骑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长兼右外兵郎中郑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书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颖、左民郎中张均、金部郎中李仲东、库部郎中贾思同、国子博士薛祯、邢晏、高谅、奚延、太学博士邢湛、崔瓚、韦朏、郑季期、国子助教韩神固、四门博士杨那罗、唐荆宝、王令俊、吴珍之、宋婆罗、刘燮、高显邕、杜灵俊、张文和、陈智显、杨渴侯、赵安庆、贾天度、艾僧、吕太保、王当百、槐贵等五十人,商议认为:“皇太后临朝听政,亲自处理各种政务,祭祀天地、宗庙的礼仪,所乘坐的车辆,应当与皇帝相同,不应当另外制造。《周礼》以及魏晋时期虽然有相关的文辞,但没有明确车辆的形制,假如想要制造,恐怕不符合古代的制度,不能作为一代的典章。臣等对太常卿、国子博士的两种商议都有疑问,重新召集众官员,一致认同如今的商议,希望陛下裁决。” 灵太后下令说:“众官员后来的商议较为折中,可以依照上奏的意见执行。”
太祖天兴元年冬季,下诏让仪曹郎董谧撰写朝觐、飨宴、郊庙、社稷的礼仪。天兴六年,又下诏让有关部门制定冠服制度,根据官品等级各有差别,当时事务繁忙,没有闲暇顾及,大多违背了古代的礼仪。世祖四处征战,没有能够留意礼仪制度,继位的君主也以武力为重,礼仪制度只是根据便利和习惯来制定而已。到了高祖太和年间,才开始考察古代的典章制度,来制定冠服制度,百官和后宫嫔妃,各有不同的等级次序。高祖早年去世,这项工作还没有完全完成。肃宗时期,又下诏让侍中崔光、安丰王元延明以及在朝的著名学者重新商议,相关的条文章程大致完备。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仪同三司崔光上奏说:“奉诏制定五时朝服,查考平城时期以及迁都以来,都没有这样的制度,于是下令礼官详细依据典籍进行制定。” 太学博士崔瓚商议说:“《周礼》和《礼记》中,三冠六冕的制度,传承有序、区分明确,宝玉的五彩装饰,配饰也各不相同,完全没有根据春、夏、秋、冬四季气候变化而改变的记载。只有《月令》中提到青旗、赤玉、黑衣、白辂,随着四季变化,也没有列出弁冕需要改用玄、黄等颜色。由此推断,五时朝冠的制度,《礼记》中没有明确的条文,如果寻求正式的典章,难以找到经籍的依据。查考司马彪的《续汉书・舆服志》以及《祭祀志》说: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从永平年间开始,根据《礼谶》和《月令》中迎接节气的服色规定,沿用元始年间的旧例,在洛阳设置五郊祭祀的场所。又说五郊祭祀时的衣帽,各自按照相应方位的颜色。另外《续汉礼仪志》说:立春那天,京城的百官,都穿着青衣,戴着青帻。秋夏季节都按照相应的颜色穿着。从汉朝到魏晋时期,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都戴着帻,穿着相应颜色的衣服,根据节气改变颜色。这项制度沿袭下来,相互传承没有改变,冠冕仍然保持原样,没有听说过有变化。如今我朝效仿前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五时朝冠,我认为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使用帻是妥当的。” 灵太后下令说:“太傅学识渊博,通晓各种知识,之前已经综合整理过朝廷的礼仪,对这些事情更为熟悉,可以咨询他,来解决疑惑。” 熙平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元怿、给事黄门侍郎韦延祥上奏说:“谨查之前的敕令,制定五时朝服,曾经咨询国子博士们商议旧有的样式。太学博士崔瓚等人商议说:‘从汉朝到魏晋时期,迎接五方之气在五郊祭祀,都戴着帻,穿着相应颜色的衣服,根据节气改变颜色。这项制度沿袭下来,相互传承没有改变,冠冕仍然保持原样,没有听说过如今我朝效仿前代,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礼仪。五时朝冠,我们认为依照汉晋时期的制度使用帻是妥当的。’尚书省认为这套礼仪样式没有经典依据,请求再次咨询商议,奉敕令交付臣等,让我们加以考察决断。臣等认为帝王的服饰典章,将成为万世的准则,不可轻易裁定。请求再次召集礼官到尚书省商议确定,承蒙敕令允许。我们谨慎召集门下省及学官以上四十三人,探寻考察史书传记,衡量古代、参照当今,一致认同国子博士们之前的商议:帻随服饰颜色变化,冠冕保持不变。另外有四门博士王僧奇、蒋雅哲二人,认为五时朝冠的颜色应当跟随衣服颜色变化。臣等认为依从国子博士们之前的商议更为妥当。” 灵太后下令说:“依照商议执行。”